内容摘要 :“内容决定形式”说由来已久,客观存在是艺术内容的源泉,艺术创作过程是内容与形式统一、融合、一体性“建造”的过程。
关 键 词 :客观存在 艺术内容 艺术形式
艺术作品是由内容与形式两个要素构成的。在艺术理论中,长期以来把“内容决定形式”看作是一个现实主义创作必须遵循的规律。这种说法似乎已经过时间的检验,毋庸置疑。20世纪初, 形式主义倾向在艺术理论和艺术创作中崭露头角,在造型艺术领域内,克莱夫·贝尔和洛杰·弗莱都是上世纪西欧具有代表性的形式主义理论家。贝尔的《艺术》中提出“有意味的形式”①,全面肯定了绘画艺术的精髓全在于形式结构之中,而内容、情节都无关紧要。内容与形式问题,在我国80年代以来艺术理论界的争论有增无减。自吴冠中先生的《内容决定形式?》一文发表后,理论面临着实践的挑战。二十多年来,随着唯美艺术品和各种观念艺术在艺术市场上的兴起,人们似乎进入了一个艺术创作过程的自觉状态,淡忘了艺术创作过程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问题,一些艺术品以取悦部分富裕人的审美情趣为能事,以华丽的形式与材料表现苍白的内容与情节。作为艺术创作过程的两个构成要素,内容与形式在艺术品中哪一个更为重要。我们不妨作一下探讨。
艺术创作的源泉
艺术作品是由艺术家创造的,艺术作品是由可触、可视的形体、色彩等构成的。从宏观的角度看,任何时代、任何民族的艺术都是这个时代、这个民族的社会生活的反映。特定的社会生活首先造就了属于特定时代的艺术家,而且,不管艺术家自身怎样离群索居,他仍然是属于社会的人,是属于社会生活这个有机体上一个活生生的细胞。wWw.133229.CoM因此,艺术作品作为人的精神产品,就不可能不反映这个特定的社会、特定的时代,艺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形式,也就不可能不为社会存在所决定。
这里要弄清艺术与生活的这种关系,即生活对艺术的先决地位,并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为它们不是同一事物,不是统一体内的两个方面。我们肯定生活与艺术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是因为它们之间是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而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生活本身不等于艺术的内容。艺术内容不是客观存在着的生活,而是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反映,它仅仅是一种意识、一种审美意识,它来自客观而不是客观自身。因此,在艺术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不能被误认为是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进而推演出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作为一种意识的艺术内容,在没有形成艺术作品之前当然还是假定的、非现实的,当它需要回转到客观时,那就必须借助于物质材料来加以体现。而这种体现的方式,就是所谓艺术的形式。正如艺术的内容来自客观一样,艺术的形式也同样来自于客观,而非内容产生出来,从中足见客观存在既是艺术内容的源泉,也是艺术形式的源泉。
内容与形式的对立统一
在艺术的内容与形式这对范畴中,把内容看作始终居于决定地位、支配地位,或把形式看作高于一切、起主导作用,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相悖的。
如果我们把艺术形成的过程看作是一个事物发展的过程,把内容与形式看作是事物矛盾着的双方对立而统一的过程,那么,我们就不难看出上述的两种观点的偏激性。诚然,矛盾的主要和非主要方面相互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而变化,这是对艺术创作过程中内容与形式的矛盾运动过程的描述。内容对形式的决定作用,并不体现于所有的创作过程和创作过程的所有阶段。创作过程作为内容与形式的矛盾运动过程,始终是在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中迂回发展的。当艺术家还不能够领悟他描绘对象的丰富内涵到底要表现什么意图时,纵然他有纯熟的技巧,也难以创造出一个完美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形式的缺陷总是起源于内容的缺陷,内容对于形式的决定作用即由此可见,反过来也如此。当艺术家已把握到事物所蕴藏的含义,把握到事物的本质特征还只是头脑中的一种意识,且始终找不到一个恰当的形式加以体现时,形式的缺陷必然要引起内容的缺陷,而形式对内容的决定作用也在于此。正如苏轼说:“有道而无艺,则物虽形于心,不行于手”。②由于缺乏起码的造形手段,虽“有道”而“无艺”,所以就不能将心中的“意象”通过一定的形式自由转化为可观照的形象。因此,如果运用对立统一规律解释艺术创作过程,就应该是这样一个内容与形式不断相互转化、改造的过程,而决不是一个决定与被决定的过程。
内容与形式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