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管理的主体即从事文化艺术管理的部门和人们,在社会文化艺术活动中履行组织、决策、控制、经营、传播等职责。通过对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文化艺术发展基本状况的审视,不难发现,文化艺术管理的主体系统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概念和实体而是一个不断变化的体系。十余年来,我国文化艺术管理活动出现了许多新的课题,其主体系统正处在一个变化与整合的过程中。而这一过程又是与当代社会发展中的几个重要特点直接相连的。
市场经济的全面形成和规范化,是促使文化艺术管理主体系统走向科学的社会基础。特别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逐步形成,对于文化艺术市场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文化艺术活动已开始大范围地进入市场,以产业化的模式参与市场竞争。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文化艺术产品的交易已经成为其中的重要方面。当这种以文化产业的兴盛为突出标志的文化艺术市场成为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时候,更多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已经不能再游离于文化艺术活动之外,而是不同程度地进入了管理主体的序列。
科技的发展,推动文化艺术管理活动不断走向科学,同时也是驱动其管理主体实现整合的重要动力。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新技术革命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深刻而全面的,同时,冲破了文化艺术与科学技术相互隔膜、相互封闭的状态,二者得以实现深层的融合与互动。它打破了文化艺术生产的个体性观念,不仅戏剧、影视等综合艺术即使那些主要靠个人的能力和作用得以完成的艺术活动也在今天不同程度地具有了集体性的创作特点;它动摇着文化艺术创作是一种纯粹手工的和技艺性的活动的观念,逐渐确立了可以借助于科技的方式与设施辅助人们进行艺术创作的观念;它颠覆了艺术产品是一次性的和不可复制的观念,大量复制的和批量生产的艺术品进入市场;它冲击着文化艺术产品难以形成规范的和有序的市场的观念,逐步形成了文化艺术市场同样可以融入国际和国内经济市场之中的新的理念,具有了进入规范的社会化市场的基本条件。从艺术创作和生产到艺术品流通与消费,文化艺术活动诸部门,包括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整个现代传播体系,都有更多的部门和人们参与到文化艺术管理的活动中来,形成了对于文化艺术管理主体系统的深刻影响,促使管理主体系统实现有机的整合。
文化艺术活动内部规律和特性的变化,也是促使文化艺术的管理主体发生改变的重要因素,这种变化同样在一定意义上改变了艺术管理主体的基本构成。这种变化体现在诸多方面。比如,无论是文化艺术活动的品类和方式,还是大众参与的程度,均已发生很大变化,人们日常参与文化艺术活动的时间和对于艺术产品的消费水平大大増长;文化艺术活动的娱乐性、休闲性获得増强,其中一些带有突出的可视性以及感官的满足性;文化艺术活动中的科技含量迅速増长,不仅像电影、电视等艺术种类,可以将一些最新科技成果尽快地融入到影视制作中来,即使其他各门类艺术,也都尽可能地借鉴和融入科技因素,促使自身艺术形式的丰富和表现力的増强;由于文化艺术活动的空前普及和对于文化艺术产品需求量的激増,促使文化艺术相关产业获得发展;艺术活动及其产品的形式创造,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多样性与丰富性。上述文化艺术活动领域的拓宽与内涵的深化,不仅对于管理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需要艺术品制作者、艺术传播者、艺术品经营者、艺术品出版者、艺术教育工作者、艺术的社区工作者、艺术批评家等,不同程度地承担起文化艺术管理的职能。
基于社会经济、政治以及科技、文化的深层变化,在我国,文化艺术2管理的主体系统已经出现多元的态势,业已形成由国家和政府的管理、社会和民间的管理、市场和经营的管理以及传播与交流的管理等多种模式并存的管理体系,具有多层面性和多重性。
在当代,管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既包容控制、制约和协调的内涵,同时也具有服务、建设和交流的含义。据此,我们对于管理主体内涵的认识也就有了更高层次的提升。凡是从事与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相关的部门、机构和群体,均可视为管理主体或具有管理主体的特性。文化艺术管理主体所具有的广泛性充分表明,随着文化艺术活动的产业化、市场化的出现,涉及文化艺术活动的部门、机构和群体越来越多,他们在实质上均起到管理主体的作用。
国家和政府的管理,一直是我国文化艺术管理的核心。不仅政府中那些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属于专门从事文化艺术管理的机构,同时,一些在职能上与文化艺术活动密切相关的部门也在实质上从事着文化艺术的管理工作,如体育、旅游等部门。此外,几乎多数政府机构和部门的工作都与文化艺术的建设和发展有关,可以说,这些机构和部门也同样发挥了文化艺术管理主体的职能。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和国际化程度的増强,涉及文化艺术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越来越多。不难看出,在国家和政府的体系中,已经形成对于文化艺术活动具有管理职能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直接和专门从事该项事业管理的部门,这是文化艺术管理主体的核心;第二个层次,主要工作和事务与文化艺术活动相关联的部门,它们具有其他方面管理与文化艺术管理双重主体的特点;第三个层次,在其工作职能中较多涉及文化艺术活动的部门,它们事实上也在履行着管理主体的职责。认识管理主体的不同层次和特性,旨在科学把握其使命与职责,从而更加自觉地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力。
如果说,国家和政府的管理主要是调控、组织和规划,那么社会与民间的管理则主要是指导、实施和协调。社会与民间的管理一般体现为文化艺术社团组织的管理、群众文化艺术部门的管理以及企业对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在我国,文化艺术社团组织是在各级政府指导下从事各项活动的,比如各级文联和作协,它们在政府与文化艺术工作者之间,起到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文化艺术社团具有很强的群众性和操作性,在其管理活动中,主要是团结和凝聚广大文艺工作者,对他们予以指导、组织和协调,提供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营造和谐的、良性竞争的空间,在繁荣艺术创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地群众文化艺术馆、站是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文化事业单位,它们的存在,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特色。它们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普及文化艺术和提高群众的审美文化素质等方面,都是不可替代的。各级群众文化艺术部门所行使的管理职能主要是服务性管理。在当代,如何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群众文化艺术管理机制的良性运行,是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文化艺术活动是不可或缺的,积极开展文化艺术活动,将对企业形象的确立、企业精神的提升、企业员工基本素质的提高,产生良好的效应,同时还会对于企业的经济活动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每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均应是一个懂得文化管理、善于运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管理者。
市场与经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那些直接从事文化艺术生产的艺术院团、文化企业和经营性企业的管理性活动。他们对于文化艺术的管理,是微观的、生产性和经营性的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直接关涉着文化艺术活动创造经济效益的高低。市场与经营的管理,是对于文化艺术生产的直接管理,是创造文化艺术产品和増进文化生产力的生力军。艺术产品的制作者、艺术品经营者、艺术品出版者与传播者均属于这种管理的主体。市场和经营的管理主要注重文化艺术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它直接参与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从事市场和经营管理的人们具有典型的两重性特点:一方面,他们是管理者;要实施对于所管辖部门与企业的领导和经营活动,是具有生产和经营特性的管理者;另一方面,他们要接受相关法规的制约,是被管理者。在当代社会中,他们直接参与文化艺术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是文化艺术产品的创造者;他们居于文化艺术市场的中心,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同时又要遵循艺术规律,连接着国家意识形态和经济生活广阔的领域;他们在生产、流通与消费之间,起到重要的中介作用,沟通着与文化艺术生产相关的方方面面。他们的活动,直接体现着生产与市场状况,以及对于市场和消费者心理的反馈,是社会文化艺术活动庞大体系中最具有活力的一部分。
传播与交流的管理,主要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现代媒体的管理行为。媒体的主要职能是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但在当代,由于社会各种因素的促动,使媒体在履行交流与传播的职能时,往往也在进行着管理性工作,承担着管理的职能。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融入,使当代传播远远超越传统的单纯传递信息的作用,丰富了各类媒体的综合性功能,媒体对于文化艺术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密度和效能,均与以往迥然不同,呈现出极大的魅力,刺激着文化艺术活动的拓展和产品的生产。媒体对于文化艺术活动的介入,体现在各个方面,一些在传播媒体工作的人们,诸如编辑、导播、记者等,有的已经承担了经纪人、策划人、组织者的职能,因此可以说,当代的传播与交流,实际上也在履行着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职责。传播也是管理,意味着传播与交流内涵的隐变与拓展。它由被动式传播变为主动式传播,由封闭式传播变为开放式传播。在当代,媒体对于文化艺术活动的策划、组织、制作及其信息的传播,有时具有一定公益性特点,同时也已引进市场机制,具有一定的商品特性。尤其一些娱乐性、休闲性节目的制作与播出,更是具有明确的商业性指向。媒体对于文化艺术的传播不再完全是无偿的,而是通过广告的制作与播出、有线电视的收费、栏目或时段的承租等形式,积极引进市场运作方式,其管理模式也就相应发生变化。传播与交流的管理大多属于间接性管理、导引式管理和舆论式管理,而对于某些方面文化艺术活动的直接介入,则具有了一般市场化管理的特点。
在当代文化艺术管理的活动中,由于文化艺术管理的主体系统的各个方面的特点与职能的不同,其管理的特点与模式也有较大不同。从管理的视野看,可以分为宏观的管理、中观的管理和微观的管理。
宏观的管理,主要指国家文化艺术主要领导部门的管理,这是文化艺术管理的重要主体与核心,他们的管理体现了宏观的特性,即通过对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文化艺术发展趋势的观照和比较,以及对于我国或个别省、市、区文化艺术事业和产业基本现状的研究,做出国家或一个区域内文化艺术发展的战略性规划和建设性决策,并实施科学的指导。宏观的管理,体现为非常丰富的内容,如:协助立法机构,做好文化艺术方面的立法及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通过宏观调控,保持文化艺术生产与消费的基本平衡;对各类公益性、社会性文化设施的布局、兴建和管理做出科学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对文化资源的调查、开发、保护、改造制定具体规划和方案;确定政府对文化艺术事业的投资方向及规模,调整国有文化艺术产业结构及重点文化艺术实体的建设与发展;对非国有性质的文化艺术产业结构及实体的布局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关注和把握文化艺术市场的动向,利用法制、行政、经济和舆论等方式,对文化艺术市场予以调控和制约;加强和完善文化艺术信息系统,实施情报信息的咨询与服务;健全和强化文化艺术法规的执行与监督系统;开展对外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等等。
中观的管理,主要指地方文化艺术的主要领导部门,以及重要的国有文化艺术的产业集团或传播系统。他们作为文化艺术管理的主体,担负着一个局部地区或较大型的文化产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主要体现为局部的决策性管理、组织和指导性管理。中观的管理,需严格执行各种有关文化艺术的法规和条例,对于一个地区或产业系统文化艺术的发展与建设负责,其中包括,对于本地区文化艺术活动生产与消费的平衡予以调控;对本地区的文化艺术设施的布局、兴建和管理作出科学的规划;对本地区的文化资源的调查、开发与保护提出规划和方案;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文化艺术产业的布局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监督和执行国家对于特定的文化艺术实体与建设项目的投资的实施;密切关注本地区文化艺术市场的基本状况,利用各种有效的科学的方式加强制约、指导和管理等等。中观管理作为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中间地带,可以承上启下,对于一个地区文化艺术的发展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
微观的管理,即指大量的文化艺术实体内部的管理,既包括文化事业部门,也包括文化产业实体;既包括国有的艺术院团、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影像制作等部门,同时也包括更多的非国有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文化艺术的公司、中心、画廊、音像和书刊经营、娱乐性活动实体等。微观的管理主要是经营性和服务性管理,他们的职责主要应环绕自身担负的公益性或经营性的职能,创造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内部产业经营的方向与规模,决定投资的额度与时间;要处理好实体内部投入和产出的关系,力求获取最好的经济效益;要根据部门或企业的特点,对于财务和从业人员加强约束和管理;要提高服务效能、増进产品的质量和文化内涵;要建设优良的企业文化,确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要不断审视实体的经营方向和价值取向,防止单纯追求利润而忽视精神价值的倾向的蔓延。微观的管理,是直接创造文化和艺术生产力的管理行为,从事这一管理的人们通常也就是艺术的生产者,科学与优化的管理,正是创造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保证。
从管理的特性看,可以分为文化事业性管理和文化产业性管理。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文化艺术建设的重心。按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不断推进文化体制和文化机制创新,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业,増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是我们在新的时代全面推进文化艺术发展的重要任务。
文化事业,是由政府宏观领导和直接控制的文化艺术活动和文化建设事业,是国家意识形态的体现,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具有突出的时代性、民族性、服务性、公共性等特点。文化产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进程中应运而生和不断兴盛起来的,是社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与文化事业具有密切的联系。文化产业主要指与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相关的产业。文化产业的建设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同时也要遵循文化艺术运行的规律。文化产业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无限的生命力,它与文化事业共同成为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建设的两翼,是整体的文化艺术活动和文化建设中不可忽视同时又相互连接的两个方面。忽视文化产业,只重视文化事业,就会重蹈计划经济的老路,致使文化艺术活动得不到激励,其样式陷于单调和呆板,其产品得不到较大幅度的増长,人民大众的文化与审美需求得不到满足,文化艺术工作者和艺术家的创造力得不到充分发挥文化和艺术生产力难以获得増强。反之,只重视文化产业而忽视文化事业,也会导致一系列的恶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特性将会受到冲击,优秀的传统文化难以得到弘扬,一些腐朽和低劣的文化也会乘虚而入,侵蚀文化艺术活动的运行机制,影响其健康发展。事实上,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是完全可以相互影响与促动的,有时也是难以分割的。并非只有国有文化部门负有文化事业建设的职责,所有文化艺术实体均应承担社会公益性文化建设的职责,对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并非只有非国有的文化实体才能从事产业化的生产与经营,国有的文化实体同样应当遵循经济规律和产业运行的法则,努力发展文化产业。即使那些主要承担文化事业活动的国有文化单位,也应适度引入产业的规则,融入市场理念,在一定的部门或环节采取产业化的运行模式,这样,才能适应当代文化建设的要求。
从管理的方式看,可以分为行政式管理、法制性管理、经济手段的管理和舆论式管理。
行政式管理,是指各级文化艺术管理机构和管理者按照国家的意志和思想进行的管理活动。行政管理在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中是主要的管理方法,而在市场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中,行政管理的方式仍旧存在,但已经不再是惟一的或最主要的管理方法。行政的管理必须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内行使对于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而不是可以超越法律、任意赋予主体无限大的权力。行政的管理在当代仍旧是必要的。特别是在特殊的环境和状态下,当其他方面的管理方法不能完全奏效的时候,或者诸如文化法规尚不是很完善的时候,行政的方法就是必需的。但即使在这时,行政的方法也不能逾越法律的规范。同时,行政的方法常常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通常应当与其他方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更大的效应。
法制性管理,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以国家法律和其他法规为依据所从事管理的基本方法。在过去市场经济尚不发达、文化艺术的市场化活动不很普遍和规范的时候,各国在文化艺术活动方面的法律和相关法规也是不完善和不健全的。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和文化产业的蓬勃兴起,与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也在不同国家相继丰富和完善起来。在我国,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将会促使文化艺术活动得到空前的繁荣,与之相适应,对于文化艺术的制约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作为文化艺术管理的主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管理文化艺术活动,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管理模式之一。依法治文,是保证文化艺术得以顺利发展的根本。
经济手段的管理,是指管理主体在从事文化艺术管理的时候,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的规律,利用经济的杠杆作用和市场运作的强大的力量,推进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的运行。经济的方法包括多种具体的方式和手段。合理与科学地实施国家投资,使更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文化艺术的项目、团体和设施建设得到资助或补贴;运用税收的杠杆作用,对于各种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和运营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对那些经典和传统的文化艺术形式予以保护,同时也有助于对一些格调不高的文化艺术活动加以限制;提供各种条件和优惠措施,鼓励社会或个人、乃至国外实体对于文化艺术事业投资,依法兴办各种文化产业;通过调节银行的信贷政策,对于有利于文化艺术建设的项目和团体予以扶持。经济的方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在本质上,它正是遵循和运用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的体现。
舆论式管理,是指管理主体运用社会舆论的导向和制约作用,对文化艺术活动予以控制和管理。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开展艺术批评,对于文化艺术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倾向予以辨析和阐释,力求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引导文化艺术活动的走向及大众的审美情趣;同时,充分利用艺术评奖等方式,对于文化艺术产品的优劣进行评判和扬弃。这些虽然属于间接的管理,却可以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这种管理,还体现在可以借助媒体的制作与传播优势,策划和组织富有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影响与调控社会文化艺术的基本走向。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有效地利用舆论的力量,坚持正确的文化政策和文艺方针,使那些高扬真善美、真正为人民大众所喜爱的文化艺术活动及产品得到迅速和广泛的传播,同时也对那些低劣的文化倾向及其产品予以遏制。作为文化艺术管理的主体应当充分看到舆论管理的重要,自觉和有机地运用媒体的特殊优势,对文化艺术实施有效的管理。
在我国,文化艺术管理的主体系统十多年来出现的嬗变与整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科学地认识文化艺术活动的内部结构,辨析其管理主体与客体的基本现状与相互关系,认清文化艺术管理主体的历史使命和职责,有效地推进文化艺术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的重要任务。
作者:田川流(山东艺术学院艺术文化学院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