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劳资冲突最重要的原因为待遇问题,而待遇问题中又以工资、津贴为重要条件,国统区工会开展了一些争取工人民主生存权利的斗争,对改善工人待遇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但这种影响和作用又十分有限。
关键词:国民党工会; 劳资纠纷; 作用
关于国民党工会在劳资冲突中所起的作用,于恩德所著《北平工会调查》里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如下表所示:
表5-1 1928年北平工会劳资冲突情况表
工 会 | 日 期 | 经 过 | 结 果 |
丹华火柴工会 | 工人因待遇不良向公司提出二十五条款,初由社会局调解无结果,后组织仲裁委员会,由市府派一人,法院派一人,市党部派二人,劳资方各派一人组成之 | 双方妥协:(1)月工一律增薪2元。(2)童工装工7厘起码照原定步次加半厘。(3)包工按七厘半。(4)津贴工会每月洋50元。(5)总理诞日补发津贴。(6)工会委员每月工资不扣件工按5角找补。(7)公司月助工人学校洋130元。(8)童短工改1角三3分。 | |
报夫工会 | 要求《新晨报》核减报价 | 社会局调解允减报价 | |
财政部印刷局工会 | 要求拨发工资 | 工资10元以下者十成发给,10元以上者按成分配 | |
电灯工会 | 工会要求改良待遇,提出五项:(1)月薪在30元以内者一律加给5元。(2)如欲开除工人须得工会同意。(3)工徒因公伤亡,须照工匠例抚恤。(4)每年花红奖金应与股东各分一半。(5)质问本届应发之花红何时发放。 | 公司答复如下:(1)可酌加,不能一律5元。(2)不承认。(3)可照办。(4)应等股东大会决定。(5)允先公布数目,发放日期尚难确定。 | |
电话工会 | 12月 | 要求改良待遇:(1)电请交通部速谋改善工匠与电话生平等待遇之章程。(2)在新未成立以前应援本局电话生成例,工匠及学习工匠一律加给饭食费,每月8元,并照武汉电话局先例,每日增加工资3角。 | 无结果 |
毯业工会 | 燕京地毯工人因待遇不良,要求改善而罢工 | 总工会厂主工人协商完全复工。 | |
毯业工会 | 永年地毯工人要求改良待遇,并请开除工组代表而怠工。 | 社会局劝导复工。 | |
毯业工会 | 毯业工人全体请愿罢工七日,提出十三条:(1)恢复原来工眼寸码,(2)取消扣钱苛制。(3)遇有新出花样,工眼寸码须与工会同订之。(4)开除工人、订定工厂新章程,须经工会同意。(5)休假初一、十五照常发给工资。(6)追出燕京以小秤出大秤收之扣款。(7)取消永年经纬线制度。(8)改良宿舍及饮食。(9)拨给教育费。(10)扣除饭费以两毛为限,回家者得免之。(11)杂毛照前例归工人。(12)补发庆祝克复津东工资。(13)停工期不得扣除饭费。 | 由社会局、市党部、工人代表、厂主协商除一、五、十三等项,余均妥恰。 | |
电车工会 | 要求改善待遇,工人提出两项:(1)工作时间太长。(2)工资太少。 | 结果按工人每日所得增加五分之一。 | |
邮务工会 | 派代表交涉提出两条:(1)缩短工作时间,每月放假两日。(2)工资按年加增,不得任意变更。 | 即时无结果。 | |
邮务工会 | 要求改善待遇,派代表提出两条:(1)修改邮政纲要职工待遇问题。(2)职工薪水均等问题。 | 无结果,其后该部发表改订邮务职员待遇条例。 |
由上表看出,劳资冲突最重要的原因为待遇问题,而待遇问题中又以工资、津贴为重要条件,冲突的结果多数为工人达到目的,获得成功。
在1929年公布颁行的《工会法》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劳资间之纠纷,非经过调解程序后,于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得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宣言罢工,其已付仲裁或依法应付仲裁者,仍不得宣言罢工。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害于雇主或他人之生命财产。工会不得要求超过标准工资之加薪而宣言罢工。第三条所列举各事业工人组织之工会,不得宣言罢工。"可见,国民党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令法规用以限制、规范和操纵工人运动。他们通过限制罢工,加强调解,压制工人的要求,迫使资本家做出一些小的让步,使许多劳资纠纷不能发展为罢工。于是,作为劳方的工会组织就参与到劳资纠纷的调处工作中去,这在1930年3月17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劳资争议处理法》里得到充分的体现,如第七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置委员5人或7人,以左列代表组织之。一是主管行政官署派代表一人或三人。二是争议当事人双方各派代表二人;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置委员5人以左列人员组织之。省政府或该管市县政府派代表一人;.省党部或该管市县党部派代表一人;地方法院派代表一人;与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之劳方及资方代表各一人。但是,仍有诸多劳资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而由工会组织工人罢工的情况出现,如1932年4月发生的上海时事新报劳资纠纷拖延两月未得到解决,于6月1日突然爆发,"报界工会令申新时三报干事会,实行总罢工,援助时事新报解雇工友,于是申新时三报馆之勤务及工友,于1日晨8时起,全体离馆"。后经各方调解,三报馆方才先后复工。南京英商和记洋行于1932年5月宣布停厂,工人要求该行发给预告金及解雇费,资方不接受工人要求,该行留厂工人同情被裁工人,遂罢工援助,"党政军警各机构,即时派员驰往调解,英领亦以该行处置失当,亲至市府,表示调停","市府徇英领事请,即派员与和记工会交涉,先期上工"。可见,工会在劳资纠纷中为保护工人权益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抗战的相持阶段,国统区工会开展了一些争取工人民主生存权利的斗争。1938年下半年,国民党广州市社会局曾颁布战时劳资守则,规定凡商店工厂非因营业确实不能维持,不能任意开除工人,并规定劳资纠纷须由社会局及广东工人抗敌后援会会同派员调解。但此规定并没有认真执行。如国华报社开除10名工人。印刷工会根据战时劳资守则请社会局调解,但社会局拖延不决。印刷工会发动500人到社会局请愿,并散发传单,召开记者招待会,向社会公布了这一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下,资方被迫让步,同意多补发半个月工资给被开除的工人。1939年5月,陇海铁路洛阳机厂200余工人自动起来要求增加工资,工人推派代表要求工会出面向路局交涉。工会负责人两次赴西安要求路局加薪,结果路局同意增加部分工人工资。同年8月,成都印刷工会发动要求增加的斗争,各厂派出代表到社会局谈判,结果工资增加了四分之一,斗争取得了胜利。与此同时,洛阳建筑业工会举行会员大会,讨论了因物价
上涨要求提高工资的问题,并提出全县的建筑工人应分瓦、泥、木工分别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1940年,广东韶关印刷工会领导印刷工人进行争取10小时工时的斗争,迫使资本家接受了工人的要求,斗争取得了胜利。后来,资本家企图到外地以廉价雇请工人到韶关,为了新工人的利益和使资本家的企图不能得逞,印刷工会又领导工人向资方提出要求,新来的工人工资不能低于25元,摄于工会的威力,资方不得不接受。
关于工会对劳资纠纷的处理,陈达所著《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市镇工人生活》一书中有较详细的叙述:战时因物价不断上涨,昆明市缝纫工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压迫,关于工资及收入的争议是很多的。按当时政府的规定,每3个月要调整工资及收入一次,这件事给予昆明缝纫业职业工会极大的困难。1939年时,大利与协记两被服厂,因工人要求增加工资而引起纠纷,工人被逐出厂外达半月之久,暂时借住于两广会馆内共约300人。由工会向会员捐款维持食用,等待纠纷的圆满解决。1946年9月,工人要求增加待遇时,没有依照以往习惯请求工会按手续协助解决而自行集会商讨。事被资方知悉,发生猜疑。有些资本家向《中兴报》报告,刊载不实新闻,诬陷缝纫工人因要求增加工资,藉众要挟,企图罢工。工人数十人往《中兴报》馆要求更正,报馆置之不理,工人9人被捕。此事经工会斡旋,终于和平解决,每人每月增加收入50%。
不可否认,国民党工会调处劳资纠纷的活动对改善工人待遇,以及抗战救亡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但这种影响和作用又是很有限的。活动均在国民党的控制下进行,以不触动国民党政府根本利益为前提。
参考文献:
资料来源: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社会组织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7-40页.
《工会法》(1929年10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工会等法令及有关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一,案卷号:1697.
邢必信等编:《第二次中国劳动年鉴》,下册,民国社会调查所,1932年版,第57页.
《沪上三报工友罢工风潮》,《劳工月刊》,第1卷第3期,1932年6月,第98页.
《南京和记洋行工潮志略》,《劳工月刊》,第1卷第3期,1932年6月,第98页.
参见王永玺主编:《中国工会史》,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255页.
陈达:《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市镇工人生活》,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版,第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