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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矛盾向群体性事件的转化的相关探讨

2015-07-23 11:1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作者简介:刘起军,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1)粟用湘,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1) )选自《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2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站将及时处理。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伴随社会转型的加速和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当前我国由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探析利益矛盾向群体性事件转化的内在机理,找出其中的规律并加以把握,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利益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利益矛盾主要是指社会结构中各个阶级、阶层、群体、个人等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因利益的差别而产生的相互关系不和谐状态。其最本质含义,主要是指经济领域里的物质利益矛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发展、演化遵循社会活动的一般性规律。无数群体性事件实例表明,无论就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背景、体制根源,还是发生、演变的具体过程和基本要件而言,利益矛盾转化为群体性事件都有相当清晰的内在逻辑,绝大多数都经历了“潜伏、爆发、高潮、平息”这样一个发展演变过程。
  一、潜伏阶段:利益矛盾不断积累
  1. 利益矛盾产生
  群体性事件的起源复杂,有可能是由于政府决策不当或执行不力,也有可能是个体、组织以及个体与组织之间的利益纠纷方面的原因,但绝大多数都是源于利益矛盾。据于建嵘的研究:“目前中国社会发生的抗议事件,农民维权约占35%,工人维权30%,市民维权15%,社会纠纷10%,社会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分别是5%。在农民维权中,土地问题约占65%以上,村民自治、税费等方面都占一定比例。”{1}在收入过低、职工下岗、企业重组改制、房屋土地征收、农民工讨要工资、环境污染补偿、不合理的税费摊派、集资诈骗等利益矛盾中,经济利益是矛盾双方争夺的焦点。其结果往往是弱势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如云南省孟连县2008年发生的“7.19事件”,就是由于该县在橡胶产业发展过程中,经过乡镇企业改革和股份制改革两次不彻底的改革,导致产权不清晰、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加之2005年后橡胶市场走俏,橡胶价格持续上涨,却没有相应地提高胶农的收入,致使胶农同橡胶公司员工的收入悬殊越来越大,胶农感到橡胶公司和地方政府剥夺了自己的应得利益,与橡胶公司的经济利益矛盾日益加剧。
  2. 不满情绪积累
  利益矛盾中处于弱势一方在利益受到侵害后,社会心理失衡,或尝试通过正常的行政或者司法渠道寻求解决办法,或采取体制内合理的抗争手段,如上访、寻求媒体支持等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如果地方政府对利益受损者没有构建必要的利益诉求通道,或者虽然有渠道可以表达利益诉求但不畅通,抑或地方政府对利益被剥夺者的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利益受损者通过正常途径不能实现利益诉求时,就会进一步累积、加剧不满情绪,从而萌发以制造公共影响逼迫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解决诉求的心理。
  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有的利益矛盾的产生不可避免。实践证明,对利益矛盾采取不同的态度,其结果也必然不一样:有关单位不注意及时收集、处理利益矛盾潜在危机信息,不满情绪就会累积,潜在危机将会逐渐积聚;有关单位及时准确收集各种利益矛盾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解决问题,则潜在危机就能有效化解。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通过他们自己的方式表达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及时对其进行反馈处理,不满情绪和潜在危机便能得到化解。反之,如果未及时处理这些利益诉求,或者未积极有效化解矛盾,则会使不满情绪和潜在危机进一步积聚,矛盾就会越积越大,为未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云南孟连“7.19事件”前,胶农与橡胶公司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矛盾久拖不决,胶农逐渐将对橡胶公司的不满转移到地方政府,发生过多起冲突,但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胶农与橡胶公司之间的利益矛盾,使胶农的不满情绪越积越深,最终一触即发。
  3. 谣言孕育滋生
  “谣言几乎与群体性事件如影随形,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2}谣言滋生蔓延的后果,小到挑起事端,引起一场骚乱,大到国与国之间兵戈相见,引发战争,有的谣言甚至可能左右一场战争的胜败。正如卡普费雷所言:“谣言传递信息,树立或毁坏名声,促发暴动或战争。”{3}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互联网为谣言插上了翅膀,大大增加了谣言传播的广度、速度和渗透力。
  谣言孕育于群体性事件的潜伏期。石首“6.17事件”前,民众早已对政府有诸多不满,只是没有找到宣泄的节点。在贵州“瓮安事件”中,李树芬溺水死亡到爆发游行的7天时间里,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对外界公布李树芬死亡的真相,而坊间女学生是被“奸杀后投入河中”等谣言四起。谣言如同化学反应中的催化剂,谣言传播的范围越广,影响越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就越大,所引发事件的规模也就越大。谣言既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前兆,也可能成为一种警示,提醒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积极果断地采取措施。
  在潜伏阶段,当利益矛盾产生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能及时化解矛盾,就不会积累不满情绪;纵使不能及时化解利益矛盾,当不满情绪积累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能及时掌握信息,做好疏导、安抚工作,同时采取积极措施,也可以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再退一步而言,即使有利益矛盾,积累了不满情绪,如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保持信息畅通,让公众及时了解事实真相,消除谣言孕育滋生的环境,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仍可以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爆发阶段:利益矛盾向群体性事件演变
  1. 诱因事件出现
  利益矛盾产生后,潜在危机发酵酝酿到一定阶段,在某个偶然事件的诱发下,危机便会突然爆发。我们把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偶然事件称为诱因事件。正如不是所有的利益矛盾都将引发群体性事 件一样,突发事件也只有在利益矛盾存在且越演越烈,公众不满情绪累积到无法继续容忍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事件,成为引爆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
  大量案例表明,诱因事件出现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事实上,诱因事件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对诱因进行解读而形成的某种观念或者心理。这些观念或者心理才是集聚人群并推动集群行为的动力。如“万州事件”起因于民工被打,集群行为参与者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民工维权,而主要是对“官官相护”、“公务员腐败”等现象严重不满的发泄。同样,在2011年6月广东“增城事件”中,增城县新塘镇大敦村治安队人员驱赶来自四川的打工者唐学才、王联梅夫妇违章占道经营,双方发生的冲突只不过是导火索,不平等的城乡二元体制才是“增城事件”的根源所在。外地人的权益没有保障,加之当地有关部门平时执法不公,求学难就业难等,让很多外来人员产生仇本地人、仇富、仇官的心理,这种仇恨和怨气积累到一定程度,一旦某个偶然事件出现,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2. 决定发动群体性事件
  当利益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当事人面临着是继续通过合法渠道来寻求问题解决,还是向政府施压促其解决问题的关键抉择,而期望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又是作出权衡抉择的关键。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在任何集体行为中,行为者是根据个人的边际利益而不是群体的利益进行决策的:当个体的潜在收益大于其成本时,个体参与集体活动;反之则不会参与。”{4}不可否认,奥尔森的理论有一定局限性,如集体行为还受社会观念、信仰、地域、情感等因素影响,但这一理论提供了一个简洁科学的分析思路,有助于解释群体行为中的个体为何做出参与其中的决定。
  事实上,无论承认与否,采取行动前,组织者、参与者心里都有一笔账:收益大于成本,则可能参与;若参与事件的成本高于所得,行为主体就可能不参与。当然,奥尔森理论的成本和收益,不只是简单的经济收益方面的,而是个人对将可能获得的包括经济利益、名誉、自我价值实现等多方面在内的综合收益。做出发动群体性事件的决定往往是在行为主体走投无路,或者通过群体性事件解决的期望收益大于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时作出的。
  3. 谣言点燃群体性事件
  从危机潜伏期到爆发群体性事件有个过程,谣言则是加速这一过程的催化剂。谣言出现后,倘若没有地方政府、主流媒体等权威机构正面回应,予以澄清,就有可能转入传播阶段。谣言传播者首先是谣言接收者,之后,未经考证是否属实,或者明知是谣言而出于其他不正当的目的,以讹传讹,将谣言传播出去。谣言之所以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杀伤力,之所以能最终点燃群体性事件,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在谣言传播的过程中,每个传谣者都根据自己的想象和需要,对谣言进行了加工和润色。在这种情况下,涉事单位、地方政府任何不当的言行都可能被无限放大,成为炸药桶,被谣言引爆,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湖北石首“6.17”事件中,最终导致这场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的就是谣言。在谣言的蛊惑下,石首数万群众在市中心和主干道设路障,阻交通,现场秩序混乱不堪,局面几度失控。“通常,尽管不是一成不变的,点燃火药桶的火星就是具有煽动性的谣言本身。”{5}
  4. 利益相关者加入
  组织者发起群体性事件后,最初参与者(即核心参与者)多是与组织者有着密切联系的人。这是事件由个体事件向群体事件转化的关键。从事后对多起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来看,核心参与者与组织者要么有共同遭遇,要么有血缘亲友关系,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共同的利益,或者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以期通过群体行为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也有不为利益,只是为了避免影响自己与组织者的亲友关系参与其中的。加之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本或代价不高,使不少参与者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由于受“稳定压倒一切”、“法不责众”等观念的影响,地方政府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除处理少数触犯刑法的主要人员外,对一般的参与者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作深究,因而使得参加群体性事件遭到惩罚的风险较低。相比较不参加而得罪甚至失去亲友,核心参与者甘冒参与群体性事件可能受惩罚的风险。
  利益相关者也期望通过参与群体性事件迫使涉事单位、地方政府补偿自己所受的利益损害,或影响涉事单位、地方政府的决策,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其参与的成本也类似于核心参与者,主要是违反法律后所面临的行政、刑事处罚。由于参与的人数众多,调查取证难度大,以及如前所述的维稳压力等影响,利益相关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本比核心参与者更小。利益的诱惑,长期压抑的不满情绪,以及微乎其微的风险和成本,使不少利益相关者加入群体性事件。利益相关者的加入,形成了利益矛盾向群体性事件转化的第一个放大环节。
  在爆发阶段,当偶然的突发事件出现时,有关部门如能及时有效应对处置,偶然事件就不会成为潜在危机爆发的导火索;纵使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偶然事件,有关部门如能保持信息畅通,及时通报事实真相和事情进展情况,使谣言失去传播蔓延的环境,同时采取措施处置偶然事件,化解利益矛盾,安抚群众不满情绪,仍可以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此外,如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对群体性事件组织参与人员的惩罚力度,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降低其预期收益,也可以减少乃至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高潮阶段:社会冲突持续升级
  1. 地方政府应对处置失当
  高潮阶段是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矛盾激化阶段。其主要标志为:源源不断的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冲突不断升级甚至出现暴力行为;谣言满天飞,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加入等。高潮阶段是地方政府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控的最关键时期。事件爆发后,地方政府应积极回应,通过协商对话妥善处理危机,运用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和微博等渠道,增加信息公开的力度,重视民众诉求与民意表达;媒体应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报道事态发展,疏通民众表达诉求渠道。由于在危机中往往存在着过激情绪,各种利益也在其中纠结,因此地方政府在危机发生后的处理经 常显得非常敏感和棘手。如果这一阶段地方政府处置应对失当,不能有效化解矛盾,群体性事件将会失去控制,产生难以预计的破坏性。地方政府处置应对失当包括:对民众的诉求不回应,对事件的性质草率下结论,随意使用警力,信息管理和媒体应对失当,主流媒体不发声或乱发声,放任谣言恣意蔓延等。
 2. 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
  群体性事件之所以表现为“群体性”,主要是一批又一批后续参与者加入,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研究表明,我国大型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共同特征是参与者多为无直接利益相关者。无直接利益相关者与引发事件的起因无关,也不一定想从中得到实质性利益,他们之所以参与群体性事件,是因为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不满情绪和社会态度。由于对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腐败现象等不满,一些社会成员如弱势群体和低收入者因共同的或相似的社会态度倾向,以及共同的对社会不满情绪倾向,一旦外部出现诱因刺激,便可能会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参与群体性事件。作为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参与者,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只有当社会不满情绪积累到相当程度时,才会直接参与。
  随着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源源不断地通过手机、网络、微信等渠道向外界散播,成群成批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人加入群体性事件。这时,“群体性事件往往就会按照集群行为的演化轨迹运行,并形成‘滚雪球’式的扩散效应。”{6}“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加入,使得参与主体由单一的利益相关者逐渐转变为复杂人群,简单的利益诉求的社会事件转化为动机复杂多样的群体性事件,原本只是因利益相关者对某个问题、某个事件处理的不满而引发的小冲突,最终扩大为群体性事件。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加入,扩大了事件的规模,增强了破坏的烈度,扩大了事件的社会影响力,一句话,是事件最终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一步。
  3. 谣言推波助澜
  谣言不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且还可能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程度。有学者指出,“谣言是一个神秘的、甚至是不可思议的现象,它迷惑人,引诱人,激励人。公众一旦被谣言征服,谣言将赋予他们一种神秘而特殊的力量,这种力量足以促使他们产生烧、杀、劫、掠的念头,甚至他们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到底在做什么,从而迷失自我。疯狂的谣言差不多就是暴力的口头伴奏。”{7}
  手机、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拓宽公众信息渠道的同时,也为谣言的传播插上了翅膀。在突发事件中,依托手机、QQ、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谣言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力度更强。广州“增城事件”就是利用微博散布谣言、蛊惑人心的典型。“‘拍照—上传—发微博’,围观群众大多成了事件的第一报道者。”6月10日晚,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发生聚众滋事事件之后,陈某在互联网上散布‘孕妇老公被活活打死’的虚假信息。经由微博、QQ群等传播后,一些人被谣言煽动,部分不法分子有组织地带头闹事与挑拨,引发了打砸抢等骚乱行为。”{8}谣言的鼓惑与煽动使无直接利益相关者情绪激愤,在集群行为的特殊心理驱使下大肆宣泄,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失控的基本演化逻辑。
  4. 冲突暴力化
  使用暴力是群体性事件高潮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群体性事件的发展仍未能达到组织者利益诉求时,组织者就可能通过采取暴力手段进一步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压。容易发动、破坏性强、影响大是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暴力的显著特点。在总结西方社会运动中的暴力使用情况后,Sidney Tarrow认为,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暴力“不是由于事件的组织者热衷于使用暴力,而是由于其缺乏其他的资源,只能以暴力为手段从而制造公共影响和向政府进行施压”{9}。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先有计划、有预谋而组织的暴力行为;另一种情况是事先未预谋的突发性的暴力行为,由于后加入者多为心怀各种动机的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主体复杂,承担的风险较小,因而更可能突发使用暴力,这种暴力行为的产生是事件组织者事先未曾预料,也无法控制的。
  高潮阶段,群体共有的信念、价值和态度往往表现出惊人的一致行为,参与者的情绪被燃烧,做出违反常规乃至违法犯罪的举动,产生不计后果的攻击性行为。在“瓮安事件”中,将近7个小时的骚乱共造成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被烧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150余人受伤。2008年11月17日的“陇南事件中”,“一批闹事者打砸抢烧市委大楼,69名武警、2名民警和3名记者被打伤。闹事者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10}使用暴力扩大了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影响,政府干预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增大,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加快了事件结束的进程。
  四、平息阶段:群体性事件逐步解决
  1. 政府积极应对
  平息阶段是指群体性事件得到有关部门解决,涉事人员及围观人群慢慢散去,社会秩序恢复正常,舆论关注的视线逐渐转移,事件淡出公众视野的时期。进入高潮阶段后,群体性事件在上级政府或社会媒体的介入下,各级政府、各方面上下联动,通力合作,积极应对。一是立足于“人要回去”,抓好事发现场的处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准确研判事件性质,一方面进行有效的疏导化解,同时谨慎使用武器警械,做好群众的疏散,对个别违法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进行有效控制并依法处置,及时有效平息事态。二是立足于“事要解决”,解决利益矛盾。有关部门迅速控制事态,开始着手调查事件深层次的原因,对事件进行定性,制定解决利益矛盾等问题的方案,防止发生连锁反应,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三是立足于“正本清源”,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在主流媒体和政府官网发布权威信息,谣言和传闻慢慢减少,民众的恐慌情绪渐渐消除,秩序恢复正常。
  2. 谣言终结
  在群体性事件高潮阶段,一方面,有关部门掌握了事件的真实情况,积极引导舆论,戳穿谎言;一方面,在事件真相不断披露之后,谣言失去了滋生蔓延的土壤,舆论主阵地逐渐被真相占据,旁观者也有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卡普费雷说: “谣言是某种背景的见证,如果这种背景发生了变化,谣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将立即停止流传。因为谣言失去了合理性”。{11}湖北石首“6.17”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成立了事件处置机构,并通过多种途径迅速向社会公布事件真相。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后,人们不再信谣议谣传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谣言与群体性事件可以说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如影随形,所不同的是,谣言对群体性事件的孕育、发生、演变甚至结束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先于群体性事件而产生,但却常常在群体性事件平息之后才销声匿迹。
 3. 利益矛盾化解
  群体性事件的事态平息并不意味着问题得到了全面解决,也不代表公众对事件不再继续关注,地方政府应继续做好对事件的后续处理。一是兑现承诺,做好回访工作。事态平息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早兑现已经提出的解决方案和作出的承诺,不能立即解决的也要向群众公开说明,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要主动对涉事群众进行回访,一方面重申处理问题的法规政策,一方面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使涉事者和当地群众心悦诚服;要注意防止出现“花钱买平安”,乱开口子、乱承诺、乱表态,甚至无原则迁就不合理诉求的现象,以免群众产生“大闹快解决,小闹慢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竞相效仿,引发新的群体性事件。二是收集证据,追究责任。公安、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便要着手收集和固定证据,以便事后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既不能搞“秋后算账”,也不能该打击的不打击,助长违法行为。三是消除危害后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群体性事件平息后,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秩序,重塑政府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四是进一步加强正面宣传,稳定公众情绪。事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公布事实真相和调查处理情况,稳定公众情绪。五是保持处置的延伸态势,防止反复。群体性事件被平息后,为了防止事件反复,处置人员不要立即全部离开现场,而是保持处置工作在时间空间上的适当延伸,做到在一定时间内,对容易聚集闹事人群的某些地区、场所保留适当警力观察巡视,防止出现重新聚集。
  结 语
  “潜伏—爆发—高潮—平息”是群体性事件演化的一般模式,具体实践中,并非每个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都会经历这四个阶段,即使某个群体性事件经历了上述四个阶段,也并非每个阶段的特征都那么明显。但是,对群体性事件演化模式的探讨有利于我们把握群体性事件演变规律,并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积极的干预。前面的分析表明,地方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未雨绸缪,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机制、利益矛盾的协调解决机制,疏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发现、化解利益矛盾,尽最大可能将群体性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二是要通过建立“防火墙”,有效阻断偶发性事件与非直接利益者的情绪关联,通过加强与诱发事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协调,防止群体性事件的骤然爆发;通过有效的信息管理及媒体应对,保持信息畅通,让公众及时了解事实真相,使谣言失去滋生蔓延的环境;三是要谨言慎行,避免激化矛盾,做好疏导、安抚工作,消除公众的不满情绪,减少其对公共安全秩序的冲击,为了做到这一点,既要坚持慎用、少用警力警械的原则,又要依法对个别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置;四是要在日常工作中提高群体性事件组织者、参加者的成本,降低他们组织、参加群体性事件的预期收益,减少乃至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注 释:
  {1}于建嵘,斯科特:《底层政治与社会稳定》,《南方周末》2008年1月24日第31版。
  {2}{5}(美)奥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刘水平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41-143页,第141-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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