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律的发展历程也就是是新闻业道德意识与责任感受到重视过程。下文将具体介绍美国与英国的新闻自律理论与机制。
(一) 美国
当时,美国一些具有责任感的报业领袖坚信自律是维护报业自由的唯一途径。1896年《纽约时报》发行人奥克斯(Adophs)在其报眼上公开宣称:“本报所有新闻都是值得刊登的”,以此向黄色新闻宣战,这可以算是报业自律观点的萌芽。1904年,主持《纽约世界报》的普利策(Pulitzer)强调指出,商业主义的观念仅限于经理部,但经理部的活动绝对不得侵犯编辑部,否则就是自由报业的堕落与危险。1908年,艾迪夫人(Musmaly B.Eddy)创办的《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坚决反对黄色新闻,拒绝刊登犯罪新闻。这些报业自律的具体实践,是实行新闻自律的前驱。
二战前,对新闻业不负责任的声讨愈演愈烈。此时的报业自律仅仅被认为是报业的自我约束。至于为何自律、如何自律,以及自律的性质及其与政府、社会的关系怎样?都没有系统的说明。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于1944年3月正式成立,并在1947年发表了《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业》(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的报告,成为了现代报业自律的理论基础。该报告阐明了外力的强制仅仅能消极防止报业内部的腐败倾向,优良的报业必须依赖掌握报业人员的高度责任感与道德心,进而从新闻伦理的角度呼吁媒介自律,倡导建立新闻评议机构。也正是从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这一报告开始,“社会责任论”得到了首倡。“社会责任论”纠正了传统新闻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不正确观念,暗示了新闻传播事业必须先承认的一个前提,即:唯有服务社会,才可能保障自己的存在。
20世纪下半叶,美国新闻业发展了一系列以媒介批评为基础的专业自律方式,如新闻评议会、内部督察员、专业批评期刊、专业协会及其章程等,其共同特点是“软监督”而非“硬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新闻业对自由与独立的要求。20世纪60年代以后,为加强自律,美国许多新闻媒介都在媒介内部设置了专职督察员或道德顾问。督察员的任务是搜集、调查受众对媒介及其活动的反映,调查结果以文字报告形式呈交媒介主管。但督察员的制度并没有在美国的报业广泛推广。
虽然美国新闻自律的组织和规范层出不穷,但无论20年代的《报业信条》或70年代的新闻评议会都是新闻业在“信任危机”的压力下对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在自律的宣扬中,新闻业希望可以得到社会的宽恕和信任以安放下自己的焦虑。可以说,自律被用于调解媒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起到了“公关”的作用。这样导致的结果也只能是自律在美国的实现范围有限,许多自律规范都成了一纸空文。1982年对美国报业自律问题的调查发现,美国有一半报纸的编辑说他们的报纸订有道德规范和工作准则,但他们并不认为这些准则对自己产生过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1
(二)英国
1963年,英国全国记者同盟制定了《英国报人道德规范》,这是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的规范准则。它规定了记者不符合以下道德规范应受到谴责:将评论或猜测作为认定之事实发表、隐瞒或歪曲历史、因欺诈、威胁、侵犯隐私等不正本文转自www.dylw.net第一论文网当的手段获得新闻或照片、对于已发现错误的报道不尽快更正或道歉、拒绝给予被批评者以答辩机会、不遵守承诺。2
英国新闻界的自律组织称为“报刊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 简称PCC),正式成立于1991年,其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报业评议会(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Press)。评议会成员全部来自新闻界,没有行业外人士的参与,这样的评议会难免会对新闻界有所庇护。直到1989年,报业评议会一直被认为是个“骗局”,无法唤起公众的信任。1990年英国政府任命以麦尔卡特(David Calcutt)为首的调查委员会对报业评议会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英国报纸滥用手中的权利不公正地侵犯私人的隐私,而报业评议会未能很好地履行其监督报业自律的职责,建议成立报刊投诉委员会取而代之。1991年,报业投诉委员会成立,放弃了过去评议会保护新闻自由、反对媒介垄断的一些有争议的做法而独立裁决报纸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并颁布了一个《行为规约》。《行为规约》是PCC的投诉裁决依据。它虽然是一些看起来再简单不过的文字,却构成了当今英国新闻界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行为规约》本着“既保护个人权利,又支持公众知情权”3的原则,针对新闻采编中一些可能与公众或报道对象发生矛盾冲突的问题,以条款的形式对新闻记者和报刊的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英国的新闻媒体为避免“对簿公堂”都自愿自觉奉之圭臬。这样,在刚性的法律约束之外,英国新闻界智慧地开辟了一方“有事私了”的空间。
对英美新闻职业自律的分析为我们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新闻自律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近年来,我国新闻界缺乏职业规范的现象突出,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有效的新闻自律机制。尽管在1991年就有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法规、文件通知,但在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体制上却并不完善。我国监督管理新闻工作者的任务主要是由新闻主管部门、新闻单位自身等来完成,而社会大众的监督只能靠向这些机构举报来完成,难以对新闻行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反观英国,由于有了报刊业的《行为规约》以及PCC,报业得到了有效的约束并且能够相对平稳地解决新闻纠纷。因此,我国可以效仿英美的新闻自律机制建立类似的自律组织。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我国媒介监督体系的不足,给予公众进行媒介监督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新闻媒体提高公信力,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更大程度地追求新闻自由。
注释:
[1]菲利普.迈耶《道德新闻学》 第17页
[2]周鸿书 《新闻伦理学论纲》,新华出版社,1995年,附录
[3]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官方网站 http://www.pcc.org.uk
参考文献:
[1]王怡红.越过迷误:追寻新闻自律的价值意义[M].新闻与传播研究,1994年4月
[2]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M].新华出版社,1995年
[3]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M].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
[4](美)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M].新华出版社,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