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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报道中个人信息公开规则探讨

2024-02-03 17:1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新闻媒体论文哪里有?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将法治新闻报道的实证案例和出台法律规范研究相结合,进行综合探究并得出结论。

引言

(五)研究对象和创新点

2.研究创新点

第一,研究视角创新。本文专门从新闻与传播的跨学科研究视角展开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规则作为文本讨论基点,以此指导分析诸多法治新闻报道公开个人信息的不当方式和原因,帮助大数据时代的新闻媒体正确公开报道个人信息,避免陷入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中。因为个人信息公开规范多数都是从法律视角进行的,所以本文从新闻与传播的视角来做研究,比较具有创新性。

第二,研究设计创新。本文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研究大多数都是从实践出发,积极采用实证与规范结合的设计方法,合理分析对前期搜罗的诸多典型法治新闻报道案例,针对个人信息公开报道情况,指出问题并提出建议。将可操作性和可实践性放在第一位,针对新闻报道中出现的不合理公开等问题给出一定的实际解决方案。

三、现状检视:法治新闻报道中个人信息公开的行业生态总览

(一)正面现状:个人信息的保护整体态势向好

1.媒介融合趋势下个人信息多元传播细数

近几年国内的新闻报道,其报道内容几乎都有涉及疫情防控的内容,其中,虽然报道中有关个人信息搜集与处理等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但是这场声势浩大的疫情保护,也能感知到我国融媒体矩阵策略发挥的较为充分,主流媒体的各融媒体平台正逐步发展成熟,顺应媒介融合的全球化趋势下媒介的不断扩张和融合,促进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多元化和高效率传播。针对疫情下人人需要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况,我国主流媒体主要将报道重心从传统媒体平台,比如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等“旧媒介”,不断转到以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短视频平台和新闻直播平台等为代表的新媒体,逐步更新和构建一个新兴的媒体环境,以此对疫情进行多方位和全方面报道,并对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相关防控信息进行立体化传播。总的来说,主流媒体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发展,在疫情期间真正实现了自身多媒体平台的融合和协作,实现了新闻媒体可以多形式和多角度进行新闻报道。近年来,随着疫情防控的不断需求,主流媒体也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发布诸多图文和视频报道,其内容不仅有新闻工作者自己实地记录报道的内容,也有很多来自个人或某些自媒体的记录内容,这一做法,让普通个人真切感知到“人人都是麦克风”的贴切含义,个人不仅自己能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声,主流媒体也不断采用个人生产的新闻内容,以真正帮助实现“人人都是麦克风”这一具有理念意义的场景。

五、法治新闻报道中个人信息实际公开方式与法定公开规则统一路径

(一)个人信息实际公开方式与法定公开规则不统一原因

1.个人信息的法定公开规则概念不具体

翻阅《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规范性条文可以发现,大多数针对宏观立法逻辑层面的个人信息的法定公开规则讨论,较少针对个人信息公开各领域微观现实问题进行细化讨论,如未设定明确操作边界的个人信息公开规则等。从而在真正指导各行各业的实践中,容易出现对法理逻辑和适用规则的理解偏差和判断标准的不统一。通过各个领域学者总结的个人信息公开处理规则,能清晰可见立法机关因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而对此采取了模糊处理的做法,学者们大都保持理解态度。现有地新闻传播学领域的实践反馈仅有零星几章,研究成果参差不齐,只有对“合法性基础七大原则”“知情同意”“公开透明”“知情同意”“目的限制”等宏观的法定公开条件呈现,具体如何通过可操作化的规则去解释此些规范却未加系统的说明。对于包括新闻媒体等其他信息处理主体来说,也迫切需要一定的具体规则标准来认定处理者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正确公开处理”个人信息。

2.各个新闻媒体内部文件规范不完善

由于上述个人信息公开的法定公开规则概念不具体的基础性原因,所以一旦涉及新闻媒体具体公开报道个人信息需要遵守的操作规范,不同的新闻媒体对同样的法律条文有了不同的解释,其不同媒体制定的个人信息规范仍存在着一些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比如,2012年公开的人民网江苏频道的记者手册中只体现了包括诚实守信在内的个人信息公开的部分报道原则142;广州日报采编行为只规定公正客观实行报道等部分原则143;而稍微具体的是新华社编辑整理的《新闻报道常见差错提示》一文,但是也只是强调部分敏感身份144通常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信息,再没有其他更加具体的报道规则。

(二)个人信息实际公开方式与法定公开规则相统一措施

1.立法机关:细化个人信息的法定公开规则操作方法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更具有操作性的个人信息公开的法定公开规则是完善法治新闻传播现状的“最初一公里”。

(1)化用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处理方法

比较法上,比例原则作为信息公开的标准是普遍共识。GDPR对此有清楚的界定145,而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146《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147。在我国法上判断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是否“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应采用比例原则。所以,在公开处理个人信息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也可采用该原则,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适当性分析,即新闻媒体在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驱动下正确处理个人信息。比如为了公共利益或者重大个人利益,新闻媒体应该以及必须公开个人信息,诸如在疫情下,新闻媒体必须担负起适当公开与公共利益有关和个人重大利益有关的个人信息的责任,比如染疫人员的化名、健康情况、地理位置、行动轨迹等,但是不能过度收集和公开其真实姓名、性别、亲属信息等。如有违反,根据新闻媒体侵权程度,行政部门可以下令修改或者撤回,并施加适度罚款。

第二,必要性分析,即在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新闻媒体还需要选择对个人权益影响更小的处理方式公开个人信息。须注意的是,选择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个人信息处理方式,而非绝对意义上影响最小的方式。比如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主要应该关注有利于案件进展的个人信息,但与来自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的有关犯罪分子或者被害者的亲属的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行踪轨迹等,便不能以猎奇的方式报道。

六、结论

总的来说,个人信息是维护人格权益和公共利益不能随意越过的红线。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避免“二次伤害”,保护自然人的“安宁”,合理合法公开个人信息,避免非必要的新闻侵权问题,在保障个人信息发挥流通效益时,更加注重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目前来看,随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私法不断出台推动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往前迈出巨大的一步,其无疑是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笔者通过对法治新闻案例的梳理发现,个人信息侵权事件仍然存在,并且侵权的形式、内容和风险也在随着立法更新和技术进步不断在变化。因此,在预防个人信息侵权上,社会各界都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我们作为“人”的天然属性是个人信息的主要来源,所以包括新闻工作者在内的所有自然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我们以及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现行个人信息法定公开规则并不能完全关切到每个领域的需要,包括新闻传播领域在内,个人信息保护公开规则仅仅只是原则上的规则,暂时不足以让每个新闻工作者都能准确理解上述诸多法定公开规则的内在含义,以致于暂时不能精确内化到新闻传播领域的适用范围内,以指导新闻媒体的个人信息公开报道实践。这需要立法部门和新闻媒体携手进行商榷,不断优化新闻传播领域内个人信息的公开报道规则,规范新闻媒体报道行为。

当前,新闻媒体也应该继续深入学习《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牢记并尽力履行“合法性基础”原则,充分履行告知-同意的职责和义务,提升新闻实践工作质量。另外,虽然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不断要求新闻媒体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给新闻报道不断带来挑战。但是新闻记者不能悲观处之,只要牢记新闻报道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自然人权益这一免责事由,运用好法律赋予记者保护自己的武器,新闻媒体将一直是人人信任和依赖的“社会公器”。

参考文献(略)

(本文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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