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在人治的环境下。有了这样一个法治环境。有“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之说。以正治国。
论文关键词:人治,法治,德治,道治,正治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传统上大都是法治国家,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也要求一个健全法制环境。有了这样一个法治环境,就有了大家都遵守的游戏规则,这样国家在管理经济方面就可以实现“无为而治”,“无为而无不为”。否则,在人治的环境下,市场机制的作用不但不能得到正常的发挥,而且通常会使权力市场化,使人际关系市场化。如果权力和人际关系介入市场,就会对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起到一种扭曲和侵蚀的作用,还会引发权力寻租行为,助长贪污腐败。
一、人治(制)是偏于辩证法的——偏于“情”
东方人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思维方式方面偏于辩证法,习惯于“一分为二”看问题,这就很容易在治理国家方面偏于“人治”。历史上的东方国家基本上都没有一贯执行的“法典”,而只是规定一些简单的原则,因此,在“断案”的过程中官员的主观随意性往往是比较大的。在皇权至上的原则下,皇帝的话是“金口玉言”,皇帝的圣旨就是法律,皇帝通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封建社会的所谓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为百姓而制定的,对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约束性也是极其有限的。俗语讲的“只许周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都是对“人治”的最形象的描述。
“一分为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思维在这里却反映了“人治”的实质。因此正治,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因人而异”,“看人下菜”。这样,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作为社会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的应有作用。众所周知,即使被后世讴歌的宋代青官包拯也不得不留下一些“人治”的特色,把处以死刑所用的铜铡分为“龙头”、“虎头”和“狗头”三种,以区分受刑者身份的高低。
这种人治的传统演变到现在留下了许多孑遗,所谓的“灯论”问题说明的就是这种情况。这是说东方(我国人)在看待交通规则(法规)的时候与西方人是不一样的。东方人比较辩证,“一分为二”,通常情况下“看人不看灯”,因为,交通指示灯是不会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人进行罚款制裁的,因此,有交通警察的情况下,就不敢违反交通规则,而在没有交通警察的情况下,也就不顾什么交通规则了。实际上,规则代表着一种制度,由于规则通常是依据某种规律制定的,这就决定了从总体上讲遵循交通规则对大家都是有利的。但是,在我们东方人这里为了个人的一点私利,节省一点时间,只要没有警察不会遭受罚款,就敢于闯红灯。试想,如果大家都是这样的“小聪明儿”、“小精细儿”,那么,交通事故就会更加频繁了。我们国家在经济秩序方面出现的许多问题与交通秩序方面出现的问题是及其类似的cssci期刊目录。这样,中国的警察和执法人员的工作就特别累,当然也特别有权,因为,他们最大的权力是罚款,是依据自己的判定而罚款,依据自己的判定而量刑。这个过程常常会演变为“人情大于王法”。
在人治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律,因此,受到惩罚的人最恨执法者,他们认为是人在惩罚自己,而不是法律在惩罚自己。故而,惩罚通常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很显然在人治的大环境下搞市场经济是难以成功的,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家在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高瞻远瞩,适时地对政治、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早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以逐渐摆脱人治的不良影响。
二、法治(制)是偏于形而上学的——偏于“理”
与东方的传统文化和东方人的思维方式相对,西方人的思维是偏于形而上学的,“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西方人很难理解“一分为二”。也正是这种偏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潜在影响作用,西方国家通常具有法治传统的。在西方古代史上,一些国家很早就有了“法典”,也就是说把法律制度化为“典籍”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在执法的过程中正治,西方一些国家很早就有了“陪审团制度”,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法官个人的主观臆断所导致的错误。他们或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判定,或在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据先前的判例进行判定,在没有判例的情况下,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判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的形而上学思维在这里就体现了“法治”的实质。并且这种法律制度对于每一个人都具有同等效率的,因此,法律就成了大家都遵守的游戏规则。如在美国,尼克松总统因为“水门事件”而导致提前下台,克林顿总统更是因为“性丑闻”而遭到“弹劾”,被法庭传讯。这些情况在传统的人治国家简直是不可思议、不可想象的。也正是具有这样的健全的法律环境,才使美国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典范”。
如果用“灯论”来探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就会发现西方人与东方人在对待类似交通规则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是截然不同的。从总体说,西方人往往是“看灯不看人”,因为“灯”所反映的是一种规律,是规则。只要“灯”没有坏,就应该“红灯停,绿灯行”。这样大家都遵循交通规则,那么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就很低了。在东方人看来,西方人严格地遵守交通规则是“傻”了一点,但这种“傻”也是理性的、智慧的表现,因为他们使社会维持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在法治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法律制度而不是人,因此,受到惩罚的人只能恨自己的行为失当,他们会很自然地认为是法律在惩罚自己,而不是具体的哪个人在惩罚自己。故而,惩罚通常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很显然,在法治的大环境下搞市场经济,使市场经济法治化,对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是非常有利的。这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最重要的原因。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统之于一元
论起治国的方法手段,有“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之说。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然而,常常被人有意或无意地将二者对立起来。其实,无论是“德”,或者是“法”,都源于“道”。就像先哲老子所著的《道德经》讲到的道与德的关系一样,道是德之体,德是道之用,道是本,德是末。
在前面,我们讲过,道就是总规律,德就是规律之用。只要合乎于道,合乎规律,就能“得”(德)益于身心。我们所谈到的“以德治国”实际上就是顺应“社会规律”,通过道德教育为民众在心中建立起“心法”,用这种“心法”约束每个社会成员,使之和谐相处、彼此互利而两不相伤。然而,作为“心法”的道德标准一旦建立起来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正治,就有了一种难以克服的惯性,成为一种固化的东西。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作为“心法”的道德标准就会越来越不合时宜,就需要权变。因此,我国的道家先哲是不崇尚“德”的,因为“德”不是“本”,不是“体”,而是“道”之“用”、“道”之“末”。故而在得道的真人那里是无所谓“德”与“不德”的。诚如先哲老子所说:“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见《道德经》三十八章)在“上德”的人那里是无所谓“德”与“不德”,他们按规律办事,随时变易以从道,因此,他们是大德之人。而“下德”之人,紧紧抱住既定的、甚至是过时的道德标准不放,不知权变,这样就背离了“道”,实质上便成了“不德”。因此,“失道”之后,才谈“德”。而与“道”相比,“德”已经是等而下之的东西了!因此,提倡“以德治国”,必须明了“道”是“德”是“体”,“德”是“道”是用,离开了“道”而谈“德”是大有问题的!
我们知道,人是善与恶的矛盾对立统一体cssci期刊目录。所谓“以德治国”着重于通过道德教化把人的“善性”引发出来。但是,用道德教化的方式——“以德治国”,却难以抑制人的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恶性爆发出来。因此,单纯地实施“以德治国”显然也是一种偏阴偏阳的病态。所以,我们不但需要无形的道德自律的“心法”,还需要国家施加于人的外在的强制力——法律来抑制人的危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的恶性爆发,这就是“依法治国”。也就是说,我们今后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制!
当前,我们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混合的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发展市场经济需要我们重建道德基础,同时也需要法治,完善法制体系。道德作为“心法”是规范人们行为的第一道防线,但这第一道防线,却没有强制力作后盾,而法律可以作为第二道防线,并且有强制力作后盾。故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必须统之于一元,统之于“道”,才能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才合于“一阴一阳之谓道”。
在人治以及上面提到的情况下正治,走“正道、前门”的成本往往比较高,走“邪道、后门”的成本比较低,那么,理性的人多会选择“走邪道、走后门”。这就是社会不正之风非常严重的最深层的原因。
人既然是善与恶的矛盾对立统一体,那么就应该承认之。合理的体制不在于消灭或抑制人的恶性,而在于把人的“恶性”引导到“善道”上来。在合理的体制中,我们既需要“依法治国”,也需要“以德治国”。法治的作用是“抑制人的恶性”,德治的作用是通过道德教育发扬人所具有的善性。法治与德治统之于一元,即治理国家方法方面的矛盾对立统一体。以德治国是用“阴柔”,依法治国是用“阳刚”,只有“刚柔并济”才能达到管理的预期目的。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撰,以通神明之德(见《周易·系辞》)。”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出神入化”的管理境界。管理一个国家是这样,管理一个企业也是如此,其基本原理都是一致的。
最后,让我们铭记,“德”是与“道”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通常是不能单纯谈“德”的,因为单纯地讲“德”就是一偏。先哲把“道”与“德”联系在一起称为“道德”,我们切不可“失道之后谈德”。还是先哲老子讲的好:“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道德经》五十七章)所谓“以正治国”,就是治国不能偏于用一种方法、手段,而应该把各种方法、手段“平衡、协调”起来加以运用,动静不失其正(不偏),合于大道——一阴一阳之谓道。总之一句话,就是一切按规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