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报纸版权的保护有利于报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了解报纸版权保护的现状可以透视出在法律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分析这些难点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找到适用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报纸 知识产权 版权 法律适用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newspaper copyright is conducive to the orderly competition and development of newspaper industry.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present conditions of the protection in this area will help us grasp the difficult problems permeating in the legal disputes. and an analysis of these difficulties will help us find applicable solutions within the current legal frame.
key words newspap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copyright legal application
在激烈的竞争中报纸不断引发各种法律纠纷,其中,知识产权纠纷是当前报业发展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对此,新闻界、法律界都给予了强烈的关注。WWw.133229.coM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由于版权保护是平衡权利所有人重要的智力创造成果和达到这种成果的有效传播的一种激励机制,这样的机制将有助于我们建立一种实现报纸价值的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权利,是一种私权,一般简称ipr。知识产权从它最权威的定义来讲,是在1967年,由保护建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提出来的,在wipo的公约里有一个比较复杂的列举式的定义。
简要地说,知识产权包括:一、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指的是著作权;二、关于了解艺术家的演出和录音广播的权利,指的是一种临接权;第三、关于人类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是指我们国内现在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第四、是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但是这项至今各个国家都没有把它列入为知识产权。因为,科学发现是自然界已经有的,不是人类发明的;第五、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也就是我们的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第六、是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货源标记,原产地的名称等等;第七、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性成果的一种物化、法律化和权利化,这种法律化体现在赋予智力活动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在一定的地域内,享有一种独占性的权利,未经许可别人不能来实施它。
一、作为知识产权重要核心的版权在传媒业中的体现
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知识产权,如今已到了信息时代,作为精神财富的智力成果的知识形态的商品价值更加突出。知识财产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上首先确认知识财产的所有人即权利主体,确认哪些智力成果可以取得这种产权,确认智力成果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取得这种产权。除了明晰产权,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还要求公开、公平与公正,这也需要有关产权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就是调整人们在智力成果生产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并建立一套产权设置程序,用法律形式把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定格为“知识产权”,使之成为社会财产的构成部分,从而解决智力成果作为商品流通的问题。在今天全球化的经济结构中,知识产权法律作为最基础的市场规则之一,其作用只有通过强制惩罚侵权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量来实现。因此,如今的知识经济更需要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保障。
版权的客体是由作者脑力劳动所创造,为版权法所确认,并受版权法保护的一定形态的
知识产品。其属性是它符合独创性(原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侵害版权属性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应视为侵权。不同的利益方对于版权法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有的人或团体片面要求或曲解版权法,使它仅仅反映自身私利,则有悖于版权法利益平衡的原则和宗旨。
版权保护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教育科研以及网络服务、pc软件信息业等众多领域,因此,版权产业就在相当意义上反映着以这些领域为代表的科技含量高、经济发展迅速的先进生产力。做好版权工作,是保护民族创新精神、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作为知识产权的版权制度,对激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科技文化进步及其产权有序流转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同时也日益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传媒业中知识产权涉及到三大领域:
第一大领域就是高科技投入带来的专利,例如在广播电视传播中,高科技投入开发出来的互动电视、高清晰电视、甚至于某些依靠高科技才能展示的节目类型(如“发现频道”、央视的“再说长江”“故宫”等节目)。高科技投入以后得来的收益很大,这样的收益类似企业的专利收益,投入产出的效益越来越大,投入和产出一旦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将会对媒体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拥有比较健全的制度保障专利所有人的收益,并且在此领域获得可观收入,而此项收入在媒介经营获利中占的比例日趋扩大。
第二个领域是品牌相关领域,即使没靠高科技,也有可能有巨额收益,例如新华社,在国际上它代表国家,是国家通讯社,它的品牌是长期养成的。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它的权威性也是长期养成的,因此它们的信息都很权威,很能吸引大众眼球,虽然品牌和知识产权是两个概念,但是作为品牌相关领域来理解的知识产权可以的。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消息是从哪里来的,是新华网还是其它什么网,公信力是不一样的。这种作为品牌相关领域的长期投入和营造,所形成的产权也必然会带来的巨大的收益。
第三个领域就是本文讨论的版权领域,
知识产权涉及到的三大领域,传媒业全都有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报纸的版权保护问题,必须了解清楚上述三个领域和传媒业的关系。
就不同的媒体而言,和上述三个领域联系的紧密性是不同的,广播、电视、通讯社、出版、报纸、杂志、计算机网络当中,和报纸关系最重要的是版权和邻接权,邻接权就是传播著作权的一种权利。当前涉及到传媒业中报业的知识产权的案例很多,了解清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如著作权法)可以对这些法律纠纷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比如有关版权保护的限制形态主要分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另外,有一些作品属于无版权作品,这种作品从广义上说也应属于版权的限制形态。在我国版权法中,有关新闻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限制主要体现在《 著作权法》 第5 、22 、28 、32 、40 、43 条以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延伸性解释中,并大致可作如下区分。第一,“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保护。这是《 著作权法》 第5 条的明确规定。《 实施条例》 第6 条第1 项解释,“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及解释与国际公约及惯例无甚出入。第二,合理使用。按照我国《 著作权法》 第22 条规定,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这里,作品本身是有版权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尊重新闻传播的规律,这种权利应受到某种限制。再比如国家《民法》规定关于时效的问题,在版权纠纷中,两年时效是从知道和应当知道起算,如果不知道10年以后才知道应该从这一点起算,但是再长不能超过20年,这一点法律规定很清楚,如果超过20年,25年才发现就不能起诉。所以,包括媒体业界、公众都要知道主动起诉应该怎么做,或者是抗辩应该怎么做。再有就是商标品牌和其他标识性权利,看见标识就知道是某一个知名媒体或知名栏目,这对一个媒体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受众的选择在一个媒介爆炸的时代能够给他留下迅速寻找他偏爱的媒体就是靠的这个标识。 二、报业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既然传媒业范围那么广,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又那么密切,法律适用会涉及哪些问题?
1.内容和表达是版权保护的核心对象
所有的媒体都涉及到内容和表达的问题,内容的问题接近于出版商的法律责任,出版商为什么有严格的责任,因为出版物是面对两头的,一头是作者,一头是读者,前者关系到作者智力活动成果,后者关系到传媒的社会责任,在我国,黄色、反动的内容国家是严格管理的,所以出版物的内容是严格管理的,报刊作为一种媒体,它的内容管理和一般出版物是类似的。
内容表达是什么?就版权而言,它跟有形物的产权不一样,它的载体是有形的,但是它的内容是无形的,所以它体现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可以讲,版权在内容表现方式上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性成果的一种物化、法律化和权利化,这种法律化体现在赋予智力活动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在一定的地域内,享有一种独占性的权利,未经许可别人不能来实施它。广播电视中以音像、音乐、游戏方式出现、报刊中以报道、评论、特写、专栏、版面设计等方式出现这些都是涉及到内容表达方面。
2.服务和商品的识别性、经销诀窍是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对象
包括商标、品牌、商誉、商业秘密。这是报刊经营者们更为关心的领域。我国的传媒产业化是一个历史的必然。早期的党报党刊时期,媒体无须关心服务和商品的识别性、经销诀窍。在激烈的传媒市场竞争中,以报纸为例,从版面布局、印刷技术、发行渠道、与读者订户的沟通方式都各自形成了自己的经营模式,这种识别性、诀窍如果被剽窃,从法律的角度说,都可以不正当竞争来界定。
3.传媒业的高技术运用、创新是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对象
创新的问题是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对象。新技术、新方案、新商业模式、多媒体技术成为重要的因素。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其它高新技术的应用,报刊本身也在这些技术应用中得到自身在版面设计、内容编排效率、出版发行、创新和发展、产品设计、产品标准的产业链中位置的提升。
三、我国报业版权保护的现状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