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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的伦理评判

2016-03-24 15: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有偿新闻及其产生的原因

 

  所谓有偿新闻,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或者不希望媒体对不利于自己的有关信息进行报道的个人或组织,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以获得事实上的宣传报道或不报道的行为。它既可以是希望域不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主动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从而获得宣传报道(或不报道)的行为,也可以是新闻从业人员以为个人和组织进行宣传报道域不进行宣传报道)为条件向被报道对象主动索要钱物的行为。有偿新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接受劳务费如红包、有价证券、礼品,获取各类消费、好处如餐饮、旅游、子女或亲属上学、解决工作等,这是最典型的有偿新闻形式;()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好处等,或对方以给钱给物或其它好处诱使某些新闻不予报道;()媒体给采编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从而使有偿新闻成为堂而皇之的经营手段;()不同媒体、新闻单位之间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交换新闻;(六谋些中介、公关公司以赢利为目的,非法运作(实为经营)新闻。尽管有偿新闻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新闻报道和金钱之间的交易关系。

 

  有偿新闻的产生有深刻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首先,新闻体制改革,政府要求媒体和新闻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媒体和新闻机构要为自己的员工发放工资,解决住房、福利等一系列问题,给他们増加了经济压力,使有偿新闻的产生有了内在的利益驱动。其次,市场经济的影响。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其特点是绝大多数劳动产品都作为商品的形式存在。作为商品只有在交换中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这一点,使我们的媒体和新闻机构把新闻产品也直接当成了可以而且应该拿到市场上去出卖的商品。这为有偿新闻的出现提供了机制。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或其他组织都希望能进行广泛的宣传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自己的整体形象,以此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因而对自己有利的都乐于宣传,而对自己不利的,则希望隐瞒。这造成了一个需要购买新闻的买方市场,为有偿新闻的产生提供了外在条件。最后,大众传媒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点,为满足买方市场提供了条件。所有这些,都为有偿新闻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然而,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并不说明有偿新闻的产生就是合理的、必然的。事实上,这些客观条件都是外因,有偿新闻的产生,还有内因,即新闻从业人员的主观原因。从主观方面来说,最根本的是,我们的一些新闻工作者利欲熏心,在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的驱使下,丧失了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良知,淡漠了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于是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把党和人们给予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垄断性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的筹码,从而使有偿新闻的产生成为现实。

 

  西方传播学者把大众传播媒体看作是现代社会权力结构中与立法、司法、行政相并立的第四极权力,这个观点当然是可以商榷的(在我国,至少从理论上讲,公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大众传媒显然不能和上述三权相并立)但是,这种观点至少道出了大众传媒在现代社会的强大的影响力,所谓不怕上访上告,只怕曝光见报,这道出了大众传媒对那些干了龌龊之事的个人或组织的强大压力;“报上有姓有名,电视上有音有形这是不少希望引起公众注意,得到公众认可的人的愿望,也是大众传媒对个人或组织的正面影响。因此,对于个人来说,无论好坏,通过大众传媒的报道都可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扩大自己的影响,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可见,大众传媒虽然不像立法、司法、行政那样拥有实质性权力,但其所拥有的权能虽无形却又是非常巨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有偿新闻的实质,是权钱交易,是腐败现象在新闻领域的延伸和具体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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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偿新闻对伦理道德的背离

 

  应该说,当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有偿新闻活动时,其接受的金钱或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成了一种犯罪行为。所以,有偿新闻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非常明显,在我国,新闻从业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386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标准和情节与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相同。即受贿金额满5000元的,即以犯罪论处,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以受贿罪论处。可见,有偿新闻并不只是一个道德失范的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就成为一个犯罪的问题。

 

  一个法律的问题。山西繁峙矿难中,包括新华社驻山西分社记者鄯宝红、安小虎在内的ii名记者因收受矿主的贿赂,遂和矿主一起隐瞒事故真相,导致有偿不闻,其数额都在5000元以上,被移送检察机关,就是一个例证。这个事例也说明,法律和道德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在道德理论中,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尽管违反道德的不一定违反了法律,但违反法律的肯定都是同时违反道德的。

 

  当然,我们这里只在较为狭小的意义上来讨论有偿新闻与道德的背离问题,至于严重的己触犯法律的有偿新闻问题,我们留给法学界人士去讨论。

 

  从伦理的角度看,笔者以为,有偿新闻首先践踏了社会公正原则。新闻是来源于现实生活的,它主要依靠新闻工作者通过深入生活去发现,去挖掘。因此,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们,只要其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具备了成为新闻的条件,或者说,具备了新闻的价值,都应该被报道出来,无论是对个人或组织是具有正面效应还是负面效应。对于有正面效应的新闻实行有偿即闻”“无偿不闻,或对于有负面效应的新闻实行有偿不闻”“无偿即闻都是极大的社会不公。

 

  有偿新闻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给虚假新闻的出笼留下了地盘。在有偿新闻的实施过程中,受利益的驱使,新闻从业人员常常会夸大事实,或仅仅揭露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隐瞒那些关键的实质性问题,甚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所以,我们不时会发现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相关部门大量收到人们群众对某人或某组织的违法犯罪或违纪行为的举报信,而媒体却在连篇累牍地在报道某人或某组织的先进事迹,甚至还有为那些己经被查处的、证据确凿的人或组织鸣冤叫屈的报道。这些虚假新闻的出现,其后面无不存在着肮脏的利益交易。

 

  有偿新闻败坏社会风气,涣散社会凝聚力,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有着极强的破坏力。在当代中国,人民群众感到最不公正、最不满意的问题是屡禁不止的权力寻租问题,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问题。有偿新闻权力寻租现象在传播领域的表现形态,是腐败的一种具体形态。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形态,有偿新闻的破坏力和影响力,较之一般的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是因为,一方面,大众传播媒介承担着社会环境监督、舆论导向、教育认识等重要职能,从事有偿新闻活动的媒体从业人员,在个人和小团体的私利的驱动下,经常地、大量地制造虚假新闻,颠倒黑白,从而产生了一种欺上瞒下、误导公众的效果,既不能有效地监督环境,又不能正确地引导舆论、教育公众科学地认识社会和人生,从而全面丧失新闻的本质和功能。其最终结果,就是纵容社会丑恶现象,对社会风气的腐化堕落推波助澜。另一方面,在中国,新闻传播作为国家垄断经营和管理的事业,长期以来,在公众心目中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因而也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报纸上都登了”“电视里播了,这些挂在公众嘴边的口头禅,非常形象地表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这就要求我们的新闻媒体坚守社会道德底线,忠实于社会道德良知,以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精神来进行新闻传播,以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使媒体真正成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如果新闻媒体这种具有较高公信力的机构,为了自己的私利都可以放弃自己的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那么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就会丧失殆尽,其结果,则会加重现代社会的信任危机,使整个社会成为没有凝聚力的一盘散沙。

 

  三加强道德自律杜绝有偿新闻

 

  对于有偿新闻的出现及其产生原因,有关部门是非常重视的。鉴于有偿新闻现象愈演愈烈,19935月上旬,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各媒介和记者个人均不得接受报道地区或单位的金钱域实物)奖励。同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工作座谈会,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杜绝有偿新闻,对少数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甚至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揭露批评。7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新闻队伍中出现了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问题,一些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利用采访和报道搞'有偿新闻,甚至向被采访和报道的单位、个人索要财物。这种不正之风损害新闻工作信誉,腐蚀新闻队伍,必须坚决制止。《通知》明确要求:一、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要认清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职责,继承和发扬新闻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维护新闻工作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精神,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不得接受被采访或被报道者以任何名义给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向被采访者或被报道者索要钱物;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得以重奖办法吸引新闻工作者到本地区、本单位采访报道。三、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报道单位做广告。凡属新闻报道,新闻单位不得向被报道者收取任何费用;凡收费用而刊播的,应表明为'广告。四、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五、各新闻单位要在新闻工作人员中深入地开展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制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新闻队伍中廉洁清正、模范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的集体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弘扬正气。对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此后,从中央到地方以及新闻单位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情况,又陆续制定了有关法规性文件,严厉禁止有偿新闻。如199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新闻系统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国新闻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发布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卩《关于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建立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公告》宣布:凡发现媒介单位和媒介工作者有违反职业道德、搞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的行为,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向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记协举报、投诉。《公告》还公布了中国记协举报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各级媒介单位也照此办理。这一举措,大得人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公布后,许多违规单位和个人都被举报,得到了应得的处理。

 

  然而,上述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告诉人们,有偿新闻处于一种屡禁不止的状态中,否则,也没有必要对此三令五申。由此也说明,要彻底杜绝有偿新闻,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笔者认为,在杜绝有偿新闻的过程中,加强新闻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是极为重要的举措,但与此同时,必须大力提倡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自律,把法律和道德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双管齐下,这样才可望收到好的效果。

 

  首先,新闻传播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和新闻机构企业化经营对新闻工作带来的影响。应当承认,市场经济和新闻机构的企业化经营,确实给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带来了生存压力,因而,有偿新闻的出现,确实有它的社会基础,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就不是真正的唯物主义者。但是,存在着有偿新闻产生的客观基础,是不是就意味着有偿新闻的产生是必然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它并不提供对有偿新闻的理论支持,相反,它本质上是否定有偿新闻的。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式,其特点是劳动产品大多是作为商品而生产的,其价值必须要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许多原来认为不能成为商品的东西,现在都有了成为商品的必然趋势。新闻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的劳动产品,也有了成为商品的必然。然而,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竞争型经济,生产者作为竞争者,是以商品的质量和优质的服务取胜的。如果说,新闻本身可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的话,那么,它也必须是以自身的质量取胜。好的新闻作品首先必须是真实的,其次,它必须为广泛的社会公众所喜爱和接受。这就是说,好的新闻作品必须是首先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作品。但是,有偿新闻,由于其内在的冲动是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因此,它丧失了成为优质新闻作品的条件。另一方面,我们承认新闻作品也可以成为商品,但同时,我们认为,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它不能和其它商品那样在市场上直接交换来实现自己的价值,而是以间接的方式来实现自身价值的。这就是:新闻工作者以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好新闻树立自己良好的公众形象,从而实现提高收视率和发行量的目的。收视率的提高和发行量的扩大,意味着媒体可以吸引较多的广告客户,并最终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相反,有偿新闻,只会破坏媒体自身的形象,引起社会公众的抵制,最终导致经济效益的下降。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由于新闻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新闻可以成为商品,但这并不能成为有偿新闻的理由。新闻单位和行为从业人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统一的,越是社会效益好的新闻,其经济效益也越好;反之亦然。

 

  其次,新闻伦理应制度化。制度是社会关系的规范化,新闻活动同样折射出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关系,要使新闻传播活动走上正常合理,真正起到它应起的作用,就必须理顺新闻活动折射出的社会关系,而这依赖于新闻立法与新闻伦理的建设,通过法律和伦理来规范新闻活动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新闻伦理的制度化,首先要求我们构建现代社会的新闻伦理规范体系,这还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在这个基础上,应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那些从事有偿新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对那些严守新闻职业道德,努力为公众提供优秀的新闻作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与此同时,要在新闻行业建立信用评估制度,用现代社会的诚信机制来约束从事新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个制度的要点在于,凡是涉及过有偿新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在其信用度上扣除其相应的分数,并由权威部门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通过这样的降低其信用度的方式,使其在公众中失去市场,从而达到遏止有偿新闻的目的。

 

  对于新闻从业人员个人来说,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新闻职业素质和新闻职业道德素质,乃是根除有偿新闻的最根本的途径。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坚持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地协调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在发生冲突时,应自觉地把社会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有偿新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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