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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2015-11-06 11: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中图分类号G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9-0053-02

  隐性新闻采访也叫做“暗访”或者“秘密采访”,是指记者在不公开或者不透露自己的身份、并且不告知被采访对象真实的采访意图的情况下,借助采访工具对新闻事件进行的一种采访报道活动。它一般被用于报道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损害大多数人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或事件一般是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的,如果进行公开采访的话不太容易获得真正的有价值的信息,在此之下,隐性采访可以避免公开采访所遇到的问题,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并将事件的真实情况报道出来。一般情况下,隐性采访可以分为观察式的隐性采访和介入式的隐性采访两大类。其中,在观察式的隐性采访中,一般进行的是不太复杂的新闻事件,记者以记录者的身份进行新闻信息的观察和采集,并不直接参与到新闻事件本身的发展过程,因此,观察式的隐性采访一般不会引起大的争议;而在介入式的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却需要隐瞒甚至改变自己的身份,并作为当事人介入到整个事件中去,暗中记录一些公开采访难以得到的信息,从而帮助人们了解事情的真相,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记者的参与度较高,所以介入式的隐性采访比较容易引发争议[1]。

  在很多情况下,隐性采访有效地发挥了它的优势。从公众角度看,他们需要的是真实和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当新闻媒体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开的采访获得新闻题材时,运用暗访的方式,就能挖掘有效信息进而全面地进行报道,满足公众获悉社会真实情况的需要。隐性采访的优势在于能够突破公开采访的封闭性,还原真实的新闻信息,向公众传达准确的新闻信息。吸引公众的关注度。但是,我们在充分发挥隐性采访的优势的同时,也要看到在隐性采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侵权行为问题。

  1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

  随着隐性新闻采访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它的问题也暴露得十分明显,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被采访者隐私权的侵犯,这是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出现的侵权行为。隐私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和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与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利。而隐性采访往往是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记者没有公开身份就进入被采访者的私人领域,并获得被采访者的有关个人的信息,这是对被采访者隐私权侵犯的一种表现;被采访者隐私权遭受侵犯的另一种表现是记者在未经被采访者的允许下公开被采访者的个人生活信息。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隐性采访很容易触及到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其次是对被采访者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一种人格权利,受法律的保护[2]。它和隐私权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在未经被采访者允许的情况下获知并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损坏了被采访者的形象和名誉,也就侵犯了被采访者的名誉权。特别是当今的新闻媒体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欲望,过分地报道他人隐私,很容易导致在迎合公众心理的同时而侵犯到被采访者的名誉权。

  最后是对被采访者其他权利的侵犯,比如肖像权、姓名权等。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将获得的新闻信息尤其是关于被采访人的个人隐私进行报道,不可避免地会对被采访人的肖像和姓名等个人信息公开,这种公开多数并未经被采访者的同意,因此,隐性采访对被采访者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身权利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犯。而很多被采访者的法律意识并不强,当他们的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也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所以,规范隐性新闻的采访十分有必要。

  2隐性新闻采访的侵权规避

  鉴于隐性采访会对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其它权利造成侵犯,在隐性新闻采访中,如何规避这些侵犯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隐性采访对被采访者造成侵犯时,被采访者往往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一部分原因是被采访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但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者法律还不够完善。比如对被采访者隐私权的侵犯,被采访者往往无法直接找到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这是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纳入正轨,目前我国仅仅是将隐私权纳入到名誉权中加以保护,不够完善的法律体系直接导致了被采访者在权利受到侵犯后无法采取保护自己权利的相关措施。因此,对国家来讲,应该加强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被采访者的人身权利。

  二是记者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时候,必须在现有的法律的许可范围内,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而不能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而钻法律的空子,也不可以隐性采访为理由而逾越法律。尽管我国关于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健全,不能全面地对记者的隐性采访工作进行约束,但是职业道德却是规范记者隐性采访行为的另一种有效手段。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要时刻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不能为了扩大新闻影响力就侵害被采访者的各种权利[3]。

  三是新闻界要规范新闻采访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隐性采访在新闻采访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它在法律上的地位却还不够确定,因此,很多记者过度进行隐性采访,甚至将隐性采访作为一种常规的采访手段,而把公开采访仅仅作为辅助手段,这样就打乱了新闻采访的正常运作,并且很容易造成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不信任。所以,在新闻界内部,要进行一定的规章建设,规范新闻采访体系,规范记者的采访行为,从而构建良好的新闻传播秩序。也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隐性新闻采访才能减轻对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权利的侵犯。

  综上所述,由于新闻传播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新闻采访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个特殊手段,在获得大量真实有效的新闻信息方面有突出贡献,鉴于它的有效性,记者对隐性采访的使用频度也在增加。但是,在频繁地进行隐性采访过程中,往往会暴露出一些被采访者权利受到侵犯的信息。而此时,除了被采访者要有效维权之外;作为国家,还应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新闻界的管理者,应该规范新闻采访体系,规范记者的采访行为;作为记者,更要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尊重事实,对采访对象负责,使隐性采访在新闻传播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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