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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宽度

2015-11-19 10: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孟德斯鸠提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这个关于“自由”宽度的观点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是他的涉及自由的思想和主张对于人类社会思想的解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进步作用和意义。本文希望更多的从社会正义与道德规范方面推行更全面的自由。

关键词:自由;法律;权利;正义;道德

一、“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观点的提出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对于自由定义是: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法制思想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孟德斯鸠的自由观也相辅相成的表现了他的法制思想。这个观念是他在批判了各种把自由与某些权利、自由与某种习惯、自由与某一政体等等相混淆的观点之后,十分明确的给自由下了一个定义。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①法律的界限把此分为了应该和不应该。
  在孟德斯鸠看来,要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就必须有法制,没有法制就没有自由。法制对于自由来说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第一,法律的存在,对于统治阶级是有相当的约束力的。法律能防止执政者的专治暴政,恣意妄为地剥夺和侵占人民的自由权利。其次,孟德斯鸠还认为,法制是维护人民政治自由的有力武器。如果对权利没有任何的限制,则会导致对权利的滥用,从而妨碍人民的只有权利。要防止权利的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第三,法律的存在,是每个公民行为准则的标尺。有了法律才不会导致人民亵渎自由,任意损害他人的权利。这样,人们的自由便更可得到保证。“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②人人都不遵守法律,不按法律办事,那么人人都将处于可能被侵犯的状态之中,自然人人也就不再有安全感,不再有自由了。

二、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吗?
  1、正义和良法许可下的自由
  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由是指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法律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应该做什么,自由只能是法律所许可的事情的权利。
  我认为,不违背法律却非正义的事情不是体现自由的权利。
  依据孟德斯鸠的观点,“政治自由”本质上是法律许可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本身就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通俗地说,公民只要做事合法,依法行事,就不受法律追究,就能自主地享有并行使政治自由权。可见,从法律层面来理解“政治自由”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将这个观点拿到单独的语境里来讨论,就不仅仅是如何理解政治自由的问题了,而是要回答自由究竟指的是什么。
  自由,首先是不侵害、侵犯他人的自由。孙中山先生反复强调,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也指出,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有相关之自由即应负相关之责任。倘若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没有侵害他人的自由和利益,必然是对法律许可下所做事情的权利。
  然而,如果法非良法,则反之。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的大规模侵略,在中国犯下了滔天大罪,造成了中华民族的严重灾难。然而在远东军事法庭的审判上,日本的甲级战犯却振振有词的辩驳道,他们所做的所有行为不过是遵循了日本天皇的命令,作为军人,听从上级的命令就是天职。所以他们认为他们没有罪,有罪的是天皇。显而易见,日本侵略者带给中国人民的是深重的灾难,是心灵上永远不可弥合的伤害。纵然他们有军人的天职,但是对其他国家的侵略就是天理所不容的,在恶法的指导之下,侵害了其他无辜国家和民族的自由必然是毫无权利可言。
  2、道德约束下的自由
  法律允许的自由,也需要道德的约束。当今社会,不停的在呼吁道德的批判标准,如果我们从更广的视角,就会发现没有道德约束下的自由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与片面性。因为这个观点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人们在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中,法律对自由的规范与约束只是一部分,另外还要受到纪律、道德等规范与制约。法律不会对违反纪律和丧失道德的事情加以惩罚,但这些都会受到纪律处分和公众的谴责。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做一切事情,不仅需要有法律许可的自由,而且还需要有与法律无抵触的纪律、道德及科学规程许可的自由。显然,在这个方面孟德斯鸠对自由内涵的界定是狭隘的。
  最近时期,对于见危不救的报道屡见不鲜。这些不救的漠然行为却导致伤者因失去及时抢救的机会而死亡。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围不围观、施不施救皆属于路人的自由选择,法律一般不会干涉;但是从道德层面上看,见死不救却是不仁不义的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因而受到了媒体的曝光和公众舆论的谴责。以后人们的素质越来越高,大多数人都会见危而救的时候,那么少数人的不救,必然就会被法律所制裁。在文明程度尚未达到一定高度的社会里,倘若人们的行为失去法律、纪律和道德的综合性规范与约束,社会风气会如何呢?所以,孟德斯鸠对“自由”的定义,还存在道德与社会责任上的缺陷。
   3、自由是人的天性
  毋庸置疑,自由是人的本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对于自由的限度越来越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对人性自由的体现。例如,醉酒驾驶在以前只是对驾驶人员进行道德批评,但现在却是判刑的重罪。这不得不承认,表面是对驾驶人员能否随意喝酒的一个约束,但更深层面上却是相对行人在路上行走安全更大的自由保障。其次,以前高校明文规定不允许大学生在校期间结婚,但现在却删除了此项规定,法律变成了一个中性的规定,由此,大学生在校结婚与否是一个在自由范畴之内的事情。这些对自由的“限制”和放宽都是体现出对自由是人的天性的最好诠释。
  种种事实表明,在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中,实质上还存在着纪律、道德、人们自省的问题。可以肯定,违法的事断然不能做,因为这是人的自由底线;不违法但属违纪或失德的事情也不可做,倘若做了,也会失去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依照孟德斯鸠的观点,法律许可的事,人们都是有权利去做的,也就是说“法不 禁止即自由”。但是,做了不违法而违纪的事情到底有没有充分的自由呢?事实上,如果做了这类事情,虽然法律不找你,但是纪律还会找上门来的。可见,“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这一观点本身就存在缺陷。
三、何为“自由”?
  那么,如何给“自由”定义才完整、才准确呢?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应明确:自由不仅是权利问题,而且还映射出人内心的意识形态,以及在此作用下的行为活动状态。如违法犯罪,不仅会失去政治权利,还会失去人身自由;判处极刑,还会失去生存的权利,丧失生命的自由。而一些未涉法的违纪、违规问题,轻者会受批评处分,重者可能被停职或解职。倘若做了缺德的事情,还会引来公众的鄙视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迫使自己不得不收敛自身的不端行为。所以,自由是在法律、纪律、道德和人们自省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做事的权利和自主支配行为的状态。自由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可能性。
  孟德斯鸠对自由的探讨表现出分外热情和思考不容置疑地开创了“18世界最优良的传统”。③应坚持用科学的自由观去指导自己的行动,在守法的前提下遵守纪律,崇尚道德,尊重科学,全面发展。自由的权限对于我们来说很宽广,但同时也很窄,只有把握好这个宽度才能更好地驾驭人生,让自由的马车在人生的道路上畅快的奔驰。
  
参考文献: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事务印书馆,1978年版,P154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事务印书馆,1978年版,P154
    ③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P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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