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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

2023-12-10 03: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和特点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 
  人类在最开始是通过语言和肢体进行交流。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之间的交流有了载体。如:羊皮、竹简以及纸等。在社会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成为了人们了解社会,与他人进行沟通的主要工具。公民在网络上所发表的言论可以传播到世界各地,被全球的人们所看到,公民在网络上所谈论的话题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对社会的影响是极大的。因而,正确的理解言论自由的内涵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政治权利时所应当了解的。 
  从一般的言论自由来看,根据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言论自由是:“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就是说,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网络言论的载体是互联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通过网络关注国家和社会信息的人群,在现在被赋予了一个新的称呼“网民”。网民利用互联网与外界沟通和联系,这是网民区别于公民的一个重要特点。通过对一般言论自由的分析,对比网络言论的产生和发展进程,我们可以了解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应当是:公民借助网络提供的平台,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看法的权利。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网络言论是伴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的产物,因此网络言论自由在继承了传统言论自由的各种特点外,还有一些自己独有的特点。 
  一是广泛性。随着互联网产业在中国的突起,越来越多的沟通交流工具出现。如:QQ、微信、微博以及网络直播等等。世界各地的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沟通和交流。公民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可以在很快的时间内传到世界各地,涉及到世界的任何角落。另一方面,参与到网络言论的主体是世界各地的人们,在网络这个平台上不分民族、不分肤色、不分男女,大家都可以自由的在这个网络世界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是匿名性。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无需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公民可以采用任何代号代表自己,公民可以不受拘束的参与到对国家大事的讨论中,也可以自由的对社会上的人和事进行评价和分析。在网络的世界中,没有人会知道你的真实身份,任何人看到的都只是你的一个代号而已。 
  三是快捷性。网络的快速发展,使整个世界连接为一个整体。世界各国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小,“世界村”的概念渐渐成为了现实。一个国家的某个公民,在网上发布的一个信息可以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传送到地球的另一端。世界各地的信息都能够在网络上进行实时的分享。 
  二、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 
  (一)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应当考虑的因素 
  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网络环境,必须对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自由设立一定的限度,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不能超过该限度。在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时,我们应当考虑中国的历史因素。 
  中国缺乏言论自由的思想基础和历史渊源。在封建社会时期,国家采用中央集权制度,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广大劳动人民的地位非常的卑微,发表言论的权利不受任何法律所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开始推翻封建专制的统治,建立代表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政权。然而,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公民的言论发表途径只局限于出版社、报纸等媒体上,言论自由受到极大的拘束。在网络发展的今天,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再局限于这些载体之上,公民可以在网络里面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权。但从我国长久的历史的发展来看,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能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将公民的言论自由局限于法律的框架之中,不得触犯法律,不能与法律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相抵触。 
  (二)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在网络世界中,公众人物与普通的网民一样,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公众人物而言,受到广大人们群众的关注和讨论是公众人物特殊身份的要求。因而,在对公众人物因其公众身份而引起公民进行的讨论,其言论自由的限度应当相较普通民众的限度较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与之相对应的是,对于那些涉及国家公权力的的言论限度要较一般的言论自由的限度严谨。因为设计公权力的不当言论,会产生很大的负面社会效应,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因而对待不同的主体,我们需要采用不同的自由限制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实际平等,做到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 
  二是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网络社会中,网络言论自由或多或少都会给一部分人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当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往往采取牺牲少数利益和个人利益,以保护多数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这一部分少数人或者个人的利益,而一味的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我们应当尽可能的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寻求各种利益之间的一个平衡点,进而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 
  三是适度原则。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能两极分化,都要遵循适度原则。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也是一样,不能过于严格的限制公民在网络平台的言论发表,这样会侵害公民的权利,同时也不利于对于社会、集体及他人的监督,不利于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不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然而,对于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也不能过于宽松,公民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侵犯国家制定的法律,否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是法治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环境中,法律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强大的控制之下,网民只是弱势群体。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很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公民通过网络言论自由对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政府机构等公权力的代表机关进行监督时,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受到公权力的打击,阻碍其正当权利的行使。因而,我们在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时,必须要坚持法治原则。 
  三、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建议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完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提高言论主体的自觉性。网络言论主体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使言论主体能够在没有监管的环境下,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清楚自己的言論价值,发挥网络言论自由应有的作用。二是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网络言论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度的,要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对网络言论进行有效的管理,进而实现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尹建军.法治环境下网络言论自由之界限.河北师范大学,2014(03). 
  [2]尚淑娴.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江西师范大学,2011(06). 
  作者简介:许珂(1991-),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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