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物医学研究工作的快速发展,实验动物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愈发突出。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药品、器械的安全性评价,与人类生存环境密切相关的重大研究,都需要实验动物工作的支撑才能完成。实验动物在保障人类健康和优化生存环境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动物实验目前还是生物医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近年来,由于动物保护运动的兴起,保护动物权利的呼声愈来愈高,动物实验面临严峻的伦理学挑战。如何使动物实验符合生命伦理学要求,生命伦理学与当代医学伦理学有何关系’如何维护实验动物的福利伦理等问题成为社会公众、各国政府和科学家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并影响着生物医学研究成果的社会性及公众认可程度。
1.动物实验的伦理学争论
自然界的生物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向高级不断进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处于自然界现有物种进化的顶端。人类在情感、自我意识、与他人的交往能力、正义感等方面是优于动物的。人是有理性的道德行动者,这决定了人类具有最高的道德地位,具有高于动物的价值。动物没有理性,并不是说它就没有道德地位,只能说它具有和人类不同的道德地位。动物是有痛觉的,它们在受到疼痛刺激时,也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痛苦表情和反应;而且,动物特别是脊椎动物是具有情感和认知能力的。动物实验是否可以通过伦理学评价,要视该动物实验是否为生物医学科学研究中必需的手段,并且实验动物所遭受的痛苦是否减少到最低水平,这两个要求是一个动物实验通过伦理评价的必要条件。
“道义论”者认为一个行动的对错要看它是否符合规定的义务的伦理原则。在由人组成的道德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负有一定的义务,人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自身所属的道德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和价值,对于不属于人类这一道德共同体的动物的义务,就要低于对人的义务。因此,如果进行动物实验的目的是为了人类或其它动物的利益,并不是为了伤害动物,且在实验的过程中没有给动物带来不应有的伤害,并把给动物带来的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那么进行动物实验是可以通过伦理学评价的。
“后果论”者认为大多数动物实验给生物医学所带来的好的结果要远远大于给动物带来的伤害。在一些生物医学研究中,活体实验是必需的过程与手段之一,如果没有活体实验,这些研究与进步可能就会停止。事实证明,目前还没有其他方法能够完全取代活体实验;如果禁止利用活着的动物进行实验,那么就会导致有更多的人成为受试者。为了保护动物的利益,而使人类承担巨大的风险,这是与同为一个道德共同体的人类首先要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因此,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人类的安全与利益,要求在设计人类受试者实验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动物实验是正确的。在实验过程中,如果避免或减少给实验动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这些动物实验就完全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
作为生物医学工作者,我们必须承认,动物是对人类的一种贡献,既要认识到动物实验研究是一件对人类有益的事情,也要看到保护动物有利于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合理部分。动物保护主义者的合理意见也要采纳,既要不断通过实验为生物医学发展和人类健康提供更多更有益的成果,为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又要通过科学、高效、经济的方法和人道主义原则不断改进和提高研究方法和质量,尽量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尽可能地满足这一群不会说话的生灵的无言的要求。此外,我们要承认动物实验是人所从事的,离开人来谈动物实验是虚伪的。如果地球上没有了人类,只生活着一群动物,那么,保护动物从何而来?又由谁来保护?其实,实验研究的本身不单是为人类,有些实验也是为了动物本身。
2.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了人类的健康和科学的进步,无数实验动物为此承受着巨大的痛苦甚至丧失生命,我们在使用这些实验动物进行实验时是否认真、严谨、科学地对待它们的生命?是否考虑过它们的感受和痛苦?是否意识到它们与人类一样具有喜怒哀乐?长期以来,由于传统、习惯、人文和科学发展的因素,我国实验动物科学发展比较缓慢,国人乃至科学界没有及时、充分意识到实验动物的重要性,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问题的认识更是滞后,实验动物基本的福利得不到维护和保障,降低了实验动物的质量,影响了科学研究结果的准确性。主要表现在:实验过程缺少人性精神,没有从心理上、思想上重视实验动物生命,只是将其视为一种工具,为取得实验成果必需的一种工具;动物实验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随意或滥用实验动物;实验后未及时对动物进行止痛、抗感染等妥善处理,使实验动物长时间忍受痛苦的煎熬;实验操作不熟练,不仅延误了实验时间,也增加了实验动物的痛苦。
3.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实施的必要性
所谓动物福利,即人类应该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作出贡献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在动物实验后的留观和照料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其居住环境的温度、湿度及一些其他相关的因素是否符合要求,只有把这些因素完全控制在一个非常合理的条件下(国标),实验动物才能够真正的反映出它某个实验的结果;其次,实验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形式,同人类一样有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高层次的心理需要,只有当其基本福利得到满足时,动物才能充分享受大自然赋予的生命乐趣,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达到标准化,符合科学实验的要求,确保科学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而不合理地改变或限制动物的这些需要,造成动物行为和生理方面的异常,会影响动物的健康,影响实验结果。因此,实施实验动物福利势在必行。
要真正实现动物福利也是很困难的,必须从伦理学的角度去认识动物福利,而伦理学是关于道德以及人与人关系的古老学问。现在,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关系都被纳人到伦理学研究的范畴,在判定动物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和判断动物应当被如何使用的问题上,伦理学思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从伦理学的角度认识实验动物福利,才能充分保证实验动物福利的实施。
4.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立法状况
从实验动物福利理论兴起至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实验动物福利方面已经制定或即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准则。第一部针对实验动物福利的法律是美国1966年出台的《动物福利法》,至今已经多次修订。随后,加拿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曰本、泰国、菲律宾等国针对动物实验福利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进行立法,加大了对实验动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1986年11月2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保护在实验中或为达到其他科学目的使用脊椎动物的欧共体条例》,2000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识别、评估和使用临床症状对试验用动物在安全状态下实施仁慈终点的指导文件》等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对实验动物福利规定的基本点可以用“3R”(Reduction,Replacement,Refinement)原则予以概括,SP“减少、替代、优化”。Reduction是指在科学研究中,使用较少@动物获取同样多的实验数据,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动物能获得更多的实验数据的方法;Replacement是指使用其他方法而不用动物所进行的实验或其他研究课题,以达到某一实验目的;Refinement是指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给动物造成的疼痛和紧张,以提高动物福利的方法。以Reduction、Replacement和Refinement为核心的“3R”原则已经为越来越多的科学家所接受,并在实际研究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推动生物医学及其相关学科研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88年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是我国实验动物法规体系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为了更好地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2001年11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增加了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两个章节。2006年,科技部颁布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实验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伦理的法规性文件。2006年11月7日,科技部发布的第11号令《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明确将“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列为六种不端行为之一,需要进行坚决治理。此外,在一些新出台的地方法规中也相应规定了实验动物福利内容,在《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法规中都有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方面的内容,北京市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还专门制订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但是,尽管国家和地方上述政策法规已经出台,但仅是零星地出现,尚未形成专门的实验动物福利法’也缺乏实质性可操作性配套措施,执行情况尚不理想,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尚停留在制度和形式中。总体而言,目前实验动物伦理观念还没有以理性的方式全面地深入公众之心,冷酷无情地对待各种动物和实验动物,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痛苦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5.科学合理地进行动物实验
早在1831年,英国生理学家MarshallHall就建议对动物实验加以规范。他曾提出著名的5条法则:如果靠观察可以获得所必需的资料,则不需要进行动物实验;如果没有明确的限定和预期结果则也不需要进行实验;科学家应对前人和同代人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实验;良好的实验应该使动物受到最少的痛苦(可改用较低等的、反应迟钝的动物)任何实验均需在能提供明确结果的环境下进行,以避免或减少重复实验。建立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加强对动物实验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是保障实验动物福利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5.1实验设计、操作中实验动物福利伦理
动物实验要在符合相关动物福利伦理的法律法规下进行,要充分尊重实验动物的生命。一个科学、合理的动物实验,其前提是必须能够完成该实验或最终有益于人类和动物的预期计划。在选择实验动物时,应选择最适用于该研究的生物物种,当研究或教学涉及那些可能导致动物的痛苦、不安或应激的操作过程时,研究者应该使用那些最不可能受到伤害的物种。在使用实验动物制作人类疾病模型时,应选用合适的造模方式或成熟的动物模型,研究者应使用最少量的动物来实现研究目的,特别是那些对动物有伤害的研究更应如此。在动物实验过程中,应将动物的惊恐和疼痛减少到最低程度,尽量采用物理、化学及体外检测等非夺取动物生命的方法。在具体实验操作过程中,科研人员在实验开始前要充分了解实验动物的生理生态习性,熟练掌握抓取、注射、取样、测量等操作技巧,应遵循“温和保定,善良抚慰,减少痛苦和应激反应”的原则,使对动物身体的强制性限制减少到最低程度。在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或器官移植时,必须进行有效麻醉。术后恢复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镇痛、保温和有针对性的护理及饮食调理。实验动物的重复利用应根据评估,确认在重复使用过程中未加重对实验动物的伤害和痛苦,可以对其未利用的部位进行实验技术的操作训练,如做完感染性休克实验的家兔,在麻醉状态下,可以进行耳缘静脉注射、心脏取血、导尿及灌胃等操作训练。实验最终结束后动物尸体的处理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避免进行活体解剖或用粗暴方式处死动物。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用灵长类动物不可的实验。除非因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猿类灵长类动物原则上不予处死,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直到其自然死亡。
5.2 实验后对留观动物照料管理中的福利伦理
实验动物照料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知识和从业资质,应为实验后留观的动物提供清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室内环境及笼具、垫料质量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笼具应定期清洗、消毒,垫料应灭菌、除尘、定期更换,各类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笼具内每只动物都能实现转身、站立、躺卧等自然行为。此外,照料管理人员应根据动物习性和实验需要,给予足够的饲料和清洁的饮水,减少消毒剂、紫外线等对动物的直接伤害。
6.如何加强和改善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工作
6.1尽快立法,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
我国实验动物福利立法刚刚起步,目前尚无专门的实验动物福利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为了科技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应对国际挑战并与国际接轨,我们应该结合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不失时机地加快实验动物福利立法的步伐,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以适应我国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6.2 广泛进行有关宣传,培养科学、合理而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的理念
应充分利用有关资源和媒体,使普通公众特别是广大科技人员认识实验动物的重要性,认识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对实验动物质量,对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乃至人类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而逐步使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思想被人们所了解,改善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状况。
6.3加大投入,改善条件
加大实验设施、设备、器械经费的投人,使设施更加先进,设备、器械更合理,减少由于设施设备陈旧和器械老化等对动物的不良刺激,逐步建造符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条件的、具有国际水平的动物实验设施和优良的设备器械。
6.4重视保护实验操作者的权益
我们既反对全然不顾动物福利而野蛮地进行动物实验,也坚决反对少数人主张的将动物置于与人类道德地位平等的“动物权利”、“动物解放”等超现实的、激进的动物保护及反动物实验的观点,而是在保障人类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动物利益、社会现状和人类道德原则,科学地维护并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人是实验的操作者,我们应该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相关法规及制度的建设,切实保护操作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防止试验中动物因素等可能对人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