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过不断推进的司法管理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管理制度。而在我国军事司法实践领域,虽然也开展了一些军事司法管理范畴的活动,如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的管理、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内部管理等,但是在理论上还没有形成对军事司法管理系统、完整的归纳和界定,“军事司法管理制度”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加强对军事司法管理制度的研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探宄军事司法原理,构建科学的军事司法制度,实现军事司法权有效、优质、合理地运行,从军事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落实司法公正与效率,从而最终保障公平与正义,是完善军事司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厘清三个基本问题。
一、明确军事司法管理制度的概念
(一)军事司法管理制度的概念笔者认为,我国司法管理是确定司法管理目标并合理运用各种司法资源,以实现既定的司法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司法管理的内涵极其广泛,应当涵盖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是一个以法院和检察院管理为核心,包含
审判管理、检察管理、侦查管理、公证管理、律师管理、仲裁管理、狱政管理、司法教育等多方面的管理活动。
那么如何定义军事司法管理?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军事司法的概念并参考学界对于“司法管理”的定义以及相关论著对“司法管理”具体事项的论述,对军事司法管理进行全面、准确的归纳与界定。
关于军事司法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军事司法是指军队保、检、法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而进行的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军事司法是指国家的军事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的专门执法活动,依法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是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等,可统称为军事司法机关。第三种观点认为,军事司法是指军事审判机关和军事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第四种观点认为,军事司法是指国家为实现军事领域的法律责任所进行的以审判、检察为核心,以侦查、执行等为辅助的专门活动。笔者认为,军事司法是一种专门活动,是以审判、检察为中心的,但是也离不开侦查和裁判的执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环相扣、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侦查和裁判的执行虽然不是军事司法活动的中心,但是不可或缺的活动,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军事司法是指国家为实现军事领域的法律责任所进行的以审判、检察为核心,以侦查、执行等为辅助的专门活动。
由此,借鉴司法管理的定义并结合军事司法的概念,笔者认为,军事司法管理,是指基于对军事司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对军事司法主体、军事司法活动以及与军事司法权公正高效运行直接相关的行为和事项通过计划、组织、调控、评价、引导等环节,合理运用各种军事司法资源,以实现既定的军事司法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军事司法管理内涵广泛,涉及宏观、中观、微观多个层面,是一个涵盖军事法院管理、军事检察管理、军队刑事侦查管理、军队律师管理、军事监狱管理、军事司法教育等多方面的管理活动。对于军事司法管理这一概念的丰富内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军事司法管理是有明确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任何管理活动都富有极强的目的性,目的不明确,必然会导致管理的混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进行军事司法管理活动的第一步就是确立明确的管理目标,即不断提升军事司法质量,实现军事司法正义。所以,军事司法管理也是坚持司法正义的一种组织活动或过程。要实现军事司法正义,就要组织好司法活动或司法程序。军事司法机关作为特殊的司法机关,既要做好内部军事行政管理,或者说做好中观、微观层面的司法管理,实现军事司法系统内传送实体正义及程序正义的目标,又要从源头抓起,从国家政治管理或军队行政管理的宏观层面管理好司法,为最终提高军事司法质量做好前提性、基础性的管理工作。从军队司法系统内部及外部进行司法的“全面质量管理”决定了军事司法管理的范围、环节和内涵比一般概念要宽泛得多。
2军事司法管理是通过提高军事司法资源运用效率的手段来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或过程。如何才能更为合理地利用各种军事司法资源,对最终达到军事司法管理的目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只有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军事司法资源以及不断提高军事司法资源运用效率的手段,才能及时、有效地实现军事司法管理的目标。
3军事司法管理的内容涵盖军事司法内务管理、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军事司法结构、军事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军事司法权的宏观配置以及与军事司法运行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他因素管理(如军队刑事侦查管理、军队律师管理、军事监狱管理、军事司法教育等)从纵向方面看,按照“宏观一中观一微观”层次展开,从军事司法权在国家司法权力中的配置这一宏观层面(宪政层)过渡到“司法系统一司法组织”的中观层面(军事司法
体制层)再到某一具体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内务管理(财务、人力资源、装备、信息等等)与军事审判、军事检察管理的微观层面。从横向方面看,则以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系统为核心,扩展到军队刑事侦查、军队律师管理、军事监狱管理、军事司法教育等多个方面。
(二)军事司法管理制度的特征
军事司法管理概念的广泛范围和丰富内涵,决定了军事司法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广泛性。构成军事司法制度好坏的一切因素,均可能成为军事司法管理的内容,其范围远比单纯的军事审判、军事检察管理广泛,可以涉及甚至可能超越侦查、起诉、执行、监狱、律师、法律援助、调解等广义军事司法制度的任何方面,因为这些制度运行的质量,往往直接影响到军事司法制度的好坏。
2动态性。随着客观环境的改变与具体管理目标的不同,影响军事司法制度各因素的相关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与管理环境、管理目标形成互动。随着军队编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军事司法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地补充、丰富、更新。
3开放性。军事司法人员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军事司法改革如何迎接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新军事变革的挑战,是其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吸收和借鉴国外军事司法经验,吸收他人的长处,就成为改革中的必然选择。同时,军事司法管理对诉讼影响力或相关性的增强,也要求军事司法管理活动应当保持一定的开放性。
4以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管理为核心。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是军事司法的核心,案件裁决是军事司法的最终产品,不能在研宄次要矛盾时忽视主要矛盾。因此,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管理始终是军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塑造军事司法管理理念
所谓军事司法管理理念,是指贯穿于军事司法管理全过程并在其中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的指导思想,它是决定军事司法管理目标实现的准则,也是军事司法管理制度的灵魂和精髓。
从管理的共性来看,军事司法管理不可避免地带有命令服从因素;从军事司法的特殊性来看,军事司法管理必须符合司法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实行军事司法管理,必须塑造以下军事司法管理理念:
(一)程序管理优先理念
程序管理优先理念,是指在程序管理与实体自治相结合中,要突出程序管理优先。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中立性和独立性是判断权正确行使的基本要求。我国军事司法程序的启动、运行与终结等环节,多存在着行政管理模式的痕迹。建立军事司法管理制度,就是要消除不符合军事司法活动性质和规律的行政管理弊端,从军事司法工作机制上确保军事司法机关独立裁判的权威。塑造军事司法程序优先理念,就是要求在军事司法活动的管理过程中,应重在程序的管理,并且应限于对军事司法程序依法推进方面的管理;对于涉及军事司法组织裁判权行使的问题,无论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权利义务裁判,管理者都不应介入和干预,只能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实现军事司法权与军事司法管理权的分离。
(二)科学管理、以人为本理念
军事司法管理中的科学管理、以人为本理念,是指军事司法管理必须建立在对军事司法本质规律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坚持以科学的思想、态度和坚持以军事司法人员为本与以当事人为本相结合。军事司法机关因拥有军事司法人员而得以履行解决纠纷的职能。军事司法管理机制的设计,必须正确反映军事司法本质和规律。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军事司法人员为本,便于军事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军事司法机关应在军事司法人员权力、权益的配置上,播撒公平正义。军事司法管理应当对军事司法人员“投入”正义,促使其“产出”正义。以当事人为本是以人为本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司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立足点,在于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被动性所限,军事司法所维护和实现的,只能是进入军事司法程序的军人,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当事人是抽象的,军人都有可能因权益受到侵害寻求司法救济而成为当事人,当事人不是固定的,而是不断变化的,从这一意义上讲,维护和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和实现了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事人是具体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不仅意味着该案件原、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而且昭示着将来成为具体当事人的军人的利益能够同样得到维护。军事司法管理中的以人为本,一头系着军事司法人员本位,一头系着当事人本位。以军事司法人员为本与以当事人为本的共同目标追求,是公平正义的实现。军事司法管理机制的构建要立足于维护两者间和谐的同向关系,不能人为导致对立的相向关系。
(三)实体自治与军事司法能力提高相结合理念
实体自治与军事司法能力提高相结合理念,是指在军事司法活动管理中,管理者既要注重军事司法实体自治,也要注重提高军事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使实体自治与军事司法能力提高相结合。同案同判,相同或类似案件作同样的处理,是人们对军事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但是,由于军事司法活动既是一项专业化的活动,又是一项社会性活动,是一项融客观性与主观性于一体的活动。案件事实虽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对证据的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权利享有和履行的情况、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等主要是一个主观认识问题。不同的军事司法人员对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存在不同的观点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如果只注重实体裁决权自治,则同一军事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不同军事法院之间,极有可能对同样或类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决,这虽然符合认识规律,但却有损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可见,案件能否依法公正处理,军事司法能力高低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管理者在实现军事司法实体自治的同时也要提高军事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军事司法能力的培养是军事司法持续发展、良性发展的根本保证,抓实体自治与抓军事司法能力提高,并以军事司法能力的提高,促进案件裁决水平的提升,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才是军事司法管理的目的。
(四)案件管理与军事司法人员管理相结合理念案件管理与军事司法人员管理相结合理念,是指在军事司法管理活动中,既要注重军事司法活动严格依法定程序和内容推进,也要注重军事司法人员依法履责,使管案与管人相结合。案件管理在于管理、督促、指导军事司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推进。案件裁判情况是评价军事司法好坏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因此,从加强案件管理入手,是实现军事司法公正目标的直截了当的措施,最易出成绩、见成效。而军事司法活动是由军事司法人员从事和进行的,忽视了军事司法人员依法履责,军事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管事与管人结合,管理才能收到实效。军事司法管理语境下的管理要立足和取向于军事司法职责的正确履行,注重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目前,我国的军事司法管理仍主要采取军队一般政工干部的管理模式,军事司法人员之间有行政级别高低、行政职务有无之分,军事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等级评定亦以行政职级为主导因素,这种体制虽然仍与军事司法属性和特点不相符,但却可以从适应军事司法规律要求的角度,矫正式地加以利用:在行政职级、行政职务的提拔方面,可主要以军事司法工作业绩为主旨,让军事司法人员“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吸引他们自觉地努力追求司法公正,并藉此消减行政化对军事司法活动的影响。同时,对于违背职业道德和违法违纪的行为,严厉追宄法律责任,激励和惩戒双管齐下,从管理“人1故起,谋求管理“事”的成就,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军事司法管理的目的。
三、完善军事司法管理制度原则军事司法管理制度原则,是指我国军事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军事司法管理活动过程中,反映军事司法和军事司法管理规律并对军事司法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军事司法主体进行或参与司法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司法理念与军事司法管理理念并重原则司法理念与军事司法管理理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现代司法理念是支配人们司法行动和思维、指导司法制度架构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观念,包括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民主等内容。司法理念在司法活动中起着基础性和支配性作用,决定着人们在司法程序中的行为方式,决定着司法制度的价值方向。而军事司法管理理念,是指贯穿于军事司法管理全过程并在其中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基本指导思想,它是决定军事司法管理目标实现的准则,也是主导军事司法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标尺。军事司法管理理念是在坚持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构建军事司法管理制度,必须坚持现代司法理念与军事司法管理理念并重的原则,只有这样,军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建立才能保持正确的方向。
(二)以提高军事司法质量为目标原则
以提高军事司法质量为目标原则,是指军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建立要围绕着提高军事司法质量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军事司法质量管理体系与绩效考评体系建设。军事司法质量是军事司法管理制度良性运作的生命。军事司法机关的权力属性往往容易给军事司法组织及军事司法人员带来“质量只是制度设计、与己无关”的错觉。事实上,质量问题对于军事司法组织和人员而言更加重要。军事司法质量如果不高,危害的不仅是军队良好的司法秩序和体制,浪费的是军事司法资源,并且无法填补军事司法正义防线崩溃后军队、军人乃至整个社会对军事司法组织和人员产生的司法危机所造成的巨大黑洞。因此,在构建科学的军事司法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该牢牢树立军事司法质量观念,从不断提高军队、军人对军事司法的“满意度”出发,在正确设定军事司法目标、建立军事司法评价体系、优化军事司法资源、提高军队与军人满意度、改进军事司法服务、有效监督军事司法等方面建立军事司法质量管理体系与绩效考评体系,并落实到军事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环节,营造军事司法质量文化,实现司法正义。
(三)提升军事司法效率原则
所谓司法效率,是指司法管理活动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以最小的支出和最快的速度作出裁决,解决争端。司法效率是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我国已经把提高司法效率作为21世纪司法工作的主题之一。然而我国现行的军事司法管理体制与司法效率理念存在许多冲突。例如:军事司法的特殊决策机制造成了诉讼的不必要拖延;军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无序化大大降低了军事司法效率等。现行军事司法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提高军事司法效率为基本保证,才能有力地促进军事司法公正,促进军事司法管理制度的科学运行、推动公平与正义的早日实现。
(四)体现军事司法民主原则
军事司法民主原则,是指独立的军事司法机关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审判活动必须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进行。它以军事审判独立为基础,公民(军人)有权通过有效的途径参与司法和有效地监督司法。司法民主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军事司法民主原则要求在军事司法管理制度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有效限制军事司法人员恣意、专横和对职权的滥用,真正使受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人拥有与军事司法人员一样的平等地诉讼主体地位,能够平等地进行理性的辩论,并对裁判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对自己命运的判定,消极地听从国家权力机构对自己的处置,由此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军事司法民主体现为程序公开、当事人参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等内容。军事司法管理制度建设应着眼于积极推进军事司法民主,保障军事司法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五)坚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科学管理原则,是指军事司法管理要贯彻科学的思想,以科学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的准则进行管理,它是我国军事司法管理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坚持科学管理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掌握军事司法管理的客观规律性,并按照其发展规律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科学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能动地、积极地从事军事司法管理活动,不断推动我国军事司法管理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这种认识不是对客观存在片面的、静止的、孤立的反映,也不是对客观存在的一种直观的和简单的复制,必须是用全面、发展的观点去观察和反映问题。因此,军事司法管理必须是建立在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本土资源基础之上,同时又是与我们的国情、军情紧密联系的。军事司法管理涉及军事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从根本上讲与整个军事司法理念、军事司法体制、军事司法人员素质和社会对法治信仰的程度有关。所以军事司法管理活动只有遵循其自身规律,从军事司法的性质与军队的编成特点上加以认识,才有可能达到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
用科学的态度进行军事司法管理,要求管理者要以科学的标准为依据制定管理规则,首先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军事司法管理中的作用。其次要求管理者科学地把握好军事司法管理中的各种关系,如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科学与经验的关系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军事司法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用科学的态度进行军事司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