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哲学与逻辑学的辩证关系
《河南社会科学》在2005年第1期发表河南大学马佩论文联盟http://教授的新作《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对金顺福先生主编<辩证逻辑>一书的评析》之后,责任编辑给笔者寄来杂志并热情邀请笔者参加对于辩证逻辑性质问题的讨论。有感于辩证逻辑在中国的发展现状——虽历经数十年但仍未建立起公认的体系,笔者很乐意参加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诸位进行交流,共同提高。
马先生和金先生都是中国现代逻辑学的前辈,笔者只是半路出家,跟着他们走的后学。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给我提供了学习的新教材,也给笔者提供了发表学习心得的园地。在仔细拜读了马佩先生新作(以下简称“马文”)和金顺福先生在2003年出版的《辩证逻辑》新著(以下简称“金著”)后,笔者将学习心得定为三点:哲学- 逻辑学,辩证逻辑学 -形式逻辑学,马文-金著①。学生总是学生,立论如不成熟,当可纠正。
一、哲学 - 逻辑学
(一)
“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这句断语,在内行看来,会理解为“辩证逻辑学应是逻辑学而不是哲学”,因为只有“辩证逻辑学”、“逻辑学”才能与“哲学”对应,才符合语言学与逻辑学的规则。可是,这个断语,一般读者看了,可能引起歧义。“辩证逻辑”,可以理解为一个词,在英语是“dialectical logic”;逻辑可以理解为一个词,在英语就是“logic”。然而,在这个断语下,辩证逻辑、逻辑,应分别称为辩证逻辑学、逻辑学。这是我们应该向读者讲清楚的。
“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是一个形式逻辑的联言判断(命题),它的形式可以用拉丁字母表示为:
凡s是p,并且s不是q。
辩证逻辑学的思维形式,用语言表述应是“辩证逻辑是逻辑又不是逻辑的辩证统一;辩证逻辑不是哲学又是哲学的辩证统一”。它的符号式应是(s - p)(s - - )。
(二)
“哲学”之名是一个舶来品,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希腊文是-ιλοσο-ια,-ιλοτ的含义是“朋友、爱”; σο-ια的含义是“智慧”。拉丁文译为philosophia,英文则为philosophy,译者可能以“哲”的含义为“聪明”,并且,根据《书·-陶谟》“知人则哲”,《诗·小雅、鸿雁》“维此哲人,谓我劬劳”,哲是“知人”,“哲人”是才能识见超越寻常的人,便将philosophy——爱智慧,译为“哲学”。实际上,中国古代的《易》(后人称为《易经》),才基本上符合现代“哲学”的含义,正如《易传·说卦》所云:
“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故《易》六爻而成卦。分阴分阳,迭用柔刚,故《易》六位而成章。”
现代辞书如《辞海》释“哲学”谓:“人们对于整个世界(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观点的体系。”“哲学”是世界观,与《说卦》释《易》的说法相符。
由此看来,哲学的根本问题是思维对存在、精神对物质的关系问题。哲学与思维学、逻辑学是有区别的,但更重要的是,逻辑学家应重视两者的联系。
(三)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的科学”。
思维形式出自思维。
何谓思维?在中国古代,思维就是“思”。
“思”,出之“心”。心,在现代称为“脑”。孟子说:“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孟子·告子章句·上》)
“思”属“知”,知就是认识,就是知识。中国的哲学著作和哲学思想,建有“知行论”,如孟子、荀子、老子,他们的知行论有一个范畴体系,从行(实践)开始,经过观(观察)、思(思索)、辩(逻辑)、知(认识)、言(语言),再到行,是一个实践——认识——实践的辩证运动过程,也可以称为人类社会知行辩证法。在这一个辩证法中,思与逻辑(辩)是认知的核心。在西方哲学中有“认识论”,在中国有“知行论”。
由此看来,中国哲学著作中的“知行论”就包含着思维学、逻辑学的内容,说“辩证逻辑学”或“逻辑学”不是哲学或不属于哲学,在笔者看来是不恰当的。至于说“辩证逻辑与认识论之间除了一致性,还存在着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它们研究范围的不同”[1],在笔者看来,同样有不当之处,因为我们首先要看到唯物主义“认识论”在人类认识、反映客观世界的辩证过程中,不是用“区别”和“一致”就能反映它们的关系的,而应反映出、说明白它们的辩证统一关系。辩证逻辑是辩证思维的思维形式。在辩证思维之内,其思维形式必然要遵循辩证思维的规律,也就必然要遵循认识论的辩证规律。
二、形式逻辑学 - 辩证逻辑学
(一)
人类认识世界的过程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一步一步向前迈进的,从原始社会到野蛮社会,再到文明社会。在中国,三千年以前,《易》(包括随之而出现的《易传》)就记载着:
“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这就是说,中华民族的老祖先已经认识到,世界存在着阴与阳的矛盾、柔与刚的矛盾。有阴必有阳,有柔必有刚,它们相互依靠、相辅相成。这就是说,我们的老祖先在很久以前就认识到这种矛盾体的存在。相传伏羲八卦记载-、-、-、-、-、-、-、-,应对这些符号的汉语为乾、坤、坎、艮、震、巽、离、兑。乾为天,坤为地,坎为水,艮为山,震为雷,巽为风,离为火,兑为泽。这些内容包含了古代先民的世界观。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诞生了《易传》。《易传》是《易》的传播和注释。《易传·系辞下传》认识到或反映出先圣、先贤的逻辑思维及其逻辑学说:
“夫《易》彰往而察来,而微显阐幽,开而当名,辨物正言,断辞则备矣。其称名也小,其取类也大。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因贰以济民,以明失得之报。”
名(name),就是名字,在中国名学中相当于希腊形式逻辑学的概念(concept)。名学源于《易传·系辞下传》的“名”,名学在战国中期兴起,其代表人物有惠施(约公元前370年—公元前310年)、公孙龙及墨翟(约公元前468年—公元前376年)。《墨辩》一书已确定了《名学》、《辩学》的思维形式:名、辞、说,相当于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中论述的概念(concept)、判断(judge)、推理(inference),以及在《形式逻辑学》中提出的三条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墨子的《墨辩》也是《形式逻辑学》,它的问世当早于《工具论》五十年。
(二)
关于《形式逻辑》,金顺福先生主编的《辩证逻辑》有几段论述:
“形式逻辑则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论文联盟http://理论的形式结构。”
“如果从形式逻辑的纯形式结构来处理上述三个判断(或命题),则情形会有所不同。……形式逻辑并不关心,也不研究人的认识是如何从认识现象到认识本质的。”
“形式逻辑通过逻辑常项来考察不同的判断(命题)形式,是最能说明它不管内容的纯形式这一特性的。它考察各门科学通用的常项诸如‘不’、‘或’、‘是’、‘每一’、‘有些’等等,而不管各门科学所表述的各个论断的具体内容。这些逻辑常项不反映具体的一类事物,而反映某种抽象的关系。”
“形式逻辑从相对静止中断定事物的肯定或否定关系:‘是’则‘是’、‘否’则‘否’,‘真’则‘真’、‘假’则‘假’等等。它们之间的界限是明确的。形式逻辑研究既成概念、范畴等等的确定性方面,例如在同一性之下概念含义的独一无二性。”[1]
我们首先来看“形式逻辑则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这个判断。很明显“形式逻辑”本身的含义就是“思维形式”,是思维的“形式”,而不是思维的“内容”,思维的内容是人类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或认识。这一点,中华民族的先圣先贤早有论述,如《孟子·告子章句·上》说:“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很明显,这里讲的“思则得之”,光“目”(看或观)还不能“得”物,要“思则得之”,思维的目的是“得物”。
形式逻辑的内容是概念、判断、推理等,所以说,“如果从形式逻辑的纯形式……”,其中的“纯形式”,则是用词不当,“形式逻辑”本身就是“思维形式”。至于说“理论的形式结构”,“理论”有理论的内容和它自身的形式。“理论”的内容,真是多种多样。“种”是指:凡是自成一说的道理,都可称为“理论”,不管它是否遵守逻辑学的规则,是否符合“逻辑”。世界上这种“理论”比比皆是。
说“形式逻辑从相对静止中断定事物间的肯定或否定”,不如说“遵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来断定‘是则是’、‘否则否’……”,因为这样的词,这样的“断定”不适合用“静止”或“运动”。“静止”或“运动”是物理学的范畴。
关于金先生主编的《辩证逻辑》中所论的“形式逻辑”,马佩先生已有他的“评析”,在《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一文中,马先生提到:
“我们知道,任何思维都包含着具体内容和思维形式两方面,而逻辑学之所以是逻辑学正在于它研究思维形式而不研究具体内容,并且要真正研究思维形式就必须撇开思维具体内容。”[2]
笔者同意马先生这一论断。笔者也曾在自己所编著的《辩证逻辑》中讲过:“思维是矛盾运动,它是思维运动及其产物——思维形式的对立统一。”[3]这里的“思维运动及其产物”应解释为“思维内容”。
关于“思维形式”,马佩教授说:“笔者认为,确实存在着与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不同的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2]笔者也认为,有“形式逻辑学”的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这些思维形式都是抽象同一性思维形式。“理性思维的具体同一律,不同于抽象同一律,具体同一的‘同一’,也不同于抽象同一的‘同一’。……具体同一律是抽象同一律高一级的‘同一’律,它既肯定了抽象同一律包含的任何事物都必然具有同一性的方面,又否定抽象同一律否定思维形式包含矛盾的一方面,具体同一的思维形式又是相应的具有差异、对立或对抗的抽象同一思维形式的综合,反映事物更深刻的本质,因而显示出具体同一思维形式或理性思维形式的规律是抽象同一和具体同一的对立统一规律,简称抽象具体律。”[3]
因此,否定“辩证逻辑学”有自己的思维形式,实质上,是否定“辩证逻辑学”的存在。
马佩先生在自己的新作中说:“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两种不同的概念也决定了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不同的性质——普通思维为抽象思维,辩证思维为具体思维。”[2]在笔者看来,说“概念”是“思维形式”的“细胞”,是思维形式的基本形式,才合适;说它是“思维的细胞”,不合适,因为“思维”这个帽子太大了。思维是要用思维形式(包括概念、判断、推理等)表达的,但思维不光有“思维形式”,它还有思维内容,那就是“思想”。
思想是什么?思想是客观存在于人的意识中经人脑的思维而产生的结果。我国最早讲“意”的就是《易·易传·系辞上传》:
“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言。”
这里的“象”是人脑的“像”,《易传·系辞下传》有所解释:“是故《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这里的“卦”是人反映客观事物的符号。“情伪”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与人的作为。“辞”是思维形式,“尽其言”是用这样的思维形式,表达人的“语言”。春秋战国时期的圣贤,将这一人类认识、反映、表述的过程,概括为“观”、“思”、“辩”、“知”、“言”。观就是观察以及得到的“象”,思就是思考,辩是辨别事物及由此产生的逻辑思维,知是对客观事物的知识,言是对这样的知识的言语表达。由此可看到,中国古代圣贤早已对这样的认知过程、认知规律有了科学的论述,由此也可以看到思维的内容与思维形式的血肉关系。思维没有内容,就无所谓思维;思维没有它的形式,同样不存在。
思维形式是逻辑学研究、讲述的主题。思维形式同样有其内容,就是概念、判断、推理等。
从上述论证可看出,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思想”,是人的“意”(意识)。思维形式的“基本形式”则是概念以及判断、推理等。两者的界限,截然分明。
(三)
关于辩证逻辑,金顺福教授主编的《辩证逻辑》有如下几段论述:
“因此,广义地说,主观辩证法也可以适用于思维辩证法,因为它是通过概念等形式在思维中运动的辩证法……即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的区分是相对的,不能看作绝对。”[1]
按照恩格斯所讲,“主观辩证法”与“辩证的思维”含义是相等同的,为什么金先生还要说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的区分是相对的,不能看做绝对?辩证思维不就是思维辩证法吗?至于说主观辩证法“是通过概念等形式在思维中运动的辩证法”,这要看“在思维中运动”产生的是哪一级“概念”,是抽象同一性概念还是具体同一性概念。抽象同一性的思维,它的思维形式就是形式逻辑(或称“普通逻辑”),它的具体形式有抽象同一性的概念、判断、推理等;具体同一性思维,它的思维形式是辩证逻辑,它的具体形式有具体同一性的概念、判断、推理等。这在逻辑学中是应该区分清楚的,不能“人为地、矫揉造作地”分不清楚。
何谓辩证逻辑(学)?金顺福先生说:
“辩证逻辑这门科学,不单纯地是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应为逻辑学——笔者注)也不单纯地是哲学,而是具有逻辑(广义或非严格意义)性质,是指它研究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及向人们的思维提供规则和方法。说它具有哲学性质,是指研究思维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1]
逻辑学讲的或研究的是“思维形式”,而不是“哲学”。哲学从现代意义上讲,是反映客观世界的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而逻辑学讲的或研究的是“思维形式”,思维形式是思维反映客观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特殊规律,因此,逻辑学不是哲学,所以,马佩教授肯定“辩证逻辑(学)”不是“哲学”,它们的内涵不相同,当然,哲学的内涵,包括思维的内涵以及思维形式的内涵。
何谓“辩证逻辑(学)”?金顺福先生给它的定义是: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