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理逻辑在我国获得较广泛的传播,大约是在80年代中后期。[①a]作为一种形式系统,数理逻辑所特有的那种严密和精致,确实让国内的逻辑学者大开眼界。一时间,用数理逻辑“取代”普通逻辑似乎成了大势所趋。然而事实并不象设想的那么简单和顺利。本文无意于全面、系统地探讨这种“取代”的得失和原因,而只是想就西方,尤其是北美所存在的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运动这一事实,谈谈对我国逻辑学 发展 方向的一些看法。
一、非形式逻辑在北美和欧洲
大致说来,逻辑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个是由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传统逻辑,其主导地位持续了二千多年之久;另一个则是由弗雷格初步创立并由罗素加以全面系统化的所谓“ 现代 逻辑”。现代逻辑空前地密切了逻辑与数学之间的联系,甚至给人造成了这两者本无二致的错觉。逻辑似乎从此与 自然 语言彻底分了家,它的直接 研究 对象变成了人工语言;逻辑也不再对日常思维感兴趣,而只关心如何建构形式系统,如何按照特定的规则来进行符号操作。尽管随着对形式系统研究的不断深入而诞生了元逻辑, 哲学 逻辑等对形式系统本身加以反思的逻辑分支,但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之间的连续性 问题 ,数理逻辑在整个逻辑 科学 中的地位问题,以及数理逻辑在日常思维中如何得以 应用 的问题,却没能获得令人满意的解决。
虽然对逻辑的本质及定义问题,我们无法指望逻辑学家会达完全一致的意见,但从逻辑的发展史来看,逻辑作为一种帮助人们识别好的和坏的论证的工具作用是不容低估的。Www.133229.coM然而,现代形式逻辑“如今已变得如此技术化,纯净化和专业化,以致于与原初那个关于‘逻辑是用来做什么’的概念已经是格格不入了”[②a]。这种背离本身或许无可非议,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背离才使逻辑学获得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但是,正如图尔明(s.toulmin)所指出的,问题的产生,“不在于逻辑科学本身,而在于当人们把自己偶而从这门学科的技术精巧性中解脱出来,并试图探究这门科学及其发现对于在它之外的东西具有何种意义时——这些发现在实际中如何被应用,它们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实际地评估论证的好坏,强度及确实性时所使用的标准和 方法 有何联系……”[③a]。
在《逻辑和当代修辞学》中,柯享(h.kahane)讲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前几年在一个班上,我正在讲授那些(对我来说)精巧而充满魅力的谓词逻辑量化规则时,有个学生反感地问及他花整个学期所学的这些东西与约翰逊总统再次使越战升级的决定有何关系,我含糊地说了些有关约翰逊不合逻辑的话,并说逻辑导论不是这一类的课程。他又问哪些课程是处理这些问题的,我只好说,据我所知还没有。”[④a]柯享的结论是,今天的学生想学的是一门与日常推论,与他们每天耳闻目濡的论说相关联的课程,他们要求的是“ 理论 与实践的结合,这也是为什么他们中的许多人会认为逻辑、谬误以至修辞学的入门课程不合他们的胃口。”[⑤a]
一般认为,导致非形式逻辑兴起的诸多因素主要可归结为两点:一方面是由于论证实践的需要,这点前面已指出;另一方面是由于现代逻辑的纯形式化特征使得它越来越不适宜满足日常思维的实际需求。
形式系统的局限性不只是非形式逻辑所要讨论的话题,哲学逻辑以至许多数理逻辑教材也往往会设专门的章节加以论述,但它们的着眼点是完全不同的。现代逻辑的讨论通常是围绕哥德尔不完全性定律来展开的;而非形式逻辑则要探讨形式语言与自然语言的差异、符号逻辑在日常思维中的地位问题。事实上,西方大多数逻辑学者,包括数理逻辑学家,都承认纯粹的形式逻辑是无法详尽地刻划自然语言论证的全部特征的。这一点可以从形式系统中最重要的两个概念“实质蕴涵”和“有效性”中清楚地看出。
虽然许多逻辑学者都曾试图证明并不存在所谓的“实质蕴涵怪论”,或者说“实质蕴涵怪论”一点也不怪,但任何从事过逻辑教学工作的学者,如果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的话,大概不会否认要向学生讲清楚这一点是多么不容易。众所周知,实质蕴涵的概念会导致一个重要的后果,即假命题蕴涵任何命题,真命题为任何命题所蕴涵。因而,当p为假时,“pq”和“p~q”同样为真。应该说,这一结果对于以实质蕴涵关系作为基本逻辑关系的形式系统来说,没有什么值得奇怪之处,因为按照约定,“pq”的意义本来就是由定义“并非p真而q假”来确定的,但是,如果坚持认为“”反映的就是日常思维中的“如果……那么……”这样的条件关系,并进而认为由这个符号联结起来的命题公式就等同于日常思维中的假言判断,问题就出来了。斯特劳逊(p.f.strawson)早在1952年就指出“如果下雨,比赛将取消”与“如果下雨,比赛不会取消”是互不相容的,同时肯定两者将导致矛盾。[①b]其实,即使我们只考虑当一个蕴涵式前后件都为真时的情况,也会发现从自然语言的角度去理解蕴涵式会有困难。当p、q均为真时,“pq”为真没有问题。但说“如果雪是白的,那么2+2=4”为真,却总显得牵强。事实上,现在已有部分符号逻辑书籍在讲授对命题的符号化时,已不再简单地建议,把具有“如果……那么……”形式的语句符号化为“pq”,尤其是当原来的语句使用了虚拟语气时。[②b]显然,任何虚拟句式符号化为蕴涵式后,因为其前件无一例外为假,整个语句永远为真。这无疑会极大地歪曲原来语句的意思。这时,逻辑学家们的建议是把整个语句用一个命题符号来表示。
“有效性”对演绎推理来说,是一个核心概念。当我们说一个推理的前提均为真时其结论不可能为假,我们就说该推理是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因此,对于演译推理来说,情形是这样:要么完全正确,要么完全错误。但对许多实际的论证来说,情况却不是那么泾渭分明。例如,要论证“抽烟不好”,我们会列举证据:“抽烟有害身体”,“抽烟容易 影响 他人并引起其反感”,“抽烟导致不必要的支出”,等等。我们很难说这个论证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显然,这既不是一个有效的演译推理,甚至也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归纳或类比推理。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问它是否有效,不仅得不到满意的答案,在某种意义上,这个问题本身就问得不好。但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个论证的结论是获得了其前提的某种程度的支持的。有鉴于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着不可用演绎的有效性概念来衡量的论证实例,有些哲学家甚至提出了“有效性也有程度问题”这样的看法并作了论证。[③b]
无论是对“实质蕴涵”,还是对“有效性”概念的质疑,都不是针对形式系统本身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类概念并不能完全地刻划日常思维的特征,因而以这些概念为基础而建立的形式系统不必然地适用于日常的推理和论证也就不足为怪了。
非形式逻辑在北美的主要代表之一高威尔(t.govier)教授,在《论证的 分析 和评估问题》一书中坦率地指出,虽然现代形式逻辑的严格性与确定性不容置疑,但“这种严格性与确定性是以空洞性为代价而实现的”,“就其本性来说,形式逻辑没有能力来处理日常思维所涉及的这类问题”,“充其量,它也只能适用于自然语言中某些论证,这些论证是在被完全剥夺了其所包含的与解释、 内容 以及实质性真理相关的所有有趣的问题之后的论证。”[④b]
非形式逻辑不是某几个学者一时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日常思维与形式研究方式之间裂痕不断深化的结果。事实上,当第一届国际形式逻辑研讨会于1978年在加拿大的温莎大学举行时,北美以及欧洲大陆已经涌现了大量的有关非形式逻辑的读物。据《非形式逻辑》杂志的主编约翰逊(r.h.johnson)和布莱尔(j.a.blair)的统计,当时已经发表的关于非形式逻辑的论文已有67篇,教科书已有29部。在专著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图尔明(s.toulmin)的“ the uses of argu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帕尔曼(ch.perelman)和泰特卡(olbrechts-tyteca)合著的“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以及汉布宁(c.l.hamblin)的“fallacies”(methuen and co.ltd,1970)。其中图尔明的著作尤其深刻地影响了非形式逻辑的研究方向。可以说,整个60年代大多数有关论证理论的教科书都带有其思想痕迹,或者说,大多是围绕图尔明的讨论来展开的。汉布宁的书从论证的实用角度,对谬误论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理论探讨,从而启发了人们对长期受到忽视的非形式逻辑的强烈兴趣。
在第一次研讨会之后,由温莎大学哲学系主持出版了第1期《非形式逻辑通讯》,以供从事非形式逻辑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交流思想和探讨共同关心的问题。主编在卷首语中指出,虽然非形式逻辑“对许多人来说意义还很不相同”,但是“就 目前 来说,我们可用这一概念来指称一个极广泛的兴趣与问题集合体,其基本点在于它不太适合由《符号逻辑杂志》来加以研究。从正面来说,我们认为非形式逻辑覆盖了一系列理论与实际问题的范围——当人们从规范的角度去仔细地研究实际所从事的论证活动时,这些问题便会集中地冒出来,……。所以,我们(有关非形式逻辑)的理解非常广泛,并且不拘泥于字面,它包括所有那些理论的(如谬误论和论证的理论),实际的(诸如怎样才能最有效地显示日常论证的结构)以及教学方面(如怎样设计批判性思维的课程,应选择那一类材料)的问题。”[①c]
非形式逻辑主要涉及以下论题:
1.逻辑批评理论 逻辑批评的目标是什么?有关逻辑批评的整体性理论是否可能?逻辑批评的标准是什么?
2.论证理论 论证的本质是什么?它与推理的关系如何?有无必要建立论证的类型学?论证应满足什么标准?什么样的原则起决定性作用?
3.谬误理论 谬误的本质是什么?谬误应如何分类?单个谬误的形成条件如何得以确立?是否应抛弃“谬误”这一概念?
4.谬误论与批判性思维论的关系 二者各有哪些长处或缺点?是否应该或可能将其合而为一?这是否只是个教学法的问题?
5.归纳与演译之区分的可行性 日常论证本质上属演译还是归纳?论证的有效性标准与论证性(soundness)标准何者更适合对论证的评估?如果都不适合,什么样的标准更好?下列说法哪种更贴切:可行的论证?成功的论证?似真的论证?有说服力的论证?
6.论证及逻辑批评的伦 理学 论证中是否应存在着施—受的相互信赖原则?什么是宽容原则?如何加以证明和表达?有没有错误的宽容原则?是否涉及相互矛盾的伦理原则?
7.假设与隐含前提的问题 什么是隐含前提?论证中不同类型的隐含前提如何加以识别?哪类隐含前提对论证的评估最有意义?隐含前提应如何补充?
8.语境问题 论证的语境是如何影响其意义及解释的?语境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对于逻辑批评来说,是否有必要建立有关语境或实用蕴涵的理论?
9.从语境中“提取”论证的方法 评价的原则如何适用于此类论证?是否必须以某种论证或推论的理论作为基本前提?这类问题在多大程度上是教学意义上的,又在多大程度上属于理论探讨的范围?是否存在多种提取论证的可行方法?
10.非形式逻辑的本质、分支及范围 什么是非形式逻辑?其基本构成成分有哪些?包括那些方面?新闻媒体及广告的批评是根据什么标准而被纳入了非形式逻辑的范围?决策理论是否也是非形式逻辑的一部分?
11.非形式逻辑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语义学以及语用学有什么关系?它与哲学的其他领域如认识论、语言哲学等又有什么联系?它与修辞学,论辩理论,交际学以及推论心理学又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①d]
在第二届非形式逻辑国际研讨会之后不久便成立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研究会”(ailact),该会并于1989年举行了第三届研讨会。另外,美国加州的sonama州立大学自1983年至今已分别召开了十多次有关“批判性思维、 教育 与理性的人”研讨会;在欧洲、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大学也分别于1986、1990和1994年召开了三届“论证问题国际讨论会”,并将每次会议所提交的论文和与会者的发言以专集形式出版。《非形式逻辑通讯》从1984年起改名为《非形式逻辑》,更加注意对非形式逻辑的理论问题的探讨。后来,由艾默仁(frans van eemeren)和麦耶尔(michel meyer)主编的《论证》杂志的创刊,又为非形式逻辑学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园地。需要指出的是,非形式逻辑的兴起绝不限于北美。欧洲各国几乎都有支持者,比如挪威的莱斯(a.naess),比利时的帕尔曼(ch.perelman)和泰特卡(l.olbrechts tyteca),联邦德国的洛伦生(p.lorenzen)等,都以各自的方式为世界性的非形式逻辑运动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英国、澳洲和新西兰。非形式逻辑也有着众多的支持者。
关于非形式逻辑的意义,高威尔(t.govier)教授指出,库恩(t.kuhn)的理论说明了科学革命对于把科学家们从旧的范式中解放出来是多么重要,而现在逻辑学界也为一种僵化的范式所左右,“它模糊了我们的眼睛,我呼唤革命。”[②d]圣弗兰西斯哥大学的史克里文(m.scriven)教授则认为非形式逻辑是把逻辑从(形式主义的)“精神错乱”中解放出来的“最后一线希望”,它使我们“在一般意义上回到了哲学的,在特殊意义上回到了逻辑的真正使命上来”;非形式逻辑“不仅对于逻辑,而且对于整个思维领域来说,都是智力革命的新鲜血液的源泉。”[③d]布莱尔(j.a.blair)和约翰逊(r.h.johnson)也说,尽管在认识论和伦理学等领域正在发生着的一场“革命”并非完全由非形式逻辑的兴起所致,但人们会“毫不奇怪地发现,逻辑观念的这种变化到处都在产生着反响。”[④d]
注释:
①a 本文不作区分地使用“数理逻辑”“符号逻辑”,同时,也把“现代逻辑”看成其同义词,而不具体讨论它与前两者之间的带有争议性的区别。
②a trudy govier,"problems in argumenh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fo-ris 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2.
③a stephen toulmin," the uses of argument",university park,penn,1959,pp.1-2.
④a howard kahane,"logic and contemporary rhetoric",belmont,c a:wad-sworth,1970,p.vii.
⑤a 同上。
①b 转引自gary iseminger主编的“logic and philosophy:selected readi-ngs",meredith corporation,new yorks,1968,第198页。
②b m.bergmann,j.moor and j.nelson,"logic book",mcgraw-hill publish-ing company,1990.p.46.
③b 参见c.wellman的"challenge and response:justification in ethics",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carbondale,1970.
④b trudy govier,"problems in argumen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fo-ris 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5.
①c r.h.johnson & j.a.blair,"informal logic newsletter",windsor,1978,vol,i,no.1.p.1.
①d 以上列举的这些论题,主要 参考 了r.h.johnson和j.a.blair的“the rec-ent development of informal logic”一文。此文刊于“informal logic:thefir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edgepress,1980,第3—28页。
②d trudy govier,"problems in argumen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for-is 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10.
③d m.scriven,"the philosophical and pragmatic significance of info-rmal logic"此文刊于“informal logic:the fir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edgepress,1980,第147—160页。
④d "informal logic",vol ix,nos,2&3,1987.
⑤d 由于全称命题通常符号化为蕴涵式,所以当其主项为空集时,也就是说其相应的蕴涵式前件为假,依据前面已讨论过的“蕴涵怪论”的规定,该蕴涵式为真,故上述全称命题也即为真,但相应的特称命题显然为假。
①e 萨莫斯是在西方有相当影响的逻辑学家。他致力于“填补”逻辑形式与自然句法之间所存在的“鸿沟”并且卓有成效。参见g.englebretsen所著“three logicians”,van gorcum & comp.b.v,netherlands,1981.
②e i.m.copi & j.a.gould,"readings on logic",the macmillan company,new york,1964,p.63.
③e 引自图尔明在第三届国际非形式逻辑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informallogic”,vol.xi.no.1,1989,p.55.
④e "wittgenstein,a memoi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p.39.
⑤e g.rylle,"formal and informal logic"〔see,i.m.copi & j.a.gould(e-ds)"contemporary readings in logical theory",macmillan company,1967,p.222.〕.
⑥e p.f.strawson,"two kinds of logics"〔see,g.iseminger(ed),"logicand philosophy:selected readings",meredith corpration,new york,1968,p.231〕.
⑦e 同上书,第239—240页。
①f g.englebretsen,"three logicians",van gorcum & comp.b.v,netherla-nds,1981,p.110.
②f 同上。
③f n.rescher,"topics in philosophical logic",dordrech,holland,1968,p.4.
④f 这是笔者从电脑的万维网中所获的信息。曼彻斯特大学的一位教授通过该 网络 寻求帮助,说他们哲学系有一个十分优秀的毕业生想学习逻辑,不知使用什么教材好。哲学系的毕业生没学过逻辑课,这引起了轩然大波,于是该教授作如是解释。
①g e.harris,"formal,transcendental & dialectical thinking:logic &realit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rress,1987,p.2.
②g trudy govier,"problems in argumen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for-is 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