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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的管理困境的转变策略分析

2015-08-07 09:0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悖论境遇
    在文化与传媒领域,以审查制度为焦点的中国电影监管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并获得持续高度关注的公共话题。在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播日益全球化,思想与道德观念日趋多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中国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中国电影进入“大片时代”之后,电影内容管理所激发的种种矛盾越发凸显——《满城尽带黄金甲》(2006)、《夜宴》(2006)、《门徒》(2007)、《让子弹飞》(2011)等影片中涉及裸露、暴力、毒品的内容屡屡引发争议,《色·戒》(2007)经删减后得以公映,却依然引发激烈争议。《苹果》(2007)因“违规行为”被广电总局追加处罚,《新宿事件》(2009)由于表现海外华人“黑社会”而未能通过审查,《无人区》(2010)同样陷于审查困境导致上映日期一再推迟。不仅电影业内人士多年一直呼吁电影分级制,每年“两会”期间,代表们有关建立电影分级制度,要求加快电影立法的发言或提案也屡屡成为传媒热点。
    电影的内容控制常常面临着矛盾对立的悖论情境。一方面,要求加强电影内容审查与监管的呼声仍然很高,甚至在整体社会文化氛围中还存在泛化的审查心态。这种泛化的审查心态使得自我审查成为一种常态,甚至连电影洗印厂工人都可能成为影片内容的自觉“把关人”。由于目前中国在电影管理领域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出台,因而相应的管理多少具有人治化的色彩。有时候,几名大学生就某部影片发出的公开信,或一名行为艺术家的街头抗议,都可能对广电部门的现实监管产生压力。所有压力通过各种方式传达和反馈到电影管理部门,对内容监管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电影管理部门不断强化、日益频繁的管理措施也常常引起文化精英和部分民众的批评和反弹,电影管理部门以及审查制度本身经常成为被批评、讽刺或调侃的对象。主张放宽对电影内容的审查,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的社会舆论也一直很强烈。
    要求强化审查,与要求弱化甚至取消审查的两种立场同时并存,而矛盾则共同对准了电影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广电总局一方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指令,另一方面又需设法调动行业积极性,尽量保护行业利益,促进产业发展。意识形态长期延续的思维惯性,经济与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舆论的无形压力,多元文化与价值不断形成的客观现实,种种复杂因素使这个角色特殊的主管部门必须在政治-经济-文化,国家-社会-行业的不同要求之间求取平衡。然而,对具体电影内容的管或不管,管理严格或管理宽松,都可能导致各方相应的批评。“管”哪些?如何“管”?“管”到何种程度?种种矛盾让电影主管部门陷入了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
    在许多人看来,从电影审查到电影分级只是广电总局的一个政策变更。然而,在审查与分级两种控制模式的背后包含着更为深刻的内容,二者是不同的传媒体制、法律体系、政治制度、社会与文化环境的直接产物。从审查到分级的转换,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
    二、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在大众传媒语境中出现的“电影审查”通常指的是电影成片审查,即拍摄完成的影片送交审查以获取公映许可证。但是严格来说,中国电影的审查制度并不仅指内容审查。中国电影实行的是全面的许可制度,而许可制度在实质上也是一种审查制度。
    我国电影业的行政许可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全面的许可制度。所谓全面,是指既包括针对企业的准入许可,也包括针对内容的审查许可。西方国家传统上很少针对电影企业的准入许可,主要是对电影产品内容的审查许可,而中国同时包括了这两者。自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电影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大大降低,但电影企业仍然需要事先得到行政部门的准入许可才能合法从事电影产业活动。第二,细分化的许可制度。即将完整的电影传播活动分阶段、分类型地拆分为若干具体的环节,每种稍具独立性和特殊性的传播行为都设置单独的许可。除了企业从事制作、发行、放映的准入许可外,对于每一部影片,还包括剧本许可(备案或审查)、公映许可(内容审查)、进口许可、出口许可、涉外合作拍摄许可、参赛参展许可等等。正是通过这种全面囊括、事事许可的管理形式,国家得以掌握了对于整个电影传播活动的全面而完整的控制权。
    在全面和细分化的电影许可制度当中,针对内容的许可即内容审查处于核心地位。当前中国电影的内容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在国家层面实行审查。《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200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这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少有的明确规定对电影实行国家审查制度的国家。此后我国颁布的所有涉及电影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强调是“国家实行”审查。针对电影内容的控制在国家层面实施,执行的主体是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在控制类型上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第二,以审查为基本手段,拥有对于影片内容的禁止功能。审查遵循的是“是-否”的过滤机制,它最终必然表现为授权-禁止、批准-不批准、通过-不通过的二元结果。所谓过滤机制,意味着被审查机构认可的内容可以获得通过,那些不被认可的内容或者被“完整拦截”(整部影片被禁止),或者进行删减之后影片才能得以通过(部分删剪)。审查制度最严厉的手段是禁止功能,那些被认为不当或有害的内容将被全面禁止/过滤。审查是一种事先限制手段,被事先禁止/过滤的内容将完全失去与观众见面的机会。出于对审查的规避,许多内容在创意和生产阶段也将被生产者自动提前过滤。
    第三,中国电影审查的根本属性是一种意识形态管理,以意识形态、价值观与道德观等软标准为核心,兼顾硬标准的要求。所谓软标准,即以意识形态、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为标准,强调的是影片主题、人物行为背后的动机是否合乎特定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以思想与精神层面“不可见”的“善/恶”、“是/非”、“对/错”作为判断标准。所谓硬标准,即以“可见”的影像与“可闻”的声音为考察目标,以其对视听感官的刺激程度为判断标准。这些内容同样是 道德判断的延伸,但因其可以量化和客观操作,并不涉及直接的是非判断,遵循的是“露不露”、“说没说”的“有/无”原则,所以称之为硬标准。
    与其他国家的电影内容控制主要以道德为焦点(性与暴力)不同,中国所实行的国家电影审查制度,其基本属性首先是一种建立在行政管理手段基础上的意识形态管理,它的首要功能是确保主导意识形态和主导伦理在思想文化领域的主导和核心地位,在此前提和基础上,同时兼顾维护社会稳定、传承民族文化、促进社会公益等其他功能。这种控制模式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
    目前中国电影的审查标准分为禁止条款和删剪修改条款两大类。《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这里列举的十种情况被称为“禁载十条”,凡电影的主旨、主题和主要内容违反此列禁止规定,则整部影片都要被禁止。“禁载十条”的内容涉及国家性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思想道德、文化传统等等,虽然并非都直接与意识形态相关,但在中国语境中,从广义角度看它们大多或直接或间接具有某种政治意义,因而可以说具有泛政治化的特点。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部门规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是对于《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审查部分的具体执行文件,其第三章第十三条完整采用了《电影管理条例》“禁载十条”的全部内容,作为电影审查时的禁止条款。此外,第三章第十四条还进一步规定了电影审查的九条删剪条款:“(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如果影片仅有个别情节、画面、台词、背景音乐、音响效果等含有上述禁止内容,需要做出相应的删剪。相比于“禁载十条”,删剪条款不仅包含宏观的政治意义上的审查内容,同时增加了道德审查的内容。涉嫌违反基本政治原则的影片可能被完全禁止,而涉嫌违反道德原则的内容在通常情况下,在进行必要的删剪之后仍有通过的可能。
    以前述软标准和硬标准的分类方式来看,意识形态判断、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等软标准在删剪条款中有着核心和基础性的地位。这一点从具体条文的说明和措辞中可以明显看出。在某种意义上说,删剪条款是主导意识形态为电影的意识形态、价值观与道德观制定的基于“是/非”、“对/错”原则的基本规范。除了软标准之外,删剪条款中也有基于“有/无”原则的硬标准的内容。二者作为审查的基本标准是共同存在的。
    第四,中国电影审查具有泛政治化的特点。在中国的特定政治体制中,政治与道德历来有着密切的关联。主导意识形态与主导伦理之间存在高度的统一性和整合性,道德内容相应地也具有了政治意义,电影审查中对道德的审查有可能成为一种泛政治化的审查。
    审查制的泛政治化主要表现在,高度强调影像与现实之间的对应性。被审查的对象不仅是政治和道德,那些有可能影响现实社会秩序及其思想基础的内容都将被禁止。关于历史与现实的叙述应与主导文化的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意识形态、道德观与价值观方面不能与主导文化发生内在冲突。许多假定性与游戏性更强,与主导规范文化在价值观与道德观之间存在冲突的娱乐电影类型,如灾难片、恐怖片、鬼怪片、犯罪片、黑帮片等,往往很难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泛政治化还体现在审查标准的双重性上。涉及当下和本土的禁忌内容(如血腥暴力、黑帮犯罪等)往往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而对于非当下、非本土的相同禁忌内容则较为宽容。可见审查体制关注的不仅是影像内容的道德判断本身,同时更为关注的是影像内容与社会现实的对应关系,及其可能产生的对社会稳定、政府形象的负面影响。这种审查的考量与其说是道德性的,不如说是政治性的。
    总体来看,中国电影审查是在国家层面,通过行政管理方式来完成的一种意识形态管理。它以禁止/过滤机制为前提,以事先限制为手段,以意识形态、价值观与道德观等软标准为核心,兼顾性与暴力的视听呈现等硬标准要求,具有泛政治化的特征。当前中国的电影控制,不论是国家审查的主体特征,还是审查形式的手段特征,都相当清晰地表明了我国对于电影内容的高度重视程度,这也是与新中国成立以来电影在意识形态及文化中的定位相一致的。
    三、当前电影审查制度的困境及转型障碍
    当前中国电影在内容管理方面所引发的争议,电影行政管理部门遭遇的进退失据的尴尬困境,其实都与前述中国电影审查的特征直接相关。
    首先,我国的电影审查是一种行政控制而非法律控制,审查标准以软标准为核心。行政管理具有与法律控制相似 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也存在行政管理的一些缺点,比如管理当中的人治倾向,以及标准适用当中的主观化和模糊化。从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的审查标准来看,不论是作为禁止条款的“禁载十条”,还是作为删剪条款的九条要求,都以软标准即意识形态、价值判断和道德评判为核心,在审查时的标准适用上往往很难准确把握其边界,难以避免出现过度扩展、过度适用或限制面过宽等情况。许多标准的具体含义本来就相对模糊,为相关部门在进行内容监管时留下了较为充足的解释和适用空间,这多少也使目前的行政管理带有较为明显的人治色彩,在面对具体内容时,审查者对标准的解释和适用还难以完全避免主观性过大、随意性过强的情况。多年来,电影业内人士一直抱怨的审查标准模糊、审查要求难以把握等问题①,其实都与此直接相关。
    其次,在控制手段上,审查形式意味着它主要是一种禁止手段而非疏导手段,依据既定的标准,对那些违反标准的“越轨行为”进行相应的事先限制以及事后惩罚。由于规范文化中的控制之“度”是单一和固定的,并未针对不同传播媒介、传播渠道和传播对象而弹性变化,这就使得当前的中国电影监管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同一个控制模式却可能同时产生“过度控制”与“欠度控制”并存的现象。
    比如近几年来的商业大片如《英雄》、《霍元甲》、《无极》在美国都被MPAA定为PG-13级,《功夫》、《满城尽带黄金甲》、《投名状》等更被定为R级,但在中国这些影片连低龄儿童都可以随便观看,没有任何限制。从此意义上说,这对于儿童来说无疑是一种“欠度控制”。但是,对于成年观众来说,一些原本可以增加娱乐性与探索性的内容因迁就儿童而被删除,甚至在创作阶段就因自我审查而被提前过滤。有的影片类型,如恐怖片、灾难片、犯罪片、灵异片等常因保护儿童的理由而被否定,但它们对于成年观众而言却并不必然构成负面影响,这些对于成年观众而言却是一种“过度控制”。
    审查制度追求的是“老少皆宜”,即对成人与儿童普遍适用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当中,成人的合法权利常被“保护儿童”的名义侵犯,而儿童也因审查中的“拉平效应”而接触到超过其承受力的内容,其结果是反而同时侵犯和损害了两个群体各自的权利和利益。
    在目前的规范文化格局下,要求加强控制的吁求通常比要求适当放宽的呼吁更容易得到实现。在单向性地强化社会控制的同时,艺术创作的空间,以及消费者的文化权利相对而言有可能被缩减和削弱。从权利平衡的角度看,当前的电影控制模式在保护儿童利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却有可能在客观上限制生产环节的创作自由,损害消费环节成年观众的个体权利。
    近些年来,社会上对于实行电影分级制的呼声一直很高,《电影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中国特色的电影分级办法的制定也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焦点。在许多人看来从审查到分级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变动,但其实它背后包含着许多复杂的考量。电影审查制度与分级制度在内在理念、制度支撑、生存土壤等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差异。由于还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等制度与现实因素的影响,中国目前从审查制转为分级制还存在较大的难度。
    首先,从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意识形态属性来看,放弃禁止功能的可能性不大。以美国为代表的电影分级制完全放弃了禁止功能,理论上讲,没有任何一部影片会因其内容被禁止上映,分级委员会甚至连删剪的权力也已放弃,它所做的只是给影片贴上不同级别的警示标签。那些实行审查与分级并行制的国家和地区,其审查/禁止功能或者仅剩下象征意义,或者也已经相当微弱(如英国、澳大利亚、韩国、中国香港等)。从审查到分级,意味着基本上要放弃对影片的禁止功能,而中国所实行的国家电影审查制度,其基本属性首先是一种意识形态管理,它的首要功能是确保主导意识形态和主导伦理在思想文化领域的主导和核心地位,这与西方电影内容控制以道德为焦点存在本质区别。禁止手段是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从此意义上看,目前我国转而施行完全放弃禁止功能的分级制的可能性并不大。
    容易被人忽略的一点是,中国的电影管理体制其实是整体的传媒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西方国家传媒大多实行登记备案,对媒介内容主要以事后惩罚为主的管理不同,我国一直以来对大众传播媒介实行的是许可制度,对媒介内容也有一整套的事先监控体系,电影的许可制度仅是全面的媒介许可(包括新闻出版许可)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以意识形态管理为核心的目标体系当中,中国电影不可能单独脱离目前的传媒体制,完全放弃对于媒介内容的审查/禁止功能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其次,从法律角度看,电影分级结果可能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相冲突。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可以实行审查与分级并行制,即先通过审查,再进行分级,这样可以分别照顾到成人与儿童各自的利益。事实上,不论是“二级”电影还是“三级”电影,都可能与中国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所谓“二级”或“三级”电影,意味着除了可供儿童观看的低分级影片之外,可以存在主要面向成人的高分级内容,具体来说,通常指更多的、更具刺激性的性、暴力以及神鬼灵异等内容。在分级体系下,这些内容至少应该得到比目前的审查标准更宽容的对待。然而事实是,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这些内容即使是以成年人为目标进行生产和传播也是要受到严格控制的。在我国的传播法体系中,不论是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关于音像制品、电影、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内容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系列部门规章当中,与“三级片”内容相似的出版材料都属于应被严厉查禁的淫秽、色情出版物,其生产与传播都属于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那么,在可能的“二级”或“三级”分类办法中,如何将那些包含更多性、暴力以及神鬼灵异内容的专供成人观看的影片与法律禁止的淫秽色情出版物相区别?在操作层面,要做到这一点非常困难。
    在法律层面,分级制极有可能与中国现行各类法律法规直接冲突。这一点,单靠作为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广电总局本身是无法独立解决的。或许正因如此,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童刚一再声明:“我们要进行的分级和社会上一些人对分级的认识有所不同。必须强调,分级绝不是说要在电影中允许对色情和暴力不恰当的渲染,更不允许三级片的存在。”②然而,如果在未来可能的分级办法当中,面向成人的影片并不包含比现在更多的禁忌性内容,那么分级又有何意义呢?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中国电影分级办法为什么这么难以出台,恐怕就不难理解了。
    此外,电影审查制与分级制的文化特征存在极大差异,在当前的规范文化中,可能暂时还缺少分级制的土壤。审查制是规范文化的产物,其内在文化逻辑是集体本位、伦理中心,强调的是等级性、权威性,对媒介与现实的关系持反映论和决定性态度,而分级制是多元文化的产物,其内在文化逻辑是个体本体、快感中心,对大众性、犯禁性持宽容态度,强调娱乐媒介与现实之间的假定性和游戏性。支撑分级制生存的基本元素大多与规范文化之间存在不可协调的矛盾。在本土电影制作中,具有明显犯禁性倾向的类型片,如灾难片、黑帮片、恐怖片、灵异片等类型片往往受到抑制。由于对现实与历史的阐释须遵循规范文化的基本要求,因而电影娱乐的游戏性、假定性和虚拟性也不太可能得到充分发挥。中国电影暂时还不太可能出现关于中国历史与现实的天马行空的纵横想象,不太可能出现对规范与权威的嘲弄和颠覆,不太可能出现百无禁忌的欲望宣泄与快感满足。这是由两种文化的内在矛盾决定的。
    审查制与分级制背后的哲学基础也存在本质性的不同。审查制度认同“善优先于权利”,以代表着“善”的特定意识形态、价值观和社会道德为中心,并以此为绝对标尺来对所有内容进行衡量和筛选,而分级制度认同“权利优先于善”,以个体权利为中心,主张国家的道德中立和个体的道德独立,尊重个体进行道德选择的权利,肯定多元化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和社会道德的合理性,对某种作为规范的“善”保持警惕,基本放弃对内容进行过滤和筛选,针对不同群体采用不同的弹性标准,以维护不同群体各自的权利。审查制遵循的是“积极自由”原则,即“追求……的自由”(free for……),为了维护作为规范的“善”原则,国家可以通过强制的手段改造个体并使其遵从“善”原则,强调的是个体服从“善”原则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电影审查制度背后的观念基础。而分级制遵循的则是“消极自由”原则,即“免于……的自由”(free from……),强调的是尊重个体的独立选择,使其免于某种外部干预的权利。这也是分级制主动放弃审查权力的观念基础。显然,当前中国的制度与观念文化基本上以前者为基础,后者还并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
    不论是审查制还是分级制,它们都是特定制度与文化的产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与文化网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审查制到分级制的转变,远非想象的那样简单。当前中国电影监管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既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复杂问题构成的客观现实,但另一方面,也是基于规范文化的电影控制模式与日益分化和多元化的思想与道德状况之间存在矛盾的现实反映。总的来说,中国电影娱乐的监管目前暂时还没有找到一种能够在个体需求与社会需要之间,在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在规范性文化与多元化现实之间取得有效平衡的控制模式。同时,中国电影所实行的国家审查制度决定了,电影监管模式的任何重大选择与变革,都不可能由具体监管或执行部门独立做出,而是必须在国家层面根据具体的现实国情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衡量后才能决定,这无疑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四、西方电影内容控制模式转型的启示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曾长期实行电影审查制度,但是从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西方国家在电影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个普遍的解管制浪潮,具体表现为:在控制形式上,从严厉的内容审查制度,转向内容分级制度;在控制手段上,从事先限制转向事后惩罚,从行政与行业控制,转向法律控制;在控制的功能上,从内容截流和过滤功能,转向内容疏导和分流功能;在控制尺度上,从对禁忌内容的面向所有观众的绝对禁止,转向放宽甚至取消禁忌要求,针对不同受众群体实行差异化控制;在控制标准上,从“不可见”的思想与道德的软标准转向“可见的”的视听层面的硬标准,从单一标准和绝对标尺,转向多元和弹性的标尺,寻求在不同主体的权利与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
    新的控制模式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个基础/核心,两条底线/必要条件”,即以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以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为核心,以不能侵犯儿童和不同意的成年人的权利为大众(娱乐)传播的底线,以侵犯了儿童和不同意的成年人的权利为对大众(娱乐)传播进行干预的必要条件。西方新的电影内容控制模式以保护个体权利为中心,兼顾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从近四十年来世界电影内容控制的趋势来看,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认同这样的观点: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并未对社会构成严重和实际危害的前提下,尊重每个公民自己的道德选择权利。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保护公民个体自由这两种利益之间,应尽量取得相对的平衡。
    电影内容控制模式的转型首先从西方开始,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后逐渐得到越来越多非西方国家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认同和采纳。从世界范围来看,就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言,电影内容控制模式的转型,从电影审查制到电影分级制的转变,总是与社会政治的变革和转型有着密切关联,前者通常是后者的直接产物。在完成社会政治变革与转型之前,在缺乏现实的社会政治与文化体制支撑的情况下,这套控制模式被自上而下主动采纳并推行的可能性很小。
    从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电影控制模式转型的实践来看,电影分级制度的选择与运行,通常以几个必要的政治与文化前提作为基础:在文化层面,对个体快感及媒介娱乐的观念认同和合法性保障;在伦理层面,国家在道德上保持中立,从私领域的个人生活中退场,法律与 道德相分离,不再介入对个体生活的道德判断,保障个体的道德独立及多样化道德的选择权利;在政治体制方面,国家与政府的权力得到有效制衡,社会不同的利益诉求、价值观念、道德倾向有合法和通畅的表达渠道;在社会层面,社会矛盾相对缓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法制体系健全并能得到良好执行。
    从这个角度上看,在西方社会运转良好的控制模式未必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是“立服见效”的“灵丹妙药”,恐怕亦非在一夜之间便可以一蹴而就的效仿捷径。在尚未具备前述现实政治、文化与社会条件的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本身就缺乏相应的变革动力和制度支撑;另一方面,如果简单盲目照搬这套控制方案,可能未必定然会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以上结论可以引发我们对于中国电影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它向我们揭示了世界范围内电影内容控制的基本发展趋势,这些趋势对于未来中国电影管理体制的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电影内容的控制模式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环境的支持,不同控制模式的选择总是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国情,与相应的社会发展阶段和政治、经济、文化的现实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就中国电影管理的相关改革来说,或许还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进入新千年以后,中国电影的管理体制一直在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与西方类似的是,中国的电影管理改革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解管制的特征,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弱化管制的特征。与西方主要表现为内容上的解管制不同(其体制本来就是私营的,不存在市场管制问题),中国电影主要是体制上的弱化管制,兼顾内容上的弱化管制,即一方面不断降低电影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适当放宽电影内容的审查尺度。单就内容审查而言,近几年一些体制内作品(比如《孔雀》、《青红》、《红颜》、《盲山》、《观音山》等)在风格与内容上与前几年的独立制作已经比较接近,虽然有时候可能仍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的个案事件,但管理部门的控制整体来讲还是在趋向宽松。③
    随着近几年产业化改革的深入,中国电影已经越来越像一个“产业”。多主体投资、多元化融资、多样化经营已经开始成为电影产业的基本模式,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海外资本对电影业的投资继续增长。近几年来,中国电影产业取得的巨大进步已经为社会所瞩目,甚至已经引起国际范围的高度关注,中国电影市场已被誉为一个拥有巨大潜力的“钻石矿”。2010年,中国电影票房突破百亿大关。产业化改革8年以来,全国城市票房增长了10倍,年均增幅超过35%。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电影票房增幅最高、增长最快的市场。
    回头来看,中国电影产业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一方面固然是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大力推进文化产业、民众文化需求旺盛等因素为前提和基础,但另一方面,这与电影行业管理部门所推动的产业化改革,在市场准入、内容审查等方面的弱化管制也有直接的关系。
    近几年来,社会上要求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的呼声一直比较强烈,但分级制的出台时间却一再被推迟,“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而相关决策者对外所作的说明也多年如一日的相似,这些都引发了许多不满和争议。但是,至少有一点,相关管理机构并没有完全否定分级制度的合理性,而只是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实行分级制的时机还并不成熟,条件并不充分。这一解释或许并不能让所有人满意,但是应该说,它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合理性。
    即使从西方角度看,西方社会的电影控制转型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认识和发展过程,在具备了相应的种种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才得以实施,它并不是某个行政机构或行业部门一厢情愿的变革结果,而是整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综合社会条件作用下的一个“水到渠成”的制度与文化的产物,是与西方当代社会基本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一种控制机制。
    作为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区域经济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有着六十多年政治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自己具体而特殊的现实国情。而且,中国还处在一个巨大的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问题还非常复杂甚至相当尖锐,并不像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已经进入一个相对成熟和定型的社会发展阶段。在维护国家利益,坚持政治原则,传承民族文化,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文化繁荣,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各种不同的社会目标之间,国家需要进行综合的考量和谨慎的平衡。
    2006年9月13日,中国公布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纲要》特别指出“十一五”期间将加强文化立法步伐,《电影促进法》被明确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制定的文化立法项目之一。尽管该法的出台因种种原因再次被延期,但它至少表明,国家文化政策的制定者、决策者已经清楚认识到了电影立法对中国电影发展的重要性。虽然目前中国电影的管理仍以行政管理为主,但是,相信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未来通过法律来对大众传媒进行管理将逐渐取代目前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
    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国家第一次从战略高度对振兴文化产业作出整体规划和重大部署,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2010年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动我国电影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历史性转变。这些法规文件,充分显示出了国家对包括电影在内的文化产业发展所寄予的高度重视。尽管还存在各种问题,但中国电影总体上是在朝着一个良性发展轨道在运行。
    毋庸置疑的是,从世界文明发展的大趋势来看,加强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保护公民个体自由两种不同利益之间应尽量取得相对的平衡,在基本保证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个体和社会群体的自由。对于电影艺术而言,保障艺术创造的自由和艺术接受的多样化选择,这也应该是未来中国电影管理的发展方向。正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实践所证明的那样,不论未来的电影管理以何种具体形态呈现,它都应该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这一点是我们可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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