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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1949年间国民政府的电影传播的文献综述分析

2015-08-01 09: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1927-1949年间国民政府的电影传播是在总结北洋军阀时期电影传播经验与教训的前提下,在相对广泛地学习与借鉴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荷兰、挪威、日本等国,尤其德国、意大利、苏俄等“国家经营”、“政府指导”的电影传播策略的基础上,结合国民政府时期特定的政治、军事、经济与社会、文化和电影状况,逐步建立起来并得以陆续展开的。①
    在以“三民主义”、“民族主义”和“抗战建国”、“戡乱总动员”等思想策略以及以教育电影的理论与实践、官营电影的制作与放映推动民族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叶楚伧、陈立夫、潘公展、王平陵、罗学濂、郑用之、张道藩以及朱应鹏、陈趾青、卢梦殊、黄震遐、叶秋原、李昌鉴、叶立民、金太璞、黄天始与孙师毅、孙明经、袁丛美、罗静予、潘孑农、杨邨人等国民党官员、文人和各领域专门人士,通过函件宣言、演讲报告与发表文章、身体力行等方式,为国民政府的电影传播制度奠定了较为重要的基础;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及其行政院、内政部、教育部、宣传部、国防部、社会部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委员会、文化事业计划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还有上海市、南京市、广东省等相关部门和各级机构,发布有关电影审查、文艺奖励与文化发展、文艺宣传的函件、法令、纲领和议案,成立电影检查委员会、电影指导委员会并制定相关章程、规则、条例和标准等,来检讨国产电影的封建伦理道德,抵制欧美电影的辱华行径,防备苏联电影的“革命”思想,清除左翼电影的“阶级”意识,并以“党化教育”与“文化统制”的积极姿态行使中央政权在电影传播领域的使命和职责。
    当然,由于政治、军事、经济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原因,国民政府的电影传播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并制约着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至40年代末期中国电影的生产与传播,但跟北洋军阀一样,国民政府的电影传播始终未能达到应有的深度、广度和效能。其实,无论是“三民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电影理论,还是“抗战建国”和“戡乱总动员”的政党决策,都因其浓厚的政治意识形态与宏大的民族国家建设目标,基本脱离了这一时期以私营为主体的中国电影具体而又丰富的生产与传播土壤;同样,国民政府的内部运行机制以及国民党与共产党和国内外其他各种势力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民政府中央政权在电影传播领域的操控性和影响力。这就为多元化的政治思想文化进入电影领域并广泛影响观众带来了不可多得的契机。也正因为如此,以“本党电影宣传”与“民族国家建设”为主要目的的国民政府的电影传播,便成为中国电影传播史上值得认真探讨和深入反思的命题。
    一
    1927-1949年间的国民政府,是由蒋介石建立的中华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从其建立伊始,就试图通过“党化教育”与“文化统制”的方针政策来推行国民党的政党意识形态和文化发展计划;并极力抑制左翼文化的阶级观念和进步阵营的民主立场,推动“民族国家建设”的宏大目标。
    早在1928年5月,国民党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便确定“三民主义的教育”为国民教育的宗旨;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以党治国”的口号,并强调“军政统一”和“思想统一”;1929年3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在三中全会上提出《教育方针及其原则案》,随后,国民政府据此正式公布了“三民主义”教育宗旨和实施方针(8条);此后,又有《确定教育实施趋向案》、《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等文件颁布。在此过程中,国民党内也出现了要求制定本党文艺政策的呼声。1929年6月,国民党政府全国宣传会议通过了《确定本党之文艺政策案》,提出“创造三民主义的文学(如发扬民族精神,阐发民治思想,促进民生建设等文艺作品)”与“取缔违反三民主义之一切文艺作品(如斫丧民族生命,反映封建思想,鼓吹阶级斗争等文艺作品)”的主张。②1930年1月1日,时任国民党中宣部部长的叶楚伧在上海《民国日报》“元旦特刊”上发表《三民主义的文艺底创造》一文,强调“文艺创造”是“一切创造根本之根本”,“为立国的基础所在”,如果没有“三民主义之文艺”,“三民主义之革命”便是“孤立无援”而“非常危险”的。为了对抗成立不久的中国左翼作家联盟,1930年6月1日,以范争波、朱应鹏、傅彦长、叶秋原、黄震遐等为代表的国民党官员及文人团体在上海成立“前锋社”,在《前锋周刊》第2、3期发表《民族主义文艺运动宣言》,倡导向“残余的封建思想”和“自命左翼的所谓无产阶级的文艺运动”等发起进攻,为“我们的新文艺”树立一个“正确的中心意识”,即“民族主义”。1932年8月25日,经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又制定出《通俗文艺运动计划书》,明确表示,“本党要铲除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及遏止共产党之恶化宣传,而使民众意识到有一种正确的倾向——三民主义的倾向”。[1]321为了重整道德图景,改变社会风气,维护国民党统治,蒋介石还在1934年发起了“新生活运动”,极力用封建的伦理纲常控制人民的思想和言行,用生活的细节要求转移人民对政治及社会问题的不满和愤懑;1936年3月,负责“主持全国文化运动之推进”的中央文化事业计划委员会成立,其制定的《中央文化事业计划纲要》规定,电影、戏剧、音乐和美术都必须以“唤起民族意识、保存民族美德、提倡积极人生”为主要目标,旧有的文艺应该加以改进,一切“颓废淫靡冷酷残暴”之作品应该予以取缔。[1]28-30随着形势的变化,1936年底,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正式颁发《文艺宣传要旨》(14条),明确指出,“当此外侮方殷,国势阽危,应积极提倡‘民族文艺’”,民族文艺“对内当以‘联结整个民族,激励爱国思想,肃清汉奸,消灭残匪,积极为 民族利益奋斗’为原则;对外当以‘联结我内部之民族,整齐步调,抵抗外来民族之侵略,使中国民族获得自由独立与平等’为原则”。[2]显然,国民政府推行的“三民主义”与“民族主义”思想教育路线与文化艺术策略,具有相当强烈的政治动机、党派诉求和统治色彩。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官方电影传播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党治”的痕迹。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于1938年3月通过《抗战建国纲领》,提出了“抗战建国”的总口号,认为“抗战必胜,建国必成”,并强调以“三民主义”作为抗战建国的最高准则;另外,在不违反“三民主义”最高准则和法令范围内,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然而,到1939年3月12日,蒋介石通令全国,发布《国民精神总动员纲领》、《国民精神总动员实施办法》与《国民公约及誓词》,提出“国民精神总动员”的三个共同目标:“国家至上民族至上”、“军事第一胜利第一”、“意志集中力量集中”;并提出“救国之道德”,即“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八德;八德之中,忠孝为本,“对国家尽其至忠,对民族行其大孝”,维护国家民族独立自由;“国民公约”的内容为:不违背“三民主义”,不违背政府法令,不违背国家民族的利益,不做汉奸和帝国的顺民,不参加汉奸组织等;“誓词”为:我们各本良心宣誓,遵守国民公约,绝对拥护国民政府,服从蒋委员长的领导,尽心竭力报效国家,倘有背誓行为,愿受政府的处分。[3]为了加强“非常时期”的政治宣传和文化统治,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以及国民党中央秘书处、社会部、宣传部与军委会等还先后拟定或颁发了《确定文化建设原则纲领》、《抗战时期文化团体指导工作纲要》、《饬令救亡团体分赴前线乡村开展工作》、《组织文艺奖助金管理委员会》、《文化运动委员会组织大纲》、《文化运动委员会工作纲领》、《文化运动纲领》、《战时出版品审查办法及禁载标准》、《战时书刊审查规则》以及《文化运动纲领实施办法》等多项法规和条例。国民政府“非常时期”的思想文化政策,不无独裁专断之嫌,却也在许多方面顺应了抗战局势与民族大义,其积极意义是不可忽视的。也正因为如此,抗战期间,国统区的官方电影传播在体制、格局及深度、广度上均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业绩。
    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坚持一党专政,加强政治控制,召开制宪国大,实行“戡乱总动员”。1947年7月4日,国民政府召开国务会议,一致通过蒋介石所提的主要针对中国共产党的“为拯救匪区人民,保障民族生存,巩固国家统一,提请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平共匪叛乱,扫除民主障碍,如期实施宪政,贯彻和平建国方针案”。“戡乱动员令”颁布后,任何反对内战、要求和平的言行已与国民党的国策不符;国民政府再次进入战时体制,人们的言行自由已难以保障。跟“戡乱动员令”相配合,7月间,国民党制定了《剿匪总动员宣传计划纲要》;12月25日,国民政府还公布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12条)。在激荡的民主思潮与多变的社会情势之下,国民党一方面加紧进行军事行动,一方面严格控制社会舆论,强化思想文化领域的统治;特别是在新闻出版与官办影业方面实行扩张和垄断,并对民营的报刊与影业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检查与取缔措施。通过这样的努力,战后国民政府的电影生产与传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并在全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然而,随着国民党在大陆统治的终结,国民政府履行的“本党电影宣传”与推动“民族国家建设”的电影传播,也最终走向失败的命运。
    二
    首先,国民政府发布各种函件、法令、纲领和议案,成立内政、教育两部电影检查委员会与中央电影指导委员会、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中央戏剧电影审查所与中央电影检查处,制定各种章程、规则、条例和标准等,以期建立“中央电影事业”的“集中统治”,谋求“本党利用电影宣传”,“增进党的宣传效能”。[4]1可以说,自始至终,国民政府都在为实现上述目标而作最大的努力,尽管“本党利用”的范围较为有限,“宣传效能”也并非总能如其所愿。
    从1924年广东改组开始,国民党就非常重视电影事业,但由于基础较弱,无暇也无力进行通盘筹划。1927年底,当时的上海市教育局为上海一埠“风化平均改良”起见,拟由上海市政府主持,组织上海电影审查委员会,“办理召集租界华界营电影业者,会商妥善办法,然后从事审查”,“倘有违背教育原理及有关风化之片,将悉在淘汰之列”;③次年5月15日,国民政府大学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教育会议,也有不少提案涉及电影检查;大学院鉴于中国电影事业“日形发达”,而其内容“多诲淫诲盗,离奇神怪,影响于民众教育、社会安宁甚巨”,准备依照各国“检查电影片成例”,“举行检查国内外电影片之计划”。[5]8月18日,上海市党务指导委员会宣传部成立了以社会局长潘公展领衔的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并发布条例,规定上海市内上映之中外影片均受该委员会审查。[6]这是国民党第一个具有行政权力的电影检查机关,也是国民政府实行电影检查与电影传播制度之开端。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电影检查与电影传播,1928年9月3日,国民政府内政部作为“中央检查机关”公布了《检查电影片规则》(13条),通令全国各省市,定于1929年1月1日起施行。④与此前相比,该规则主要仿照日本电影检查制度,已在检查程序及禁罚细节上力求详尽,并在第三条中把“与党义国体公安风俗无碍”作为基本的“准演”标准;但规则第一条“凡电影片,无论本国自制,或舶来品,非依本规则经内政部检查核准后,不得映演,以供众览”,便因交通不便,窒碍甚多;更由于电影与社会教育的密切关系早为国人熟知,遂在1929年4月与教育部会商制定《检查电影片规则》(16条),延缓至1929年7月1 日起施行;并规定各省由民政厅、教育厅或大学区之大学会同办理,特别市或各县则由公安局、社会局和教育局三局会同办理;核发执照的权力属于内政、教育两部;检查机关执行检查时,应通知“各地同级党部”,派员“参加指导”。[7]1可以看出,新规则最大的变化,是将电影检查的权力分诸地方,中央不再承担统一检查之责。
    根据内政、教育两部会定新规则第三条之规定,1929年7月12日,上海特别市教育、社会、公安三局会商成立上海特别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上海特别市政府指定教育局局长陈德徵为电影检查委员会主席,教育局陈德徵、徐公美、杨佩文、张眉孙、姚赓夔,社会局冯柳堂、宓季方、孙咏沂、顾肯夫,公安局黄光斗、龚堪塑、董致和、俞鸿润等13人为电影检查委员会委员;同时制定《上海特别市电影检查委员会规则》(9条)。上海特别市电影检查委员会除了秉承主管局长办理“检查进口及在本市摄制之中外电影片”、“监督外人摄制电影片之行动”、“视察市内电影片映演事宜”、“发给检查认可证”、“取缔不良影片”、“违章议处事项”之外,还明确列出三项检查标准:“不违反党义及国体者”、“不妨害风化及公安者”与“不提倡迷信邪说及封建思想者”。[1]336-344从内政部《检查电影片规则》(13条)到《上海特别市电影检查委员会规则》(9条),国民政府逐渐强化“党义国体”之于“电检行政”以及“党部”“参加指导”电影检查的重要性;而在1930年7月19日,《行政院抄送南京电影戏剧审查委员会组织暂行规则致国民政府文官处函》更是提出了“党部”直接“参加审查”的必要性,“检查电影戏剧,虽属行政范围,惟此种娱乐场所,关系党义宣传,亦至密切”;为此,《南京市电影戏剧审查委员会组织暂行规则》第一条规定:“南京市党部、南京市政府、首都警察厅为防止违反党义,及团体妨害风化及公安与提倡迷信邪说及封建思想等不良事实之表演,以改进社会教育起见,共同组织南京市电影戏剧审查委员会”;第二条规定:本会秉承市党部、市政府、首都警察厅各主管机关办理各事项;第三条规定:本会设委员9人,包括市党部代表3人,首都警察厅、市教育局、市社会局代表各2人。[1]336-344显然,南京电影戏剧审查委员会已将“党部”凌驾于其他部门之上,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内政、教育两部实施电影检查的权力。
    内政、教育两部所定《检查电影片规则》(16条)施行不到一年,因地方分权、行政紊乱导致困难重重;为克服各省市“各自为政”的缺点,两部特为拟定电影检查法意见,送请立法院参考。1930年11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布《电影检查法》,接着公布《电影检查法施行规则》及《电影检查委员会组织章程》。据此,国民党政府中央正式成立了电影检查机关,各地则由教育行政与警察机关共同负责稽查。由内政、教育两部合组电影检查委员会,意味着取消了地方各省市的电影检查权,统一了全国的电影检查行政。[8]《电影检查法》也成为中国电影传播史上第一个有关电影检查的法律文本。
    《电影检查法》第三条规定,“电影检查由教育部派四人,内政部派三人,组织电影检查委员会办理之。电影检查委员会检查电影时,应请中央党部宣传部派员参加指导”。内政、教育两部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后,即先后由彭百川、王德溥、郭有守、吴研因、厉家祥、李景泌担任常委,国民党中宣部先后派出刘德荣等10人出席指导,外交部也于1933年11月列席会议。“党部”的权力并没有如南京电影戏剧审查委员会所赋予的那样重大。《电影检查法》第二条规定,“有损中华民族之尊严者”、“违反三民主义者”、“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者”或“提倡迷信邪说者”均“不得核准”,也基本沿袭《检查电影片规则》;只在1932年颁行的《电影检查暂行标准》中,对“有损中华民族之尊严者”、“违反三民主义者”等“应即修剪”或“全部禁止”的“情形”给予了详细解释,[1]361-363不仅明确界定了电影检查中有关“国体”和“党义”的具体内涵,而且使内政、教育两部的电影检查更具可操作性。
    根据《电影检查暂行标准》,“有损中华民族之尊严者”,包括“为他国宣传,危害中华民国”,“诋毁现政府之措施”,“表演我国或民族之不良风习”,“未经许可而擅用国家名位”,“侮弄国家之典礼”,“揶揄国人共同敬仰之先哲或现时闻人”,“表演与服用麻醉药物有关,如吸食鸦片吗啡等情形”,“表演足以减轻国家法制价值之情景”与“表演有损我国体面之历史事物或野史之传说”等9种情形;“违反三民主义者”包括“宣传三民主义以外之一切主义,对于党国有所危害”,“曲解误解或恶意诋毁本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破坏民族固有之道德”,“颂扬君权及忠君”,“提倡个人浪漫自由及英雄思想”,“颂扬帝国主义及地主资本家”,“提倡鼓吹阶级斗争”,“表演有反民族平等之旨及足以引起国际恶感之情形”等8种情形。除此之外,“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者”、“提倡迷信邪说者”各包括“描写淫秽及不贞操之情态”,“描写或暗示乱伦之情景”,“描写自杀行为”,“描写盗匪、流氓等扰乱社会秩序,妨害治安之不规则行为”,“表演极端残忍及使人恐怖之决斗”,“表演迎神、赛会、拜佛、求神”,“宣传宗教及诋毁某种宗教”,“表演神仙鬼怪”,“表演迷信的因果”,“取材于禁书”,“带有嘲骂性质之说明文字”等数十种情形。
    以《电影检查法》与《电影检查暂行标准》为依据,从1931年3月到1934年2月,内政、教育两部电影检查委员会既 从积极实施方面着手,相继制定了《各地教育行政机关会同警察机关稽查电影办法》(1931年3月1日)、《外国人在华摄制电影片规程》(1932年9月)、《国产影片应鼓励其制造者之标准》(1932年12月1日)、《我国所需外国影片之标准》(1932年12月1日)与《电影片准演期满复检规则》(1933年4月29日)等有利于“国体”、“党义”和“公安”、“风俗”的具体规程和办法;又从消极限制方面制定了《告诫国产影片公司不得摄制鼓吹阶级斗争影片的通告》(1933年10月4日)。⑤其中,《国产影片应鼓励其制造者之标准》(17条)前4条依次为:“表现中华民族之尊严者”、“阐扬总理遗教及本党主义政纲政策者”、“表现本党革命史绩者”与“激励民族意识者”,跟《电影检查法》与《电影检查暂行标准》一样,主要诉诸“党义”主宰之下的民族国家意识;而在《告诫国产影片公司不得摄制鼓吹阶级斗争影片的通告》里,电影检查委员会则对电影界发出了“恳切告诫”,不仅强调了电影事业对“民众教育”和“国家社会”的重大影响,而且告诫电影界“各自注意”影片中的“超现实之流弊”甚或“鼓吹阶级斗争”的情形,其矛头显然针对正在兴起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左翼电影。
    然而,从《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三年来工作述要》(1934)中得知,电影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并不在维护《电影检查法》第二条第二款,亦即通过查禁左翼电影达到修剪或禁止“宣传三民主义以外之一切主义,对于党国有所危害”的国产影片的目的;而是主要展开了以下两项工作,即“对于初期神怪武侠片之取缔”与“对于国产影片公司改变作风之注意”。《电影检查委员会查禁国产影片一览表》(1934)显示,因违背“电检法第二条第三款”(即“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者”)与“电检法第二条第四款”(即“提倡迷信邪说者”)被查禁的国产影片占绝大多数,而且多为“初期神怪武侠片”。⑥其中,因违背《电影检查法》第二条第二款而被禁演的国产影片仅有雨田公司的《聚宝盆》和联华公司的《出路》两部。《聚宝盆》的主要问题在“情景举动过于卑劣,足以影响青年及儿童之道德”;只有《出路》一片,主要问题在“提倡鼓吹阶级斗争”。
    内政、教育两部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之后,在两部门的职掌范围内对在中国上映的所有中外影片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查。另据电影检查委员会统计,1931年6月至1933年4月,电影检查委员会总共检查长短影片4518件;其中,127部影片被禁演。禁演理由,违反电检法第一款的有6部,第二款的有6部,第三款的有84部,第4款的有31部。在所有禁演的影片中,依据《电影检查法》第三、四两款者,超过了90%。[7]2可见,内政、教育两部电影检查委员会并未有效地查禁从1933年初即开始兴起的左翼电影,也未通过电影检查达到强有力地维护“国体”和推行“党义”的目的。事实上,电影检查委员会中的一些委员并非国民党员,其职责也多为兼任,往往事务繁忙,无暇顾及;与此同时,制片公司因投资颇巨,也都会为求通过而进行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多方斡旋,致使“禁演”并未过多地涉及此时已经送检的一批“鼓吹阶级斗争”或具有“暴露性”的作品。在《电影检查委员会准演国产影片一览》中,《火山情血》、《共赴国难》、《三个摩登女性》、《城市之夜》、《狂流》、《女性的呐喊》、《脂粉市场》、《都会的早晨》、《觉悟》、《前程》、《春潮》、《生机》、《压迫》、《母性之光》、《肉搏》、《民族生存》、《小玩意》、《春蚕》、《挣扎》、《铁板红泪录》、《飘零》、《上海廿四小时》、《香草美人》、《姊妹花》、《盐潮》、《中国海的怒潮》、《黄金谷》(《丰年》)、《同仇》、《时代的儿女》、《暴雨梨花》、《渔光曲》等影片均在“准演”之列。⑦尽管在这些影片中,《压迫》、《盐潮》、《脂粉市场》、《时代的儿女》、《黄金谷》(《丰年》)等检查时即被要求删剪、修改;《上海廿四小时》、《香草美人》、《母性之光》、《中国海的怒潮》等获准上映后,又因各种原因被禁,经再行检查删剪,才得以延期公映。[9]200-299但在1934年5月中国教育电影协会举办,中央党部、内政部、教育部、国立中央大学、国立中央研究院与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派员参加的第二届“选赛国产影片”活动中,《姊妹花》与《人生》也分别获得了有声片与无声片第一名。[10]这便意味着,1934年前后国民政府的电影检查制度,在检查标准与实际操作上还存在着一些难以协调的误区和漏洞。
    正因为如此,由CC系控制的国民党党务与宣传系统,对内政、教育两部的电影检查极为不满,决定实施“彻底改组”。据1933年11月18日蒋介石致汪精卫电转中央宣传委员会主任委员邵元冲电称,近年来,内政、教育两部组织之电影检查委员会所派职员“意见不一”,“各以情感用事”,“对于左倾色彩影片,往往徇情通过,指导员无法纠正,只有以不出席审查作消极之抵制”;为了补救此“矛盾现象”,拟电请中央“修正”《电影检查法》,“所有电影检查工作,应有中央宣传委员会主办,以一事权”。[9]347-348 11月21日,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执委吴醒亚,常委潘公展、童行北签章,呈中央执行委员会称“我国之电影界为共产分子所羼混,电影片为共产主义所占领,已为共见共闻之事实”,建议“迅予改组该电影检查委员会”,“将已往鼓吹阶级斗争各片吊销执照,并彻查其过去行为,以释群疑,而杜流传,实为党便”。[1]348
    颇有意味的是,在1933年12月2日黄绍竑、王世杰致行政院呈文中,内政部部长黄绍竑、教育部部长王世杰一一反驳了邵元冲与上海市党部对内政、教育两部电影审查的“指控”,并录呈了《本会禁演有关阶级斗争及违反三民主义之影片(自二十二年一月至十一月一日)》与《本会检查修剪有关阶级斗争及违反三民主义之国产片(自二十二年一月至十一月一日) 》等附件。其中,“修剪”影片《压迫》85公尺、《姊姊的悲剧》116公尺、《挣扎》18公尺、《铁板红泪录》6公尺及《三叉路口》一段字幕。[1]351
    三
    然而,无论如何辩驳,内政、教育两部的电影检查,已经不能达致国民党党务和宣传系统的基本要求。实际上,早在1931年11月,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即改组为中央宣传委员会;并因电影事业日益繁盛,乃将原有的编审科艺术股改为电影股,隶属于文艺科;同时增聘电影专门人才,担任电影的“设计摄制编剧指导”等工作。随后,中央宣传委员会逐步认识到电影“不仅为娱乐”,“实为辅助教育之良好工具”,倘“运用得宜”,对于“导扬国家文化”,“启迪民族意识”,“关系甚巨”;因此,为谋“集中统制”,“便于指示与扶助国内电影事业之进展”,[4]1于1933年9月、10月间,将中央宣传委员会文艺科下的电影股扩充,使其直属中央宣传委员会;同时,又于中央宣传委员会之下,成立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与电影剧本审查委员会。接着,为统一电影指导职权,根据国民党中央决议,将内政、教育两部合组的电影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央宣传委员会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
    按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组织大纲,中央宣传委员会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范围”包括“指导全国电影事业”、“设计电影宣传工作”、“设置电影剧本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剧本”、“设置电影检查委员会检查电影片”与“中央宣传委员会交付研究事项”;中央宣传委员会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当然常务委员”有邵元冲(中央宣传委员会主任委员)、罗家伦(中央宣传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世杰(教育部部长)、黄绍竑(内政部部长),“常务委员”有陈果夫、陈立夫、褚民谊、叶楚伧、张道藩,“委员”有甘乃光、林蔚文、黄仁霖、杜庭修、贺衷寒、沈熳若、钱昌照、戴策、郭有守、方治、孙德中、黄英,“秘书”为方治。
    在此基础上,1934年1月,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部长陈立夫亲自提出《改进电影检查委员会组织案》,认为“电影检查工作之良否,直接影响全体观众之意识,间接亦即关系整个社会文化之动向”,而电检会成立以来,“虽不无若干成绩,然内部缺陷仍多,致检查工作常以事实困难,故不能为妥善周至之进行”,遂提出电检会委员应为专任,以期精力集中;委员最低限度之标准应对“三民主义”有深切之了解与信仰,须有高尚品格,常识丰富,受过高等教育,对国情民俗通达无偏。国民党中宣会在讨论陈立夫的提案时认为,“目前电影检查委员会之组织实有设法改进之必要,该项提议办法亦属妥善”。⑧2月20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统一电影事业指导职权案》,认为“电影检查委员会现行组织有变更之必要”,决定修改《电影检查法》,成立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28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通过决议,电检会改组事宜请国民政府转饬照办。5月10日,立法院通过修改的《电影检查法》,将原定之电影检查委员会“由教育、内政部组织”修改为“由行政院定之”。20日,教育、内政两部电影检查委员会被撤销,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为罗刚(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设计委员、中央党部“剿匪”宣传大队主任),委员有傅岩(国民党中宣会设计委员)、汪弈林、鲁觉吾、蒋振、刘祖基、戴策。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具体职权包括“检查本国制及外国制之电影片”、“核发电影片之准演及出国执照”、“取缔犯电影检查法第二条所规定之影片”、“处理电影业之违章议罚事项”、“指导各地依法检查电影工作”。⑨
    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前后,在“取缔初期神怪武侠影片”、“注意国产影片公司改变作风”、“注意侮辱国体之各外片”、“告诫全国电影界”、“公布电影片期满后规则”、“划一电影广告”、“新旧会交接”、“迁移会址”、“建筑电影映放场”等9个方面展开了工作。[11]在“注意国产影片公司改变作风”方面,电影检查委员会唯恐各公司从“不合时代潮流”的神怪武侠等片中走出来,“改变作风”,“描写现实社会生活”却“有流于偏激之处”,检查时“惟取慎重”,有时还会邀请中央委员“参观指导”,然后决定准映与否;对于那些被认为“轶出标准范围之外”的影片,“无不轻则修剪,重则禁演,决不徇情宽纵”。而在“告诫全国电影界”方面,始终如一地贯彻1933年10月公布的《告诫国产影片公司不得摄制鼓吹阶级斗争影片的通告》精神,将“鼓吹阶级斗争”的影片归于严厉惩戒的对象。
    可以看出,国民政府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在国民党电影检查制度建立之后,对正在兴起的左翼电影及其“鼓吹阶级斗争”的影片进一步实施了更为严格的防范、修剪和删改。在此过程中,确实强化了国民党对电影的集中管理与严密控制。[12]事实上,国民政府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除了进行上述9项工作,还规定或完善了一些具体的检查措施。1934年12月,电检会发出通告,要求所有中外影片经过检查核准后,不得自行增削内容;次年3月,又通告各电影公司及电影院,均须限期向中央电检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明确规定,嗣后凡是创设新的电影公司及电影院,均应事前登记;同月,行政院通过《修正电影检查法施行规则》,规定凡经中央电检会检查通过或禁止的影片,无论何种机关均不得再行检查;电影检查均须运至首都进行;电影处罚事项,除由中央电检会执行外,还可函请各地警察机关执行。4月,电检会又决定加强处罚无照映演影片,并对新闻短片提出提前检查的要求。特别是从1933年底开始,对“鼓吹阶级斗争”的,甚至已经为教育、内政两部电影检查通过的《上海廿四小时》、《香草美 人》、《压迫》、《盐潮》、《母性之光》、《出路》、《脂粉市场》、《时代的儿女》、《丰年》、《中国海的怒潮》、《展览会》、《歧路》、《三姊妹》、《黄金时代》、《生之哀歌》、《逃亡》、《女儿经》、《到西北去》和《桃李劫》等19部电影作品,进行了更加处心积虑的修剪、删改和查禁。
    另外,据国民政府中央剧本审查委员会统计,从1934年11月起至1935年3月,在仅仅5个月的时间内,国民政府中央剧本审查委员会便禁止了83部电影剧本的拍摄。[9]304而在此之前,左翼剧作家田汉为艺华影业公司创作和组织的一些现实题材的电影剧本,如描写北伐战争前后学生生活的《前夜》,描写马戏班生活的《病虎之啸》与描写当时斗争生活的《棉花》、《东北风云》等,已经被国民党当局禁止拍摄,或者开拍不久即遭禁止。⑩至于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自成立伊始至抗战全面爆发,根据《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公报》第1—4卷各期所附检查统计表计算,1934年4月至1937年4月,共检查影片1696部,其中,检查国片480部,外片1216部,禁映国片7部,外片30部;修剪国片84部,外片98部。
    总的来看,中央电检会成立三年来,送检的外国片“禁映”之比,大约高于国产片一倍;而“修剪”之比,却低于国产片一倍还多。这确实意味着,跟外国影片相比,国产影片的“禁映”数量相对偏低,而“修剪”数量明显偏高。根据《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公报》,在所有禁映影片中,国产影片以违反《电影检查法》第2条第3款“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为最多(6部),其次为第2款“违反三民主义”和第4款“提倡迷信邪说”各1部(禁映原因间有重复者)。由此可知,以“修剪”为主要手段“指导”全国电影事业的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其实并未直接以所谓的“党义”、“国体”之名,有效地行使其《电影检查法》赋予的“禁映”权力。20世纪30年代以来,中国左翼电影运动及其“鼓吹阶级斗争”的影片虽然历经磨难与坎坷,却也能“在泥泞中作战”,“在荆棘里潜行”,并促使中国电影发生“根本性的变化”,[13]这应该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然,国民政府也会在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之外发布“通令”或采取行动,力图遏止违背政府意志的电影活动。1932年6月,亦即《淞沪停战协定》签定后一个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对上海各影片公司发出禁止摄制“挑拨刺激”、“影响和平进程”与“大背政府初衷”的“关于战争及含有革命性之影片”的“通令”;[9]292-293 1933年11月,国民党全国性特务组织力行社(又称“蓝衣社”)又指使三十多人组成“上海电影界铲共同志会”,捣毁“赤色电影大本营”艺华影业公司,并向上海各影院发出“对于田汉(陈瑜)、沈端先(即蔡叔声、丁谦平)、卜万苍、胡萍、金焰等所导演、编剧、主演之各项鼓吹阶级斗争、贫富对立的反动电影一律不予放映,否则必以暴力手段对付,如艺华公司一样,决不宽假”的“警告信”等,[9]290-299对进步电影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及其电影活动采取极权统制与粗暴干涉,但其后果往往适得其反。(11)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从1927年开始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已经执政十年的国民政府,还没有真正找到一种一以贯之并行之有效的策略,从国家构建的层面上组织并管理电影的生产与传播。
    四
    1937年“七·七”事变与“八·一三”淞沪会战之后,中国电影在地域分布和内在性质上,逐渐呈现出大后方抗战电影、租界区商业电影、沦陷区日伪电影与根据地人民电影之间相互对抗而又彼此联系的独特格局。[14]战争背景下的国民政府的电影传播,亦即大后方的抗战电影传播,以国共两党再次合作为基本前提,在“抗战建国”的总口号与“三民主义”的最高准绳下,强调了电影在“思想战”方面所具有的“深入普遍之功能”,并力图实施电影的国有化与“战时电影事业统制”,以“电影下乡”、“电影入伍”与“电影出国”为契机,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电影以上海影院为中心的区域传播状况,进一步推动了国民政府以民族国家建设为己任的电影传播制度,为中国电影传播史作出了较为重要的贡献。
    早在1937年8月12日,根据战争状况,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便制定《战时电影事业统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民党第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375-377《办法》指出:“作战期间,思想与实力并重,电影在思想战方面所具深入普遍之功能,实凌驾一切文字宣传之上。”《办法》还规定,“中央电影摄影场会同军委会政训处电影股联合上海各影业公司合组一总机关,由中央电影事业处负责总其成,指挥及分配全部工作”;“制片标准重在宣传,停拍一切与国防及非常时无关之戏剧长片,即短片成本亦须减至最低限度,侧重于战事新闻纪录片之摄制”;“各项影片均由中央整理,视其内容,分别送往国内外及前方后方宣传”;“一切制片原料由中央统筹,向国外订购,并核定其需要情形分配之”;“影片摄制后,除在前方普遍放映外,在后方得采用募捐之方法,在外国及南洋各地并得采用营业方法,其全部收入除以若干作为工作人员之酬劳费及抚恤费外,其余拨为总机关之维持费及制片成本费,由中央统筹办理之”。可以看出,“中央统筹”已成抗战全面爆发之后国民政府“电影事业统制”的主导趋势。
    正是在“中央统筹”的前提下,特别是在国民政府迁往重庆之后,“电影国营”论与“电影下乡”、“电影入伍”、“电影出国”的呼声,不仅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均得到较有成效的尝试,而且被罗学濂、郑用之等相关政府官员以“抗战建国”和“民族本位”的名义上升到“电影的国策”的高度。而从抗战全面爆发开始,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也随国民政府迁出南京,于1938年8月1日 在广州改组为行政院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并在重庆设立办事处;1941年3月,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正式迁至重庆,并在香港设立办事处;1944年8月1日,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撤并于国民政府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改组为国民政府中央戏剧电影审查所。6年间,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隶属于行政院,受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指导,主要依据1934年、1935年颁布的《电影检查法》、《电影检查法施行规则》、《电影片检查暂行标准》以及此后根据战争形势和国共关系而制定的相关规程、条例,先后在广州、重庆与香港对所发行的上海、香港与苏联、美国等地区和国家的影片施行检查。(12)
    根据相关史料,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主任徐浩、检查员杜桐荪本为前国民政府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检查员,分别于1938年6月与1939年4月到职。②1939年4月到职的还有检查员甘雨耕、总务组长崔书耕,另外,检查员刘庆康、刘养浩、文书组长顾其美、总干事江滨分别于1941年4月、9月、10月、11月到职。按1940年3月21日《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为制定〈戏剧剧本审查登记办法〉及〈电影剧本审查登记办法〉等致中央秘书处公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为“指导电影事业”及“奖励编著电影剧本人才”起见,特制定《电影剧本审查登记办法》,规定“凡在中华民国国境内公立之影片厂或工场,商营之影片公司(不论中国资本或外国资本)或任何个人,其预定摄制之电影剧本须按照本部审查办法呈请审查登记”,“电影剧本经本部审查准予登记后始得摄制影片,其已登记之剧本由本部送内政部及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参照检查”。(14)该文件的出台,不仅将电影剧本审查登记当作“非常时期”电影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表明了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与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之间的权力所属关系。
    1941年3月8日,经过国民政府行政院修正,推出《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暂行规程》。该文件第一条阐明了设立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的目的:“国民政府行政院为办理非常时期电影片检查及预定摄制之电影剧本审查事宜,设立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第四条则明确指出:“本所电影片检查方法及标准,均依《电影检查法》,《电影检查法施行规则》及《电影片检查暂行标准》之规定,并特别注意取缔一切非战利敌、浪漫腐化或具有反动意识、动摇抗战、破坏统一之影片。”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检查方法及标准,便是为“非常时期”所特设,具有强烈的针对性与鲜明的时代感。
    同年5月,就戏剧与电影剧本的审查问题,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向各省市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发布《关于审查戏剧及电影剧本应注意取材与作风方面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1)目前一般戏剧描写颓废及暴露社会罪恶者触目皆是,此种作风亟应革除;(2)今后戏剧应着重表现理想生活及扬善方面,同时对于成仁之故事,亦应避免,而应以成功之英雄事迹为剧本之材料,以增人民对本党主义之信心与抗战之意志;(3)一般剧本作者应循此原则从事写作,必要时本部(中央宣传部)可设置奖金,征求优良剧本;(4)戏剧电影审查与检查机关应依据上项标准注意审查与检查,如有上项不良作品,自应不予通过。
    《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暂行规程》与《关于审查戏剧及电影剧本应注意取材与作风方面的意见》的颁布,基本确定了抗战时期大后方国民政府电影检查的总体框架与具体的方式和标准。此后,根据战争发展的客观形势与电影生产传播的特殊状况,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也会在“检查工作之方式”与“检查工作之运用”等方面有所调整和改进。根据《行政院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31年度工作计划书》,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1942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极为全面和细致。诚然,由于战争的缘故,更由于全国幅员辽阔,沦陷区、殖民地间杂其中,国家政令不能通达,地方利益无法统一,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的检查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少“挂漏之处”。正如时任国民党中宣部电影事业处处长兼中央电影摄影场场长罗学濂所言:“投机片商利用较偏僻的地方偷映禁映或已过时效的影片,或因睐于政令,改头换面、巧立名目企图蒙蔽一时的事件时有发生;至于地方政府对于业经通过了的影片还在任意干涉,或对未经检查或已过时效的影片,仍予公映的例子也复不少。”[15]事实上,对于电影基础最为深厚的上海、香港两地而言,大后方的电影检查不仅鞭长莫及,而且无能为力。早在1938年间,广州方面的电影检查负责人徐浩离开香港之时,曾经召集各影片公司举行谈话会,各公司代表均口头答应以后凡摄新片,定当“汇集数部”,“同送检查”,但自从香港办事处撤销后几个月,竟没有一家公司一部影片送到广州接受审查。主要原因在于,香港出品都是粤语片,不送检查,充其量不能在广东开映;而随着战事发生,他们早已放弃两广市场而选择了南洋。(15)神怪、迷信电影充斥香港影院,致使有识之士不断发出展开“电影清洁运动”的呼声;(16)至于上海“孤岛”的民营电影界,更被进步影人描绘为“消沉、颓废、堕落”,并强烈呼吁政府“运用政治机能”,“加强检查的组织”,“予以严厉的制裁”。(17)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通过停演、修剪、罚款、登报通告与登记在案等方式,对这一时期上映的国产片与美、英、苏等国影片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检查和处理。1941年4月至1944年7月间,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总共检查影片2167部,其中检查国片468部,外片1699部,禁映国片和外片76部,修剪国片和外片145部。(18)
    与战前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相比,三年多来,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每年检查的中外影片数量较为接近;但禁映中外影片数量增加了一倍多,修剪中外影片的数量却减少了1/4。“非常时期”的电影检查,并未如其在1942年度工作计划书中所言,真正做到“取缔与指导并重”。
    另外,1943年还禁映了《大香山》、《落花流水》、《意中人》、《新粉妆楼(一集)》、《新粉妆楼(二集)》、《冤狱》、《风雨之夜》、《王先生生财有道》、《歌台艳史》、《劫后重逢》、《孤岛一角》 、《梁祝遗恨》、《惜纷飞》、《三笑》、《玉堂春》、《王先生做寿》、《武松大闹狮子林》、《文武香球(1—4)》、《小姨》、《王先生的秘密》、《剑底鸳鸯》、《雷雨》、《鸡鸭夫妻》、《浪漫女英雄》、《杨乃武(1—3)》、《孽海双鸳》、《桃花梦》、《芭蕉叶上诗》、《弹性女儿》、《有夫之妇》、《王先生吃饭难》、《万花团》、《破镜重圆》、《祸水》、《红楼梦前集》、《红楼梦后集》、《情场浩劫》、《西湖女》、《忠孝节义》、《书法奇观》、《黑暗天牢》、《神箭奇侠(上)》、《神箭奇侠(下)》、《陶伯归来记》、《脂粉大盗》、《化身大盗》、《东方新闻(第1卷第2号)》、《斯维维洛夫》等48部中外影片。(19)
    在这些影片中,国产片40部,超过83%;外国片8部,仅占17%,而禁映的40部国产影片,“剧情不适合战时需要”的就有38部,占95%,这也就意味着,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查禁的主要对象是“剧情不适合战时需要”的国产影片。从被查禁的具体影片分析,这些“剧情不适合战时需要”的国产影片多为“孤岛”时期各家影片公司出品的古装片与时装片。其中《三笑》、《王先生吃饭难》等还是“孤岛”时期颇受观众欢迎、票房收入较高的作品。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所理解的“适合战时需要”,竟也不包括抨击封建遗毒、暴露社会黑暗的剧情;然而,将《三笑》与《王先生吃饭难》等影片与“非战”、“利敌”、“浪漫”、“腐化”或“反动”等内涵联系在一起进而予以取缔,实在不太能够服人。当然,这正能显现出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的“非常”之态。
    这种“非常”之态,同样体现在1943年后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的“禁映”和“修剪”策略之中。根据1944年4—7月的统计,在被检查的113部中国影片(包括战前和战时“孤岛”电影出品)中,被删剪者多达43部,接近40%,被禁映者亦有15部,理由均为不合战时需要。(20)被删剪的镜头中,除了“有伤风化”或“不利抗战”的场景,还有一些对国民党当局不利或引发不利联想的内容,如工人游行、农民抢粮、乱兵殴打难民、军人逼婚等,另外,镜头中如出现《觉悟》、《新青年》等杂志以及“要反抗”的对话等,都在删剪之列。而对外国影片,卓别林的《大独裁者》也被认为“有问题”而一度被搁置;即便是已经通过检查的苏联影片,也往往被各地当局寻找借口而禁映,如陕西汉中禁映《血肉换自由》,重庆市政府社会局先后停映《马门教授》、《金钥匙》等事件,都引起国内观众与“苏俄”方面的“惊诧”和“抗议”。(21)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的“非常”作为,既是战争背景下民族国家意志的必然选择,又是国民政府自建立以来电影传播制度的自然延伸。
    抗战胜利后的1945年9月4日,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派员接收上海的新闻、广播、出版、电影等文化事业。国民政府中央戏剧电影审查所也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10月16日,收复区电影审查开始实施。从抗战全面爆发起被迫中断的全国统一的电影检查制度,至此得以恢复。战后国民政府的电影检查,在制度设计、组织体系与检查标准等方面,仍然大体沿袭了战前与战时的若干法律、规定和条文,但在具体操作上显现出一些新的特点。(22)
    战后初期,国民政府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奉令裁撤,但隶属于国民政府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的国民政府中央戏剧电影审查所的电影检查工作仍在继续进行,并表示“检查标准应予修订”。1946年1月29日,国民政府中央戏剧电影审查1578月13日,中央电影检查处改隶于国民政府内政部。
    1947年5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向中央电影检查处发出对影片要“依法严格检查”的“训令”。10月,国民政府国防部新闻局又在其转呈行政院的报告中指出,为了“确免”共产党“操纵利用”,“破坏戡乱建国,煽动歪曲宣传”,应按照“总动员纲要第七条‘为维持安宁秩序,政府对于煽动叛乱之集会及宣传得加以限制’之规定”,“克日加强电影检查工作”。同时,内政部在给行政院的报告中,请求加强电影检查的组织结构,认为在政府加强“戡乱”的时候,电影检查处的人事“实有健全必要”。由此看来,国民政府对中央电影检查处在“戡乱总动员”与抑制共产党方面,还是寄予了较高的期待。
    1948年11月,立法院修正通过并公布了新的《电影检查法》。总的来看,新法取消了旧法禁止“违反三民主义”条,将禁止“有损中华民族之尊严”条改为禁止“损害中华民国利益或民族尊严”,将禁止“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条分为禁止“破坏公共秩序”和“妨害善良风俗”,保留了禁止“提倡迷信邪说”条。还将旧法中映演人应于放映前将准演执照“向当地教育主管机关呈验”,改为“向当地主管机关呈验”。除此之外,增加了“电影片因内容特殊或含有地方性者,得限制其映演地区”条、“电影片经检查认为有害儿童心理者,得限制未成年人观看”条,以及“领有准演执照之电影片,如因国内外情势变迁,而有发生第四条各款(即有关电影检查的四条标准——作者注)情形之可能者,得调回复检,重予核定”条。[1]423-428新的《电影检查法》强调了“中华民国”的利益及“主管机关”的权力,并在某些条例上考虑了地方因素,吸纳了国际惯例,使《电影检查法》更趋完善。但新法公 布实施之时,已离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日近,其施予全国电影的影响无疑是非常有限的。
    尽管如此,国民政府中央电影检查处的电影检查工作还是颇显成效。据报道,自1945年10月到1948年9月,经国民政府中央电影检查处检查的162部国产影片中,就有48部遭到“修剪”,(23)送检与“修剪”比例高达30%,远远超过战前的17.5%与战时的6.7%。从1946年5月至1948年9月,国民政府中央电影检查处检查影片3331部,其中,国片709部,外片2622部;禁映国片9部,外片20部;修剪国片164部,外片33部。(24)
    在被禁映的9部国产影片中,有2部违反《电影检查法》甲项(“有损中华民族尊严”),1部违反《电影检查法》乙项(“违反三民主义”),5部违反《电影检查法》丙项(“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事实上,这些影片被禁映的真正原因,往往主要并不是违反了上述“法律”条例。例如,国泰影业公司出品的《无名氏》被禁映,就是因为“对政府讽刺甚多”。[16]
    同样,在被修剪的164部国产影片中,除了部分涉及迷信神怪和道德风尚之外,大部分也是因为批评了国民政府,暴露了现实黑暗。例如,“孤岛”时期合众影片公司出品的《赛金花》,被剪去“人生除了金钱和恋爱还有什么意思呢?”的对白;华成影片公司出品的《秦良玉》,被剪去“我们都是中国人,应该团结一致去打鞑子,不该打自己人”的对白;战后大业、昆仑影业公司出品的《迎春曲》,也被剪去鲁迅像;香港大中华影业公司出品的《某夫人》和《欲望》,则被分别剪去“钞票多了,真的也变成假的”和“现在日本已经投降了,听说还在打仗,究竟跟谁打呀”的对白;特别是昆仑影业公司的《一江春水向东流》,更被要求剪去如下镜头:(1)张忠良到渝报道被斥;(2)张忠良与乞丐为伍;(3)职员迟到涂写玩牌;(4)张忠良涂写讽刺诗;(5)“前方吃紧后方紧吃”的对白;(6)庞浩公收金条、下机受欢迎演说等;(7)便衣密探捕人;而《希望在人间》,也是送检三次,并被大量删剪。即便是国民政府官方电影制片机构“中电”一厂出品的《还乡日记》,也被要求剪去“现在只有花旗票值钱”的对白;“中电”二厂出品的《衣锦荣归》,则被剪去“这是什么胜利”的对白与一首《胜利竟成灾》的插曲;《天堂春梦》被删剪8次,才得以勉强上映。
    颇有意味的是,国民政府中央电影检查处的检查工作,不仅遭到电影界民主进步力量的指责和批判,也无法获得国民党党务系统的理解和支持。早在1946年初,电影戏剧界阳翰笙、洪深、曹禺、宋之的、马彦祥等50多人,即发表《致政治协商会议各委员意见书》,要求“废除对话剧、电影、旧剧、新剧的一切审查制度”。(25)1948年1月,在上海《大公报》召开的“国产影片出路问题”座谈会上,阳翰笙、洪深、史东山、张骏祥、应云卫、金山、白杨、陶金等人,也对电影检查制度、外汇限制、美国电影侵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关于国产影片的出路问题,有人指出:“主要的困难是检查制度。我们二十年来在剪刀下生活,我们往往有好作品,怕通不过检查,自己先就忍心剪掉;有时一个电影,什么都好,故事好、主题好……一切都好,却只有一样不好,就是通不过检查官的剪刀。”(26)明确地抨击了国民政府的电影检查制度。另一方面,针对国民政府中央电影检查处的电影检查工作,在此之前的1947年3月,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也致函市政府称:“最近在本市公映之《八千里路云和月》及《无名氏》等影片虽经检查,然其中对本党及政府仍多讽刺之处,亟应力予矫正,庶政府威信得以维持,本党信仰得以维系不堕。恳请转函行政院,对本市今后之电影检查工作,准由本部及文化运动委员会派员参加,俾收事效。”[17]从“本党”信仰与“政府”威信的角度,国民党上海党部对电影检查工作表示诸多不满,并力图以此为由介入电影检查,强化“党义”与“国体”在电影生产与传播中的重要性。
    在战后短短的四年多时间里,在国共两党严峻而又残酷的内战形势下,国民党中央和地方党部与国民政府中央电影检查处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难以理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这一时期国民政府的电影政令与电影检查甚至无法获得执政者自我认同的直接后果。也就是说,直到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国民政府通过发布各种函件、训令、纲领和议案,以及成立电影指导委员会、电影检查机关并制定各种法律、章程、规则、条例、纲领和标准等,以期建立“中央电影事业”的“集中统制”,谋求“本党利用电影宣传”、“增进党的宣传效能”的目标,始终没有真正实现过。
    注释:
    ①有关北洋军阀时期中国电影传播状况,参见李道新《民族国家意识的延宕与缺席: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中国电影的传播制度及其空间拓展》(《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7-28页)一文。
    ②参见《全国宣传会议第三日》一文,刊于1929年6月6日南京《中央日报》。
    ③参见《市政府将组织上海电影审查会》,刊于1927年11月6日上海《申报》。
    ④参见《内政部颁布检查电影片规则》,刊于1928年9月6日《申报》。按:内政部电检行政由警政司办理。
    ⑤具体论述参照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⑥此表主要根据下列文献整理:(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95-397页;(2)中国教育电影协会编纂委员会编纂:《中国电影年鉴》,南京正中书局1934年版,“禁演国产影片一览表”第1-4页。
    ⑦参见中国教育电影协会编纂委员会编《中国电影年鉴》的“电影检查委员会准演国产影片一览”,南京正中书局1934年出版。
    ⑧《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致国民政府文官处》,1934年1月12日,台北“国史馆”藏档,档号0120.71-5050.06-01,第15 9卷。转引自汪朝光:《影艺的政治:一九三○年代中期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研究》,《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65页。以下仍有部分材料出自该文,不再一一注释。
    ⑨另外,中央剧本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为陈剑修,委员有杜庭修、孙德中、王平陵、黄英。
    ⑩参见程季华主编《中国电影发展史》(第一卷)第272页。刘平所著《戏剧魂——田汉评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页)依从上说。但在田汉所著《影事追怀录》(中国电影出版社1981年版)中,没有相关记述。在该书所收《〈黄金时代〉和瓦扬-古久列同志》一文中,田汉表示:“在艺华公司时代我的主要精力更多地集注在一些组织工作上,把编导业务反而相对地放松了。这样就没有能完成较为满意的电影作品。”
    (11)相关情况,亦可参见阳翰笙:《泥泞中的战斗——影事回忆录(节选)》,载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党史资料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编的《中国左翼电影运动》,由中国电影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860-869页。
    (12)本文中的个别论述与部分史料,亦参考严彦、熊学莉等著《陪都电影专史研究》,由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13)徐浩,毕业于莫斯科中山大学,时任国民党中央党部专员与党政考核委员会专员,国民党中央组织部视察室主任,滇缅铁路及中印公路特别党部主任委员。杜桐荪,毕业于法国帝城大学,时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国民党中央宣传部科长,1943年3月1日后继任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主任。
    (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以下出自该处的相关史料,不再一一注明。
    (15)参见老马《非常时期电影当局决意调整香港电检事宜》一文,刊于1938年9月7日上海《电影》(创刊号)。
    (16)参见苏怡《电影清洁运动的我见》一文,刊于1940年5月19日重庆《国民公报》。
    (17)参见蔡楚生《抗战后的民营电影,当前绝大的危机——并吁请电影当局和全国进步文化人的严重注意》一文,见1938年12月11、18、26日重庆《扫荡报》。
    (18)根据《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工作计划》(1941-1943)、《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电影检查工作报告》(1941-1943)等数据整理。原材料载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转引自严彦、熊学莉等著《陪都电影专史研究》,由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156-157页。
    (19)根据《伪宣传指导科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民国卅三年检查影片册》(重庆档案馆)与《行政院非常时期电影检查所编报的禁映影片一览表(1943)》(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等整理。
    (20)相关史料与论述,参考汪朝光《官营化·教育化·普及化:抗战时期后方电影的发展路径转向》,《江海学刊》2008年第1期,第153-160页。
    (21)亦可参见吴敏的《〈马门教授〉影片事件的始末》一文,见《新华日报》1939年8月16日。
    (22)相关史料和论述,主要参照:(1)汪朝光:《战后国民党政府的电影检查》,《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第113-118页;(2)程季华主编:《中国电影发展史》(第二卷),中国电影出版社1981年第2版。
    (23)相关内容见1948年10月15日《铁报》。
    (24)相关数据参考汪朝光《战后国民党政府的电影检查》,《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第113-118页。该文缺少1948年7月的数据,“删剪”部分的相关数据也不完全。
    (25)见《解放日报》1946年1月31日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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