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陈维云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在1995年保险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尤其是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是对2002年保险法的重大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利益的保护。
由《保险法》第17条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由《保险法》第17条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研究——兼论新《保险法》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明显高于一般交易关系中的卖方.对此,经济学上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提供更加有力的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
从“柠檬市场”理论来看,《保险法》第17条需要添加对说明义务的主体、客体以及具体内容的相关规定。.但仅通过《保险法》第17条的改动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现存的问题,在法条之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激励制度和监管体系,进而保障投保人对知情权,保障保险...
[周莫龙]——(2018-8-22)/已阅3235次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下面的内容: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这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它不仅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业尚不发达、社会公众对保险知识尚无普遍了解的现状,而且带有格式合同管制的性质。
"24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保险法第17条、22条对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及一次性告知提出了要求,保险人要依约履责,须立即在事故发生后赔偿。此外,保险法还规定,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及其雇员不向投保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是不说明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这也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和第30条分别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特定格式条款的无效及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来规制了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这三种规制方式,其各自的适用范围不同,应正确加以理解和适用。
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议《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陈维云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在1995年保险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尤其是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是对2002年保险法的重大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利益的保护。
由《保险法》第17条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由《保险法》第17条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研究——兼论新《保险法》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明显高于一般交易关系中的卖方.对此,经济学上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提供更加有力的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
从“柠檬市场”理论来看,《保险法》第17条需要添加对说明义务的主体、客体以及具体内容的相关规定。.但仅通过《保险法》第17条的改动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现存的问题,在法条之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激励制度和监管体系,进而保障投保人对知情权,保障保险...
[周莫龙]——(2018-8-22)/已阅3235次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下面的内容: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这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它不仅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业尚不发达、社会公众对保险知识尚无普遍了解的现状,而且带有格式合同管制的性质。
"24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保险法第17条、22条对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及一次性告知提出了要求,保险人要依约履责,须立即在事故发生后赔偿。此外,保险法还规定,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及其雇员不向投保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是不说明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这也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和第30条分别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特定格式条款的无效及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来规制了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这三种规制方式,其各自的适用范围不同,应正确加以理解和适用。
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