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理业务源于国际贸易之中,是银行(保理商)基于与债权人所签订的保理协议,为债权人以赊销方式货物或提供服务等信用销售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销售户账的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中的一项及以上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随着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
【摘要】:《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的解释将会决定保理合同的适用范围。该条列举了保理合同的四项服务内容,虽然在理论上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即构成保理,但在解释论上应该根据保理合同的性质进行限缩解释,提供资金融通或提供...
《民法典》第761条将保理合同的客体扩张到将来债权,值得肯定。尽管如此,《民法典》第761条针对将来债权仍面临解释论的问题。首先,尽管将来债权可以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但对将来债权让与的慷慨接受存在不利因素,可能影响法律的确定性。
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1.1.1论文的研究背景中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引入保理的概念,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国银行首先试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在1992年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与美国鹰狮保理公司签署了保理协议后,保理业务正式在我国拉开了历史的序幕。
《民法典》前后,学界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较多讨论。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以合同分则的形式加以规定,是合同编最显著的立法进展和制度增设,具有实质性推进我国民商事法治现代化进程等多重法律意义。
保理商受让票据的对价也体现在保理合同中,所以保理商基于保理合同取得票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模式实践中常有两种情况:其一,保理业务为暗保理,或者形式上为明保理但债务人出于商业考量,仍然向债权人交付票据。
本条要点有三:一是要求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禁止虚构应收账款,否则不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或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对于该情形下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效力的认定,基于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判断,首先,如应收账款是由债权人一方虚构,保理人与债务人均不明知的,则保理人对债权...
合同风险是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核心构成。.为了保证将来的债权能顺利实现,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采取“明确保理申请条件,谨慎选择交易客户”、“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交易识别能力”、“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适用保理业务类型...
基于保理业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普遍应用,《民法典》将保理合同新增为典型合同,并对保理合同的内容形式、交易方式、追索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适应了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保理纠纷有法可依。.保理是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
二、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对保理已有初步了解,现在就民法典草案中这数量不多却可贵的9条保理合同法律规定,逐条谈谈我的理解、疑惑。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
【摘要】:保理业务源于国际贸易之中,是银行(保理商)基于与债权人所签订的保理协议,为债权人以赊销方式货物或提供服务等信用销售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销售户账的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中的一项及以上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随着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
【摘要】:《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的解释将会决定保理合同的适用范围。该条列举了保理合同的四项服务内容,虽然在理论上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即构成保理,但在解释论上应该根据保理合同的性质进行限缩解释,提供资金融通或提供...
《民法典》第761条将保理合同的客体扩张到将来债权,值得肯定。尽管如此,《民法典》第761条针对将来债权仍面临解释论的问题。首先,尽管将来债权可以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但对将来债权让与的慷慨接受存在不利因素,可能影响法律的确定性。
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1.1.1论文的研究背景中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引入保理的概念,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国银行首先试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在1992年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与美国鹰狮保理公司签署了保理协议后,保理业务正式在我国拉开了历史的序幕。
《民法典》前后,学界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较多讨论。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以合同分则的形式加以规定,是合同编最显著的立法进展和制度增设,具有实质性推进我国民商事法治现代化进程等多重法律意义。
保理商受让票据的对价也体现在保理合同中,所以保理商基于保理合同取得票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模式实践中常有两种情况:其一,保理业务为暗保理,或者形式上为明保理但债务人出于商业考量,仍然向债权人交付票据。
本条要点有三:一是要求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禁止虚构应收账款,否则不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或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对于该情形下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效力的认定,基于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判断,首先,如应收账款是由债权人一方虚构,保理人与债务人均不明知的,则保理人对债权...
合同风险是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核心构成。.为了保证将来的债权能顺利实现,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采取“明确保理申请条件,谨慎选择交易客户”、“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交易识别能力”、“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适用保理业务类型...
基于保理业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普遍应用,《民法典》将保理合同新增为典型合同,并对保理合同的内容形式、交易方式、追索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适应了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保理纠纷有法可依。.保理是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
二、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对保理已有初步了解,现在就民法典草案中这数量不多却可贵的9条保理合同法律规定,逐条谈谈我的理解、疑惑。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