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哈特教授已经对法律哲学的文献做出了持久的贡献。.我怀疑,他讨论的问题将来是.否还能够完全再现他的分析力曾经所触及到的那种形式。.他的主张并不是简单地对边沁.、奥斯丁、格林和霍姆斯的简单重复。.这些人的...
[8]哈特:“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见于《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9]英文原著为:PunishmentandResponsibility(Oxford:ClarendonPress1968),中译本为《惩罚与责任》,王勇、张志铭、方蕾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经由分析哈特和奥斯丁的法律理论,我们又可把实证主义对这一问题的关照进一步分为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存在方式,即法律如何存在;(2)检验法律的标准,也就是说如何区分法律与非法律,其根据是什么;(3)法律的遵守问题,处于法律之下的人遵守...
从1967年“规则模式一”——德沃金对于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创见性批评——发表以来,不计其数的书籍和论文面世,它们要么针对德沃金的批评而为哈特辩护,要么拥护德沃金而反对哈特的支持…
面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困境,自然法学者提出了“道德上恶的法律不是法律”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的逻辑困难,但是却引发了“道德与法律到底有无必然联系”的论战。.这场论战的代表人物是H.L.A.哈特和富勒。.哈特坚持实证主义的立场排斥将法律...
参阅[英]H.L.A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2264实证主义法学的创立者和代表。
八、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哈特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功利与权利》(1979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
一直以来,法学实证主义似乎与自然法学派的一再之争至少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紧密纠缠,因此,两者就成为了关注之焦点,哈特此文的重点亦在于努力厘清两者间的内在关系。哈特所主张的这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者毫无联系,我们应看清楚哈特真正在反对的是什
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别离一H183;L183;A哈特翟小波译强世功校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应当在实际是之法和应该是之法间作出区分,该主张招致了许多批评。哈特教授在此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辩护。他认为,诚然,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其它局部应该受到批
法律实证主义、权威性行动理由、司法权、法律现代性、审议式民主、商谈原则、基本权利在“超越哈特与德沃金之争——走向一种规范性的法律实证主义”[1]一文中,我曾经细致地梳理了哈特与德沃金之争所涉及的相关法哲学问题和方问题。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哈特教授已经对法律哲学的文献做出了持久的贡献。.我怀疑,他讨论的问题将来是.否还能够完全再现他的分析力曾经所触及到的那种形式。.他的主张并不是简单地对边沁.、奥斯丁、格林和霍姆斯的简单重复。.这些人的...
[8]哈特:“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见于《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9]英文原著为:PunishmentandResponsibility(Oxford:ClarendonPress1968),中译本为《惩罚与责任》,王勇、张志铭、方蕾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经由分析哈特和奥斯丁的法律理论,我们又可把实证主义对这一问题的关照进一步分为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存在方式,即法律如何存在;(2)检验法律的标准,也就是说如何区分法律与非法律,其根据是什么;(3)法律的遵守问题,处于法律之下的人遵守...
从1967年“规则模式一”——德沃金对于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创见性批评——发表以来,不计其数的书籍和论文面世,它们要么针对德沃金的批评而为哈特辩护,要么拥护德沃金而反对哈特的支持…
面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困境,自然法学者提出了“道德上恶的法律不是法律”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的逻辑困难,但是却引发了“道德与法律到底有无必然联系”的论战。.这场论战的代表人物是H.L.A.哈特和富勒。.哈特坚持实证主义的立场排斥将法律...
参阅[英]H.L.A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2264实证主义法学的创立者和代表。
八、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哈特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功利与权利》(1979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
一直以来,法学实证主义似乎与自然法学派的一再之争至少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紧密纠缠,因此,两者就成为了关注之焦点,哈特此文的重点亦在于努力厘清两者间的内在关系。哈特所主张的这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者毫无联系,我们应看清楚哈特真正在反对的是什
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别离一H183;L183;A哈特翟小波译强世功校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应当在实际是之法和应该是之法间作出区分,该主张招致了许多批评。哈特教授在此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辩护。他认为,诚然,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其它局部应该受到批
法律实证主义、权威性行动理由、司法权、法律现代性、审议式民主、商谈原则、基本权利在“超越哈特与德沃金之争——走向一种规范性的法律实证主义”[1]一文中,我曾经细致地梳理了哈特与德沃金之争所涉及的相关法哲学问题和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