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姚耀宗.【摘要】:《民法总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了决议的成立和不成立,因此,从立法上来讲,我国民法总则将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但在理论上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仍然存在争议,其主要观点...
该股东会决议前,王女士持有2%的股份,王女士参不参加该次会议,不影响该次决议的效力。因为参加该次会议股东的表决权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二,该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故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以下简称公司决议)的效力问题,一直为公司法上的重大问题。其涉及到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外部主体的合法利益,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效力发布时间:2012-10-2620:24:36《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召开股东会,通过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第二,不召开股东会,股东以书面形式对所议事项表示同意,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常见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及风险分析.在很多的公司案件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人员行使决策权的方式是依法依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除外),对于该种决策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是公司经营决策审查以及...
决议外部效力规则的立法规范表述为:法律规定股东大会议决的,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实施的外部法律行为对公司不生效力。相对人主张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相对人证明与其实…
公司决议是公司意志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公司决议的形成需最终由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在决议上签名予以认可。而在个别表决权人为了获得足够的表决权数而有意仿冒签名的情况下又该怎样认定决议的效力呢?
在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进行判断时,既要维护程序正义,又要保障商事效率,维护公司自身法律关系稳定,以股东会的召开流程为线索,形成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定路径。在会议召集阶段:(1)若公司未召集会议即作出决议,包含股东会会议根本未召集而伪造股东会决议、召集
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是瑕疵决议中重要的一项效力制度,对于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的认定,应从其性质与认定依据加以分析,即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不宜判定为绝对无效,而应将其判定为可撤销,会议召集和决议表决上的瑕疵都是决议可以被撤销的缘由。
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主体问题探讨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决议出现无效和可撤销情形时的诉讼制度,针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股东提起的股东会无效和可撤销诉讼进行了制度建立。下面,我们简要探讨一下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诉讼所涉及到的主体...
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姚耀宗.【摘要】:《民法总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了决议的成立和不成立,因此,从立法上来讲,我国民法总则将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但在理论上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仍然存在争议,其主要观点...
该股东会决议前,王女士持有2%的股份,王女士参不参加该次会议,不影响该次决议的效力。因为参加该次会议股东的表决权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二,该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故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以下简称公司决议)的效力问题,一直为公司法上的重大问题。其涉及到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外部主体的合法利益,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效力发布时间:2012-10-2620:24:36《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召开股东会,通过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第二,不召开股东会,股东以书面形式对所议事项表示同意,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常见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及风险分析.在很多的公司案件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人员行使决策权的方式是依法依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除外),对于该种决策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是公司经营决策审查以及...
决议外部效力规则的立法规范表述为:法律规定股东大会议决的,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实施的外部法律行为对公司不生效力。相对人主张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相对人证明与其实…
公司决议是公司意志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公司决议的形成需最终由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在决议上签名予以认可。而在个别表决权人为了获得足够的表决权数而有意仿冒签名的情况下又该怎样认定决议的效力呢?
在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进行判断时,既要维护程序正义,又要保障商事效率,维护公司自身法律关系稳定,以股东会的召开流程为线索,形成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定路径。在会议召集阶段:(1)若公司未召集会议即作出决议,包含股东会会议根本未召集而伪造股东会决议、召集
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是瑕疵决议中重要的一项效力制度,对于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的认定,应从其性质与认定依据加以分析,即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不宜判定为绝对无效,而应将其判定为可撤销,会议召集和决议表决上的瑕疵都是决议可以被撤销的缘由。
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主体问题探讨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决议出现无效和可撤销情形时的诉讼制度,针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股东提起的股东会无效和可撤销诉讼进行了制度建立。下面,我们简要探讨一下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诉讼所涉及到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