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即公司决议产生时实体或者程序上要件的欠缺。在比较法上,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二分法”与“三分法”。“二分法”即将效力瑕疵分为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三分法”则加入了决议不成立。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研究公司是市场经济中从事市场交易的商主体,是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想要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靠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公司决议是其处理公司事务的具体依据,公司决议瑕疵必然影响公司处理公司事务的效率。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是指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内容及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时有关主体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以及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原标题:道可特研究|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及对外部效力的影响(上篇).「道可特法视界第1428篇原创文章」.前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以下简称“公司决议”)的效力问题,涉及到公司自身、股东、董监高、公司债权人等主体的利益,一直为公司法上...
(以上参见冯文鹏:《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制度研究》,河北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裁判规则实务要点一:决议有效之诉系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的类型之一。案件:北川金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与王某玲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8)川民申511号〕
常见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及风险分析.在很多的公司案件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人员行使决策权的方式是依法依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除外),对于该种决策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是公司经营决策审查以及公司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内容,本文结合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操作情况和风险类型,按照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
随着市场经济活跃,公司治理不断创新,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纠纷越发多见,但司法实践标准不一。.股东会决议作为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工具,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具有私法性、目的性和设权性,是法律行为。.但股东会决议具有团体性、商事性和程序性的特点,其行为主体、意思形成机制及效力范围、价值取向等均具有不同于合同行为和共同行为的特点,是特殊...
根据解释四,公司决议瑕疵案件按照瑕疵严重程度从轻到重依次为:决议可撤销、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我们知道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是一种价值判断,其前提是决议要成立;而决议成立与否是一种事实判断,所以决议成立并不一定生效(一般来讲成立即生效)。.公司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决议无效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决议是公司意志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公司决议的形成需最终由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在决议上签名予以认可。而在个别表决权人为了获得足够的表决权数而有意仿冒签名的情况下又该怎样认定决议的效力呢?
本案的争点是公司的决议程序瑕疵是否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规定的轻微瑕疵,从而产生对股东瑕疵决议撤销权的对抗效力。.首先,本案中...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即公司决议产生时实体或者程序上要件的欠缺。在比较法上,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二分法”与“三分法”。“二分法”即将效力瑕疵分为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三分法”则加入了决议不成立。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研究公司是市场经济中从事市场交易的商主体,是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想要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靠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公司决议是其处理公司事务的具体依据,公司决议瑕疵必然影响公司处理公司事务的效率。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是指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内容及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时有关主体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以及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原标题:道可特研究|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及对外部效力的影响(上篇).「道可特法视界第1428篇原创文章」.前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以下简称“公司决议”)的效力问题,涉及到公司自身、股东、董监高、公司债权人等主体的利益,一直为公司法上...
(以上参见冯文鹏:《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制度研究》,河北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裁判规则实务要点一:决议有效之诉系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的类型之一。案件:北川金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与王某玲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8)川民申511号〕
常见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及风险分析.在很多的公司案件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人员行使决策权的方式是依法依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除外),对于该种决策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是公司经营决策审查以及公司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内容,本文结合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操作情况和风险类型,按照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
随着市场经济活跃,公司治理不断创新,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纠纷越发多见,但司法实践标准不一。.股东会决议作为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工具,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具有私法性、目的性和设权性,是法律行为。.但股东会决议具有团体性、商事性和程序性的特点,其行为主体、意思形成机制及效力范围、价值取向等均具有不同于合同行为和共同行为的特点,是特殊...
根据解释四,公司决议瑕疵案件按照瑕疵严重程度从轻到重依次为:决议可撤销、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我们知道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是一种价值判断,其前提是决议要成立;而决议成立与否是一种事实判断,所以决议成立并不一定生效(一般来讲成立即生效)。.公司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决议无效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决议是公司意志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公司决议的形成需最终由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在决议上签名予以认可。而在个别表决权人为了获得足够的表决权数而有意仿冒签名的情况下又该怎样认定决议的效力呢?
本案的争点是公司的决议程序瑕疵是否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规定的轻微瑕疵,从而产生对股东瑕疵决议撤销权的对抗效力。.首先,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