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列置问题有诉讼法和公司法的双重法理,而决议的团体法性质,又使得以个人法为原型的传统民法理论和以平等两造的交易法为原型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在实务问题的解释力上捉襟见肘,需要公司法学界与诉讼法学界的共同努力,来为...
《公司法》第22条明确规定,股东诉请撤销公司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与延长。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有,小股东可能不知道相关公司决议,待小股东得知公司决议时,已经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间。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即公司决议产生时实体或者程序上要件的欠缺。在比较法上,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二分法”与“三分法”。“二分法”即将效力瑕疵分为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三分法”则加入了决议不成立。
公司经营中,常有部分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进行违规决议的事件发生,对其他股东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甚至是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保障受损股东利益,法律规定了股东会决议可以被判决撤销、被确认无效、以及被确认不成立。那么这…
我国《公司法》就公司决议瑕疵采用“二分法”处理方式:内容违法决议无效,内容违反章程可以撤销。《公司法》第22条对公司决议的程序性瑕疵一视同仁,并未根据瑕疵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区分,适用不同的评价后果。
本案决议不属于可撤销决议情形,可撤销决议的前提条件是决议成立,股东会决议要成立需要该股东会满足多方成立要件,会议最终形成公司意志。当股东会会议程序瑕疵导致决议合法性构成要件不足,则未形成公司的意志;如未“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则该...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实证分析-自从2005年《公司法》引入了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以来,法院受理的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数量可谓是逐年剧增,并且呈翻倍增长的态势。而现有文献对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研究主要采取从理论到理论的进...
公司决议行为的瑕疵主要包括不成立、可撤销、无效等三种类型,司法实务中还存在公司决议行为的约定未生效情形。应该区分公司决议行为的不成立和可撤销、公司决议行为与表决权人表决行为的效力瑕疵、公司内部决议行为和外部合同行为的效力瑕疵。
论文提要:公司的自治应注意自由限度与权利边界,形成并作出公司决议是公司自治的具体表现形式,对公司决议效力进行司法直接认定涉及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之间的矛盾及调和问题。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列置问题有诉讼法和公司法的双重法理,而决议的团体法性质,又使得以个人法为原型的传统民法理论和以平等两造的交易法为原型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在实务问题的解释力上捉襟见肘,需要公司法学界与诉讼法学界的共同努力,来为...
《公司法》第22条明确规定,股东诉请撤销公司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与延长。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有,小股东可能不知道相关公司决议,待小股东得知公司决议时,已经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间。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即公司决议产生时实体或者程序上要件的欠缺。在比较法上,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二分法”与“三分法”。“二分法”即将效力瑕疵分为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三分法”则加入了决议不成立。
公司经营中,常有部分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进行违规决议的事件发生,对其他股东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甚至是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保障受损股东利益,法律规定了股东会决议可以被判决撤销、被确认无效、以及被确认不成立。那么这…
我国《公司法》就公司决议瑕疵采用“二分法”处理方式:内容违法决议无效,内容违反章程可以撤销。《公司法》第22条对公司决议的程序性瑕疵一视同仁,并未根据瑕疵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区分,适用不同的评价后果。
本案决议不属于可撤销决议情形,可撤销决议的前提条件是决议成立,股东会决议要成立需要该股东会满足多方成立要件,会议最终形成公司意志。当股东会会议程序瑕疵导致决议合法性构成要件不足,则未形成公司的意志;如未“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则该...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实证分析-自从2005年《公司法》引入了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以来,法院受理的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数量可谓是逐年剧增,并且呈翻倍增长的态势。而现有文献对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研究主要采取从理论到理论的进...
公司决议行为的瑕疵主要包括不成立、可撤销、无效等三种类型,司法实务中还存在公司决议行为的约定未生效情形。应该区分公司决议行为的不成立和可撤销、公司决议行为与表决权人表决行为的效力瑕疵、公司内部决议行为和外部合同行为的效力瑕疵。
论文提要:公司的自治应注意自由限度与权利边界,形成并作出公司决议是公司自治的具体表现形式,对公司决议效力进行司法直接认定涉及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之间的矛盾及调和问题。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