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
知乎干货文章推荐:在家使用中国知网免费下载论文的方法如何快速写好一篇毕业论文?论文查重如何做到查重率6%以下?[1]李同彬.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适用研究[D].上海师范大…
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111香港与内地公司法对股东利益保护和对董事之诉的比较研究[J法学家,1999上市公司董事性的界定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美国、香港与对比分析[J法律出版社,2001112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机制的缺陷及其
因此,《公司法》尊重企业章程,视公司章程为各个公司的根本行为准则,希望公司章程更加细化,对各个权力机构和个人进行细致的职位职能职责区分,厘清权力边界,通过充分授权与分权,形成科学决策的制衡…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公司法第50条、第11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经理,并列举了经理的8项职权,但这种立法在国际公司立法中是很少见的。由于经理职权法定化,经理的职权董事会不能行使,不可避免地造成董事会职权空心化,从而造成经理阶层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享有比董事会更具体、更广泛的权力。
我所律师范丰盛论文,入选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文集。浅析账簿缺失的破产案件中的股东追责制度【摘要】对账簿缺失的案件中的股东进行追责时,《九民纪要》第118条纠正了过往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和《批复》第3款的不恰当适用,但在保护了不参与企业经营的小股东、维护股东...
总经理对于副总、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只有提名权,而没有任免权。因此,总经理的权力大小还受其他高管权力边界的影响。由于总经理权力很大,这是一种制衡的手段。更多请参考公司法第44-50章:
《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司法》有关担保规定的条款即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未经“决议”对外担保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从而有关担保(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均为无效。
作者简介: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要: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理基础源于公司营利性、股权资本、剩余索取权和人民主权思想。重新认识并坚持发展股东中心主义有助于建设股东友好型社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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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法》尊重企业章程,视公司章程为各个公司的根本行为准则,希望公司章程更加细化,对各个权力机构和个人进行细致的职位职能职责区分,厘清权力边界,通过充分授权与分权,形成科学决策的制衡…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公司法第50条、第11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经理,并列举了经理的8项职权,但这种立法在国际公司立法中是很少见的。由于经理职权法定化,经理的职权董事会不能行使,不可避免地造成董事会职权空心化,从而造成经理阶层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享有比董事会更具体、更广泛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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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司法》有关担保规定的条款即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未经“决议”对外担保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从而有关担保(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均为无效。
作者简介: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要: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理基础源于公司营利性、股权资本、剩余索取权和人民主权思想。重新认识并坚持发展股东中心主义有助于建设股东友好型社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