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债清偿的另一要件是,清偿必须是不当的;换言之,清偿人在向受领人清偿债务时,实际上并不负有该项债务。2.非债清偿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非债清偿案件中的当事人比较容易确定:清偿人即为原告,受领人是被告。
【论文】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_专业资料。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浅析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14人阅读1页0.50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由于其能够降低股东投资风险,鼓励投资,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素。但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上却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对于因为公司侵权行为被动成为公司债权人的非自愿债权人,由于他们对公司侵权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和非自主性,如果任由...
(1)目的自始欠缺。在我国民法上主要指狭义的非债清偿,具体包括清偿已偿之债;A物,误交B物;误偿他人之债等,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属此类(第192条)。(2)目的不达。目的不达是指附停止条件的债务,预期条件成就才履行,后条件并未
姜源;;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性质认定与清偿规则——以200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为分析样本[A];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C];2018年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该法典第五百六十条首次将多债务情形下清偿抵充顺序指定权赋予了债务人,即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
摘要:我国民法不承认债之更改,并且债之变更不区分要素与非要素。这样做并不具有合理性。债之变更应限定于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并为债之非要素的变化;而债之更改需要改造,并仅限于债之要素的约定变更。关键字:债的更改;债的变更;债的要素
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第110-111页中,就清偿顺序却又有另外一番解读,其中载道“自《批复》确定了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金钱债务与迟…
盖本款(我国地区‘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系为保护善意之债务人而设,并非保护非债权人之准占有人,故如债务人主张其向债权准占有人为清偿系属非债清偿,因而请求债权之准占有人返还之受领给付,当无否定之理由。”同前注[7],孙森焱书,第850页。
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
非债清偿的另一要件是,清偿必须是不当的;换言之,清偿人在向受领人清偿债务时,实际上并不负有该项债务。2.非债清偿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非债清偿案件中的当事人比较容易确定:清偿人即为原告,受领人是被告。
【论文】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_专业资料。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浅析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14人阅读1页0.50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由于其能够降低股东投资风险,鼓励投资,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素。但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上却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对于因为公司侵权行为被动成为公司债权人的非自愿债权人,由于他们对公司侵权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和非自主性,如果任由...
(1)目的自始欠缺。在我国民法上主要指狭义的非债清偿,具体包括清偿已偿之债;A物,误交B物;误偿他人之债等,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属此类(第192条)。(2)目的不达。目的不达是指附停止条件的债务,预期条件成就才履行,后条件并未
姜源;;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性质认定与清偿规则——以200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为分析样本[A];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C];2018年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该法典第五百六十条首次将多债务情形下清偿抵充顺序指定权赋予了债务人,即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
摘要:我国民法不承认债之更改,并且债之变更不区分要素与非要素。这样做并不具有合理性。债之变更应限定于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并为债之非要素的变化;而债之更改需要改造,并仅限于债之要素的约定变更。关键字:债的更改;债的变更;债的要素
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第110-111页中,就清偿顺序却又有另外一番解读,其中载道“自《批复》确定了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金钱债务与迟…
盖本款(我国地区‘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系为保护善意之债务人而设,并非保护非债权人之准占有人,故如债务人主张其向债权准占有人为清偿系属非债清偿,因而请求债权之准占有人返还之受领给付,当无否定之理由。”同前注[7],孙森焱书,第850页。
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