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行为中的基本要素就是意思自治,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其目的主旨也是使得当事人在立法者所规划出的自治范围内完成意思的统一和自治。法律从逻辑上明确了法律行为得以生效的必要条件,即凡是符合要件的即为有效,凡是不符合或者不全部符合生效必要条件的行为均为无效。
浅谈无效民事行为的论文.doc,浅谈无效民事行为的论文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民事行为因另一民事行为之无效而当然无效,学理上认为该民事行为以另一民事行为为原因,称有因行为;反之,如果一民事行为不因其他民事行为之无效而当然无效,学理上认为该民事行为不以其他民事行为为原因,称无因行为。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6页.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依国内之通说,无效民事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间的分野在于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
摘要:无效的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自始至终不产生效力,在救济法上当事人可随时在任何相关的程序中主张其无效。无效是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权衡后的结果,难以从法规范的逻辑演绎中得出判断。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立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判断标准,符合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功能需要,其实质是...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规则应修正为善意排除规则,以解决第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权可撤销性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问题。.本文选编于武腾:《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作者简介】武...
大学毕业论文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
法律规避相对有效论又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规避内国法当然无效,但对规避外国法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当事人规避外国法中某些正当的、合理的规定,规避行为无效;反之,如果规避外国法中,,,
这是中国民商法律网的第76篇文章本文选编自《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的体系地位与规范构造》,载《法学》2018年第7期。作者简介:朱广新,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全文共28…
法律行为的理论首创于德国。不存在的法律行为区别于当然无效的法律行为之处在于:缺乏法律行为的各项因素,因此,这些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为概念,指称那些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创立的法律状态。
摘要:法律行为中的基本要素就是意思自治,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其目的主旨也是使得当事人在立法者所规划出的自治范围内完成意思的统一和自治。法律从逻辑上明确了法律行为得以生效的必要条件,即凡是符合要件的即为有效,凡是不符合或者不全部符合生效必要条件的行为均为无效。
浅谈无效民事行为的论文.doc,浅谈无效民事行为的论文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民事行为因另一民事行为之无效而当然无效,学理上认为该民事行为以另一民事行为为原因,称有因行为;反之,如果一民事行为不因其他民事行为之无效而当然无效,学理上认为该民事行为不以其他民事行为为原因,称无因行为。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6页.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依国内之通说,无效民事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间的分野在于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
摘要:无效的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自始至终不产生效力,在救济法上当事人可随时在任何相关的程序中主张其无效。无效是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权衡后的结果,难以从法规范的逻辑演绎中得出判断。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立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判断标准,符合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功能需要,其实质是...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规则应修正为善意排除规则,以解决第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权可撤销性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问题。.本文选编于武腾:《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作者简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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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相对有效论又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规避内国法当然无效,但对规避外国法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当事人规避外国法中某些正当的、合理的规定,规避行为无效;反之,如果规避外国法中,,,
这是中国民商法律网的第76篇文章本文选编自《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的体系地位与规范构造》,载《法学》2018年第7期。作者简介:朱广新,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全文共28…
法律行为的理论首创于德国。不存在的法律行为区别于当然无效的法律行为之处在于:缺乏法律行为的各项因素,因此,这些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为概念,指称那些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创立的法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