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高圣平【学科分类】民法分则【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摘要】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在学理上并无期间制度之适用,但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担保物权行使又存在影响。
存续说认为,即使逾诉讼时效,但抵押权仍应存续而没有消灭。其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下称释义)针对202条“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同时竞合毕业论文.doc,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同时竞合目录内容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words1一、典型担保物权的竞合及成立要件2(一)典型担保物权的概念2(二)典型担保物权的特征2(三)典型担保物权的...
论土地抵押权论文摘要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1、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它项权利双重性质;2、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3、土地抵押附属于土地使用权...
但抵押权人信达公司2007诉二乡园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超过了法定的抵押期间,已导致抵押权消灭。虽然信达公司2005日曾向二乡园公司主张履行担保责任,但担保抵押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四、抵押权未在存续期间行使的法律责任(一)案例分析基本案情:1992年4月25日,借款方小黄与贷款方建设银行宝安支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方向借款方贷款人民币1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2年4月25日至1993年4月24日。担保人大...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采纳了这一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浅分析浮动抵押.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浮动抵押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固定抵押与法系抵押权的概念相似,包括德国法上的财团抵押。.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放宽了这一限制,于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权威出处: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物权法》第202条之规范模式研究《物权法》第202条是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之规定,其规范内容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本条的理解与修订,一直以来存在...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高圣平【学科分类】民法分则【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摘要】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在学理上并无期间制度之适用,但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担保物权行使又存在影响。
存续说认为,即使逾诉讼时效,但抵押权仍应存续而没有消灭。其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下称释义)针对202条“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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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抵押权论文摘要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1、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它项权利双重性质;2、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3、土地抵押附属于土地使用权...
但抵押权人信达公司2007诉二乡园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超过了法定的抵押期间,已导致抵押权消灭。虽然信达公司2005日曾向二乡园公司主张履行担保责任,但担保抵押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四、抵押权未在存续期间行使的法律责任(一)案例分析基本案情:1992年4月25日,借款方小黄与贷款方建设银行宝安支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方向借款方贷款人民币1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2年4月25日至1993年4月24日。担保人大...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采纳了这一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浅分析浮动抵押.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浮动抵押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固定抵押与法系抵押权的概念相似,包括德国法上的财团抵押。.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放宽了这一限制,于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权威出处: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物权法》第202条之规范模式研究《物权法》第202条是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之规定,其规范内容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本条的理解与修订,一直以来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