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司法实例。3.1.1网约车平台在保险公司拒赔情况下对司机不利。2015年8月15日,陆汉华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上的“顺风车”叫的鄂AXXXXX号车辆,协商以10元的价格从群星城到仁和路,在仁和路地铁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
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遇害事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争论,这是一起恶性的蔑视生命的事件。滴滴出行平台因其可观的市场占有率,事件之下的滴滴平台究竟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更是万千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毕竟出行安全是影响民众生活幸福的重要因素。
中国期刊网,期刊,杂志,读者服务,电子杂志,论文,文库,期刊网,电子刊[导读]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法律并不会自动调整社会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生活方式改变所带来的变化。以滴滴打车的兴起以及滴滴平台的问题为例,来阐述法律滞后性的表现以及对法律滞后性的思考。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旨在分析研究引发一系列非法活动的原因的前提下,立足于确定“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从多角度分析“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对现有制度提出立法完善建议,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服务平台应负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结合不同情况加以分析。如果平台承担第一责任,然后平台是否可以对司机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是多少应当分情况讨论[9]。第一种情况,乘客的损失应当由网约车平台…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旨在分析研究引发一系列非法活动的原因的前提下,立足于确定“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从多角度分析“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对现有制度提出立法完善建议,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服务平台应负的法律责任。
滴滴公司平台的责任需要根据车辆和行车的属性才确定,刘某当时使用的软件是"滴滴出行"内的"滴滴顺风车"。据资料了解,因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四种,根据滴滴经营模式的不同,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会区别对待,①滴滴出租车:乘客乘…
滴滴与司机的关系是滴滴发单,滴滴司机接单,滴滴并不对司机的出勤进行管理,滴滴司机是完全自由的,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这与一般的就业有比较大的区别。所以,我不认为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会对目前普遍的劳动关系形成障碍。
摘要:滴滴出行是基于“互联网+”模式,在共享经济背景下的一次创新,作为一种新生经济业态,企业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基于企业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分析,发现滴滴出行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
滴滴公司只提供一个平台,向滴滴司机收取了介绍乘客的服务费,但本质平台和司机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具有从属性。2、司机和平台约定的协议内容也不否符合劳动合同要求。
3.1司法实例。3.1.1网约车平台在保险公司拒赔情况下对司机不利。2015年8月15日,陆汉华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上的“顺风车”叫的鄂AXXXXX号车辆,协商以10元的价格从群星城到仁和路,在仁和路地铁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
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遇害事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争论,这是一起恶性的蔑视生命的事件。滴滴出行平台因其可观的市场占有率,事件之下的滴滴平台究竟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更是万千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毕竟出行安全是影响民众生活幸福的重要因素。
中国期刊网,期刊,杂志,读者服务,电子杂志,论文,文库,期刊网,电子刊[导读]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法律并不会自动调整社会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生活方式改变所带来的变化。以滴滴打车的兴起以及滴滴平台的问题为例,来阐述法律滞后性的表现以及对法律滞后性的思考。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旨在分析研究引发一系列非法活动的原因的前提下,立足于确定“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从多角度分析“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对现有制度提出立法完善建议,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服务平台应负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结合不同情况加以分析。如果平台承担第一责任,然后平台是否可以对司机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是多少应当分情况讨论[9]。第一种情况,乘客的损失应当由网约车平台…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旨在分析研究引发一系列非法活动的原因的前提下,立足于确定“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从多角度分析“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对现有制度提出立法完善建议,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服务平台应负的法律责任。
滴滴公司平台的责任需要根据车辆和行车的属性才确定,刘某当时使用的软件是"滴滴出行"内的"滴滴顺风车"。据资料了解,因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四种,根据滴滴经营模式的不同,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会区别对待,①滴滴出租车:乘客乘…
滴滴与司机的关系是滴滴发单,滴滴司机接单,滴滴并不对司机的出勤进行管理,滴滴司机是完全自由的,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这与一般的就业有比较大的区别。所以,我不认为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会对目前普遍的劳动关系形成障碍。
摘要:滴滴出行是基于“互联网+”模式,在共享经济背景下的一次创新,作为一种新生经济业态,企业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基于企业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分析,发现滴滴出行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
滴滴公司只提供一个平台,向滴滴司机收取了介绍乘客的服务费,但本质平台和司机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具有从属性。2、司机和平台约定的协议内容也不否符合劳动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