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疑难问题再研究——以“许霆案”为视角等客观事实均表明其行为属于故意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获得了巨额的财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后果甚为严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如邓焕青先生在其博客中写道:“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
【摘要】:盗窃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的疑难犯罪,我国在理论上已经积累了许多研究成果。但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盗窃罪都存在着不少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就是其中之一。“许霆案”这个引发了法律界激烈争论的典型案件将我们的视线再一次拉向了盗窃...
论文生活休闲外语心理学全部建筑频道建筑文本施组方案交底用户中心充值...霆的行为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在银行当时不知晓的情况下恶意取款,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在许霆案的审理中,还存在许霆是否属于盗窃金融...
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由于种种原因,法学界对家喻户晓的许霆案的行为性质存在激烈争议。本文首先就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予以论证;其次对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诈罪、信用卡诈罪的观点展开讨论;最后对许霆无罪的看法进行...
摘要:关于主张许霆的行为无罪的诸种观点以及构成侵占罪,诈罪,信用卡诈罪的见解均值得商榷.在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许霆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而属普通盗窃.许霆案一审原审判处无期徒刑显属过重,而重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又显属...
对比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两条规定呢?刑法针对盗窃罪采取的是简明罪状的形式,这时刑法已经推定普通的人都能理解什么是“盗窃”,就如杀人罪一样,推定大家都明白“杀人”是什么意思,不需要特别的描述。
三、认为许霆案符合盗窃犯罪观点的三要素、四要素分析(一)按照三要素分析认定盗窃的观点。按照三要素的构成要件分析来看,犯罪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首先,该当性方面要求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许霆案的二审乃迫于民众和媒体压力,由盗窃金融机构罪改为普通盗窃罪,由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遂以平息轩然大波,但一波已息一波又起,广东许霆案导致了云南“许霆案”(何鹏案)的改判,这标志着当代中国司法——法律行为类型化的类推机制,也
从我国第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质的,何鹏信用卡诈罪的三抓两放开始,在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信用卡诈罪的定性问题,就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而且从来没有休止过。主要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两种观点。认为何鹏、许霆无罪的观点中,有不当得利说、无效交易说、银行
“许霆案”的焦点ATM取款机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本案定性为盗窃,而不是诈抑或信用卡诈,源自“机器是不可以被的”这一论断,理论上的通说和判例将这种情形解释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疑难问题再研究——以“许霆案”为视角等客观事实均表明其行为属于故意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获得了巨额的财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后果甚为严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如邓焕青先生在其博客中写道:“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
【摘要】:盗窃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的疑难犯罪,我国在理论上已经积累了许多研究成果。但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盗窃罪都存在着不少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就是其中之一。“许霆案”这个引发了法律界激烈争论的典型案件将我们的视线再一次拉向了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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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主张许霆的行为无罪的诸种观点以及构成侵占罪,诈罪,信用卡诈罪的见解均值得商榷.在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许霆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而属普通盗窃.许霆案一审原审判处无期徒刑显属过重,而重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又显属...
对比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两条规定呢?刑法针对盗窃罪采取的是简明罪状的形式,这时刑法已经推定普通的人都能理解什么是“盗窃”,就如杀人罪一样,推定大家都明白“杀人”是什么意思,不需要特别的描述。
三、认为许霆案符合盗窃犯罪观点的三要素、四要素分析(一)按照三要素分析认定盗窃的观点。按照三要素的构成要件分析来看,犯罪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首先,该当性方面要求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许霆案的二审乃迫于民众和媒体压力,由盗窃金融机构罪改为普通盗窃罪,由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遂以平息轩然大波,但一波已息一波又起,广东许霆案导致了云南“许霆案”(何鹏案)的改判,这标志着当代中国司法——法律行为类型化的类推机制,也
从我国第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质的,何鹏信用卡诈罪的三抓两放开始,在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信用卡诈罪的定性问题,就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而且从来没有休止过。主要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两种观点。认为何鹏、许霆无罪的观点中,有不当得利说、无效交易说、银行
“许霆案”的焦点ATM取款机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本案定性为盗窃,而不是诈抑或信用卡诈,源自“机器是不可以被的”这一论断,理论上的通说和判例将这种情形解释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