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笔记01】民法典担保从属性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度论文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刊载于《法学》2020年7月刊。阅读时间:2020年7月下旬,记录如下:一、主债权的特定化与担保发生的从属性1.…
本文以担保物权从属性为出发点依次阐述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点,首先解析担保物权的概念及从属性的本质;第二点,在理论上以从属性的理论延伸来探讨担保物权的化趋势。.第三点,由理论回到实践,阐述担保物权性在实务中的功能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对与...
一种是在从属性之下使用,系指与保证债权或担保物权相对而称的被担保的债权,例如,《民法典》第388条、第682条所称主债权,在内容上包括主债权(即原本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务)。3、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若主债务部分
民法典:担保物权从属性的法条解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期法条解读为担保物权...
作为抗辩从属性的例外,德国法中债权罹于时效产生的抗辩权一律不及于担保物权(《德国民法典》第216、902条)。德国债法改革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区分从属性担保物权和非从属性担保物权,让诉讼时效抗辩权仅及于从属性担保物权。
比如,将担保的共同特征归结为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性17,或者附随性、补充性和相对性等法律属性18.崔建远教授基于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上典型担保之类型,归纳出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债权切实实现性三项特性,并进一步通过此三项标准
担保物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经济学考察,担保物权,从属性,集合物,最高额抵押权。本文从通过制度创制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这一基本命题出发,运用法律经济学理论和...
而在物权领域,虽然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等担保物权制度也属于对担保从属性的突破,存在一定的性,但鉴于其与担保的制度缘起、运行皆存在较大差异,以更具抽象性的“性担保”统领更为合适,而不宜归入担保之范畴。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高圣平【学科分类】民法分则【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摘要】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在学理上并无期间制度之适用,但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担保物权行使又存在影响。
【论文笔记01】民法典担保从属性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度论文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刊载于《法学》2020年7月刊。阅读时间:2020年7月下旬,记录如下:一、主债权的特定化与担保发生的从属性1.…
本文以担保物权从属性为出发点依次阐述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点,首先解析担保物权的概念及从属性的本质;第二点,在理论上以从属性的理论延伸来探讨担保物权的化趋势。.第三点,由理论回到实践,阐述担保物权性在实务中的功能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对与...
一种是在从属性之下使用,系指与保证债权或担保物权相对而称的被担保的债权,例如,《民法典》第388条、第682条所称主债权,在内容上包括主债权(即原本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务)。3、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若主债务部分
民法典:担保物权从属性的法条解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期法条解读为担保物权...
作为抗辩从属性的例外,德国法中债权罹于时效产生的抗辩权一律不及于担保物权(《德国民法典》第216、902条)。德国债法改革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区分从属性担保物权和非从属性担保物权,让诉讼时效抗辩权仅及于从属性担保物权。
比如,将担保的共同特征归结为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性17,或者附随性、补充性和相对性等法律属性18.崔建远教授基于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上典型担保之类型,归纳出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债权切实实现性三项特性,并进一步通过此三项标准
担保物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经济学考察,担保物权,从属性,集合物,最高额抵押权。本文从通过制度创制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这一基本命题出发,运用法律经济学理论和...
而在物权领域,虽然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等担保物权制度也属于对担保从属性的突破,存在一定的性,但鉴于其与担保的制度缘起、运行皆存在较大差异,以更具抽象性的“性担保”统领更为合适,而不宜归入担保之范畴。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高圣平【学科分类】民法分则【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摘要】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在学理上并无期间制度之适用,但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担保物权行使又存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