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摘要】:船舶优先权作为存在于《海商法》中的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担保海事请求权人就特定海事请求优先受偿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海商立法和国际公约几乎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制度,我国《海商法》第21条至30条都是针对船舶优先权做出的...
一、船舶物权变动模式争论.我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本条并未从正面规定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不同学者对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存在不同理解...
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除上述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合意说”居于主导地位,但仍有学者主张船舶物权变动应采“交付说”。
赵存寿,姚明永;论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和消灭[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6期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前10条
相关期刊论文前10条1姜春杰;论船舶优先权项目及位序的立法比较[J];中州大学学报;2003年01期2危散添;;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00期3赵存寿,姚明永;论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和消灭[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一、前言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所特有的制度,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船员工资及其他待遇是列在船舶优先权的第一项,可以说立法者对船员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航运实务中,船东拖欠船员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海商法》对船员工资船舶
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张丽英[1]内容提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不同的认识可以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同结果。
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摘要】:船舶优先权作为存在于《海商法》中的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担保海事请求权人就特定海事请求优先受偿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海商立法和国际公约几乎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制度,我国《海商法》第21条至30条都是针对船舶优先权做出的...
一、船舶物权变动模式争论.我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本条并未从正面规定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不同学者对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存在不同理解...
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除上述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合意说”居于主导地位,但仍有学者主张船舶物权变动应采“交付说”。
赵存寿,姚明永;论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和消灭[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6期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前10条
相关期刊论文前10条1姜春杰;论船舶优先权项目及位序的立法比较[J];中州大学学报;2003年01期2危散添;;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00期3赵存寿,姚明永;论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和消灭[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一、前言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所特有的制度,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船员工资及其他待遇是列在船舶优先权的第一项,可以说立法者对船员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航运实务中,船东拖欠船员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海商法》对船员工资船舶
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张丽英[1]内容提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不同的认识可以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