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张丽英[1]内容提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不同的认识可以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同结果。
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比较研究姓名:徐琰婕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侯军20070601摘要以船舶为研究对象的船舶物权制度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矛盾调适结论与参考文献.docx,结论法律规定的价值在于在众多的利益之间找到适宜的平衡点,立法者要尽最大的努力做最优化的选择,在如何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问题上这一点上表现地淋漓尽致。
【摘要】:船舶优先权作为存在于《海商法》中的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担保海事请求权人就特定海事请求优先受偿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海商立法和国际公约几乎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制度,我国《海商法》第21条至30条都是针对船舶优先权做出的...
一、船舶物权变动模式争论.我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本条并未从正面规定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不同学者对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存在不同理解...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除上述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相关期刊论文前10条1姜春杰;论船舶优先权项目及位序的立法比较[J];中州大学学报;2003年01期2危散添;;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00期3赵存寿,姚明永;论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和消灭[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简称《1926年公约》)第2条规定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支付请求必须是基于“雇佣合同”,但由于并未指明“雇佣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导致在光船租赁场合下,船员依据与光船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向
一、前言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所特有的制度,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船员工资及其他待遇是列在船舶优先权的第一项,可以说立法者对船员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航运实务中,船东拖欠船员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海商法》对船员工资船舶
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张丽英[1]内容提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不同的认识可以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同结果。
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比较研究姓名:徐琰婕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侯军20070601摘要以船舶为研究对象的船舶物权制度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矛盾调适结论与参考文献.docx,结论法律规定的价值在于在众多的利益之间找到适宜的平衡点,立法者要尽最大的努力做最优化的选择,在如何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问题上这一点上表现地淋漓尽致。
【摘要】:船舶优先权作为存在于《海商法》中的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担保海事请求权人就特定海事请求优先受偿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海商立法和国际公约几乎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制度,我国《海商法》第21条至30条都是针对船舶优先权做出的...
一、船舶物权变动模式争论.我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本条并未从正面规定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不同学者对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存在不同理解...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除上述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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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简称《1926年公约》)第2条规定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支付请求必须是基于“雇佣合同”,但由于并未指明“雇佣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导致在光船租赁场合下,船员依据与光船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向
一、前言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所特有的制度,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船员工资及其他待遇是列在船舶优先权的第一项,可以说立法者对船员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航运实务中,船东拖欠船员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海商法》对船员工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