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分析姓名:任羽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民商法指导教师:韩长印20090601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分析22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
关于抽逃出资的具体认定,作者借助于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逻辑结构(如图一)进行分析。股东抽回出资意味着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减少,但是实践中股东为逃避法律责任,“抽逃行为”并不直接反应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对此作者指出...
公司法:抽逃资金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
因而认定股东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应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对公司资本构成侵蚀,不能将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所有行为都笼统认定为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680号案)09抽逃出资与股权转让
一、抽逃出资的认定.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但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之规定,抽逃出资应符合以下要件:.1.虚增利润型:制作虚假财务会计...
虽然《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删除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但删除该规定并不能构成认定抽逃出资的障碍,只要股东未能证明其转款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实,就可以认定构成抽逃...
公司法|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蚀公司资本,《公司法》中亦明文禁止。.实践中,有的股东采取各种方式...
基于注册资本确认的是一个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利益应当解读为股东的抽逃行为导致了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具体表现为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者其他不能清偿债务的状况,如果此时存在抽逃的形式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了抽逃出资。.反之...
原审判决认定“对于该700万元汇出的原因,巨丰公司及刘同涛、毛彦杰均不能提供存在正常的贸易往来证据,巨丰公司账面上没有记载,刘同涛、毛彦杰作为巨丰公司的股东有能力控制巨丰公司,该笔资金的转出应视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判决支持凯航…
裁判要旨认定抽逃注册资金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具体情形。另一个是实…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分析姓名:任羽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民商法指导教师:韩长印20090601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分析22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
关于抽逃出资的具体认定,作者借助于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逻辑结构(如图一)进行分析。股东抽回出资意味着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减少,但是实践中股东为逃避法律责任,“抽逃行为”并不直接反应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对此作者指出...
公司法:抽逃资金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
因而认定股东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应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对公司资本构成侵蚀,不能将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所有行为都笼统认定为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680号案)09抽逃出资与股权转让
一、抽逃出资的认定.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但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之规定,抽逃出资应符合以下要件:.1.虚增利润型:制作虚假财务会计...
虽然《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删除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但删除该规定并不能构成认定抽逃出资的障碍,只要股东未能证明其转款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实,就可以认定构成抽逃...
公司法|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蚀公司资本,《公司法》中亦明文禁止。.实践中,有的股东采取各种方式...
基于注册资本确认的是一个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利益应当解读为股东的抽逃行为导致了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具体表现为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者其他不能清偿债务的状况,如果此时存在抽逃的形式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了抽逃出资。.反之...
原审判决认定“对于该700万元汇出的原因,巨丰公司及刘同涛、毛彦杰均不能提供存在正常的贸易往来证据,巨丰公司账面上没有记载,刘同涛、毛彦杰作为巨丰公司的股东有能力控制巨丰公司,该笔资金的转出应视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判决支持凯航…
裁判要旨认定抽逃注册资金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具体情形。另一个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