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目前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学界对司法活动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假设论题较多,有强调实体正义为完美正义,也有强调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都意在寻求两者更为清晰的优先问题。本文尝试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和社会价值方面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姓名:王学辉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理学指导教师:罗世荣2010-04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我国法律思想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历来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王学辉.【摘要】:我国法律思想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历来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近几年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相互关系成了法学界探讨的重要理论问题,在社会矛盾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的...
1蒋德海;关注程序正义的扭曲性缺失[N];检察日报;2005年2李奋飞;程序正义有局限吗[N];检察日报;2007年3青岛中级法院副院长、青岛中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峰王洪坚;程序正义与司法权威的现实反思[N];法制日报;2008年4湖南省常德市环保局佘冰卉;实体正义大于程序正义?
而要解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应该从两者的辩证关系入手,在个案中求得平衡、在不同的价值中作出取舍,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法律文化。.[Abstract]:Inthejudicialpracticeofourcountry,thephenomenonofneglectingproceduraljusticebecauseofpayingtoomuchattentionto...
查找与“程序正义,平衡,.doc,正义,实体,中国,司法,中,”相关的论文范文参考文献,就来论文阅览室。告诉大学生怎样写论文?格式如何调整?
即使是一向注重法治的西方国家,传统关注的也是实体正义。不过这种局面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有了根本性的改观,更多的人们认识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不仅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也是法治进程的推动力。程序正义成了西方国家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不是与生俱来的,由于法律意识、法制进程、法学底蕴的不同,存在的原因多种多样,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种情况:.1.“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法系国家奉行“实体正义观”,认为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程序正义不是附属的和可忽略的,程序正义有其自身的价值。刑事诉讼是为实现法律正义的手段。实体正义的实现需要程序正义来提供保障的,如果程序正义缺失,实体裁决就会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些程序正义的缺漏,对实体正义会产生伤害。
摘要:一直以来,我们都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视为法律正义的两个方面,追求同时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赢。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程序规则的设置可能出现的不完善情况,使得我们在个案中可能需要面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情形。
摘要针对目前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学界对司法活动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假设论题较多,有强调实体正义为完美正义,也有强调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都意在寻求两者更为清晰的优先问题。本文尝试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和社会价值方面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姓名:王学辉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理学指导教师:罗世荣2010-04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我国法律思想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历来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王学辉.【摘要】:我国法律思想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历来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近几年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相互关系成了法学界探讨的重要理论问题,在社会矛盾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的...
1蒋德海;关注程序正义的扭曲性缺失[N];检察日报;2005年2李奋飞;程序正义有局限吗[N];检察日报;2007年3青岛中级法院副院长、青岛中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峰王洪坚;程序正义与司法权威的现实反思[N];法制日报;2008年4湖南省常德市环保局佘冰卉;实体正义大于程序正义?
而要解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应该从两者的辩证关系入手,在个案中求得平衡、在不同的价值中作出取舍,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法律文化。.[Abstract]:Inthejudicialpracticeofourcountry,thephenomenonofneglectingproceduraljusticebecauseofpayingtoomuchattentio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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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一向注重法治的西方国家,传统关注的也是实体正义。不过这种局面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有了根本性的改观,更多的人们认识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不仅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也是法治进程的推动力。程序正义成了西方国家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不是与生俱来的,由于法律意识、法制进程、法学底蕴的不同,存在的原因多种多样,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种情况:.1.“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法系国家奉行“实体正义观”,认为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程序正义不是附属的和可忽略的,程序正义有其自身的价值。刑事诉讼是为实现法律正义的手段。实体正义的实现需要程序正义来提供保障的,如果程序正义缺失,实体裁决就会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些程序正义的缺漏,对实体正义会产生伤害。
摘要:一直以来,我们都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视为法律正义的两个方面,追求同时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赢。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程序规则的设置可能出现的不完善情况,使得我们在个案中可能需要面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