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概述.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较大的市),根据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社会保险法》等授权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但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以来,有的地方至今尚未修改或制订相应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概述---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及《社会保险法》为视角俞肃平内容提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较大的市),根据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社会保险法》授权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doc.《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
7、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8、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女职工有诸多特殊规定,以保障其权益。因此“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成为了企业用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鉴于此,汤婷、倪柳青两位律师系统整理了“三期”女职工管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将其分为假期、工资福利与生育保险、调岗、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四个方面,以问答的形式...
产后不来上班的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崇承志_7jfs2013-10-1422:52满意回答接触一单案例,一女职工休产假,届满之后,没有回单位上班。公司的人力资源感觉十分头痛,难以有效处理。在交流中,问到此员工不回来上班的原因...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答:应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就该规定作出《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因国务院在该规定中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等规定的相应休假期间及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载明,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此外,在享受前述哺乳时间的基础上,《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还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概述.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较大的市),根据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社会保险法》等授权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但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以来,有的地方至今尚未修改或制订相应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概述---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及《社会保险法》为视角俞肃平内容提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较大的市),根据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社会保险法》授权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doc.《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
7、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8、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女职工有诸多特殊规定,以保障其权益。因此“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成为了企业用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鉴于此,汤婷、倪柳青两位律师系统整理了“三期”女职工管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将其分为假期、工资福利与生育保险、调岗、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四个方面,以问答的形式...
产后不来上班的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崇承志_7jfs2013-10-1422:52满意回答接触一单案例,一女职工休产假,届满之后,没有回单位上班。公司的人力资源感觉十分头痛,难以有效处理。在交流中,问到此员工不回来上班的原因...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答:应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就该规定作出《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因国务院在该规定中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等规定的相应休假期间及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载明,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此外,在享受前述哺乳时间的基础上,《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还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