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不予受理的裁定只针对立案受理问题,与保全无关。第(四)项中规定了保全的裁定,但结合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条款,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仅适用于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处理,而不应适用于申请本身缺乏法律依据的处理。
摘要为弥补法律空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对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意义重大,但其作为一项新制度,立法的规定过于粗糙和原则,需从理论上予以细化,对不足
时间:2017-08-3016:33:04法律毕业论文我要投稿.我国现行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二、从我国现行仲裁法来看,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包括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仲裁司法...
论文提要:在我国法院“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先予执行制度作为重要的诉讼保障程序之一,对于诉讼结果能否得以实现无可争辩地具有非凡的意义,因其在民事诉讼初始阶段就为诉讼结果的实现预先设置好了一把“安全锁"。具体说来,先予执行制度对诉讼程序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法院...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我国劳动争议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形式,因此大量劳动争议(除被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之外)都要在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但是,在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申诉后,如何保证案结后的执行能够顺利进行;因工伤或患病...
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法律快车版权所有2005-2021粤ICP备10231287号-5粤公网安备44010602002222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案例来源]《周丹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执复字第38号]综上,上述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未提出复议,视为对保全措施的认可”,可见对于保全被申请人再次以此裁定超标的额查封为由主张原审法院枉法裁定的,上级法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申请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重整申请后的临时救济措施应当终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指出:如果驳回重整申请,在提出申请启动之后法院下达的任何临时救济措施均应当终止。
第(一)项不予受理的裁定只针对立案受理问题,与保全无关。第(四)项中规定了保全的裁定,但结合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条款,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仅适用于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处理,而不应适用于申请本身缺乏法律依据的处理。
摘要为弥补法律空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对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意义重大,但其作为一项新制度,立法的规定过于粗糙和原则,需从理论上予以细化,对不足
时间:2017-08-3016:33:04法律毕业论文我要投稿.我国现行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二、从我国现行仲裁法来看,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包括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仲裁司法...
论文提要:在我国法院“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先予执行制度作为重要的诉讼保障程序之一,对于诉讼结果能否得以实现无可争辩地具有非凡的意义,因其在民事诉讼初始阶段就为诉讼结果的实现预先设置好了一把“安全锁"。具体说来,先予执行制度对诉讼程序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法院...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我国劳动争议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形式,因此大量劳动争议(除被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之外)都要在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但是,在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申诉后,如何保证案结后的执行能够顺利进行;因工伤或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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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周丹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执复字第38号]综上,上述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未提出复议,视为对保全措施的认可”,可见对于保全被申请人再次以此裁定超标的额查封为由主张原审法院枉法裁定的,上级法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申请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重整申请后的临时救济措施应当终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指出:如果驳回重整申请,在提出申请启动之后法院下达的任何临时救济措施均应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