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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工角度看精神病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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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工角度看精神病的论文

社会工作者对精神异常孕妇个案介入分析

社工以尊重、接纳、包容的心与服务对象沟通、建立关系,理解其内心活动和病态体验,同理其感受,从其无理中看到合理的一面,以其需求出发,缓解服务对象焦虑和恐惧的情绪,处理恰当。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提供有关个案介入分析案例,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接案:

产科个案转介:雅雅(化名)19岁,既往有精神疾病史,已停药,第一胎,孕34+周,表示腹痛、要生产而入院。住院第二天,护士发现雅雅半夜到其他病房睡觉、哭闹等情况,而且几乎不进食,继而在产检室的病床上躺着不起来,也不让其他人进去,一有人进去就大声的斥责,任何人都无法接近、与其沟通。其丈夫在医院陪护,对其非常顺从,自述雅雅“听到有人要打宝宝”,觉得非常不安全,所以不吃不喝,害怕有人害她。雅雅与哥哥关系较好,其哥哥正在从重庆赶过来的路上,平素雅雅与其他人相处一般。

个案跟进:

评估——设定目标

因为产检室有很多仪器,专门是为入院的或者要生产的患者检查、治疗,非常影响产科的诊治,医护人员也要来回的到产检室拿治疗器械,会激发患者的情绪。在了解患者更多的信息后,社工评估目前的状况:患者情绪不稳定,易激惹,不进食,强烈要求安静、不被打扰,现阶段没有出现自残或者攻击他人的行为,社工服务以患者为中心,以稳定情绪、转移到病房为首要目标。同时,社工考虑到患者是孕妇,对宝宝或者孕妇的抵触或许不大,可尝试以此为突破口寻求话题、建立关系。

理论——危机介入

基本原则:

及时处理、限定目标、输入希望、提供支持、恢复自尊、培养自主能力。

特点:

迅速了解服务对象的主要问题,快速做出危险性判断,有效稳定服务对象的情绪,积极协助服务对象解决当前问题。

计划

随后,社工怀抱一个假娃娃进去,以孩子为话题与雅雅沟通,雅雅并不反感(不能辨识孩子的真假),不会赶社工走。社工耐心的和雅雅沟通,在进行了一些简单对话后,社工发现雅雅的思维比较清晰,能做简单的'应答,知道自己怀孕的周数、籍贯,但是话语很幼稚,无法深入交谈。在互动中建立初步的信任关系后,社工发现雅雅的手偶尔在空中伸展、抓握,然后放在肚子上,类似气功,社工分析考虑雅雅是担心宝宝缺氧,然后从空气中抓氧气到宝宝那里。社工随即从护士那里拿来一支氧管,关心宝宝的情况,并以过来人的语气给雅雅支招,告诉她自己怀孕的时候都是吸这个氧管,让宝宝有充足的氧气,并强调只要抓住这个管,宝宝就不会缺氧了,雅雅真的就把管放在自己的身边,这样“发功”的情况减少了,而且在社工的鼓励和引导下,雅雅也开始下床走动。社工初步分析,雅雅因安胎的焦虑、恐惧情绪激发了精神状态异常,计划让她依靠这个氧管减轻思想负担后,慢慢引导她出去产检室活动身体。

介入

随后,在社工的关注和陪伴下,雅雅的情绪状态渐趋平稳,在床边坐下,偶尔起来走动一下,对于医护人员进来也没有大声的斥责,但是依然没有走出产检室,或许她觉得这里才是最安全的。社工考虑到雅雅已经两天没有进食了,以她喜欢的重庆酸辣粉引导她进食,她看着瘦肉面,突然说了一句“我妈妈很喜欢吃这个面”,社工沿着这个话题与她沟通,她不再说话,眼眶突然湿润,原本面对社工坐着的她,突然站起来不断重复性的翻弄被子、再折起来,然后开始走来走去,把鞋子踢来踢去,限定自己的边界。社工初步分析她这样的重复动作是焦虑、强迫的一个表现,或许是妈妈(十几年前妈妈已经去世,现在有一个后妈)这个话题引起了她的情绪,她需要这样的重复动作借以宣泄,只能等她宣泄后,情绪平稳再沟通,社工在一旁耐心的等待。

随即雅雅的哥哥来到,与雅雅沟通无果,反而激发了她的情绪,雅雅走进厕所呆了三个小时,社工与雅雅哥哥沟通,教授其沟通的技巧,最后在多方劝说和引导下,雅雅终于走出来了。但是她从厕所出来后情绪非常不平稳,曾经一度的表示腹痛(社工摸了一下,肚子是软的,没有宫缩),然后开始赶所有人出去,接着在产检室内走来走去,弄这弄那。我们透过门缝看她或者稍微开个门她都觉察到,非常敏感,马上破口大骂,而且所说的话连家人都听不懂。

随着时间的推移(住院第四天)和精神病病程的发展,雅雅的情绪波动越来越大,出现躁狂的症状,更强烈要求独自的空间,把床单和检查器材乱翻、乱扔,无人能劝阻,最后还把门反锁,已经到了无法沟通的程度。因为精神病的病程已经开始,没有药物辅助治疗,病情会越发的恶化,不会有好转的趋势,同时随着病程的进展,不排除雅雅会出现自残的行为,警方只能用钥匙打开房门,对雅雅采取限制性的措施,同时做好防护,不让她躁动的过程中伤害到胎儿。

评估——结案

出于诊疗考虑(精神卫生法:除外危险因素,精神病人不能由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强制入院),患者已经住院四天,几乎不进食,目前无安胎的指征,精神亢奋只是精神疾病发作期的症状,其实已经在严重的消耗孕妈的能量,甚至影响到胎儿的营养吸收、身体生长,医院领导和社工多次与其家属充分沟通,让其明晰目前的情况和处理原则,同时了解其想法,理解并尊重他们对雅雅的处理意见,与其共同探讨应对的方法,建议到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家属同意,联系车辆送雅雅回老家的医院治疗。

在个案跟进期间,社工多方搜集相关信息,分析雅雅的情况是由于精神疾病停药、家庭的矛盾冲突,加上安胎的焦虑、恐惧而诱发了既往的精神疾病,目前家属已决定到外院治疗,个案的状况超出社工服务范畴,遂予以结案。

服务反思:

一、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接纳和理解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尊重的关系;

二、清晰服务范围,社工没有接受过精神科专业训练,只能处理精神病患者的情绪问题,同时做好危机评估,要明确其是否存在自残或者攻击性,确保服务对象和自身安全;

三、重视语言和肢体语言的表达性意义,分辨服务对象是不愿意说还是不会说,耐心、充分的倾听、等待,善于启发和引导服务对象交流;

四、搜集服务对象的基本资料,了解其病情和喜好,建立话题和关系,动员和指导家属处理目前状况,与其家属建立治疗联盟;

五、关注环境的安静、身体舒适度、仪容整洁对于服务对象的情绪影响,缓和易激惹因素,稳定情绪。

督导反馈:

社工以尊重、接纳、包容的心与服务对象沟通、建立关系,理解其内心活动和病态体验,同理其感受,从其无理中看到合理的一面,以其需求出发,缓解服务对象焦虑和恐惧的情绪,处理恰当。

建议社工与家属沟通时,更全面的搜集相关信息,建立无害性话题,教授家属与精神病患者的沟通技巧,争取形成治疗联盟,同时定期与院方沟通,协商目前的状况、下一步的处理手法。

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分析

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涉及情感、人际关系、自我形象等多个方面,阻碍个人的健康成长、破坏家庭和谐、妨碍社会运行。青少年边缘人格的形成受到个体、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同龄群体等多个社会化主体因素的共同影响。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提供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表现及危害

就当前的医疗发展水平而言,对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治疗主要是依托于心理治疗并配合药物治疗来控制病情。可以说,对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群体的介入对社工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社工在接触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之前,必须严格按照社会工作介入的方法和技巧,对边缘人格障碍病症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应对在与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接触过程中的突发情况,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因此,研究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表现及危害对社会工作有效介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及其表现

边缘人格障碍“是以情感、人际关系、自我形象的不稳定及冲动行为为临床特征的一种既复杂又严重的精神障碍”。因为青少年时期人的情绪处于非常活跃和敏感的阶段,存在较高的边缘人格障碍风险。从已有研究结果看,在早期及时地进行干预治疗有助于改善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的生活处境,减少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形成的可能。

凯斯(Kaess)等人从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特征、早期诊断和干预等方面进行研究,指出对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早期诊断是进一步干预治疗的前提。边缘人格障碍涉及到个体的情感控制、冲动控制、人际关系和自我形象等多个方面。而对边缘人格障碍的特征,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在其出版的《心理障碍的诊断与统计手册》一书中有过规定,在此基础上,参照郭慧荣、肖泽萍等人及国外已有相关研究,归纳出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一般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当外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青少年会产生一种不安全感甚至自卑感,同时还会产生一种兴奋感和全能感。二是人际关系不稳定。青少年由于情智发展不成熟,与他人的交往多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二者的关系经常在极端亲密和极端对立之间快速转换。三是对外部环境产生敌对憎恨感。由于对外界过于敏感,青少年往往觉得自己是被拒绝和被抛弃的对象。四是容易受挫,抗压能力不强,甚至有自毁、自杀等极端倾向。五是自我认同感缺失,自我意向不连续不一致且互相矛盾,严重者会出现短暂的应激性精神病性症状,致使青少年出现人格解体和非真实感症状,部分患者会出现偏执症状和分离症状。

(二)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危害

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是一种“稳定的不稳定”人格障碍症,其危害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若不能得到及时干预和治疗,将会给个人、家庭乃至社会造成无法预知的破坏。现有研究习惯于将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危害分为四类:攻击——反社会型、主动——家庭冲突型、被动——否定型、孤僻——社会隔离型。这种划分方式可能并不完美,但却对了解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危害提供了大致思路,即可从个人、家庭和社会三个角度进行。

1. 个人角度

青少年时期是生命周期中重要的社会化阶段,是个人自我概念形成的关键时期,许多社会价值、生活技能也将在这个阶段习得。边缘人格障碍的首要危害是易造成青少年自我概念、自我身份的混乱,导致发展停滞,严重者产生人格分裂症状,并对后期成长形成持久的不良影响。其次,青少年患者在控制自己的情绪上非常困难,容易使自己处于一种极端的情绪状态之中,时而愤怒,时而忧郁,在日常生活中反复经历不同情绪的快速转变。再次,青少年患者会表现出一些自暴自弃的行为,如沉浸于毒*、烟酒、赌博、淫秽乱中,易产生自残乃至自杀等冲动行为。但是当身体处于良好状态时,又会对自己的冲动行为产生强烈的自责感。最后,边缘人格障碍使青少年在处理人际关系时表现糟糕,从而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产生严重影响。

2. 家庭角度

从对青少年人群特点的了解可知,他们普遍具有一种叛逆心理,表现出对家庭、对父母的反叛。边缘人格障碍使青少年表现出更为激烈的反抗家庭的行为,对家庭和谐产生巨大威胁。他们可能对父母产生敌对情绪,漠视父母的权威,挑衅甚至攻击父母,忽视家庭的存在,不遵从甚至抵制家庭教育,对家庭设置构成极大的潜在风险,进而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3. 社会角度

首先,青少年群体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与社会变迁、社会现代化进程息息相关。边缘人格障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产生极大影响,这就使未来社会建设者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其次,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患者情绪的极不稳定性以及行为冲动等特点,使这一人群容易产生反社会的心理和行动,破坏社会秩序,妨碍社会良性运行,如暴力打砸、抢劫行窃,攻击家庭、学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二、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形成的影响因素

青少年期是个体成长过程中的关键时期,排除生物遗传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形成更多源于个体的后天习得。影响和制约人格形成、变化、发展更为重要的因素是人生存于其间的整体社会环境。人从一出生就与周围的环境紧密联系,人格的发展是个体在同社会或同伴所建立的关系中形成的。个体从生物人发展成为社会人,不断认识社会、适应社会,从而形成、发展和完善自己人格并积极作用于社会。而这一社会化过程涉及个人、群体和机构,这些群体中最重要和最有影响的则被称为社会化的主体。主要的社会化主体有家庭、学校、同龄群体、大众传媒以及社区等。下面将从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区因素以及同龄群

体因素等方面探讨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形成的原因。

(一)个体:自我认知不足,缺乏积极引导

生命经验会改变人格。埃里克森认为,成长中的人格就是学会在不同时间运用不同能力,最终成为一个完整的、全新的个体的过程。而在人生发展的八个阶段中,每一阶段都会面临特定的危机,因为初期的成长总是会伴随着本能能量的转换,容易产生每个阶段特定的弱点。进入青春期后,随着“力比多”的变迁,能力倾向的发展以及社会角色的尝试使青少年的自我整合能力有所提高,个体在童年时期所建立起来的认识又将受到质疑。这一时期青少年自我在外表和内心间存在差距,自我同一性的需要往往使青少年陷入“我是谁”与“他人认为我是谁”的自我认知困境。

与此同时,埃尔德(Elder)认为生命历程是个体在一生中不断扮演的社会规定的角色和事件,这些角色或事件的顺序是按年龄层级排列的。在个体生命历程中,某一社会角色或生命事件的失败,都可能影响其整个生命历程。例如青少年在校学习过程中,因一次考试作弊,被要求公开保证不再违规,会直接将心理较为脆弱的“问题青少年”完全暴露在公众面前。老师的批评与学生的嘲笑会迫使青少年选择用逃避的方式寻求自我保护,将自我置于群体的边缘。

(二)家庭:家庭功能残缺,情感纽带断裂

家庭是个体接受社会化的第一个社会机构。家庭的教育和影响对青少年人格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罗文格尔(Loevinger)认为,在青少年期结束前,家庭是个人“自我发展”最具有影响力的环境。家庭结构、家庭教育、家庭经济以及亲子互动等都会影响青少年人格的发展。

1. 家庭结构:家庭功能缺失

通常,家庭结构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家庭人口要素,即家庭由多少人组成,家庭规模大小;二是家庭模式要素,即家庭成员之间怎样相互联系,以及因联系方式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家庭模式。这里主要以单亲和离异两类特殊家庭为对象来分析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形成的原因。通过整理各类研究发现,来自单亲或离异家庭的青少年出现越轨行为的可能性远大于双亲家庭青少年。一般而言,家庭结构的残缺往往意味着家庭功能的缺失,最直观的影响是家庭经济收入减少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减弱。

有研究者对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长期跟踪,发现父母在其前青春期或者青春期阶段离婚的个体,往往以后会出现适应问题,即使在两三年之后也是如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来自单亲或离异家庭的青少年就不如双亲家庭的青少年。就离异家庭而言,有时候父母离异并非总是带来坏的结果,相反,也可能是化解家庭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值得关注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来自单亲家庭的青少年偶尔会受到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当他们与双亲家庭比较时,难免会觉得受到不

公正对待,偶尔会遭受他人言语的中伤。对此,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拳脚相向。如果父母不及时引导,很容易为其边缘人格障碍的形成留下隐患。

2. 家庭教育:教育方式的不适与家庭教育的缺位

在家庭教育中,子女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父母意志的继承者和价值投射的“镜子”。尤其是在专制型的家庭教育下,父母运用惩戒性的、专制的、粗暴的管教方式,迫使子女无条件接受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限制子女自主性发挥时是这样。研究发现,不适当的家庭教育将子女塑造成冲动、僵化、死板、悲观、逃避、退缩性格,让子女在心理上“自我囚禁与压缩”,成为害怕面对问题、无法忍受挫折的人。同时,青少年正处于成长的“叛逆期”, 过于强硬的手段往往会适得其反,只会将子女推向另一个极端,制造一系列极端行为予以反抗,如自杀、酗酒、打架、离家出走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面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形成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教育方式的不适,而是家庭教育的缺位。很多家庭无法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而将希望完全寄托于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然而,事实证明,责任的推卸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促成了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进一步发展。

3. 亲子互动:代际情感纽带断裂

良好的亲子互动有助于青少年自我人格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家庭为青少年提供情感支持的有效途径之一。以“五人格”模式来说,感受到家庭支持的青少年,“五人格”会产生变化,其中“令人愉悦”人格因素跟“感受到家庭支持”关系最密切。

然而,随着人类生活节奏的加快,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看子女,不可能很好地关注到子女身心的发展。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子女大多数时间在学校,与父母相处的时间极为有限,金钱成为许多青少年与父母联系中最为频繁的要素,情感上的沟通互动极为有限。青少年容易认同家庭提供的经济或物质上的支持,而家庭情感归属却逐渐减弱,代际情感纽带断裂,不健康情绪无法及时排解,更得不到父母的正确引导,只能将之埋藏心底。长此以往,会使得青少年不敢或不想与父母乃至他人沟通,从而逐渐走向边缘。

(三)学校:校园氛围异化,教学体制不适当

学校作为一种专门为社会化目的而设立的正规化学习机构,是青少年人格发展的重要场所之一。由于家庭教育缺位,师生关系虽不如亲子关系密切,但教师却往往成为青少年学习的典范,在潜移默化中改变青少年的人格。同时,学校环境与班级气氛对青少年人格的熏陶也具有很大作用。赫尔斯(Hirschi)认为维系社会与个人的联结有四个要素,而这四个要素正好可以用来说明青少年人格边缘障碍与学校的联结关系:

(1)依附:青少年与学校、教师和同学间的依附关系薄弱,感到学习压力大,常被教师责罚以及被同学疏远;

(2)承诺:青少年在学业上不如意,无法承诺在学习上努力,使其学习动机不足,缺乏学习兴趣,缺乏成就感;

(3)信念:青少年的价值观与学校认同的价值观不符合,学校适应困难,师生关系冷漠,对班级与学校缺乏归属感;

(4)投入:青少年选择将学习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其他活动上,不遵守学校规范,破坏社会秩序。下面将从以下几步进一步说明:首先,校园氛围。主要包括校园环境、校园文化以及师生关系。事实上,学校氛围对于青少年学习和心理发展的重要性已为大多数社会科学家和教育工作者认同。学校氛围的多个方面都对青少年的学习和成就有着重要影响,就如在好学校里良好的课堂氛围会鼓励教师和学生间、学生和学生间的对话,而且更为强调学习而不是记忆。同时,良好的校园环境和积极的校园文化,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这种积极的学校氛围能够培养学生的归属感,并且强化他们对于自身较高的学习能力的感受,这些感受又会导致更好的学校表现。相反,无序的校园环境、低俗的校园文化以及扭曲的师生关系则极有可能促使青少年边缘人格的形成。

其次,教学体制。当前,学校往往侧重于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等次,这种评价方法本身存在着缺陷,限制了学生的自主性、创造力,学生个人专长得不到合理的关注,从而产生挫败、消极、抵触的心理。这种不良心理长久积累,会使学生将自己界定为无人理解、得不到认可的边缘人。

最后,学校规范。完善的学校规范是调控学生偏差行为的有效手段。然而,近年来,由于学校规范的不健全,加之家庭教育的不合理、父母过分溺爱等因素,学校规范常常陷入困境,无法得以有效实施,学生旷课、晚归、打架、酗酒等行为愈演愈烈。自我控制能力不足以及外部引导力量缺失,会促使青少年学生一步步走向社会边缘。

(四)社区:邻里关系冷漠,社区规范缺失

社区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是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常常通过各种行为规范、社会心理、价值标准、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来控制和影响社区成员的行为,使人们在新的生活条件下继续社会化。探索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形成必然离不开对社区因素的分析。

其一,社区氛围。与学校氛围类似,社区氛围主要包括社区环境、社区文化和邻里关系。良好的社区氛围有助于培养青少年的社区归属感。作为社区成员活动的主要场所,良好的社区环境为社区氛围的营造提供物质保障,丰富的社区文化为社区氛围的营造提供精神支持,而和谐的邻里关系为社区氛围的营造提供动力源头。然而,由于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现代城市社区不断扩张,社区环境变得更加复杂,社区文化建设投入不足或吸引力不够,邻里关系变得冷漠,这就使得生活于其中的青少年从小就失去了应有的乐土,缺少与他人的沟通。

其二,社区规范。社区规范的建立,旨在规范社区行为,维护社区权益,保证社区安全,促进社区稳定、和谐。然而,大多数社区往往是有规范无落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规范本身不合理。社区规范应该是社区成员出于对社区的认同,共同制定的约定性规范,而现在的社区规范大多是各单位出于管理的方便,单方制定的社区规范条文。另一方面,社区规范缺乏配套的保障体系。规范的执行往往停留在表面,没有执行规范的人员,更没有执行规范的必要条件。因此,社区常常处于一种失范的危险之中,社区成员处于自我防御状态,加之成员间互不认识,信任缺失问题也就产生了。社区中青少年耳濡目染,慢慢也就对外界产生一种不安全、不信任的心理体验。

(五)同龄群体:“同龄”而“不同群”,群体分层严重

同龄群体是由地位、年龄、性别、兴趣和价值观念基本相同的人所组成的一种关系亲密的非正式群体。同龄群体对青少年人格发展的影响不可忽视。其作用可能大于学校的影响力,甚至大于家庭。同龄群体的影响在各主体因素中均有所体现。如在青少年校内行为的影响因素中,除了教师和其他相关因素外,同龄人群体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也会发挥重要影响,尤其在高中更是如此。当代社会中的同龄群体已经日益成为青少年日常活动的重要环境。

由于教育的普及,青少年同龄群体均为学龄群体,其同伴关系大多发生在校园内。相同的年龄与学习经历使其相互间的同一性较强,同伴关系应当成为青少年情感沟通和支持的主要对象。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物质生活的丰富,加之父母的溺爱,青少年群体容易沉溺于物质需求的满足之中,极易相互攀比。值得注意的是,在家庭经济因素影响下,同龄群体的特征发生了改变,很多同龄群体往往是“同龄”而“不同群”,他们的兴趣、价值观念等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一些青少年不能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只能游离于“群体”之间。

此外,伴随青少年身心不断发展,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关系上,则由亲子关系转至同伴及异性关系。这种与异性的关系又往往伴随着对男女情爱的懵懂追求,表现出明显的早恋行为,这种特殊的同龄群体关系对青少年人格发展至关重要。一旦这种同伴关系破裂,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引导,青少年极有可能出现一些偏差行为,甚至有可能会对其未来的恋爱婚姻观造成影响。

三、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边缘人格问题的途径

托尔认为“ 人在情境中”,个体的发展受到生理、心理和社会三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各方面因素又相互作用,共同影响求助者的成长过程。青少年边缘人格的形成与青少年所生活的环境和自身性格有着根本联系。因此,在对具有边缘人格问题青少年介入时,要把青少年放在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中去认识,通过了解求助者所处环境,把握边缘人格青少年所出现的问题。针对青少年的个人、家庭、社区和学校方面的介入,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担任服务者、提供者和陪伴者角色,促进青少年形成健康的人格结构;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还要作为青少年的资源链接者,调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建构多元复合主体支持网络,为青少年群体健康成长提供和谐稳健的环境。

(一)个人层面:心理安抚与认知引导

社会工作者在帮助服务对象前,首先要通过专业的心理测试方法评估案主是否患有边缘人格障碍病症,社会工作者作为一个陪伴者和支持者,应主动帮助案主联系心理医生或精神科医生。同时,应要对案主产生的不适应、恐惧、焦虑情绪进行安抚,鼓励案主接受现实并勇敢面对未来的生活,树立起生活的信心。面对这类案主,社工给予的是“陪伴式”的社会工作服务,但这种陪伴并非像“保姆式”的`照顾,而是运用专业的方法给案主心理上的安慰和情感上的支持,帮助案主减轻边缘人格带来的精神压力和外界施加的舆论压力。如果案主边缘人格症状已经表现出病理学上的精神疾病症状,社工应及时转介案主到其他更专业的康复机构进行治疗,避免因耽误时间而延误病情。

由于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常常具有情绪极不稳定、自我身份紊乱、恐惧、冲动等症状,在现实社会中常会被贴上“疯子”、“神经病”之类的标签,这种“污名”对边缘人格青少年的心灵造成深刻伤害,使之对周围人群和社会产生怀疑和恐惧,拒绝与人沟通和交流,同时又苦于没有人能够理解自己的内心世界,长时间沉浸在自己的内心世界,躲避外界的流言蜚语。长期的心理压力和自我封锁极易导致自闭、精神分裂等病症,加重病情,不利于青少年成长和社会化,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也造成极大伤害。针对边缘人格青少年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应以优势视角介入,充分相信每个人都有自我实现的能量和欲望,着眼于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的优点,利用专业评估来发现其独特之处,通过适度鼓励、认知引导、抗逆力激发等方法逐步改变其长期以来的错误认知,使之重拾对生活的信心,达到“生命影响生命,人影响人”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父母和朋辈群体的力量不可忽视。父母的关爱和亲友们的鼓励是青少年回归正常社会的驱动力之一。社会工作者应该在优势视角的引领下,调动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周边的各种资源,以边缘人格产生的社会原因为焦点,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进行帮助和治疗。

(二)家庭层面:家庭环境塑造与家庭扶助

发展心理学认为,边缘人格障碍与不良家庭环境、混乱的依恋关系、家庭史有关。萨提亚坚信爱的力量所具有的疗效,呼吁由家庭来获得人性的救赎。健康的家庭环境会对青少年边缘人格的治疗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不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结构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同时,要以整个家庭为治疗单位,评估服务对象的家庭结构,促进家庭形成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方式,营造和谐积极的家庭氛围。通过家庭系统与个人系统的彼此影响、彼此决定、相互塑造来促进青少年边缘人格的改变。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个体行为是由过去的事件尤其是儿童时代人生经历的结果”。同样,青少年边缘人格的产生与孩童时期的不良经历有很大关系。社会工作者介入时还要了解案主的成长经历,分析其人格结构中“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心理治疗与社会治疗模式,积极干预,帮助案主恢复人格结构的平衡。

当然,孩子患有边缘人格障碍对家庭无疑是一个巨大的伤害。父母一方面要为孩子的治疗四处奔走,一方面还要面对嘲笑和讽刺,承担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压力。社工介入边缘人格青少年家庭,首先要舒缓其父母的精神压力,同时发挥资源链接作用,寻求政府和民间机构的帮助,帮助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家庭联系专门从事青少年救助的基金会、康复院等公益组织,减轻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家庭的经济压力。在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家庭的精神层面,社会工作者应运用团体工作的方法,帮助其父母链接相同群体,通过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动互助和信息共享,建构一种正向的小组“场域力”,促进小组成员实现自我认同和自我接纳,形成相互支撑的精神动力,逐步走出边缘人格带来的阴影,回归正常社会。同时社工还可以聘请边缘人格障碍方面的专家来为这些家庭成员做治疗辅导和培训,提高家庭成员和服务对象预防边缘人格的水平和能力。

(三)社区层面:支持网络建构与和谐社区

美国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说过:给我一打健康的婴儿,我可以把他们训练成为任何一种人物——医生、律师、艺术家、大商人,甚至乞丐或强盗。虽然这句话是过于夸大环境作用的“环境决定论”,但是从中不难看出环境对一个人成长的作用和影响。社区是青少年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在青少年病态人格恢复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工作者应该调动社区的积极因素,呼吁居民接纳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及家庭,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康复环境。

要塑造一个利于边缘人格青少年康复的社区环境,社工应从以下几点努力:第一,加强社区宣传。让社区居民了解边缘人格青少年的痛苦和困扰,鼓励社区居民接纳具有边缘人格特征的青少年及其家庭,避免用“有色眼镜”或者“问题青少年”的眼光去看待他们。鼓励社区成员多给予边缘人格青少年正面的鼓励和支持,减少其无力感和失落感。第二,强化社区组织。为了让边缘人格青少年在社区更好地接受治疗,社会工作者应协调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协助建立社区医疗中心和心理咨询中心。加强各社区组织之间以及社区组织与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之间的联系,以便在其产生冲动、愤怒等不良情绪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药物控制和心理安抚。第三,加强社区参与。社区参与不仅要求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活动,还要求服务对象与家庭成员一起参与社区活动。一方面通过居民在社区活动中培养相互关怀、互助互济的美德,改善社区成员间的关系,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另一方面让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与人群接触,提高其人际交往能力,帮助其适应群体性社会生活,逐步摆脱孤僻、自卑、无力感等负面情绪。第四,注重社区自助。“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基本原则之一,社会工作者应协助社区居民全面动员社区内部资源,建立社区互助和自助系统。同时社区成员也要理解和体谅边缘人格青少年的不良情绪和行为,利用社区支持网络积极协助其家庭成员,共同帮助青少年康复。

(四)学校层面:营造良好校园氛围与学习环境

学校作为青少年社会化的主要场所,自然也是社会工作介入帮助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的重要领域。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学校系统时,首先要借助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在学校大环境中把注意力聚焦于与案主互动最为密切的学龄群体和教师群体,做到有的放矢。在与同龄群体互动方面,边缘人格青少年主要面对的是集体生活融入问题。为此,社工应积极与相关教师沟通,倡导同学积极给予边缘人格青少年以正面支持和评价,以真诚的心和宽容的态度来接纳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不要因为他们某些异样的特征或者不稳定的情绪而排斥他们,让他们感到自己是受欢迎的。在与教师群体互动方面,边缘人格青少年要面对的是能否被教师接纳的问题和学习困难的问题。在这方面,社工应加强与任课教师和相关行政人员的联系,一方面,让学校相关领导和教师了解并接纳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另一方面,针对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的特殊情况,要采取个别化的对待方式,有针对性地改变学校以“高分定优劣”的教学模式和体制规范。社工应积极与教师磋商、探索,建立一种能使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自由自在、自动自发学习的方式,如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开展网络授课、家庭课堂等多渠道帮助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逐步适应学校的学习生活。此外,社会工作者还应充当学校和家长的联系人,协调家庭和学校的力量,共同致力于边缘人格青少年的康复。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从真理角度看精神医学论文

医学生要树立人文精神:1、在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取得飞速发展的今天,医患关系紧张,其主要原因在于医学人文精神的失落,医学人文精神失落的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真理和价值的统一性,只体现了真理和价值的区别。2、从真理和价值的辩证关系来分析,现在的医学研究大多停留在疾病的理、化、生物学研究上,不同程度地忽视了人文、社会、心理等其他因素对患者的影响,这样培养出的医学人才不具备足够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难以适应现代医学发展的需要。在医学教育中长期以来重视专业、重视社会功利,轻人文、轻素质,缺乏人文教育、情感教育的理念,对临床医学生的培养中强调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深层次的情感教育、引导,医患之间的信任严重缺失,也谈不上与患者深层次的情感和精神交流。许多高等医学院校人文课程设置不系统,缺乏统一的教学大纲,而且课程设置单一,除了医学心理学、伦理学以及两课以外,很少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其他人文理念影响,没有人文的底蕴和氛围,最多只是空洞的说教,教学效果不尽人意。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割裂了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对真理和价值的冲突缺乏关注,导致医疗纠纷频发。3、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是因医疗过失直接导致不良后果的纠纷,一是无医疗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纠纷,工作中的失职和技术上的某些原因为前者,医德素养差、服务不周、缺乏有效沟通、人文关怀不到位和意外情况为后者。排除不可控因素如意外、技术问题、患者要求等,涉及医生本身素养、工作态度、沟通技巧、人文关怀等人文精神方面的因素成为重建医患关系的重要内容。4、医患交流中,医生对高档设备检查结果的依赖多于对患者自身的关注,情感交流日渐稀少;医生缺乏平等相待和人文关怀的主体意识,沟通中缺乏换位意识和耐心等,都易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5、21世纪的医学模式建立在系统论和整体观之上,不仅强调人的生物属性,更强调人的社会属性,要求多层次、完整性看待人的生命与健康,要将人视为一个整体,主张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来分析、研究、治疗病患,对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完成“以病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的观念转变和知识技能等素质的构建。为了积极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必须重拾医学人文教育,树立人文精神。医学生人文精神的塑造将奠定其一生从业的道德走向和素质基础,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好思想和心理上的良好准备。6、医学人文精神是对人的生命神圣、生命质量、生命价值和人类未来的健康与幸福的关注,是对人类身心健康和自然、社会与人之间的和谐互动及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具体表现为以人为中心,关爱生命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7、成功的实践必然是以真理和价值的统一为前提的,任何成功的实践都必然是既遵循真理尺度又符合价值尺度并将二者统一起来的结果。价值的形成和实现以坚持真理为前提,而真理又必然是具有价值的。真理和价值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是相互制约、相互引导、相互促进的,人们在实践中通过真理与价值的相互引导、相互结合、相互过渡来实现真理和价值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表现在如今的医学教育模式上,就是医学生要树立人文精神,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好准备。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精神病玄学角度分析论文

提起化解精神病风水方法,大家都知道,有人问精神病是犯了什么风水,另外,还有人想问请问换环境精神病可以恢复吗(只限懂风水的回答,不信勿答),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精神病是风水病吗!跪求,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精神病是犯了什么风水,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这跟风水无关,跟自己的性格、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相关,遇事压抑自己,不会开解,承受能力不强就很容易得精神病,又叫精神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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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是:愿以此给(名字)的历代宗亲,六亲眷属,历劫,错@杀@,误@杀@,故@杀@的一切,人,非人等,愿你们早日得乐,脱离,。往夕所造诸,皆由无始贪嗔痴,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

我们可以聊聊什么样的祖坟出精神病人。

一般都是四周房子有高压,即自住的房子矮,四周的房子是高楼。

1、信命相是解释正报的,风水是解释依报的。风水是观察阳宅和阴宅的吉凶祸福的。认为依报随正报转,正报有富,依报必然会好,正报无福,依报必定坏。所以风水家常说,吉人居吉地和求阴地不如就心地,这吉人、心地就是指的正报,说明依报随正报转,正报是主要的,依报是次要的。对于不信的人来说,命相和风水是信息同步的,都受前世业力的牵引,有什么样的命相,就住(葬)什么样的风水。当行好运时,就住好风水,当行坏运时,就住到坏风水或当地的风水变坏了。信可以改变正报,住在再坏的风水地方,也不起作用了。2、如果不信,如何化解风水存在问题呢?目前风水先生化解方法大多对风水先生及其家人是不利,因为他们的化解方法大多得罪了住家的,冤仇越积越深,虽然短时间内有效,但时间长了就没有用,因为所欠的债务没有通过去还,通过风水先生强制性的驱赶,是不的。那么如何运用化解呢?对住家无害又对风水先生无害呢?阳宅:可以运用挂阳宅的最外面的墙角或埋在墙角下即可。阴宅:如果亡者在三,阴宅风水是起作用的,如果在善道或,阴宅风水就没有用了。化解方法,把在三的亡者到善道即可。实例:我们这里有个信,家族都有肝癌病史,我去看他家的祖坟,从祖坟上看,后代就因该得肝癌而亡,她的家族不信风水也不信,后来我们替他们的祖宗做了一场,把有风水问题三个祖宗分别从道到,当时她家族又有一个查出肝癌,5cm5cm大小,我说,风水不起作用了,癌瘤会缩小,过一段时间后,又查,癌瘤缩小到3cm3cm,过年后查癌瘤已经全部消失。如何运用宿业病?什么叫宿业病?前世多多,今世必得的而生病,身上没亲,目前医药无法的病,如糖尿病、支气管炎、乙型肝炎、癌症等疑难杂症,都属宿业病。如何呢?首先要查出该病的前世宿因,然后运用消除前世的,主要是、、念、、念来消除,病会的好起来,直至痊愈。注意:宿业病的,必须结合现代医药,用药量遵照医生嘱托逐渐减少用药量.返回首页如何运用冤业病?冤业病俗称病,其特点在家有病,到医院查不出病。病因有三:1、由于患者今世或前世伤害,被伤害的前来;2、患者的已死进入道的亲戚,为了某种要求,叫人生病;3、请没有的就供香,灵附在象上,原因有的灵以香火为食,一旦烧香,灵有得吃了,就来接受香火。如果主人得罪他,叫人生病;如何呢?种情况,比较难,如果被患者伤害的不接受调解,一定要,就不好治,如果放弃,就好治,患者必须、念、等给他们来还债,患者的病会逐渐好起来了。第二种情况,和道的亲戚对话,看有什么要求,答应他,病就好了。第三种情况,如果附在象上的灵和主人仇,必须用种方法,如果没仇,那就好治了,和灵谈判,送灵到院去(必须把灵俯着的像送到院),病就好了.注意:施治者必须德行高,要能看到灵及和灵对话的能力,还要能查出灵的的深浅.如何运用治癌症?如何运用治癌症?在我这里运用和现代医学相结合,癌症的治愈率达50%,就是患者死了,绝大部分可以减轻痛苦或不疼,不用,寿命.如何运用癌症的呢?前提条件患者必须信,知道患癌症的真正病因.从来看,绝大部分的癌症患者是属于宿业病,也有一小部分是冤业病(请参考疾病观),这要查出患者前世作什么业,导致今世患癌症,运用消除前世的,在配合现代科技,就有可能把癌症治好.切记不能,特别是黄鳝和甲鱼不能吃,因为癌症患者绝大部分是前世杀业造成的!要多还前世的命债!如何运用冤业病?冤业病俗称病,其特点在家有病,到医院查不出病。病因有三:1、由于患者今世或前世伤害,被伤害的前来;2、患者的已死进入道的亲戚,为了某种要求,叫人生病;3、请没有的就供香,灵附在象上,原因有的灵以香火为食,一旦烧香,灵有得吃了,就来接受香火。如果主人得罪他,叫人生病;如何呢?种情况,比较难,如果被患者伤害的不接受调解,一定要,就不好治,如果放弃,就好治,患者必须、念、等给他们来还债,患者的病会逐渐好起来了。第二种情况,和道的亲戚对话,看有什么要求,答应他,病就好了。第三种情况,如果附在象上的灵和主人仇,必须用种方法,如果没仇,那就好治了,和灵谈判,送灵到院去(必须把灵俯着的像送到院),病就好了.注意:施治者必须德行高,要能看到灵及和灵对话的能力,还要能查出灵的的深浅.疾病观人生在世,似乎没有不生病的。一提起得病,那些对一知半解的者大多会说病者是受了“报应”,必定是因为做了许多缺德的事,才导致贵体欠安。中的一些论典将人体的疾病分为四类,对应为四种起因和的重点,并非每种疾病都是缺德所致,都要去烧香磕头才能解决问题。类的疾病是由于“不调”所致。所谓“不调”,是对世上的一切物质的形象比喻。中国古代将世上的一切归为五行:金、木、水、火、土,而则可分为地、水、火、风为“”。世界上的一切都可用此概念说明,如“地”可以指一切坚实的固态之物,好似五行之中的“金”和“土”;“水”为一切液体的总称;“火”为一切热源的标志;“风”为一切流动的气态物质。东方哲学思想中的思维方式与的思维方式有许多近似之处,它是抽象的,也是的,无所不在的。要研究东方哲学、文化、就必须要用这种概念理解事物,它虽然没有现代科学那些分类精细、定量性的,但“五行”与“学说”都有着自己定性的科学体系和极高的研究价值与实用价值。它也可用于对世上万象乃至人体的分析。“地”可以指人体内的骨、筋、肉、脂肪、等固体物质。这一“大”不调,会产生的器质性、功能变及骨折、肿瘤等。“水”可以指人体内的血、尿、唾、、汗、等流体物质。具体可指循环系统、、。“火”可指人体内的热度,指维持正常体温的系统。此系统一旦紊乱,体温即会不正常。“风”可指人体内的呼吸系统。若此系统不调,人体就会缺氧,就会出大问题。这有先天不调者,也有后天失养者。四者之间亦有联系,如在一定环境中“风”,即可能引起“火”大不调,体温上升,怕冷身痛,这时人即患了“感冒”。如不加,有时会引起咳嗽、气喘或肺炎,这时又会引起“风大”的不调。最为简单的小病也多为不调引起,如中医认为“火”与“水”不调,则会“上火”或“内寒”,“火”与“寒”都会引起疾病。西医的思维方式只承认表象,不承认“火”与“寒”是“病”,这就是东文化的差异。不调与外界的五运六气的不同影响有关,外界气候与精神都可引起不调,这一点是中国古代医学所承认的。如长期的精神压抑与营养缺乏、工作条件恶劣,都必然会导致不调。因为人体是一个自身需要不断调节平衡的小宇宙,它也会受外界的大宇宙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是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的,任何一种打破平衡的条件都可以便人致病。不论是谁,这种不调性的疾病都是不可避免的。在一般情况下,这些疾病都是可以治愈的,都不会酿成大灾大难,虽然有些是因一些小造成的,但也不会有大碍。而在严重的不调的情况下,也可危及生命,但这种现象的背后,定会有定数在起支配作用。第致病的原因是由于“饮食不周”。大多指因吃喝不适造成的消化道系统的问题。此病多从口入,引起痢疾、肠炎、饮酒过量、胃病、肥胖、缺乏某种营养、急慢性食物中及对某些食物过敏而引起的肠胃不适,这也是致病的一个常见因素。第三类致病的因超三维空间的致病因:“神做乱”(也可称为“信息扰乱”)。这种成因多让人理解为“”,使现代医学根本无法解释,更很难医治。如许多精神病;死人的“撞克”;练外道者常练的“自发动功”,招致神缠绕,导致的“出偏”发狂;更有一些西医无法查清的莫名其妙的病症。如有一病人每天晚上9点准时犯气喘直到深夜,天亮时自然就好,不论服什么药都不灵。还有人每隔一个月就突然喘不上气来,而送到医院时,立即就莫名其妙地好了,回到家就立即犯病,来回折腾。又有人每天晚上都做梦,见有神来缠,说这说那,要这要那,甚至要与人,吸盗人之精气,病人痛苦不堪,不敢入眠,有的甚至想。神为何要“作乱”?这个问题值得分析。所谓“神”,是指尚未证悟成的,将此类划入“”与“”,那些层次高的、有悲心的神还好一些,他们自己,亦修善,或为人治病,为自己积德,以备资粮成。而有些层次低的好打好杀,这些恶神就很复杂,他们有时也可能会为人治病,教人练自己的功,但多打着的旗号,行人的伎俩。如他们多为了要者入他们的道,收者的和“”,稍不满意就发威,“惩罚”的不忠。这些不悟,拼命崇拜,当心识破迷惑,气机就搞乱之后,发病出偏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而轻者也是会常常莫名其妙、迷迷糊糊地办错事或失去理智。这类的神多毫无悲心、无比,与人间的没有什么两样。你若惹了他,碰了他,或是骂了他,甚至哪怕是无意之中伤害了他们,就要大祸临头了,轻者灾难重重,重者就会搅得你寝食难安,甚至家破人亡。我曾遇到过出偏者,什么“柳(蛇精)”者;“胡(狐狸精)”者。发起“功”来,将家具砸得一点儿不剩,打爹揍娘,有的竟要将家中点火。有时念念有词,说你前世欠我的,我要将你家搞得家破人亡!否则决不干休!可叹老父又欠他们什么?为何要牵连一家人?老父地上磕头告求,那些“”也不饶恕。还有的人练了某家,后又改弦更张另投他门,于是“”不干了,不许“背叛”,于是乎每天麻烦不断,那只要不练原先的功,就会头疼、心疼、背疼……。某说你若不练我的功,胡就会发功惩罚你,要你,听起来真是吓!不论“”如何告饶都不行。真是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容易难呐!第四类疾病为业力牵引所致:认为世上有几大不可思议的事,也就是说这几种事情很难用世俗的定理思维来理解,这些现象又是存在的,明白无误地显现在生活之中。峨眉山的通孝上师告诉我说,这几大不可思议的事是:一、不可思议:不论道、外道,只要人通过苦修,积攒大量的能量,就会有、出、有大特异功能。打坐、参、练气、就会有,甚至移山填海、虹化放光,皆可作到,一般人见不到,故不信,见到者也觉得不可思议。科学家们见到特异功能后,由不信到信,但又无法解释得通。它是怎么来的?理论上如何解释?怎么可能人一发功就可使物质的内部粒子发生变化?特异功能的人怎么可能会穿墙?可事实上它确实存在,能发生。二、药力不可思议:谁都能理解一个人吃下一包,或吃下一包后会是什么结果。有些训戒,如不要吃柿子时喝酒。说这样会有“”,会产生食物凝聚的副作用。为什么某些药吃下去会使细胞发生变化?中医说是药的“性味”在起作用,西医说是生物化学作用,而人的细胞一遇性味或化学作用,为什么就会产生变化?为什么仅仅几毫克的就能使人呢?尽管现代科学已对这种现象做了充分的揭示,但人们在理解了这些科学道理之后,仍然会发出“真是不可思议”的感叹,那么小小的一点,竟能使一二百斤重的人——这种万物之灵的身体发生巨大的变化,多么不可思议!三、业力不可思议:而最难让人相信,但在一切重大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业力”,这是最最不可思议的事,十个人有九个人不信!那句“善有善报,恶有;不是,时刻未到;时刻一到,一切全报”的话是中国人用来诅哭别人用的,从来不会用来衡量自己的言行,多不吉利!自己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一朝有权,放火,行,谁人敢惹!?至于下一世受报,谁人看得见?谁人相信?不论你如何苦口婆心地告诫他们不要干坏事,不要造,密告说干坏事这是会受报的!他们就是不听!“业在哪儿?你能拿给我看看吗?了坏事,我不还是好好的吗?他人干好事的不照样是生活苦难重重吗?良心是什么?值多少钱一斤?”这是许多人心中的潜台词。业力受报的病是一种由因缘产生的异熟果。说得好懂一点儿,就是谁在造了的因之后,可能有的要等若干年、若干世以后,这个因此事而熟的果“熟”了,机缘到了,在自然界中无形的由业因造成的引力推动下,不可思议地产生了,反应在疾病上就多是恶疾与绝症,而从根子上说,这就是“业力病”。经中列举了杀、盗、、妄、酒五恶的报应:“者,(下一世)一者多病,二者。”那些今生在朝气蓬勃的青春年华中不幸得了绝症或遇其它灾祸早逝的善良的好人们,可曾想过这是由于自己久往劫来所造的,结的怨。欠债岂有不还之理,不想还也得还;那些冤死的神躲在暗处咬牙切齿地向人间的仇家洒汁,设圈套,意置仇者于死地而后快,它们是十分懂得“血债要用血来偿”这个道理的。这时候,往往那些得了绝症的人吃什么药也不会有效,会遭受到巨大的痛苦与折磨,甚至倾家荡产,求天不应,唤地不灵,这种病就是“业力病”。有些的定数非神做乱而成,有的是在你干了坏事之后,已成定数,势在必行的了,用不着谁去推动,有些算命的鼓动如簧之舌,为了显示自己算得灵,竟能用五行八封推算出某人在某一年龄内的某一得病,甚至连某人死于某种疾病也能算出来,可因何一定要得这种疾病死就无法得知了,没有因又哪来的果?种瓜哪能得豆?定业机缘到时,业报势如洪水,非大的、大福德者不能使其改变,师们发什么气也是枉然!有几个癌症晚期的病人可以用人的气治好?谁若拼命为人去治,只有自己自觉或不自觉地去为病人背业受报,并将自己的用来填补这个大黑坑,才能使病人转危为安,否则,仅凭一点什么气或什么功是绝不可能使绝症病人起死回生的。即使此气可灭癌,可你治一个小时后,另外23小时都有汁洒向患处,你能24小时不间断地发气吗?这23比1的结果是怎样的,不是明摆着的吗?外道师不懂,想作善事是好,可之报岂是凡夫俗子能够改得了的?!当然,早期癌症还是可以治愈的,而挽救晚期癌症这种绝症不用去改是不可能奏效的。《万城》上有过这样一则报道:马来西亚的富商吴先生与夫人来到美国万城求拜,言自己已患晚期癌症,被西医宣布为不治之症,求助于,以慧眼见其心识中有许多恶,纷纷向其洒汁。说,这是吴先生前世遭的报,今生他又喜打猎捕鱼,故而欠债太多。除非下大决心,发度这些,才能解决。吴先生深信不已,每日在像前,请降下甘露,解痛,并由施治。两个月后,癌症不药而愈,满面红光地返回,被称为奇迹。,留下了专治恶疾的手印与语,并,为转可转的定业,这是惟一的希望,其余神很难有这么大的能力和。业力致病不是无缘无故的突然发生,总会有客观上的诱因,但在同样的诱因作用下,业力小大者,往往可以躲过,而福薄业重者则很难逃脱。前世,今生必然受报,故而家首倡。四种主要致病之因中的前两种容易被世人承认,而后两种则十分难于被人接受。但是被大彻大悟的发现了,这是自然界中不可思议的一种力量,并没有谁专门在推动它或故意阻止它,它有着自己的发展趋向和力度,的专门名词把它称为“定数”。改起来很难,需要大量的和能量。就犹如有巨大的冲击力向我们袭来,欲置我们于死地,要化掉这个力是很难的,要有方法、有技巧和把握住机遇,这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有的者认为,老天和神都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故而病愈重,就愈,不,不做,而只是拜求神,实为愚蠢之极。而诸帮助这些人时不是仅仅拿掉病灶,而多是提供一些好因缘,使病人能找到好医生,吃到对症的好药,得到及时的,不致延误病情。如果世人愚昧地不去治病,则等于放弃了机会。有的师为人治病时不知好歹,狂傲地让病人自己的能力,不准病人,因而延误病情,人命,特别是在农村的那些们为了钱,常演出这种悲剧,已是屡见不鲜了。了解了四种病的原因,就应对自己的一生有个,特别是力求避免后两种致病因素出现。如果前世的导致出现无法治愈的病情出现,一方面要积极,另一方面主动在前自己的过失,修善行,请诸,尽快治愈。同时,也要将生死看开,心情豁达开朗,不可怨天尤人,否则,就是自欺欺人,于事无补。谁都不想得病,但人生就有灾,病苦是八苦之一,人生怎能全躲过。使病苦少发生的办法不仅是锻炼身体,有很好的免疫力;同时也要业力小,大,这样在疾病来了,也会大病化小,小病化了。而无福的人往往小病化大,大病化重,延误机会,造成无可挽回的灾难。生命是运动的,命运和业力也是可以改变的,在没有遭受业报时如修有所成,积有大,并业力将其减至最小时,因业力而生的病是可以避免的,何况还有上师与保护呢?如果平时尽情享乐造业,到了危急之时,临时去要烧香抱脚,多是难以奏效的。在同样的条件下,大的人比小的人更容易躲避病灾,即使有病,也很容易治愈。可见是人生命运中不可轻视的重要因素。多积福,少造业,不造业,才是避免不治之症的根本方法。病因是感染、外伤等原故,而根子却是以往的业力。不解决这个根子的话,只治了标难以治本,即使这一劫逃过,下一个劫也会难躲的。故而诸诸都从利益的角度劝行善积德不造,这不仅仅使当世祥和幸福,也对每个人来生有着积极的意义。客观上对于的安定、人类的和平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于人来说,身体虽是臭皮囊,可又是之本。一个有病之躯,如何可以正常?风一吹就倒的人怎么可以坚持苦修?若是在还没之时就过早地病逝了,岂不可惜!对宇宙中的一切都有过精辟的分析。不离世间法,对于在生、老、病、死中的苦痛,十分怜悯,分析了这四种致病的因缘,告诫,应该明了自身疾病束缚的方法,而能趋吉避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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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医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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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黄诚,邵胜利,柳振清.血液流变学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上的应用动态.四川精神卫生,1996,9:139-140.

2,Fisher M, Francis R. Altered coagulation in cerebral ischimia. Arch Neurol, 1990,47:1075-1081.

3,王建,李建章.DD与缺血性脑血管病.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1996,4:74-77.

4,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MD-2-R).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5,黄慰国,王鸿利,张颖琪,等.血浆DD检测及其临床应用.中华医学检验杂志,1995,18:71-74.

6,张景,郭英华,赵慧元.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血浆DD和GMP-140含量的变化及临床意义.临床神经病学杂志,1996,9:202-205.

7,王松菊.精神分裂症血液流变初探.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103.

8,朱运斋.活血化瘀在神经精神科的应用体会.实用中医内科杂志, 1996,10:17-18.

绝大多数精神病患者的智力都是平平的,智商高的极少。

人们对于各种心理疾病的认识有很多误区,比如精神病患者都是高智商,实际上,高智商并不是精神病患者的标志,而性格敏感多疑没有安全感,自卑焦虑,才是他们的共性。

精神病都是受惊吓形成的,不好的家庭环境,比如家长患有心理疾病,他们在家里就会表现的战战兢兢,患得患失,谨小慎微,瞻前顾后,疑神疑鬼等,这样会对身边的孩子造成影响,让他们没有安全感,再就是家长没有心理疾病,但是个性偏执,经常打击讽刺指责孩子,也会让孩子形成没有安全感的性格。

某专家说过,强迫症患者都是聪明人,爱思考,一天都不闲着,实际上,那时什么聪明,也不是爱思考,而是他们焦虑不安,担心发生不好的事情,而控制不住的乱想,想的一点意义都没有。

严格意义上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性障碍,例如精神分裂症、分裂 情感 性障碍、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妄想障碍等等,在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1版中都归属于“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疾病单元。

精神病性障碍的发病机制比较复杂。

例如精神分裂症,这是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中患病率最高的一种,多起病于青壮年。

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一般认为遗传是精神分裂症的主要病因。但近期国外也有学者通过实验研究发现各种原因导致的基因突变,以及母亲在怀孕初期感染病毒可能使胎儿大脑神经细胞错位,也是精神分裂症的重要病因。

但并没有发现精神分裂症与智商有直接的关联。

实际上,大多数精神病患者的智商都属于中等智商。

人们之所以有智商高的人容易患精神病这样的感觉,可能的原因是智商高的人患精神病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智商高成就也高的人患精神病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

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与智商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存在因果关系。

还没有相关的科学证,据说智商高的人容易得精神病。

但是在普通人的思维里,会有这样的想法。所以我们经常说:天才和疯子一线之隔。

为什么会这样说?其实跟以下心理有关:

想想为什么我们会觉得有人是精神病?说不定在精神病眼里普通人才是“精神病”。原因就在于他和我们不一样,而智商高的人就是跟普通人不一样。

至少没那么高,所以就会相对迟钝。可是迟钝,有的时候是件好事儿,有一些危机,普通人可能觉察不到智商高的人,却容易觉察到,所以他的担忧恐惧比一般人高很多,也更容易出精神问题。

普通人一个问题,想不明白,可能就放下了。但智商高的人,不由自主就会把问题往深入了想,问题一深入就变得复杂,很多时候太复杂的问题,自己拔不出来就显得像患了精神病一样。

至于追求人生的意义,我相信是每个人都有的。谁不会在空闲时刻想一想:为啥要活着?只是普通人想不明白就算了,智商高的人可能就不断的想。但很多问题的答案是自己给的,没有绝对真理,追求绝对真理的标准答案,可能就把智商高的人逼成了精神病。你说呢?

没这种说法,有从哪看到的调研报告吗?不能拿个例说事

顺你问题所见:这一部分人追求个人人生意义,可能因情商不达标而智商又过标,导致在追求人生意义的某个时空点由此卡顿,情商神经元关闭,智商的神经元链接越演越烈,从而失去言行举止的常态,导到精神失常,如此,是有可能有这样的例子存在的!(个人观点,非科学实证)

谢谢你的邀请!

从造物规则的角度看,

其实精神病的罹患与智商高低是没有关系的,

与个人人生意义的追求也无关。

所谓精神病患者,

只是某些个体无法适应地球人类 社会 的

固有三维信念系统而已。

在过去,哥白尼说地球是圆的,

而人们普遍持有天圆地方的信念,

所以哥白尼成了精神病,

烧死掉。

在今天,人们普遍认为地球是圆型的三维球体,

物质是万物的存在形式;

可是在高维度外星人(如天狼星人)看来,

地球只是个平面化的二维影像气泡,

地球人就生活在自己的幻想中。

——这是个外星人中广为流传的笑话。

那到底谁才是对的呢?

由于地球人打不过外星人,

我们无法将外星人归类为精神病,

并把他们统统枪毕,

所以我们只能承认,

地球人是落后的低维文明,

也就是外星人眼中的精神病。

其实,

在外星人眼中,

宇宙中根本没有精神病,

他们认为地球人只是在以自己的方式

经验着自己的存在。

他们尊重地球人的信念系统,

尊重地球人的存在的重要意义,

且不主动干涉地球人的生活,

他们相信一切都是造物的合理安排。

由此可见,

所谓精神病的称呼,

只是大多数人对少数异类进行分离的方式,

是人类缺乏宽容与博爱的展示,

其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若说精神病与高智商有关,

哪恰恰说明,持这种观点的人,

内心已认定自己智商很低了,

这实在是太高傲了:

他凭什么认为自己与别人不同呢?

题主这个问题不太准确!

据我观察大量精神病人,人得精神病,基本是遗传因素引起。这个和您个体追求什么,没多大关系。

要说有关系,是因为您身体早有精神缺陷,只不过诱发时间有早有晚。

当然,得精神病,并非都是情商高的人,这是大家认识的误区。

精神障碍一般分为精神疾病、心理疾病,通称精神障碍。有的医生还分类抑郁障碍、焦虑障碍、恐惧障碍,精分障碍……

假如像专业书籍或者专家的分析那样,那就太复杂了。

国内专家似乎不太自信,经常引用西方国家的论文、实践经验等,以及怎么治疗,其如何如何。

一个小医院,一百号人,谁和谁的病都有其个性。职业有军人、民警、教师、计算机程序员、老百姓、工人、商人等等,行业设计面很广,还不能说是因为情商高引起。

我前面说了,我的统计就是遗传因素居多。有隔代遗传,也有四代遗传的…

个体的精神思想状态由两个部分组成的。智商和情商。激发精神错乱的往往是个体自定义的规范准则和遭遇到的事物出现的状态发生差距太大,且不能调和平衡。引发的内在处理不能平衡导致的思维逻辑混乱和撕裂。外界的行为准则规范和内在的三观差距标杆越大,形成的扭曲就越大。智商高只代表了综合能力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

造物主随时随地都在用他智慧的双手,修正世间一切的不足和太过。

极别人性格偏直,固直,也钻牛角俏,有的理论在实践不能实现,非要立杆见影,时间长了,思想思维出现问题。从而精神患上障碍。

以卫生法角度看医学论文

医学生学习卫生法的重要性 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直接催生了一部部法律,也使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作为一名医学生,与我们日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便是卫生法,日后我们少不了要用到这部法律,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在古代,“卫生”一词主要是指“养生”,有“护卫生命”的意思。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卫生则是指为了一种好的状况而进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称。现在,卫生概念已经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含义已经有了很大的扩大。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得多。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其中与我们相关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平时我们看报纸、电视,经常会听闻各种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新闻,可以知道现在的医患关系日益恶化。作为一个准医生,今后免不了要碰到一些纠纷。这时候,对卫生法的熟悉了解可能会帮我们很大的忙,帮我们尽量避免一些法律上的麻烦。比如,当我们碰到一些紧急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如果你不熟悉卫生法,不知道正确的法律处理程序,就可能会手足无措,一不小心就可能引起医疗纠纷,麻烦缠身;反之,如果你熟悉法定程序,知道如何尽量避免风险、减少损失,那么你处理起来就心里有底,也就能更好的处理各种麻烦,规避风险。在成为真正的医生之前,我们还有很多的法律程序要走。无论是到医院工作还是开私人诊所,我们都必须依据某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执业医师法,便是我们成为医生前必读的一部法律,包括医师资格的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规则,医师的考核和培训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是作为一个菜鸟医生从业前的必读知识。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是我们面对医疗事故的指南,帮助我们处理各种纠纷。同时,卫生法作为一部法律,同时发挥着警示的作用。与所有的法律一样,它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各种处罚,约束着所有医疗卫生从业者的行为,使各种从业行为变得更加的规范。作为医学生,我们应该熟悉卫生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它提醒我们作为一个医生的职责、义务,同时它也规定了我们的权力,让我们更好的完成作为白衣天使的任务。卫生法作为医疗卫生方面的基础法律,是我们医学生日后从医生涯的指向灯、保护伞,也是我们的长鸣钟。对于即将成为医生的医学生,这部法律尤为重要。

虽然不能在医术上有所突破,然而行医救人最重要的是自救,只有懂的其中的法则!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医学的职业道德今天我主要讲如何对待自己的老师,如何为人师表,如何对待病人、同事,以及如何而对人民大众。因为我们是医生,我们无时无刻不在面对这一切。我永远尊敬我的老师,因为他们不仅教我医术,而且教我如何做人。1956年,当我踏入同济医科大学,第一次上解剖课时,我的老师对我们小组十几位同学说:“躺在我们面前的这些死者,是我们学习医学的第一批老师,中国人最忌讳千刀万剐,而他们在死后把自己的身体贡献给我们学习,让我们向他们默哀致敬。”从那时起,一种神圣的使命感笼罩着我,使我深深的爱上了这一行。外科总论是裘法祖教授教的,他要求我们上大课时必须穿白大衣,因为这里是庄严的课堂,严肃的气氛才能给病人一种信任感。教室里鸦雀无声,白刷刷一片,他才让助手把病人推进教室给我们示教。过去我们在校园里遇见老师都要鞠躬行礼,老师也要还礼。给我印象最深的是解剖和病理学家李赋京博士,当学生向他行礼时,他总是把拿在右手上的文明棍挂在左肘上,然后摘下礼帽,微微点头还礼,一派绅士风度。直到他八十多岁了,人都糊涂了,躺在病床上接待来访时,还下意识地去扣好领口和袖口的小纽扣,生怕有疏忽失礼的地方。这些看起来都是小事情,但无形中给了我一种严谨的作风训练。因此,如今我上讲台、出门诊也很注意仪表:白衣要雪白,烫平,头发要整齐,精神要集中。这样病人才能信任你,把自己的生命大事委托给你。到了积水潭医院,我的老师就更多了。他们都是我的启蒙老师,尽管其中有些人如今已不在了,我依然怀念他们。王澍寰教授当年挑选我到手外科,他是直接教我医术的老师,从如何使用器械,如何减少组织损伤,一步步引我入门。今天我成名成家,无不倾注着老师的心血。当我第一次向国外发表论文时,我把老师的名字放在首位,因为我的成功就是老师的成功。但王澍寰教授坚决反对这样做,这和当今有些人不签上老师的名字就不给通过,真是天壤之别。有一次,我和沈祖尧大夫为一位双手电烧伤的病人做手术,我们每人做一侧。常致德教授在台下为我们倒酒精、打下手。第二天我到烧伤病房去看病人,常教授已经在那里了。这一切使我深受感动,他们年老了,把位置让给了学生,他们不妒贤嫉能,亲自为学生打下手,这种精神令人敬佩。耳鼻喉科蔡培堤教授,七十多岁高龄了,仍在第一线上,不放下手术刀。每天精神抖擞,和蔼可亲,光彩照人。我就是在这样一批好老师的培养、熏陶下成长起来的。不用生硬的说教,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在起作用。今天,我也是老师了,我如何为人师表,也要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别人。每一个医生都有他光辉灿烂的事业顶峰,也都会有他衰老退休的时期。如何对待退休的老师?他们已无力和你争什么,至少在你的心底,给他留有一块尊重的领地。前不久,我的内科老师,留德博士过晋元教授在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去世了,他的许多学生、研究生哭倒在他的灵前。花圈摆满了灵堂,摆满了校园通道。可见,一个好老师多么受人爱戴,一个好医生多么受人民尊敬、怀念。下面,根据我自己三十年的从医实践,想对接待急诊、门诊病人的谈话方式谈一点看法。在急诊,病人哪怕只伤了一个手指头,本人都会很惊恐,家属都会认为这是一件大事情,他们会慌慌张张围一大群人。这时假如你说:“出去出去,哭什么?人家掉了一条腿也没像你这样。”这样常常会引起家属不满。争论、打架常常由此而起。一个修养良好的医生、护士应该这样说:“你们留一个家属陪护他,其他人在外面等,病人和医生都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治病,你们都在这里,病人也会很紧张的。”如果医生正在手术室做手术,急诊病人需要等几个小时才能轮到手术,这时你更需要耐心解释,千万不要冷落了他。护士要时不时过去看病人一眼,说几句话,表示你没有忘记他,并且经常与手术室打电话取得联系,因为此时病人和家属是“度分如年”,感到时间过得特别慢,心情很烦躁。如果此刻病人和家属看到医生、护士有说有笑一点都不忙,却把病人晾在一边,几个小时不闻不问,一定很反感。我们应该能体谅他们这种心情,如果你想得到平静,最好不要火上浇油,出言不逊。在门诊,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病人是可以治的,你应该把他说明白。你的伤情如何,需要做几次手术,每次间隔多久,最后达到什么效果。要让病人听懂,以便今后很好的配合你治疗,同时要记录在病历中。第二种病人是治疗不多,要引导病人今后怎么看病,千万不能做哪些治疗。例如网球肘,千万不能揉。以避免病人有病乱投医,反而越治越坏。可以叫病人下次看病先挂普通号,在医生指导下把该做的检查准备齐全后,再挂主任号请专家会诊,以免连夜排队挂号辛苦,一次又得不到结果。第三种病人是不可治的,更要耐心的安慰、鼓励病人。切忌简单粗暴,一句话:“你早干嘛去了?”“你要求太高,离题太远……”这类病人往往很脆弱,有的连生活的勇气都没有,不能再伤害他们,要像朋友一样替他们想出路。有一个工人右手截肢了,非常悲观,不知今后该如何生存。我告诉他,你还年轻,虽然不能做原来的工作了,还可以去学习,去图书馆搞资料,去管理仓库等等。后来他真的去了图书馆,自学了英语。不久前,他突然精神抖擞、西服革履的出现在我面前。他说:“韦大夫,我一是来向你致谢,感谢你给了我生活的勇气,帮我选择出路,我照你的指点做了。我不久将要代表工厂到德国去了,我今天也是来向你辞行的。”你看,你帮助了别人,别人会记你一辈子,这不是对自己的劳动最好的安慰和奖励么?在我行医的三十年中,我不仅把工作当作责任,也把工作当作一种乐趣。不管我连续熬了几天几夜,多么疲惫,不管家里有什么不顺心的事,一旦上岗,一切都烟消云散。我的面前只有病人,每一个病人都有一段故事,让我同情,让我尊敬。例如,我特别尊敬矿工,他们每天不见天日,很少有机会到大医院来看病,所以老实巴交显得笨拙。我绝不嫌弃他们,总给他们最好的关照,即使没有什么治疗,也不能让他们感到人世冷若冰霜,瞧不起工农乡巴佬。他们有时说话不精炼,不要粗暴的制止他,而是引导他回到主题上来。在手术室,最忌讳的是边做手术边聊天,讲一些与手术无关的话。可以想想:当你在理发时,理发师一手按着你的头,一手悬在半空与别人闲谈时,你是什么感觉?何况病人不是在理发,而是在做手术,他何止是反感,他简直担心死了。在病房,问题容易出现在病人的管理上,一是住院后许多天不做手术,病人容易思想懒散、纪律松弛;二是手术质量本身影响病人情绪波动。这里除了技术性问题以外,主要要求医护人员多和病人沟通,了解病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具体情况多做工作。不要训斥病人,不可一世的训斥病人和家属,往往适得其反,失去了病人的信任和尊敬,也毁坏了自己的形象。一个人的言谈举止是自己修养的标志,经常大声呵斥病人,这与医学的职业习惯格格不入。以上是临床工作中的几个主要环节,我概括得很不全面,仅供参考。有人问我:你为什么总是那么年轻,不知道疲劳?我的回答是:第一,我在自己祖国,有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供我学习和工作,我感到心情愉快。第二,我不把工作当作包袱,我对病人救死扶伤,病人对我尊敬友好,我感到轻松。第三,我生性宽厚,不算计别人,也不斤斤计较自己,因此不伤脑筋。同事、同行、相识的和不相识的,凡要求我治病,我尽力有求必应,而不反过来要求回报。我不用费脑子记住对方的职业、地位和电话,等待有朝一日可拿来利用。还有,我真诚地对待同志,平等地对待病人,不管是部长还是临时工,我都一视同仁。对不起我的人我不报复他,对我好的人我不忘他的恩情。我遵纪守法,不搞歪门邪道,不给任何人做伪证。这些都是我所遵守的职业道德,也是我做人的信条。只要我做到了这一切,我就可以享受人生、事业和人们对我的尊敬。由于心底坦荡,所以我可以多一点年轻。

卫生法学的意义:使医学生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医务人员在医药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它对拓宽医学生的知识领域、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增加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

社工精神病论文标题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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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规定的很不具体明了,缺陷很多,且操作性不强,造成法官判案各行其是,有必要进行完善。为此,笔者撰写此文,对以上问题的完善略谈一管之见。 何谓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正式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简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了和完善,操作性不强,造成司法实践者各行其是。因此,笔者试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以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后张某携刘某回家准备结婚。李某因将张某之款用于做生意全部亏损,无法购置房屋和家俱。刘某认为,不告而别,不与张某结婚。张某见人财两空,一时想不通患上精神病。又如某甲因邻里纠纷,将邻居老艺人某乙倾注一生心血的雕刻作品――神雕劈碎。某乙一气病倒,数月卧床不起。再如,医师某A将其病号某B的性病史到处宣扬,致使某B的男友怀疑其作风问题而与其分手,邻居同事都不愿与她接近。某B为此很苦恼,吃不好,睡不着,工作经常出差错,抑郁不乐达半年。以上三个例子中,李某和某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医师某A侵犯了他人的人身隐私权,均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 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但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时,只能是固定的单项选择,而不能随意选择或双项选择。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的近亲属。这样规定,表面看起来,好象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究一下,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一是当受害者死亡精神赔偿权利人为其近亲属时,权利人和受害者是否一致?二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和受害者一致即属同一人,那么又如何对待因侵权行为致残的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即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人是有家庭和亲情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有直接受害人就会有间接受害人。那么,当直接受害人死亡,作为权利人的间接受害人其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是自己的权利还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也即此时的赔偿是对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间接受害人行使的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是一种财产继承性的权利行使。笔者不敢与这种观点苟同。首先,作为自然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的外在形式即精神不能直接转化为财产,且其随生命结束而消失,消失后无需任何手段来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性继承。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对因侵权致人死亡赔偿时给予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死亡的安抚费。它不是安抚死者,死者因生命结束无需安抚。它是安抚生者,是对生者因受害人死亡承受悲伤痛苦的安抚或精神补偿。由此可知,间接受害人作为权利人行使的应该是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而不是代直接受害人行使精神损害赔偿权。 既然直接受害者死亡后,间接受害者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那么,在直接受害者致残时,如何对待间接受害人的精神索赔权呢?不容否定,直接受害者致残时会给间接受害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直接受害者高度残疾,面目全非、生活不能自理)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不亚于直接受害者死亡时的精神损害。因此,对因直接受害者致残造成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在此提一下精神病患者和植物人的精神损害保护问题。有人认为,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意识、思维活动本来就不正常,也体味不出精神打击的痛苦,因而对其精神损害没有必要予以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法律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个公民,而不应有所区别。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也不例外。其次,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与其他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紧密连在一起,如果任意否定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精神保护权,势必践踏他们的其他人格权。第三,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虽然不具有常人的意识和思维,也体味不出常人的精神痛苦,但并不完全丧失意识和思维,也不完全丧失精神痛苦,只是与常人相比程度不同而已,或是以另一种方式承受痛苦和折磨。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 精神损害赔偿界限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认可准予赔偿的起点线。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没有秤称尺量,每个人的表现又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因此,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显得犹为重要。有了这个具体标准,就等于给了司法实践者一杆秤,一把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才得以正确裁量。另外,有了这个标准,还可以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随意性,避免针对同样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理的不良现象。根据最高院《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间接地给了精神损害赔偿一个界限标准,即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方可请求赔偿。这个标准很笼统,很不具体,太难操作,所谓的“严重后果”究竟指什么,令人费解。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以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一是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如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或死亡。二是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即侵权引发受害人原有的病症或因侵权迫使受害人遭遇某种境遇而致残或致死。如甲与乙有矛盾,甲不准乙 从其门前大道通行,如乙硬要通行,甲则重拳出击。乙惧怕,外出只好走山路绕道而行,在走山路时被毒蛇咬死。本案中乙死亡虽然不是甲侵权直接造成,但与甲不让从大道通行有关联。因而甲侵权间接致乙死亡。三是侵权使人精神失常,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达一定时间。如前面的例子中,医师某A泄漏病号某B的性病史隐私,使某B精神失常,就属这种情形。四是侵害死者的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如何某与死者柳某生前有夙仇,柳某下葬的当日晚上,何某用锄头将柳某的尸体挖出,捣烂,不日被野兽吃尽。柳妻知情后痛不欲生,卧病月余。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是指赔偿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价来衡量的,但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额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法制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关系到实施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效果,关系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解释》第十条对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参考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七是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第七个因素外,依据前六个因素根本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数额,也无法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而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又要求确立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这是因为:精神赔偿权这一表现为人身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当然也就要得到平等地保护。精神本无价,如果要标价的话,那么在公民受到精神损害时,其价格应该说是相等统一的,不应受其他条件影响而有差别,这是其一。其二,在确定一个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的同时,还应考虑精神损害程度不一或 等级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等级或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分别确定一个合理、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以显示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其三,对精神损害若不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那么法官对精神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就显得太大了,他们可以各行其是地裁量。这样不仅达不到法治的目的,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 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首先要对精神损害的程度科学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然后对不同等级配以相应的金额。笔者认为,根据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将精神损害划分为四个等次,即:因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一级精神损害;因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二级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一段时间精神痛苦的,为三级精神损失;侵害死者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致人精神痛苦的,为四级精神损害。配置赔偿数额即确定不同等级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但应避免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以维护人权的平等性。具体操作可统一按上一年全国平均生活水平年为计算单位,一级精神损害可赔8―10年,二级精神损害可赔5―8年,三级精神损害可赔3―5年,四有精神损害可在1―3年间赔偿。在具体案件中,还应考虑最高院《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及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责任来确定他的最后赔偿数额。 关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何计算权利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果该多人为直接受害人,权利人按直接受害人的人数计算;如果该多人既有直接受害人,又有间接受害人,那么权利人的计算,就是直接受害人的人数,加上间接受害人的人数,间接受害人的人数以家庭或亲属范围为计算单位,某单位为多人的计算为一人。这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不足的是,它忽略了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及合法权益,不应该把多个间接受害人计算为一人。既然间接受害人同为权利人,那么所有间接受害人均应受法律保护。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得对其精神损害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院有两个专门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失赔偿的做法弊多利少,是不可取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问题处理最终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已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针对精神赔偿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免不了出现刑民不一,程序法和实体法互相矛盾,即产生刑事法律限精神赔偿和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我国《立法法》对法律的新旧规范冲突、级别规范冲突、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冲突作了处理规定,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一般规范冲突和特别规范冲突,未作处理规定。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与刑事法律不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既不是新旧规范冲突或级别规范冲突,也不是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冲突,因而其规范冲突得不到协调解决,使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立起来。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程序法服务实体法的法理原则。我们知道,实体法是指规定现实社会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法律是指规定保护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的而进行诉讼的步骤、方式或方法的法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归根到底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程序法是手段,实体法是目的,程序法服务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惩治犯罪方面,它的服务对象固然是刑法,但在保护人们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它也不应超越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范畴,还应当服务民事实体法。然而,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也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这样,不仅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和目的的正常关系,而且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奇怪现象。 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切实际和不科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遭受不法侵犯造成的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予精神赔偿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精神损害程度,而决定精神损害程度的主要方面是侵害人不法侵犯手段的恶劣性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不法侵犯的手段越恶劣,对受害人的影响就越大,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越大。不容否定,民事侵权会造成精神损害,刑事犯罪也会造成精神损害。就精神损害程度而言,在很多情况下,例如诽谤、侮辱、毁容、强奸、杀人中的碎尸、焚尸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的多,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无疑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要大的多。然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精神损失。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更重要的是要正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均可能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刑民法律不应该作出相矛盾的规定,否则有损法律规范的科学体系。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降低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规定是出于减少诉累和保障较好诉讼效率的立法本意。又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而民事诉讼又准许精神赔偿,因此,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误以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取精神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有的甚至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就使得大量本可与刑事案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要履行起诉、立案、审判等程序规定。不仅如此,而且还会出现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精神赔偿的不同态度,曾经对多起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做的效果很不好,也不会被民众所接受。 另外,有人认为,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侵权,刑事被告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若刑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对被害方可不予精神赔偿。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相互替代。精神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避免法律冲突,维护程序法和实体法正常的法理关系,确立公平科学的法律赔偿体系,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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