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学论文

首页 医学论文 问题

法医学杂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

法医学杂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 伤残鉴定标准 需要结合个案综合判断,主要分为重伤、轻伤和 轻微伤 这三类。人体损伤程度 伤残 需要结合个案综合判断,其中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医院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如下: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 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 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程度分级颅脑、脊髓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j)外伤性脑脓肿。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p)外伤性尿崩症。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以上。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h)脊髓挫裂伤。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以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以上。d)颅骨骨折。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b)头皮擦伤面积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面部、耳廓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以上。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q)容貌毁损(轻度)。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以上;多块面积累计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以上。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以上。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以上。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g)眼睑缺损。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p)舌缺损。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u)颧骨骨折。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以上。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听器听力重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91dBHL)。重伤二级a)一耳听力障碍(≥91dBHL)。b)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c)一耳听力障碍(≥81dB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d)双耳听力障碍(≥61dBHL)。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轻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b)双耳外耳道闭锁。轻伤二级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轻微伤a)外伤性鼓膜穿孔。b)鼓室积血。c)外伤后听力减退。视器视力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c)双眼盲目4级。重伤二级a)一眼盲目3级。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轻伤一级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轻伤二级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以上)。d)斜视;复视。e)睑球粘连。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轻微伤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颈部重伤一级a)颈部大血管破裂。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重伤二级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以上。轻伤一级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以上;多块面积累计以上。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轻伤二级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以上。c)甲状腺挫裂伤。d)咽喉软骨骨折。e)喉或者气管损伤。f)舌骨骨折。g)膈神经损伤。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轻微伤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b)颈部擦伤面积以上。c)颈部挫伤面积以上。d)颈部划伤长度以上。胸部损重伤一级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重伤二级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j)胸腔大血管破裂。k)膈肌破裂。轻伤一级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c)肋骨骨折6处以上。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f)食管挫裂伤。轻伤二级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b)肋骨骨折2处以上。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g)胸壁穿透创。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轻微伤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b)女性乳房擦挫伤。腹部重伤一级a)肝功能损害(重度)。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重伤二级a)腹腔大血管破裂。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轻伤一级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以上。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以上。d)胰腺包膜破裂。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轻伤二级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d)胰腺挫伤。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f)肝功能损害(轻度)。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i)腹壁穿透创。轻微伤a)外伤性血尿。盆部及会阴重伤一级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重伤二级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以上。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k)阴道重度狭窄。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s)重度排尿障碍。轻伤一级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c)输尿管狭窄。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e)阴道轻度狭窄。f)龟头缺失1/2以上。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轻伤二级a)骨盆骨折。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e)阴道撕裂伤。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g)龟头部分缺损。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k)一侧输精管破裂。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m)轻度排尿障碍。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轻微伤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c)阴囊皮肤挫伤。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e)外伤性先兆流产。脊柱四肢重伤一级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重伤二级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g)股骨干骨折缩短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h)胫腓骨骨折缩短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轻伤一级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h)骺板断裂。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轻伤二级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g)骨骺分离。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轻微伤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刺创深达肌层。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c)骨挫伤。d)足骨骨折。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f)尾椎脱位。手重伤一级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重伤二级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e)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轻伤一级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c)一手除拇指外食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轻伤二级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轻微伤a)手擦伤面积以上或者挫伤面积以上。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刺伤深达肌层。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体表重伤二级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轻伤一级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c)撕脱伤面积以上。d)皮肤缺损以上。轻伤二级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c)撕脱伤面积以上。d)皮肤缺损以上。轻微伤a)擦伤面积以上或者挫伤面积以上。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刺创深达肌层。c)咬伤致皮肤破损。其他重伤一级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重伤二级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e)挤压综合征(II级)。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h)电击伤(IIo)。i)溺水(中度)。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轻伤一级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轻伤二级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b)呼吸道烧伤。c)挤压综合征(I级)。d)电击伤(Ⅰo)。e)溺水(轻度)。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轻微伤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以上;浅IIo烧烫伤。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以上。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以上;深IIo烧烫伤。附则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要确认伤员当时的伤情情况,根据伤情情况确定伤情等级。

它规定了人体伤害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含“致重伤残”)和“致人轻伤”伤害程度评定。 .

医学论文鉴定标准

一、本科毕业论文

1、查重率≦30%,毕业论文合格,可以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2、查重率<10%,可以申请评定校级优秀论文;

3、查重率<15%,可以申请评定院级优秀论文;

4、30%<查重率<50%,查重检测不合格,给予修改时间至少为一周,修改后查重率<30%为通过,可申请答辩,若仍未通过,则取消答辩资格;

5、查重率≧50%,查重检测不合格,由学校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定,若认定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则取消答辩资格。

二、硕士学位论文

1、查重率<10%~15%,学位论文合格,直接送审或答辩;

2、15%≦查重率≦30%,去导师处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申请进行论文修改,时间不超过两天,再检测合格后可参与答辩;

3、查重率>30%,学位评定小组将结合核心章节的重复率等因素来确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和性质,必须认真修改论文并延期半年才能填写重新检测申请表,查重通过后申请答辩,严重的直接取消答辩资格。

三、博士学位论文

1、查重率<5%~10%,直接送审或答辩;

2、查重率>20%,由学位评定小组结合核心章节的重复率等处理意见,确定论文学术不端的类型和性质,延期半年至一年申请修改通过后才能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答辩资格。

四、职称期刊论文

1、初级职称论文查重率<30%为合格;

2、中级/省级职称论文查重率<25%为合格;

3、高级/国家级职称论文查重率<20%为合格;

4、高级/核心期刊职称论文查重率<8%-15%为合格。

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等级可能因学校和专业的不同而略有不同,但一般会采用五级或者百分制来进行评定。1. 五级制:常见的五级评定制度包括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可能因学校和专业而异,但通常会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评估:论文内容、研究方法、数据分析、学术水平、创新性、语言表达、格式规范等。2. 百分制:常见的百分制评定制度是将论文成绩转换为百分数,例如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具体评分标准可能因学校和专业而异,但一般也会考虑论文内容、研究方法、数据分析、学术水平、创新性、语言表达、格式规范等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和专业对于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标准和权重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学生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学校和专业的评分标准,以确保论文符合要求,并争取获得更好的成绩。总之,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等级通常采用五级或者百分制进行评定,评估标准可能因学校和专业而异,但一般都会考虑论文内容、研究方法、数据分析、学术水平、创新性、语言表达、格式规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本科毕业论文查重一般要求是30%以内,有的学校要求是20%以内,建议论文重复最好在20%以内,确保通过率。硕士论文查重一般要求是15%左右。论文检测没有最好得,只有更适合自己的,查重软件要选择和学校一样的。比如学校是知网,那就选择知网查,如果学校是维普,那就选择维普查 ,这样才能保证通过率。目前常见系统有,知网、维普、万方和papermax。 知网检测地址:维普检测地址:万方检测地址:检测地址: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标准可能因学校和专业的不同而略有不同,但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论文内容和质量:主要是针对论文的研究内容、结构、论点和论证等方面进行评估,包括论文的主题是否明确、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论点是否充分、论证是否严密、讨论是否深入等。2. 研究方法和数据分析:主要是针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和数据分析进行评估,包括研究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来源是否可靠、数据分析是否准确等。3. 学术水平和创新性:主要是针对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进行评估,包括论文是否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是否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观点等。4. 文章表达和格式:主要是针对论文的语言表达和格式进行评估,包括论文的语言表达是否清晰流畅、格式是否规范、参考文献是否齐全等。在具体评定过程中,不同的学校或专业可能会给出不同的评分标准和权重比例。一般来说,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估指标是相对独立的,但评分标准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的,例如论文内容和质量占比40%,研究方法和数据分析占比30%,学术水平和创新性占比20%,文章表达和格式占比10%。总之,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标准是一个多方面、多维度的评价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创新性、语言表达和格式等因素,以科学、公正、客观的方式进行评估,确保评分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损伤与疾病法医学杂志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法院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

① 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② 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③ 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④ 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

扩展资料

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

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

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 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

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在量刑上,刑法因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指导。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刑事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损伤是指人体受到致伤因素的作用,致使组织器官的结构遭到破坏或功能障碍。疾病是指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由致病因素引起的一种复杂的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病理过程。目前法医学界较公认的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类方法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三种。(一)直接因果关系。指外力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破坏了组织,器管的解剖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并出现了相应的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直接因果关系也包括损伤直接导致的后遗症、并发症。如严重颅脑损伤引起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即颅脑损伤为原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为结果,两者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间接因果关系。指疾病的发生虽与损伤行为有关,但并非损伤直接引起的必然后果。如用有限的外力作用于某人体,这种外力对正常健康的人可不致于组织器官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而引起功能障碍,而对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或潜在性疾病的特殊体质的人来说,却可使其症状加重或使其病变表面化。间接因果关系分为如下表现形式。1?郾诱因:指损伤诱发了人体内潜在性疾病明显加重。如头部外伤后发生颅内先天性动脉瘤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外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2?郾辅因:指损伤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处于次要的地位,起着辅助的作用。如:张某右大腿被他人踢伤,当时查右大腿软组织挫伤,骨质无异常。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达数月并伴随发热,经X线检查显示右大腿骨肉瘤,法医鉴定认为张某右大腿被踢损伤虽然不是造成右大腿骨肉瘤的直接原因,但却对后者的病程发展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即损伤是形成骨肉瘤的辅因。3?郾损伤后又介入第三人的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如某甲因交通事故致使左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骨科医生对其进行了夹板固定治疗。一个月后,X光片显示其左骨股折对位对线良好,已有骨痂形成。伤后50天某甲因过早下地行走及不正确的功能锻炼,造成左股骨再次骨折。因此,某甲原损伤与其第二次骨折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三)损伤与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指损伤与疾病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也即损伤与疾病的发生发展没有直接的、间接的联系,也不符合疾病病程发展的客观规律。如赵某被他人拳击腹部后自觉腹痛,随即到医院就诊,经CT检查显示“肝脏海绵状血管瘤。”肝脏血管瘤系血管发育畸形而形成,与外伤无任何因果关系。

讨论 供你参考吧: (一)脑血管畸形的特点与脑血管畸形出血死亡 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脑血管畸形是先天性血管病,该病可发生在任 何年龄,80%在1l至40岁发病,但以20至30岁者 多见,男性居多。脑出血是导致脑血管畸形患者死 亡和永久性神经功能损害的最主要原因。青少年人 经常头痛、偏头痛,或有癫痫发作,或发生脑出血,应 考虑患脑血管畸形的可能。一般地说,血管畸形是 一团异常的成熟的血管有一定的占位性质,其危害 主要是由于破裂出血,或血管栓塞。脑血管畸形可 以发生在颅内任何部位,多数在脑实质内,也可以侵 人脑膜,甚至头皮。病灶可单发,也可多发。最常见 于大脑半球表浅部位,其次为脑干和小脑。脑血管 畸形的病理形态多种多样。但以动静脉畸形最为多 见,脑动静脉畸形的 年自然出血发生率在2%一4%。[2】 脑血管畸形由于病灶部血流紊乱、血管痉挛,或 日渐损害其临近的脑组织的血液循环,或发生血管 破裂、梗塞等。起病可呈渐进性,也可呈暴发性。病 程中可有一定程度的缓解。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时。 可以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脑实质出血。硬膜外出 血几乎都由损伤所致。[31因此脑血管畸形出血死亡 的尸检中几乎都未检见硬膜外出血,而是以蛛网膜 下腔出血或脑实质出血为主。脑血管畸形出血的机 制是在原有病变的基础上因某些因素如头部外伤、 天气骤冷、运动、紧张、激动、大量饮酒、血压升高等 刺激诱发破裂出血。因此脑血管畸形出血死亡的尸 检中多呈现以下特点:颅脑损伤多无或轻微.出血部 位脑底多、顶部少,出血范围较大,多无脑皮质挫伤, 病理切片中可见脑血管畸形。脑血管畸形通过血管 造影或磁共振检查、病理切片可以确诊。 鉴定脑血管畸形出血死亡。必须首先排除暴力 性损伤引起的颅内出血。为此。要进行详细的案情 调查、全面的尸体检查包括肉眼和病理切片检查。 要根据损伤与死亡间隔时间的长短、损伤的轻重、损 伤后发病的特点及死亡经过,判定损伤与疾病猝死 是否有关。嗍外伤部位、病变血管的部位与出血部位 的确诊是关键。脑血管畸形破裂因素中病变是内因,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1期) 外因是条件。对仅有轻微外伤而死亡的法医学鉴定, 法医鉴定人切不可武断地用单纯外力作用来解释脑 出血的原因,因为正常人轻微外伤不可能引起脑血 管破裂出血;对有脑血管畸形的案例,如果脑出血系 由畸形血管破裂所致,则外伤只是诱因。 (二)本2例脑血管畸形出血死亡的机制和法医 学鉴定 两名死者均为青壮年,高血压病史无法查证,病 理检验均有脑血管畸形。笔者认为引起死者死亡应 是在原有脑血管畸形病变的基础上因某些因素如头 部外伤、天气骤冷、运动、紧张、激动、血压升高等刺 激诱发破裂出血的结果。由于死者本身有脑血管发 育上的缺陷,深浅血管畸形。形成曲张集簇的血管 团,管腔数目增多,管腔大小不等,壁厚薄不匀,灶性 弹力纤维层重叠或断裂消失,造成血流极不规则,[51 致使畸形血管长期盗血,邻近的小动脉处于持续扩 张状态,血管壁肌层脆性增加,顺应性下降,管壁变 薄,脑血管损失了自动调节能力,相当薄弱,一旦受 到运动、紧张、激动等刺激,脑血管灌注压升高,脑动 脉不能反应性收缩。周围血管肌层收缩的切割作用 以及血管壁老化、微细结构中的撕裂、出血,而造成 脑血管过度灌注。导致病变血管薄弱处破裂出血,压 迫大脑中枢,造成呼吸、心跳停止,引起死亡。 案例2中,张某病发前与人发生口角并相互厮 打为诱因;案例1中死者头部外伤造成右额部颅内 血肿.6月后颅内再次出血。出血以左侧为重,分析 死者再次出血前应受到相应刺激。后经调查证实死 者二次颅内出血前曾有大便时突然倒地的情况。

fǎ yī xué de jiàn lì hé fā zhǎn

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建立,最早可溯源至十六世纪,德王卡尔(Karl)五世颁布犯罪条令(1532)。条令规定刑罚轻重按损伤程度而异;明确要求法医鉴定人参与检验,准允法医尸体解剖。这一规定为现代法医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当时医生的鉴定服从大学的医师会,医师会讨论并评价医生的鉴定,将结果定期公开发表,使现代法医学的形成从一开始就和医学各科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欧洲法医学奠基人法国外科医家巴累(Par'e,~1592)于1562年进行了第一例法医尸体解剖,鉴定为升汞中毒死亡。1575年,在其《外科手术》一书中,论述了伤害致死、新生儿死亡及处女鉴定等许多法医学问题。1598年,意大利菲德尔(Fedele,~1630)出版了《医师关系论》(De Relationibus Medicorum),这是欧洲第一部系统而全面的法医学著作。同年,法国皮诺(Pineau,S.)发表了《论处女及处女膜破裂》一文,确认了处女膜的存在及其在法医学上的重要意义。

十七世纪,最杰出的著作是罗马法王因诺先特十世的侍医查克其亚(Zacchia,P. 1584~1659)著的《法医学问题》。在1621~1635年间共出版了七部。1650年,德国莱比锡大学由米凯利斯(Michaelis,G. A. 1798~1848)首次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667年,荷兰医家司文模登(Swammerdam,J. 1637~1680) 发现了生死产的重要鉴别方法——肺脏浮游试验;1682年,此法为再茨市医施雷耶(Schreyer,J.)用于鉴定杀婴案件。十七世纪末,法国开始在巴黎等地设置了三个法医学教授的职位。

十八世纪,解剖技术显著发展,出现将尸体解剖所见与生前的临床观察对比研究以阐明疾病现象的趋势。这一时期的重要法医学著作有瓦伦蒂尼 (Valentini,M. ~1729)的《法医学大全》(1722),是查克其亚以来又一部广泛而系统的著作。此外,还有阿尔伯特(Alberti)的《系统法医学》(1725); 普伦克(Plenck,J. J. von1732~1807)的《中毒学或关于毒物及解毒剂的科学》(1775)。1782年,乌登(Uden)及皮尔(Pyl)在柏林创办了第一种法医学杂志。

现代法医学的许多重要成就都是在十九至二十世纪初取得的。这一时期涌现出不少著名法医学家,他们应用基础医学及临床医学的新成就,使法医学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发展。

法国著名的法医学者有奥尔菲拉(Orfila,~1853)及其后继者塔雕(Tardieu,. 1818~1879)、布罗阿德(Brouardel,~1900)及马丁(Martin,~1934)等。奥尔菲拉首先把精确的化学分析方法应用于毒物学,成为现代毒物学的奠基人,他的名著《论毒物》出版于1814~1815年,迅即被译为不同文字,于许多国家出版。

德国的著名法医学者有亨克(Henke,~1843)、门德(Mende,~1832)及卡斯帕尔(Cer,~1864)等。卡斯帕尔的名著《实用法医学手册》是十九世纪最重要的法医学著作之一。

在奥地利,在霍夫曼(Hofmann, 1837~1897)的领导下,维也纳成立了法医学教学与实践中心,他的名著《法医学教科书》(1878年)在他在世时就出了八版,是最好的法医学著作之一。这些名著对现代法医学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

法医学杂志和中国司法鉴定

看你发的是什么文章,每个期刊都是不一样的。看你是需要什么级别的,省级还是国家?知网收录还是维普龙源收录?壹品尤刊

建议去淘宝网名为图书网店的店铺去发表。版面费特别便宜。出刊也挺快的。店主的服务态度也特别好。最重要的是我们作者不,杂志都是正规的,全国发行的刊物。 也放心 。

中国法学 《法律适用》

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历经司鉴几代人的艰辛付出,研究所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建国之初,在人员奇缺和设备简陋的艰难境地下,司鉴前辈艰苦创业,奋发有为,出色完成了全国重大疑难案件鉴定和司法鉴定人才培养的重任。1960 年,由于历史的原因,研究所无奈被撤消,大部分装备和人员被分流至中国刑警学院和公安系统。1979 年筹备恢复建所,凭借后继者新一轮的艰苦创业与基础建设,而今已稳步发展成为了一个具有一流装备水平和先进管理模式的研究所。 1932年 在上海真如杨家桥成立法医研究所 1949年 由上海市人民法院接管法医研究所 1951年 由华东军政委员会接管,名为“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法医研究所 1953年 由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分管,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法医研究所 1955年 由司法部主管,名为“司法部法医研究所” 1955年 增名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 1958年 由公安部主管,上海市公安局代管,名为“公安部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 1960年 因故撤销 1979年 筹备复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1983年 经国家科委批准正式复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1984年 经司法部、国家科技部批准,上海出版署备案,创办《法医学杂志》 2000年 经司法部批准,成立“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2001年 经司法部、国家科技部同意,国家出版总署批准,创办《中国司法鉴定》杂志 2001年 经司法部批准,成立“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 2001年 成为复旦大学研究生教学基地 2002年 法医物证与法医毒化专业获上海市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003年 经司法部批准,成为“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 2004年 获国家检查机构认可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2004年 成为苏州大学研究生教学基地 2005年 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登记,成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2005年 成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基地 2006年 获国家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证书,取得组织能力验证活动的资质 2007年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 2009年 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迎世博优质服务示范窗口 2009年 上海市第一批创建市级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 2009年 增设司法会计专业研究室 2009年 获得司法鉴定国家级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国家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证书。 2010年遴选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2010年成为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教学基地 2010年成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教学基地 2011年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投入运行

司法鉴定之精神病鉴定论文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3、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5、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精神病司法鉴定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众多精神疾病问题。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一个严格的过程,如果大家正在办理鉴定,希望大家了解相关内容和规定,并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的手续和资料,避免走弯路。

这是一大类鉴定,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防卫能力,民事案件中民事行为能力,交通或伤害案件中精神损害残疾程度的鉴定等有关类型,实践中类似鉴定比较专业,一般由鉴定人要包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要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参考法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