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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MEDICAL JOURNAL《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 月刊 ISSN:0366-6999 影响因子 CELL RESEARCH《细胞研究》(英文版) 双月刊 1001-0602 中西医结合杂志(英文版)中医杂志(英文版)中国药理学杂志

临床医学进展,不过是核心不是SCI

HNO HERZ IRBM B-ENT CUTIS PFLEGECHIRURGIN VIVOIN VIVOJBR-BTR NOTARZT给你一些四区的IF<1的医学SCI期刊,你自己琢磨下

医学界的“四大灌水神刊”— 《Oncotarget》、《Medcine》、《Scientific Reports》、《Plos One》。在医学界一直流传着“四大神刊”的传说,为什么说是四大神刊呢,原因大抵有三,一是因为影响因子适中,科研单位认可;二是这些期刊每年发文量大,又对创新性没有过高的要求,发表相对容易。《Oncotarget》在2018年已经被SCI剔除,已经走下了神坛,在此不多做介绍。《Medcine》的影响因子为,研究领域涉及到医药科学方向,包括神经系统和精神疾病 神经发育、遗传、代谢相关疾病等各类疾病药物,投稿周期3-5个月作用。《Scientific Reports》为Natrure 出版集团旗下的综合性科学期刊,对文章创新性没有过高要求,但要求一定要数据严谨,影响因子在,投稿周期快则两周,慢则一年不等。《Plos One》,属于3区的综合性期刊,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2-3个月。03、肿瘤领域的王牌SCI生物学中以肿瘤研究最火,在肿瘤领域有几大王牌SCI,影响因子甚至比CNS都高个几倍,一旦能发上个一篇,科研道路必定平顺得多了。(1)经典期刊《Cancer Journal for Clinicians》,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一个月左右,以约稿居多;《Nature reviews cancer》,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1-3个月之间,以约稿居多;《Cancer cell》,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1-2个月之间。(2)高性价比期刊《Medical Oncology》,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1-2个月之间;《Oncology reports》,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1个月-半年之间。《psycho-oncology》,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3-8周。04、神经科学领域的SCI大咖神经科学领域作为生物学中“高大上”的一支,自然也少不了一些专业领域的SCI大咖的存在。我们就介绍最为著名的几个期刊。(1)经典期刊《Nature neuroscience》,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2个月之间;《Neuron》,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3个月左右;《Brain》,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1-2个月左右。(2)高性价比期刊《Brain Research》,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1-8个月之间;《Brain Research Bulletin》,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1-4个月之间。05、免疫领域的几大SCI期刊免疫学领域是一个比较大的领域,很多医学研究往往都涉及到了免疫学的内容。我们来了解一下免疫学的几个常见的期刊。(1)经典期刊《Annual Review of Immunology》,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在2个月左右或约稿;《Nature Immunit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在1-2个月之间;《Immunity》,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平均6个月左右。(2)高性价比期刊《Autoimmunity》,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为1-3个月;《Journal of Microbiology, Immunology and Infection》,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为1个月;《BMC immunology》,影响因子为,审稿周期为1个月左右。06、心血管领域的SCI大佬和平民期刊心血管领域也是医学领域的一大分支,吸引着一大批学者的研究。心血管领域有哪些大佬级的SCI期刊呢(1)经典期刊《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Cardiolog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在2-4周;《European Heart Journal》,影响因子,审稿周期平均一个月;《Circulation》,影响因子,审稿周期在2个月左右。(2)高性价比期刊《Canadian Journal of Cardiolog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在1-2个月之间; 《Cardiolog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在1-2个月之间。《Cardiovascular Drugs and Therap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在个月左右。07、内分泌领域的不可不知的SCI期刊内分泌领域涉及到糖尿病、高血压、肥胖症等多种常见疾病,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吸引了很多科学家来研究。我们介绍几本常见的内分泌领域的SCI期刊。(1)经典期刊《Lancet Diabetes & Endocrinolog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不定。《Cell Metabolism》,影响因子,审稿周期1-3个月。《Molecular Metabolism》,影响因子,审稿周期1-3个月。(2)高性价比期刊《Frontiers in Endocrinolog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不定。《NEUROPEPTIDES》,影响因子,审稿周期1-2个月或约稿。《Nutrition & Diabetes》,影响因子,审稿周期1-2个月或约稿。08、消化领域的热门SCI期刊消化领域是生命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板块,该领域不乏重量级以及价优质廉的SCI期刊。(1)经典期刊《Gastroenterolog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平均1-5个月。《Gut》,影响因子,审稿周期平均1-2个月。《HEPATOLOG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平均1-3个月。(2)高性价比期刊《Hepatology International》,影响因子,审稿周期1-3个月;《Gut Pathogens》,影响因子,审稿周期3个月左右或约稿;《Journal of Neurogastroenterology and Motilit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不定。09、骨科领域的必备SCI期刊骨科的研究,从分子生物学理论的研究,到各种支架材料,干细胞诱导分化,研究的方向越来越多元化。那么,骨科领域有哪些常见的期刊呢?(1)经典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SPORTS MEDICINE》,影响因子,审稿周期2-4周;《OSTEOARTHRITIS AND CARTILAGE》,影响因子,审稿周期3-8周;《Journal of Physiotherap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3个月或约稿。(2)高性价比期刊《PHYSICAL THERAP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4-8周;《JOURNAL OF ARTHROPLASTY》,影响因子,审稿周期2-4周;《JOURNAL OF ORTHOPAEDIC RESEARCH》,影响因子,审稿周期3-6周。010、呼吸领域不能忽略的SCI期刊近年来,对于呼吸的生理和病理生理、缺氧和进行呼吸病学诊断治疗及发病机制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一些呼吸领域关于基础和临床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呼吸领域有哪些SCI值得我们关注呢?(1)经典期刊《Lancet Respiratory Medicine》,影响因子,审稿周期不定;《EUROPEAN RESPIRATORY JOURNAL》,影响因子,审稿周期2-4周;《AMERICAN JOURNAL OF RESPIRATORY AND CRITICAL CARE MEDICINE》,影响因子,审稿周期3周-8个月。(2)高性价比期刊《RESPIRATION》,影响因子,审稿周期4-8周;《BMC Pulmonary Medicine》,影响因子,审稿周期6-12周;《COPD-Journal of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影响因子,审稿周期6-12周。最近得知有一些发表很快的SCI医学期刊,影响因子还不低,抓紧投稿还能趁一波东风

医学期刊系列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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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精华版《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地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能上能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药品管理法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第十七条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三)患者病情危重。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30326 实施日期:1994010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于国家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例之一是,必须在相应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若干篇,才能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又由于绝大多数医学科技期刊规定发表文章必须缴纳发表费(也称版面费),因此,一些非法期刊有了滋生的土壤便应运而生,打着“中华”、“中国”和 “国际”杂志的牌子到处招摇撞,诱惑医护人员上钩以致上当,取投稿者大量金钱。如何辨识各种非法医学期刊,最为简单、快捷、准确的方法就是,到单位收发室或邮政局去查阅或查对《全国报刊简明目录》或称《收订报刊目录》中刊登的各种期刊杂志的“邮发代号”(简称代号)和“杂志名称”,或登录本省邮政网站查询。以下为辑文编译所收集的重要资料,希望可以第一时间帮到您,更多需要请关注官网如果想要了解一下合法期刊与非法期刊之间的区别点,主要从如下这几个方面去辨别:其一是辨主管部门。合法的医学期刊均在版权页(目录页)上标明了主管部门的名称。以《吉林医学》杂志为例:《吉林医学》杂志在版权页的左上方标明了“ 主管单位:吉林省卫生厅”字样。其二是辨主办单位。合法的医学期刊也都有主办单位的名称。如《吉林医学》杂志在版权页的左上方也标明了“主办单位:吉林省人民医院”字样。

sci法医学期刊

1、《JOURNAL OF ALLERGY AND CLINICAL IMMUNOLOGY》中文译名:过敏和临床免疫学杂志期刊名缩写:JALLERGY CLIN IMMUN2、《ALLERGY》中文译名:过敏期刊名缩写: ALLERGY3、《CONTACT DERMATITIS》中文译名︰接触性皮炎期刊名缩写:CONTACT DERMATITIS4、《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双月刊)5、《内蒙古社会科学》6、LancetlSSN: 0140-6736 (印刷版)1474-547X(电子版)0140-6736 (ISSNLinking)7、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ISSN: 0028-4793(印刷版)1533-4406(电子版)0028-4793 (ISSNLinking)8、Nature medicineISSN: 1078-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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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sci论文的期刊有《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内蒙古社会科学》、《中国医疗设备》等。

1、《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原名《中国药物依赖性通报》),1992年正式创刊,由北京大学和中国毒理学会联合主办,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承办。

《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是报道药物依赖与药物滥用防治研究的学术性刊物,是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统计源期刊,双月刊,ISSN 1007-9718,CN 11-3920/R。

2、《内蒙古社会科学》

《内蒙古社会科学》(蒙文版)创刊以来,共出刊150期,刊发1400余位作者的2500多篇论文。该刊始终坚持办刊宗旨,坚持实是求事,开拓创新的优良学风,注重对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的选用。

主要栏目设有政治、经济、哲学、民族、历史、法律、文学、语言、翻译、美术、教育、三少民族、草原文化等多个栏目,其中,民俗学、蒙古学栏目独具特色。

3、《中国医疗设备》

《中国医疗设备》(原刊名《医疗设备信息》)杂志为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

由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全文收录和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CED)全文收录;同时荣获首届《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奖。《中国医疗设备》杂志栏目设置宗旨是强调学术性,注重国际化视野,加大互动性和信息量,适当结合原创性评论。

主要反映医学工程技术和医疗设备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进展,报道医疗设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创新和发展,聚焦医疗设备信息前沿态势和研究热点,增进国内外医疗设备相关领域学术交流与合作。

法律医学论文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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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视角谈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的论文如下:立法环节。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医患纠纷具有独特的、专业的特点,完全可以制定一部专门法来规范。其次,应加强医疗事业立法。通过立法来规范医疗事业体制已经成为迫切之需。此外,还应不断完善专家鉴定人员出庭制度和建立相关规范鉴定活动的法律。“鉴定”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扮演了非比寻常的作用,理应有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才可以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执法环节。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如何发挥其作用就是重中之重了,“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其独特的要求。推行专门司法是重要的措施。与经济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相比,医患纠纷类诉讼同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是涉及人身损害的,公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遭到了损害,应该培养一批有一定的医学素养,又有能力从事审判工作的专门的司法人员,或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吸收相关医疗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此外,还应缩短诉讼时间。法制教育。医患纠纷存在问题一方面是法律及其它制度不建全,但深层次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公民在法律的态度上存在问题。医务人员不了解法,没有严谨的法律意识,在医患纠纷出现的早期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采取隐瞒事实,篡改原始资料等方式,试图撇清关系,逃避责任。而患者市场漠视法律,在与医方产生一定矛盾的时候采取暴力、殴打、辱骂、威胁医务人员的方法来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守法主体普遍缺失法律意识的时候,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了施展的余地。诚然,自古以来长期形成的以德治国,以人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影响了法制教育的过程。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法律的时候,理想的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医患纠纷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其独特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应该理性分析原因,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

法国sci医学期刊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Medicine《美国医学杂志》美国ISSN:0002-9343,1910年创刊,全年18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SCI收录期刊,SCI 2005年影响因子。刊载临床研究原始论文和初见病例报告、评论。兼及临床病理学高级学术会议探讨医学、科学与社会问题的文章和编辑部短评。American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美国预防医学杂志》美国ISSN:0749-3797,1984年创刊,全年8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SCI收录期刊,SCI 2005年影响因子。刊载预防医学基础和应用研究论文。涉及的学科包括流行病学、遗传学、营养学、毒理学和社会科学;应用的领域包括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职业医学、环境卫生、航空航天医学、老年病、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urgery《美国外科学杂志》美国ISSN:0002-9610,1890年创刊,全年12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SCI收录期刊,SCI 2005年影响因子。历史悠久的著名外科权威专业性学术期刊,由美国六家主要外科医学会合办,专载普通外科临床与实验研究论文,介绍手术技术、外科手术、步骤、设备和器械。主要栏目有论著、方法探讨、外科教育、简短报告、评论等Archives of Gerontology and Geriatrics《老年医学与老年病学集刊》爱尔兰ISSN:0167-4943,1982年创刊,全年6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SCI收录期刊,SCI 2005年影响因子。刊载实验老年医学和临床老年病学以及老年社会研究等方面的论述。Archives of Medical Research《医学研究档案》墨西哥浙江工业大学图书馆信息咨询部编 Elsevier Science 出版社期刊投稿指南 14ISSN:0188-4409,1970年创刊,全年6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SCI收录期刊,SCI 2005年影响因子。2004年起由Instituto Mexicano del Seguro Social, Oficina de Bibliotecas y Divulgacion,MEXICO 出版,发表生物医学研究方面的原始论文和报道。Biomedicine & Pharmacotherapy《生物医学与药物疗法》法国ISSN:0753-3322,1947年创刊,全年10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SCI收录期刊,SCI 2005浙江工业大学图书馆信息咨询部编 Elsevier Science 出版社期刊投稿指南 21年影响因子。刊载生物医学和药物疗法,包括与之相关的生化、内科、药学、外科、生物物理、免疫、血液、神经与内分泌等方面的研究论文、评论和札记。Clinica Chimica Acta《临床化学学报》荷兰ISSN: 0009-8981, 1956年创刊,全年24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SCI收录期刊,SCI 2005年影响因子。刊载临床化学和医学生物化学,包括化学、生物化学、免疫化学技术临床应用方面的研究论文、简报、技术札记,以及学术动态报道。European Journal of Radiology《欧洲放射学杂志》爱尔兰ISSN:0720-048X,1981年创刊,全年12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SCI、EI收录期刊,SCI 2005年影响因子,2005年EI收录245篇。刊载研究放射及医学影像技术应用与实践方面的论文、评论、病例报告,涉及X射线、CT、磁共振、超声波及其它先进影像技术和设备。Integrative Medicine《综合医学》美国ISSN:1096-2190,1998年创刊,全年4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主要刊载营养补充剂、植物药、饮食、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论文ITBM-RBM News《欧洲生物医学技术杂志-新闻》法国ISSN:1297-9570,全年6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2000年前刊名RBM-News,为刊载世界生物医学界学术活动及其新闻报道。综合性医药卫生类核心期刊1、中华医学杂志2、第四军医大学学报3、第三军医大学学报4、第二军医大学学报5、第一军医大学学报(改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学报)6、解放军医学杂志7、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8、吉林大学学报.医学版9、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10、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11、中国现代医学杂志12、复旦学报.医学版13、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14、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15、中南大学学报.医学版16、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17、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18、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广东医学20、军事医学科学院院刊21、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22、上海医学23、郑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4、江苏医药25、山东大学学报.医学版26、中国医科大学学报27、实用医学杂志28、山东医药29、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30、重庆医学31、重庆医科大学学报32、天津医药33、安徽医科大学学报34、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35、武汉大学学报.医学版36、首都医科大学学报37、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预防医学、卫生学类核心期刊1、中国公共卫生2、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3、中华流行病学杂志4、卫生研究5、营养学报6、中华预防医学杂志7、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8、中华医院管理杂志9、环境与健康杂志10、工业卫生与职业病11、中国卫生统计12、中国工业医学杂志13、中国职业医学14、环境与职业医学15、国外医学卫生学分册16、中国卫生经济17、毒理学杂志18、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19、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现代预防医学21、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22、中国妇幼保健23、中国学校卫生24、中国血吸虫病防治杂志25、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6、生殖与避孕中国医学类核心期刊1、中草药2、中国中药杂志3、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4、中国针灸5、中成药6、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7、中药材8、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9、中药药理与临床10、中华中医药杂志11、针刺研究12、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13、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14、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15、辽宁中医杂志16、时珍国医国药17、中医杂志18、新中医19、中国中西医结合急救杂志20、中国天然药物基础医学类核心期刊1、中国病理生理杂志2、中华微生物和免疫学杂志3、生物医学工程学杂志4、解剖学报5、中国免疫学杂志6、免疫学杂志7、细胞与分子免疫学杂志8、中国临床解剖学杂志9、生理学报10、解剖学杂志11、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2、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13、中国人兽共患病杂志(改名为:中国人兽共患病学报)14、生理科学进展15、中华病理学杂志16、神经解剖学杂志17、现代免疫学18、病毒学报19、中国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杂志20、中国应用生理学杂志21、国外医学.免疫学分册(改名为:国际免疫学杂志)22、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23、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24、国外医学.生物医学工程分册(改名为:国际生物医学工程杂志)25、基础医学与临床临床医学类核心期刊1、中国危重病急救医学2、中国医学影像技术3、中国临床康复(改名为: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4、中华检验医学杂志5、中国超声医学杂志6、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7、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8、中华护理杂志9、临床检验杂志10、临床与实验病理学杂志11、中国康复医学杂志12、中国急救医学13、检验医学14、中华急诊医学杂志15、中国全科医学16、中国实用护理杂志17、中国医学影像学杂志18、中国输血杂志19、中国实验诊断学20、中国临床医学影像杂志21、护士进修杂志内科学类核心期刊1、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中华内科杂志3、中华心血管病杂志4、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5、中华血液学杂志6、中华肝脏病杂志7、中华消化杂志8、中国地方病学杂志9、中华肾脏病杂志10、中华老年医学杂志11、中华糖尿病杂志(改名为:中国糖尿病杂志)12、世界华人消化杂志13、中华传染病杂志14、中华风湿病学杂志15、中国实用内科杂志16、中国动脉硬化杂志17、中国循环杂志18、高血压杂志(改名为:中华高血压杂志)19、中国老年病杂志20、临床心血管病杂志21、中国内镜杂志22、肠外与肠内营养23、中国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杂志24、中华消化内镜杂志

医学类学术期刊有:

一、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是1915年创办的双语学术期刊,周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

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期刊主要读者对象是广大医药卫生人员。

二、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医学争鸣》刊载的内容主要是医学学术方面的各种看法和观点的交锋与辩论。英文刊名为《NEGATIVE》,以期经历“否定—否定之否定—肯定”的螺旋式上升,达到新的认识境界。

反映发明与创新、否定与假说、探索与发现等前沿医学思想,传播医学领域新观点、新方法和新成就,服务医学科学研究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

三、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ir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主管、主办中文版半月刊。

据2018年4月《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编辑部官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十届编辑委员会拥有常务委员49人,委员127人,特约编委5人,海外编委12人。 据2018年4月中国知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共出版文献18690篇,总被下载1789818次、总被引87645次。

四、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第二军医大学学报》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第二军医大学主管、主办的综合性医药卫生类学术刊物。1980年6月创刊。

据2018年9月《第二军医大学学报》官网显示,《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编委会拥有委员67人,客座编委13人,2017年度共有368位审稿专家。

五、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原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创刊于1981年,为国内外发行的高级综合性医药卫生期刊。是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

被美国Medline/PubMed、美国化学文摘(CA)、荷兰《医学文摘》(EMBASE)、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国内外重要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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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全名「Science Citation Index」,是该产品早期纸本与光盘版时代的名称。现改为在线版后,由于收录期刊数增加,而更名为「SCIE」,当中的「E」即为「Expanded」。目前的「SCIE」与「SSCI」、「A&HCI」等其他产品共同被包含于「Web of Science」(以下简称「WOS」)数据库中,故现在透过「WOS」查询的,实际上是「SCIE」的内容。American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美国预防医学杂志》美国ISSN:0749-3797,1984年创刊,全年8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SCI收录期刊,SCI 2005年影响因子.刊载预防医学基础和应用研究论文.涉及的学科包括流行病学、遗传学、营养学、毒理学和社会科学;应用的领域包括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职业医学、环境卫生、航空航天医学、老年病、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Annales de Génétique《遗传学纪事》法国ISSN:0003-3995,1958年创刊,全年4期,Elsevier Science出版社,SCI收录期刊,SCI 2005年影响因子.法国遗传学会的会刊.刊载遗传学研究论文、技术札记、文摘和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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