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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期刊系列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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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期刊系列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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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精华版《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地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能上能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药品管理法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第十七条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三)患者病情危重。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30326 实施日期:1994010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于国家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例之一是,必须在相应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若干篇,才能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又由于绝大多数医学科技期刊规定发表文章必须缴纳发表费(也称版面费),因此,一些非法期刊有了滋生的土壤便应运而生,打着“中华”、“中国”和 “国际”杂志的牌子到处招摇撞,诱惑医护人员上钩以致上当,取投稿者大量金钱。如何辨识各种非法医学期刊,最为简单、快捷、准确的方法就是,到单位收发室或邮政局去查阅或查对《全国报刊简明目录》或称《收订报刊目录》中刊登的各种期刊杂志的“邮发代号”(简称代号)和“杂志名称”,或登录本省邮政网站查询。以下为辑文编译所收集的重要资料,希望可以第一时间帮到您,更多需要请关注官网如果想要了解一下合法期刊与非法期刊之间的区别点,主要从如下这几个方面去辨别:其一是辨主管部门。合法的医学期刊均在版权页(目录页)上标明了主管部门的名称。以《吉林医学》杂志为例:《吉林医学》杂志在版权页的左上方标明了“ 主管单位:吉林省卫生厅”字样。其二是辨主办单位。合法的医学期刊也都有主办单位的名称。如《吉林医学》杂志在版权页的左上方也标明了“主办单位:吉林省人民医院”字样。

中华系列医学期刊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中华神经外科杂志 中华泌尿外科 中华内科杂志 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 等等都是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您是什么科室的,找什么方向的期刊呢。

中华牌杂志是国内医学杂志中有重要影响的一类期刊,有两种主办单位的统称为中华牌,一类是中华医学会主办的系列期刊,比如中华内科杂志,另外一类是中华预防医学会主办的系列期刊,比如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从名字上无法辨别,只有通过主办单位来判断。中华牌有医学会的直管杂志也有地方医学会的分管杂志,通过从业20年的观察,有一些地方性的中华牌杂志在细分专业中有重要的影响力,且录用率高,见刊快,在晋升职称时,如果能通过中华牌杂志的助力,评审胜算要大很多,且可以作为自己的终身代表作品

如下:

1、《白血病·淋巴瘤》

中华医学会、山西省肿瘤研究所、山西省肿瘤医院主办。本刊是以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为主的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专业的学术期刊。该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被美国《化学文摘》(CA)等国际著名检索期刊及国内各大检索数据库收录。

2、《儿科学研究(英文)》

旨在传播有关儿科研究临床观察的前沿知识。它专注于临床护理,临床实践和该领域的转化医学,该刊鼓励与儿科内科、外科、放射学、病理学、生物化学、生理学、社会学与历史、预防保健、药理学和许多儿科亚专业相关的贡献。

3、《国际病毒学杂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华医学会、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本刊入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是专业刊载病毒学基础、临床、药物、疫苗、防控等的综合性专业学术医学期刊。

4、《国际儿科学杂志》

1974年创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本刊是国家级儿科学专业学术期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类核心期刊。坚持报道内容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

5、《国际呼吸杂志》

《国际呼吸杂志》(原名国外医学呼吸系统分册,1981年创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中华医学会、河北医科大学主办的医学科技期刊,中华医学会系列刊物之一,大16开,半月刊,80页。

在中华医学会网站上可以查到。一般是中华系列,中国系列,国际系列这三种。

中国医学期刊系列

医学核心期刊有如下:《FRONTIERS OF MEDICINE》《解放军医学杂志》《解放军医药杂志》《医学研究生学报》《中华医学杂志》。

医学核心期刊是对以公开发行的医学学术期刊,按学科分门别类的进行系统评价的医学学术期刊目录,通常所说的核心期刊,是指被北大图书馆每四年出版一次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列出的期刊。

医学核心期刊主要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也叫2011版北大中文核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2014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为参照标准,

同时各地高校和卫生机构根据各地的需要按期刊的影响引子等条件将医学类期刊分为一类、二类或者A、B、C、D等,这种分类方法由于各地的要求不统一,所以没有统一的标准。

核心期刊 第五编 医药、卫生

R 综合性医药卫生

R1 预防医学、卫生学

R2 中国医学

R3 基础医学

R4/8 临床医学/特种医学

R9 药学

综合性医药卫生类核心期刊

1、中华医学杂志

2、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3、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4、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5、第一军医大学学报(改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6、解放军医学杂志

7、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

8、吉林大学学报.医学版

9、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

10、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

11、中国现代医学杂志

12、复旦学报.医学版

13、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

14、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

15、中南大学学报.医学版

16、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

17、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

18、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19、广东医学

20、军事医学科学院院刊

21、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

22、上海医学

23、郑州大学学报.医学版

24、江苏医药

25、山东大学学报.医学版

26、中国医科大学学报

27、实用医学杂志

28、山东医药

29、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

30、重庆医学

31、重庆医科大学学报

32、天津医药

33、安徽医科大学学报

34、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

35、武汉大学学报.医学版

36、首都医科大学学报

37、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预防医学、卫生学类核心期刊

1、中国公共卫生

2、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3、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4、卫生研究

5、营养学报

6、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医学类学术期刊有:

一、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是1915年创办的双语学术期刊,周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

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期刊主要读者对象是广大医药卫生人员。

二、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医学争鸣》刊载的内容主要是医学学术方面的各种看法和观点的交锋与辩论。英文刊名为《NEGATIVE》,以期经历“否定—否定之否定—肯定”的螺旋式上升,达到新的认识境界。

反映发明与创新、否定与假说、探索与发现等前沿医学思想,传播医学领域新观点、新方法和新成就,服务医学科学研究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

三、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ir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主管、主办中文版半月刊。

据2018年4月《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编辑部官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十届编辑委员会拥有常务委员49人,委员127人,特约编委5人,海外编委12人。 据2018年4月中国知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共出版文献18690篇,总被下载1789818次、总被引87645次。

四、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第二军医大学学报》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第二军医大学主管、主办的综合性医药卫生类学术刊物。1980年6月创刊。

据2018年9月《第二军医大学学报》官网显示,《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编委会拥有委员67人,客座编委13人,2017年度共有368位审稿专家。

五、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原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创刊于1981年,为国内外发行的高级综合性医药卫生期刊。是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

被美国Medline/PubMed、美国化学文摘(CA)、荷兰《医学文摘》(EMBASE)、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国内外重要数据库收录。

如下:

1、《白血病·淋巴瘤》

中华医学会、山西省肿瘤研究所、山西省肿瘤医院主办。本刊是以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为主的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专业的学术期刊。该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被美国《化学文摘》(CA)等国际著名检索期刊及国内各大检索数据库收录。

2、《儿科学研究(英文)》

旨在传播有关儿科研究临床观察的前沿知识。它专注于临床护理,临床实践和该领域的转化医学,该刊鼓励与儿科内科、外科、放射学、病理学、生物化学、生理学、社会学与历史、预防保健、药理学和许多儿科亚专业相关的贡献。

3、《国际病毒学杂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华医学会、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本刊入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是专业刊载病毒学基础、临床、药物、疫苗、防控等的综合性专业学术医学期刊。

4、《国际儿科学杂志》

1974年创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本刊是国家级儿科学专业学术期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类核心期刊。坚持报道内容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

5、《国际呼吸杂志》

《国际呼吸杂志》(原名国外医学呼吸系统分册,1981年创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中华医学会、河北医科大学主办的医学科技期刊,中华医学会系列刊物之一,大16开,半月刊,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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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系列法医学杂志

医学期刊常规来说只分为 SCI 核心期刊 和普通期刊但是有一些省份会自己把期刊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比如浙江省一类期刊是国家级的核心期刊,二类的是除国家级核心期刊之外的其它核心期刊,三类的就是普通期刊。还有河南、陕西、四川 等地也把期刊分为A类B类或者一类二类也有的是一类为中文核心或者中华牌,二类为科技核心

《法学杂志》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表:1、法学研究 2、中国法学 3、法学 4、法商研究 5、政法论坛 6、现代法学 7、中外法学 8、法学评论 9、法律科学 10、法制与社会发展 11、法学家 12、比较法研究 13、环球法律评论 14、当代法学 15、法学论坛16、政治与法律 17、河北法学 18、法学杂志 19、法律适用 20、行政法学研究 21、中国刑事法杂志 22、人民司法 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4、人民检察 25、知识产权 26、中国法医学杂志 27、中国司法鉴定

《中国医药导报》杂志是卫生部主管、中国医学科学院主办的国家级综合性医药卫生期刊。《中华医学杂志》、《中华内科杂志》、《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中华外科杂志》、《中华妇产科杂志》、《中华儿科杂志》、《中华耳鼻喉科杂志》、《中华眼科杂志》、《中华皮肤科杂志》、《中华口腔医学杂志》、《中华医学检验杂志》、《中华血液学杂志》、《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 《中华理疗杂志》、《中华结核与呼吸杂志》、《中华心血管病杂志》、《中华消化杂志》、《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肾脏病杂志》、《中华泌尿外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麻醉学杂志》、《中华小儿外科杂志》、《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中华整形烧伤外科杂志》、《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中华显微外科杂志》、《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国实用医药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肿瘤杂志》、《中华核医学杂志》、《中国超声医学杂志》、《中华放射医学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中华护理杂志》。《中华预防医学杂志》、《中国公共卫生学报》、《营养学报》、《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中 国地方病学杂志》、《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中华流行病学杂志》、《中国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杂志》、《中国寄生虫病防治杂志》、《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中华老年医学杂志》、《中国老年学杂志》、《中华法医学杂志》、《中国运动医学杂志》、《卫生研究》、《中国公共卫生》、《中国妇幼保健》、《现代康复》、《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中国食品与营养》。《解剖学报》、《中华病理学杂志》、《中国病毒学》、《中国免疫学杂志》、《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细胞与分子免疫学》、《中华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杂志》、《生命的化学》、《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中国病理生理杂志》、《中华物理医学杂志》、《中国应用生理学杂志》、《中国医史杂志》、《医学教育》、《医师进修杂志》。《生理学报》、《生理科学进展》、《军事医学科学院院刊》、《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中国医药工业杂志》、《解放军医学杂志》、《癌症》、《肿瘤》、《中国急救医学杂志》、《中华急诊医学杂志》、《中国急救医学》、《中国危重病杂志》、《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国外医学(各专业学科分册)》、《中国医学文摘(含各专业学科)》、《中国实用内科杂志》、《中华检验医学杂志》、《中国微创外科杂志》、《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中国循环杂志》、《中国输血杂志》、《高血压》、《中国高血压杂志》《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杂志》、《心电学杂志》、《临床心血管病》、《临床消化病杂志》、《消化内镜杂志》、《中国防痨》、《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华神经病学杂志》、《中华精神病学杂志》、《中华神经精神疾病杂志》、《中国神经免疫学和神经病学杂志》、《神经科学》、《功能性和立体定向神经外科杂志》、 《临床神经科学》、《中华神经科杂志》、《临床神经外科杂志》、《中国实用外科杂志》、《中国激光医学杂志》、《中国神经科学杂志》、《中国现代医生》《神经解剖学杂志》、 《中国临床解剖学杂志》、《中风与神经疾病杂志》、《解剖学杂志》、《普外临床》、《中国普通外科杂志》、《普外基础与临床》、《中华普通外科杂志》、《基础医学与临床》、《综合临床医学》、《临床荟粹》、《临床内科杂志》 《临床肝胆病杂志》、《临床检验杂志》、《中国肿瘤临床》、《中国肛肠病杂志》、《中华手外科杂志》、《中国脊柱脊髓杂志》、《临床骨科杂志》、《中国胸心外科临床杂志》、《临床泌尿外科杂志》、《实用泌尿外科杂志》、《男性学杂志》、《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生殖医学杂志》、《遗传》、《中国实用妇产科与产科杂志》、《实用妇产科杂志》、《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中 国优生优育》、《中国实用儿科杂志》、《临床儿科杂志》、《新生儿杂志》、《小儿急救医学杂志》、 《中华眼外伤职业性眼病杂志》、《眼外伤职业眼病杂志》、《中华烧伤杂志》、《中华眼底病学杂志》、《中国实用眼科杂志》、《实用眼科杂志》、《眼科研究》、《中国斜视与小儿眼科杂志》 《临床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国耳鼻咽喉颅底外科杂志》、《实用口腔医学杂志》、《牙体牙髓牙周病学杂志》、《口腔颌面外科杂志》、《华西口腔医学杂志》、《现代口腔医学杂志》、《中国麻风》、《中国皮肤性病杂志》、《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疼痛学杂志》、《麻醉与重症监测治疗》、《中华病理外科杂志》、《临床与实验病理学杂志》、《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中国医学影像杂志》、《临床医学影像学杂志》、《医用放射技术杂志、》、《同位素应用杂志》、《医学影像技术杂志》、《中国医学影像技术》、《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中国实验临床免疫学杂志》、《中华糖尿病杂志》、《中国自然医学杂志》、《免疫学杂志》、《人民军医》、《色谱》、《微生物学通报》、《病毒学报》、《卫生毒理学》、《卫生毒理学杂志》、 《中华放射》、《中级医刊》、《实用护理杂志》、《护士进修杂志》、《南方护理杂志》、《中国乡 村医生》、《中国医疗器械杂志》。《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地方病通报》、《中国消毒学杂志》、《中国卫生》、《中国生物制品学杂志》、《中国计划免疫》、《中国寄生虫病防治》、《中国卫生检验》、《中国医院管理》、 《中国学校卫生》、《卫生职业教育》、《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杂志》、《中国防疫杂志》、《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环境与健康杂志》、《辐射防护》、《现代医药卫生》、《中国工业医学杂志》、《工业卫生与职业病》、《中国厂矿医学》、《劳动保护》、《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药学学报》、《中国药理学报》、《中国药学杂志》、《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药物分析杂志》、《中国药埋学与毒理学杂志》、《中国海洋药物》、《中国医院药学杂志》、《中国药理学通报》、《中国药房》、《中国药事》、《药学进展》、《中国现代应用药学》、《中国抗生素》、《新药与临床》、《现代应用药学》、《中国新药杂志》。《中国医药学报》、《中医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中国针灸》、《中国骨伤》、《中国中医眼科杂志》、《中国中医骨伤科杂志》、《中国中药杂志》、《中草药》、《中国中医药科技》、《中成药》、《中医药学报》、《中药新药与临床》、《实用中西医结合》、《中药通报》、《针刺研究》、《新中医》、《中药药理与临床》、《中药材》、《中医研究》、《中医教育》、《中国 中医药信息杂志》、《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风湿病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急救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脾胃杂志》、《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中国社会医学》、《医学和社会》、《医学与哲学》、《中国医药史》。《生殖与避孕》、《人口研究》、《人口与经济》。《白求恩医科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报》、《中国医科大学学报》、《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同济医科大学学报》、《西安医科大学学报》、《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湖南医科大学学报》、《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华西医科大学学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吉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兰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山东医科大学学报》、《上海医科大学学报》、《沈阳药科大学学报》、《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国药科大学学报》、《中国医科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 学版)》、《中山医科大学学报》、《军医进修学院学报》

1半导体学报 2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3材料研究学报(材料科学进展) 4财贸经济 5地球科学 6大学图书馆学报 7低温工程 8低温物理学报 9地质学报 10地球物理学报 11地震学报 12地质科学 13电子科学学刊 14电工技术学报 15电子学报 16电信科学 17动力工程 18动物学报 19法学研究 20分析化学 21复合材料学报 22钢铁 23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4高分子学报(中英) 25高能物理与核物理 26高等学校化工学报 27高等学校化学学报 28国际问题研究 29光电工程 30工程热物理学报 31固体力学学报 32管理世界 33国际贸易 34光学学报 35光子学报 36硅酸盐学报 37航空学报 38环境科学学报 39海洋学报 40海洋与湖沼 41化学学报 42红外与毫米波学报 43化工学报(中英) 44化学物理学报 45会计研究 46计量学报 47经济研究 48机械工程学报 49计算力学学报(计算结构力学及其应用) 50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学报 5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报(英文版) 52教育研究(中央教育研究所) 53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54计算机学报 55计算数学 56建筑结构学报 57金属学报 58近代史研究 59金融研究 60建筑学报 61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62科学学研究 63科学通报 64科研管理 65矿物学报 66空气动力学学报 67控制理论与应用 68历史研究 69力学学报 70马克思主义研究 71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 72煤炭学报 73磨擦学学报 74内燃机学报 75内燃机工程 76汽车工程 77情报学报 78软件学报 79热力发电 80燃料化学学报 81日语学习与研究 82社会学研究 83社会科学战线 84水力发电学报 85声学学报 86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 87生物工程学报 88生物化学杂志 89生物物理学报 90生理学报 91实验生物学报 92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93世界经济 94世界历史 95世界宗教研究 96水利学报 97石油学报 98数学年刊(A、B辑) 99数学学报 100数学进展 101太阳能学报 102体育科学 103天文学报 104通信学报 105土木工程学报 106外国文学研究 107外国语 108外语界 109外国文学评论 110外语教学与研究 111文学评论 112文艺理论研究 113文艺研究 114文艺遗产 115物理学报 116物理化学学报 117微波学报 118微生物学报 119无机化学学报 120无机材料学报 121现代外语 122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123细胞生物学杂志 124心理学报 125学术月刊 126应用数学学报 127仪器仪表学报 128遗传学报 129有机化学 130岩土工程学报 131哲学研究 132自动化学报 133振动工程学报 134植物学报 135自然科学进展 136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 137中国物理快报(英文版) 138植物生态学报(植物生态学与地植物学报) 139新华文献收录主要内容的文章 140中国高教研究 141中国电机工程学报 142中国法学 143中国翻译 144中国机械工程 145中国工业经济研究 146中国公路学报 147中国环境科学 148中国农村经济 149中国激光 150中国科学(A~E辑) 151中国劳动学 152中国体育科技 153中国社会科学 154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 155中共党史研究 156中国史研究 157中国有色金属学报 158中国图书馆学报 159政治学研究 160中国音乐 161中华医学杂志(中英) 162中国语文 163中华放射学杂志 164中华心血管病杂志 165自然辩证法研究 166中央音乐学院学报可以自己看着找需要的文章

中国系列医学杂志期刊

医学杂志期刊有:1、《中国社区医师》:国内发行量最大的国家级综合性医学期刊、中国知网收录期刊、旬刊。2、《医学信息》:国内发行速度最快的国家级综合性医学期刊、中国知网收录期刊、旬刊。3、《吉林医学》:创刊历史久远,综合性医学学术期刊、旬刊、中国知网收录期刊。4、《中国医药指南》:国家级科技期刊、半月刊、中国知网收录期刊。5、《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国家级科技期刊、半月刊、中国知网收录期刊。6、《内蒙古中医药》:综合性学术期刊、旬刊、万方收据库收录期刊,职称晋升认定期刊。7、《按摩与康复医学》:国家级优秀科技期刊、中华中医药学会系列、万方数据库收录、职称晋升认定期刊。8、《中国卫生产业》:国家级医药卫生期刊、月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9、《中国当代医药》:国家级医药卫生专业刊物、旬刊、中国知网收录期刊。10、《中国美容医学》: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月刊、中国知网收录期刊。11、《中国药业》: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半月刊、中国知网收录期刊。12、《临床合理用药杂志》:综合性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半月刊、中国知网收录期刊。

如下:

1、《白血病·淋巴瘤》

中华医学会、山西省肿瘤研究所、山西省肿瘤医院主办。本刊是以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为主的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专业的学术期刊。该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被美国《化学文摘》(CA)等国际著名检索期刊及国内各大检索数据库收录。

2、《儿科学研究(英文)》

旨在传播有关儿科研究临床观察的前沿知识。它专注于临床护理,临床实践和该领域的转化医学,该刊鼓励与儿科内科、外科、放射学、病理学、生物化学、生理学、社会学与历史、预防保健、药理学和许多儿科亚专业相关的贡献。

3、《国际病毒学杂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华医学会、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本刊入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是专业刊载病毒学基础、临床、药物、疫苗、防控等的综合性专业学术医学期刊。

4、《国际儿科学杂志》

1974年创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本刊是国家级儿科学专业学术期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类核心期刊。坚持报道内容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

5、《国际呼吸杂志》

《国际呼吸杂志》(原名国外医学呼吸系统分册,1981年创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中华医学会、河北医科大学主办的医学科技期刊,中华医学会系列刊物之一,大16开,半月刊,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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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  链接

中华神经医学杂志  链接

中华老年骨科与康复电子杂志 链接

中华肥胖与代谢病电子杂志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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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类学术期刊有:

一、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是1915年创办的双语学术期刊,周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

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期刊主要读者对象是广大医药卫生人员。

二、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医学争鸣》刊载的内容主要是医学学术方面的各种看法和观点的交锋与辩论。英文刊名为《NEGATIVE》,以期经历“否定—否定之否定—肯定”的螺旋式上升,达到新的认识境界。

反映发明与创新、否定与假说、探索与发现等前沿医学思想,传播医学领域新观点、新方法和新成就,服务医学科学研究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

三、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ir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主管、主办中文版半月刊。

据2018年4月《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编辑部官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十届编辑委员会拥有常务委员49人,委员127人,特约编委5人,海外编委12人。 据2018年4月中国知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共出版文献18690篇,总被下载1789818次、总被引87645次。

四、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第二军医大学学报》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第二军医大学主管、主办的综合性医药卫生类学术刊物。1980年6月创刊。

据2018年9月《第二军医大学学报》官网显示,《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编委会拥有委员67人,客座编委13人,2017年度共有368位审稿专家。

五、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原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创刊于1981年,为国内外发行的高级综合性医药卫生期刊。是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

被美国Medline/PubMed、美国化学文摘(CA)、荷兰《医学文摘》(EMBASE)、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国内外重要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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