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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理学年会主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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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理学年会主题论文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第1 版,第3 - 6 页。(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方向。———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第1 版,第12 页。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73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要有所发展: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注释: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党的领导确保依法治国方向正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建立起来的,任何国家法治的成功都不是自然而然到来的,必须有一个坚定有力的领导核心进行集中部署。倘若一个国家处于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状态,她的法治要么是不健全的,要么是徒有法而令难行。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进行法治建设,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形成举国上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创造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要理直气壮地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要”来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不是空泛的口号,这是历史给出的结论;就好比数控滚齿机维修一样,没有维修员正确的维修方式不可能弄得好的,所以说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富强,这不是空洞的说教,这是现实给出的答案。对比昨与今,没有人能否认,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地位。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只有明确二者的关系,才能确保法治建设有序推进。《决定》强调党的领导地位,不只是给了权利,也确立了党要履行的义务。一方面,要把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这就需要党在领导立法的同时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对此,我们要多宣传、会宣传,让干部群众明白“所以然”,更清楚“之所以然”。要实现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统一。党的领导决定依法治国成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具体推进中,要把握好三个“统一”: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很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是要“越俎代庖”、以党代法,而是通过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有一个坚强的“奉法者”。中国共产党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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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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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下面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一些好写的法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司法实践的道路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公路规划制度的经济法学研究伦理与技术之间-法理学视角下的代孕问题

全国数理化大赛化学论文主题

和我一样啊······ 假只有4天了 一盘篇都没动

化学实验报告的撰写 一、化学实验内容很多,也很广泛。化学实验报告一般是根据实验步骤和顺序从七方面展开来写的: 1.实验目的:即本次实验所要达到的目标或目的是什么。使实验在明确的目的下进行。 2.实验日期和实验者:在实验名称下面注明实验时间和实验者名字。这是很重要的实验资料,便于将来查找时进行核对。 3.实验仪器和药品:写出主要的仪器和药品,应分类罗列,不能遗漏。需要注意的是实验报告中应该有为完成实验所用试剂的浓度和仪器的规格。因为,所用试剂的浓度不同往往会得到不同的实验结果,对于仪器的规格,不能仅仅停留在"大试管""小烧杯"的阶段。 4.实验步骤:根据具体的实验目的和原理来设计实验,写出主要的操作步骤,这是报告中比较重要的部分。此项可以了解实验的全过程,明确每一步的目的,理解实验的设计原理,掌握实验的核心部分,养成科学的思维方法。在此项中还应写出实验的注意事项,以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5.实验记录:正确如实的记录实验现象或数据,为表述准确应使用专业术语,尽量避免口语的出现。这是报告的主体部分,在记录中,即使得到的结果不理想,也不能修改,可以通过分析和讨论找出原因和解决的办法,养成实事求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6.实验结论和解释:对于所进行的操作和得到的相关现象运用已知的化学知识去分析和解释,得出结论,这是实验联系理论的关键所在。 7.评价和讨论:此项是回顾、反思、总结和拓展知识的过程,是实验的升华,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此项目中,学生可以在教师的引导下自由的发挥,比如"你对本次实验的结果是否满意?为什么?如果不满意,你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何改进?"或者"为达到实验目的,实验的设计可以如何改进?这样改进的优点是什么?"或者"你认为本实验的关键是什么?"等问题。此项内容的书写应是实验报告的重点和难点。 二、撰写化学实验报告要注意: 1.以说明为主。即实验报告以说明为主,不用像记叙文一样进行生动细致的描写,要避免主观感受的出现。 2.必须记实,资料客观。实验报告所使用的资料都应是通过实验所观察到的现象和所获得的数据。这些内容应是客观、真实、确切的,不允许有半点虚假。 3.尽量用图解辅助。图解可以增加实验报告的表达能力,比如实验装置有时较复杂,光靠文字无法完全说明,如果使用图解辅助,加上文字注解,就可以一目了然;图解有时也可以省略繁琐的实验步骤的表达;对于非标准仪器的使用,则必须进行图解说明,使他人对本实验所用仪器能有一个感性认识。 4.表达准确简明。准确,就是按照实验的客观实际,选择合乎化学学科特点的最恰当的词句,科学地表达意思;简明,就是在说明问题时语言简洁明了,避免冗长的句子和啰嗦含糊的表达。 三、 化学实验报告的书写格式没有固定的要求,可以根据实验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学生根据不同的实验类型设计不同形式的报告。 1. 对于常见的验证性实验,由于实验内容较多且相互间无过多联系,一般可以采用表格形式。表格可以分成三大块:实验步骤、实验现象、实验解释和结论。如下所示 〔实验名称〕 〔实验日期〕 〔实验员〕 〔实验目的〕 〔实验仪器和药品〕 〔实验内容〕实验步骤 实验现象 解释及结论 〔实验评价与讨论〕 这是中学实验报告通常采用的形式,在各种实验报告册中出现的很多。当然也可以不采用上述表格形式,只需按照实验项目的顺序,罗列成条,完整表述即可。如下所示 〔实验名称〕 〔实验日期〕 〔实验员〕 〔实验目的〕 〔实验仪器和药品〕 〔实验步骤〕 〔实验现象〕 〔实验解释及结论〕(以上三步重复书写) 〔实验评价与讨论〕 2.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探究性实验、应用性实验和定量实验。这些类型的实验重在综合运用所学的化学知识与技能去解决一些实验问题,因此重点在实验的设计和评价上。实验内容较为单一,只围绕一个主题,但实验各环节联系紧密。这类化学实验的书写格式较为开放,可以采用表格式、罗列式或论文式等。 表格式不需并列对照书写,具体如下:实验名称 实验日期和实验员 实验目的 实验原理 实验仪器和药品 实验步骤 实验记录 实验分析与讨论 实验结论 实验评价与改进 罗列式与表格式内容和顺序基本相同。 3.论文式实验报告 要求以将论文形式书写实验,除适用于以上实验类型外,更加适用于化学研究性学习的实验以及一些家庭和课外实验。论文式实验报告应包括: ① 选择该项实验课题的原因, ② 实验采用的方法, ③ 实验设计依据的原理, ④ 实验步骤和实验记录, ⑤ 实验结果及分析, ⑥ 实验结论, ⑦ 实验评价和讨论, ⑧ 实验体会, ⑨ 实验参考文献。化学实验报告范例: 酸的相对分子质量的测定 一、实验题目:设计一个实验以准确测定某固体二元酸的相对分子质量(范围在80~100)二、实验目的:考查酸碱中和滴定等基本操作。三、提供的试剂:1、相对分子质量为80~100的纯固体二元酸2、 mol/L 的NaOH溶液【学生撰写的实验报告】一、实验药品 除了题目上已经提供的某未知二元酸和 mol/L 的NaOH外,还需要酚酞作指示剂。二、实验仪器: 1、碱式滴定管(25毫升) 2、移液管(10毫升)或酸式滴定管3、锥形瓶 4、容量瓶(100毫升)三、实验过程 1、预测酸、碱用量(1)假设酸的相对分子质量是90,滴定时所用NaOH 的体积是20mL则 碱的物质的量为: mol/L× L = mol因为酸是二元酸,则酸与碱的系数比为1:2 即X + 2 NaOH 1 2 Y Y= mol 酸的质量为 mol×90 mol/L = g(2)称取克酸并将其配置成100毫升溶液(用100毫升容量瓶)2、滴定过程(1)用移液管或酸式滴定管移取10毫升酸溶液,并转移到锥形瓶中,滴几滴酚酞指示剂,溶液应为无色。(2)用 的 NaOH 滴定酸直至溶液颜色变红。(3)重复1,2步骤以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四、数据记录及处理 NaOH的体积(ml ± ml) 1 2 3 滴定后读数 A1 B1 C1 滴定前读数 A2 B2 C2 所用碱的体积 A1-A2 B1-B2 C1-C2 平均所用碱体积:V毫升计算过程:X + 2NaOH 1 2 Z (V/1000)×(V/1000)×(V/1000)×酸的相对分子质量为[(V/1000)×] 初中高中化学创新小论文要求及范文 一、 论文形式:科学论文 科学论文是对某一课题进行探讨、研究,表述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见的文章。 注意:它不是感想,也不是调查报告。 二、 论文选题:新颖,有意义,力所能及 要求: 1. 有背景。 应用问题要来源于学生生活及其周围世界的真实问题,要有具体的对象和真实的数据。理论问题要了解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其理论价值。要做必要的学术调研和研究特色。 2. 有价值。 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或理论价值,或教育价值,学生通过课题的研究可以掌握必须的科学概念,提升科学研究的能力。 3. 有基础对所研究问题的背景有一定了解,掌握一定量的参考文献,积累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所研究问题的数据资料是能够获得的。 4. 有特色思路创新,有别于传统研究的新思路;方法创新,针对具体问题的特点,对传统方法的改进和创新;结果创新,要有新的,更深层次的结果。 5. 问题可行适合学生自己探究并能够完成,要有学生的特色,所用知识应该不超过初中生(高中生)的能力范围。 三、 (化学应用问题)数据资料:来源可靠,引用合理,目标明确 要求: 1. 数据真实可靠,不是编的化学情景;2. 数据分析合理,采用分析方法得当。 四、 (化学应用问题)化学模型:通过抽象和化简,使用化学概念及原理对实际问题的一个近似描述和探究,以便于人们更深刻地认识所研究的对象。 要求: 1. 抽象化简适中,太强,太弱都不好; 2. 抽象出的化学问题,参数选择源于实际,变量意义明确; 3. 利用化学原理对生活中的现象以及生活中的化学问题进行合理的推理及论证; 4. 将所得结论回归到实际中,进行分析和检验,最终解决问题,或者提出建设性意见; 5. 问题和方法的进一步推广和展望。 五、 (化学理论问题)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了解透彻 要求: 1. 对问题了解足够清楚,其中指导教师的作用不容忽视; 2. 问题解答推理严禁,计算无误; 3. 突出研究的特色和价值。 六、 论文格式:符合规范,内容齐全,排版美观 1. 标题: 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主要内容的逻辑组合。 要求: 反映内容准确得体,外延内涵恰如其分,用语凝练醒目。 2. 摘要: 全文主要内容的简短陈述。 要求: 1)摘要必须指明研究的主要内容,使用的主要方法,得到的主要结论和成果; 2)摘要用语必须十分简练,内容亦须充分概括。文字不能太长,6000字以内的文章摘要一般不超过300字; 3)不要举例,不要讲过程,不用图表,不做自我评价。 3. 关键词:文章中心内容所涉及的重要的单词,以便于信息检索。 要求:数量不要多,以3-5各为宜,不要过于生僻。 4. 正文 1)前言: 问题的背景:问题的来源; 提出问题:需要研究的内容及其意义; 文献综述:国内外有关研究现状的回顾和存在的问题; 概括介绍论文的内容,问题的结论和所使用的方法。 2)主体: (化学应用问题)物理模型的组建、分析、检验和应用等。 3)讨论 解释研究的结果,揭示研究的价值, 指出应用前景, 提出研究的不足。 要求: 1)背景介绍清楚,问题提出自然; 2)思路清晰,涉及到得数据真是可靠,推理严密,计算无误; 3)突出所研究问题的难点和意义。

关于举办第四届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的通知[日期:2011-11-01] 来源:泰安教育网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县市教育局,高新区、泰山风景区社会事业局,局属有关学校: “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是一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展现青少年学习能力的综合性活动,活动重在激发青少年对科学探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突出科技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力的考察,旨在为在创新实践和学科能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提供展现才智的机会,同时也为各高校自主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优质资源。 为了稳健开展此项活动,作为试点,我市组织部分学校参加了第三届展示活动,并组成代表队参加了全国的总决赛,取得了较好成绩,积累了许多经验。根据《关于举办第四届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的通知》(中青少联发〔2011〕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举办全市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并选拔成绩优异者继续参加第四届全国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总决赛。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比赛形式 为了方便选手参赛,大赛采用分赛区制度。具体赛区分为局属各学校、泰山区(含泰山景区)、岱岳区(含高新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二、参与对象: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高一、高二各年级学生。三、活动组别(一)数学:七年级组、八年级组、九年级组、高一组、高二组(二)物理:八年级组、九年级组、高一组、高二组(三)化学:九年级组、高一组、高二组 四、活动内容(一)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学科能力解题技能展示(二)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建模论文或实验报告展示(三)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应用能力展示(四)中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展示五、实施步骤(一)组织报名(2011年11月11日截止)全市各级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推选报名,参照全国组委会统一要求填写报名表,各县市区、局属各学校汇总后将电子版报市组委会邮箱。(二)初赛解题技能展示(2011年12月11日)1、考试时间、内容、活动费参照全国组委会有关要求进行。2、区域:以各县市区、局属各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3、试题、试卷及阅卷:全国组委会统一命题、印发试卷,各县市区、局属各学校负责组织初赛方面的工作并将试卷上报市组委会,由市组委会统一组织阅卷。(三)论文(或实验报告)提交(全国2012年3月1日截止)1、论文(或实验报告)按全国组委会有关要求提交。2、论文提交方式及截止日期:由各县市区、局属各学校统一收稿,市组委会将组织专家评审,交稿截止日期为2012年2月20日。(四)确定参加全国总决赛学生名单(2012年5月10日) (五)全国总决赛(2012年7月下旬)全国组委会将举办内容丰富多彩的总决赛,同时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及教练员颁发证书。其中荣获“金牌教练员”称号的老师将被《高中数理化》杂志社特聘为名誉编委,颁发相关聘书。五、组委会联系方式:联系单位:泰安市教育局团委通讯地址:泰安市政大楼C9065联系电话:、(全国组委会)、(泰安组委会) 全国官方网站:(理科学科能力评价网)泰安组委会邮箱:联系人: 王亮 单雯 严萌萌 泰安市教育局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中青少联发〔2011〕9号文件附件2:第四届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统一组织附件3:第四届全国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竞赛初赛报名表附件1: 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 全国“青少年走进科学世界”科普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组委会 中青少联发〔2011〕9号关于举办第四届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是一项展现青少年学习能力的综合性活动,活动重在激发青少年对科学的探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至今已成功举办三届,各地青少年踊跃参加。为了更好地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讲话中所倡导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激发学生好奇心,发挥学生主动精神,鼓励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改变单纯灌输式的教育方法等相关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让创新型青少年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也为各高校自主选拔优秀人才提供参考依据,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青少年走进科学世界”科普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组委会联合决定,举办第四届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办单位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青少年走进科学世界”科普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组委会二、承办单位北京师范大学《高中数理化》杂志社三、组委会官方网站理科学科能力评价网()四、学术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王梓坤 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师范大学原校长、北京师范大学数学学院教授、《高中数理化》杂志首任主编刘若庄 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师范大学化学学院教授何香涛 北京师范大学理学院院长、天文系教授刘来福 北京师范大学数学学院教授、北京数学会副理事长宋心琦 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化学会前理事长、新课标高中化学(人教版)主编高盘良 北京大学教授、教育部高等化学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申怀 北京师范大学数学学院教授、人教版高二数学主编高凌飚 华南师范大学物理学院教授郑进保 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秘书长周春荔 首都师范大学数学科学院教授忻汝平 北京师范大学《高中数理化》杂志副主编束金龙 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春凤 北京师范大学《高中数理化》杂志编委冯增俊 全国教育研究会副会长、著名学者、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教育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黄仁寿 湖南省教育学会中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湖南省教科院基教所数学研究员李其斌 化学特级教师、桂林市中学化学研究会副会长袁开标 数学特级教师、安徽省教育学会数学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肖增英 山西省教育学会物理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西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高中中心主任沈明哲 原深圳市数学教研员、数学特级教师郑克强 化学特级教师、北京市东城区教师研修中心主任丁益祥 北京陈经纶中学数学特级教师、北京市学科带头人 孟卫东 物理特级教师 、“翱翔计划”项目办公室主任曾军良 北京十一学校原副校长,物理特级教师五、组织委员会主 任:孙 柱 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李 伟 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陈浩元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主编廖 平 北京师范大学《高中数理化》杂志执行主编组委会办公室主任:任四巧 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素质教育部部长副主任:蒋秋月 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素质教育部副部长陈 雄 北京师范大学《高中数理化》杂志副主编秘书长:尹晓洁 北京师范大学《高中数理化》杂志社总策划秘书处: 彭四娃 廖海霞 高大平 刘永梅 王海荣 丁非六、 活动内容(一)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学科能力解题技能展示(二)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建模论文或实验报告展示(三)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应用能力展示 (四)中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展示七、组别(一)数学:七年级组、八年级组、九年级组、高一组、高二组(二)物理:八年级组、九年级组、高一组、高二组(三)化学:九年级组、高一组、高二组八、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2011年8月—2011年11月)组委会下发通知,各地承办单位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广大青少年踊跃向各地方组委会报名参加展示活动。(二)组织培训各地组委会可根据活动的普及性、创新性、实用性相结合的要求,适时有组织地开展辅导教师培训、青少年培训等。(三)解题技能展示(2011年12月11日)具体办法和形式另行通知。(四)论文(或实验报告)提交(2012年3月10日截止)(五)确定参加展示活动总结学生名单(2012年5月10日截止)(六)展示活动总结(2012年7月下旬)具体时间和组织办法,组委会将会另行通知。望各地从实际出发,根据所在地区青少年的特色,结合活动要求,创造性地开展活动,激发广大青少年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认真扎实地做好第四届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 附件:第四届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组织办法 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 “青少年走进科学世界”科普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组委会2011年7月30日主题词:中学生 数理化展示活动 通知(共印2000份)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 2011年7月30日印发 附件: 附件2:第四届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统一组织办法 展示活动由全国组委会统筹安排,在各地以省市(或地级市)为单位成立地方组委会。各地方组委会在全国组委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各地组织工作,包括宣传、报名、组织解题技能展示、组织复试、组织参加展示活动等相关工作。一、参与对象: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高一、高二各年级学生。二、组别:数学:七年级组、八年级组、九年级组、高一组、高二组。物理:八年级组、九年级组、高一组、高二组。化学:九年级组、高一组、高二组。三、解题技能展示说明:1、时间:2011年12月11日(星期日)。 数学8:00-10:00 物理 10:30-12:30 化学 14:30-16:302、内容 :各学科进行学科能力解题技能展示(笔试)。3、活动费:40元/人/科(含报名费、资料费、试卷费、证书费等),学生本着自愿报名的原则参加。凡是订阅教育部主办的《高中生数理化》杂志(全年96元)的同学可获得免费参赛资格。4、区域:以省、直辖市和地级市为单位统一组织5、试题、试卷、阅卷及成绩上报:组委会统一命题、印发试卷,各地组委会负责组织阅卷,各地组委会于2011年12月25日前将学生成绩上报全国组委会。四、初赛奖项说明:获奖比例为各地区参加活动总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5%,二等奖10%,三等奖15%,分别由组委会统一颁发省级一、二、三等奖。五、建模论文或实验报告说明:1、时间:2011年12月下旬起至2012年3月10日止。2、资格:在初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同学即各年级各学科参加解题技能展示活动赛区排名前30%以上的学生有资格提交建模论文或实验报告。3、建模论文或实验报告说明:(1)形式:数学组:数学建模论文。物理组:物理建模论文或实验报告。化学组:化学建模论文或实验报告。(2)要求:①主题不限,言之有理,题目自拟。②数学组:运用所学的数学知识,发现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写成建模论文并提交。③物理组:运用物理知识解释生活当中的现象或解决生活当中的问题,写成建模论文或实验报告并提交。④化学组:运用化学知识通过实验解释生活当中的现象或解决生活当中的问题,写成建模论文或实验报告并提交。(3)论文(或实验报告)的格式要求:①写作顺序:标题、作者所在省份、城市、学校名称、班级、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及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②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严格按以下顺序:序号、作者姓名、书名(或文章名)、出版社(或期刊名)、出版时间或发表年、卷、期号。③实验报告中须包含实验的目的、构想、步骤、结论,并提供证明实验结果的数据及照片等。④字体:各类标题(包括“参考文献”标题)用粗宋体;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关键词、图表名、参考文献内容用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⑤字号:论文题目用三号字体,居中;正文用四号字体;页眉、页脚用小五号字体;其他用五号字体;图、表名居中。⑥正文打印页码,下面居中。⑦打印纸张规格:A4 210mm×297 mm。⑧必须同时提交打印稿和电子版。标题(三号粗宋体)××省××市××学校××班级 作者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五号楷体)摘要及关键词(五号楷体)正文(四号宋体)参考文献(五号楷体)(4)说明:参评论文的作者必须是作品的合法拥有者,具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组委会对获奖作品具有无偿展示权、宣传权、使用权。(5)论文提交方式及截止日期:由当地组委会统一收稿,并组织专家评审。交稿截止日期为2012年03月10日。六、展示活动总结说明:1、时间:2012年7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选手选拔:学科能力解题技能展示成绩(60%)+建模论文或实验报告成绩(40%)比例进行综合评定,由地方组委会根据选手的综合得分,按获奖总人数的30%选拔参加全国展示的选手。3、报名方式及时间:由各地方组委会统一组织报名,报名截止日期:2012年5月10日。4、内容:(1)学科能力解题技能展示(笔试)(按年级、学科分组)。(2)建模论文或实验报告展示(按年级、学科分组)。根据选手提交的论文或实验报告进行现场答辩。(3)学科计算机应用能力展示:选手在计算机上按要求或使用指定软件完成。(4)创新实践能力展示: 通过多种形式考核选手创新思维、团队协作、实践运用和动手能力。(5)团体对抗:以省、市为单位组织团体参加。5、奖项设置:▲学科知识能力展示: 按解题技能展示成绩50%+建模论文答辩成绩30%+学科信息技术能力展示20%的综合成绩排名,一等奖占该组总人数的10%,二等奖占该组总人数的15%,三等奖占该组总人数的25%。奖项积分: 一等奖积50分,二等奖积40分, 三等奖积30分。▲创新实践应用能力展示: 各环节均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奖项积分:一等奖每位学生积30分,二等奖每位学生积20分,三等奖每位学生积10分。▲个人金、银、铜奖:每个学生按照个人积分总和进行综合排名,每个年级每个学科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3名。(若选手积分相同则以学科知识类积分排名为准)。▲团体对抗: 设团体一等奖一队,二等奖两队,三等奖三队。▲优秀教练奖:获金奖选手的教练颁发“金牌教练员”证书,获得其他奖项选手的教练颁发“优秀教练员”证书。▲优秀领队奖若干: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的代表队的领队获得“优秀领队奖”。▲优秀组织奖若干 组委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青东商务区A座东9层 邮编:100089联系人:蒋秋月 联系电话:组委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北师大科研综合楼203室 邮编:100082联系人:彭四娃 廖海霞 高大平电话:010-- 62205108 62200406 电子邮箱:网址: (理科学科能力评价网) (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官网)中学生数理化学科能力展示活动组委会

全国论文主题

写一遍关于中国精神论文题目。这些论文都是大学生写的。让那些大学毕业的人必须要写。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成大论文了都)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家园

家园,一个充满诗情画意的话题,是世界性热门话题。家园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有温馨的,也有惨淡的;有让人欣慰的,也有让人无奈的……关注物质家园引导考生思考工业文明下人与自然的关系,树立敬畏自然的意识。关注精神家园引导考生反思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文环境。

家园这个主题既关注了社会热点,又呼唤人文精神,对引导考生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很有意义,因为呵护家园,就是在呵护人类的明天。此主题既具有时代性,又贴近考生生活,考生可放到时代大背景下立意,也可化大为小抓住一点写出深度。

1、物质家园需要呵护。比如要敬畏自然、低碳生活、远离战争、捍卫和平等等。

2、精神家园需要呵护。比如要构建道德体系、加强法制建设、营造文化氛围、提高国民素养等等。

3、呵护家园需要全民的参与。比如要树立责任意识、倡导奉献精神、加强人与人及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等等。

4、采取层进式结构立意。由物质家园起笔升华到精神家园,也就是由实到虚,综合以上三点进而呼唤如何呵护我们的家园。

二、见证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个个梦想成为现实。历史见证了旧中国的积弱积贫,也见证了“中国人民站起来”;历史见证了短缺经济的拮据,也见证了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中国梦”指引下的中国人,将会有更多的奇迹见证于世界……

见证是一种经历,也是人生、社会记忆的凝聚。在生命历程中,我们见证了人生的悲喜、社会的变迁;在历史长河中,许多人或事物又成为历史的见证。所以,本主题可从以下角度立意:

1、历史的变迁见证了中国的崛起。如神舟十号上天、“辽宁舰”入役等。

2、生活的变迁见证了人生的悲喜。从此角度立意,考生可选取他人,也可写自己的经历,在文体的选择上宜写成记叙文或散文。

3、某些具体的事物见证了观念的变迁。如手机见证了人与人之间沟通方式的转变,门的变迁见证了城市人际关系的亲疏等等。

4、无论国家、社会、历史、个人层面,见证都需要每个人的实干精神。从此角度立意,考生可联系领袖提出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来行文立意,让文章更具有时代感。

三、中国梦

“中国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同时也是全民族的。它既是我们个人人生的具体理想,也同国家的未来相通,所以在这个大时代舞台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找准自己的位置,尽最大努力实现自身的价值。因为“中国梦”归根结底是全体中国人共同利益和价值的聚合……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这是领袖在2013年两会上谈得最多的一段话,所以价值这个主题考生可放到时代大背景下立意,也可结合自身实际谈自己的感受。

1、每个存在的生命都有价值,承认生命的价值同时也是对生命的敬畏。比如社会的发展需要栋梁,也需要砖瓦、沙土;需要庞大的机体,也需要小的螺丝钉;需要将军,也需要士兵;需要通晓物理的科学家,也需要挥镰抡镐的农民;因为社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整体,需要各种不同材质的人共同来构建社会大厦。

2、每个生命个体都有自己的价值观。比如封建社会,读书人的价值取向是“学而优则仕”,近代的仁人志士康有为、梁启超,以及孙中山等老一代革命家的人生追求是民族解放、国家富强,他们在为此目标的奋斗中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解放后两弹一星的元勋们,守卫边防的子弟兵,维护社会安定的公安干警,在各行各业无私奉献的千万大众,都在为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中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改革开放以来,科技领域的精英们,大批商海的弄潮儿,为推动经济的发展,民族振兴,贡献着自己的才智,实现了他们的人生价值。

3、怎样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生命的价值来源于对自己的肯定,来源于坚持不懈、无私奉献、自信达观、个性飞扬、平凡真诚等等

四、公平

“总量”与“平均”的尴尬反差,“共富”与“个富”的局部失衡昭示我们:托起“中国梦”的,不仅是国家的强大、物质的丰沛,还有圆梦的“舞台”。这个舞台,就是十八大所强调的:“要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唯此,才能拓展“中国梦”的幸福纵深。

用公平托起中国梦,需要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衡、规则的透明。因为只有权利公平,梦想才能起飞;只有机会公平,奋斗才有动力;只有规则公平,社会才能进步。

1、公平是实现“中国梦”的前提。考生可采取并列结构进行阐释,比如一个社会只有公平才能和谐,公平是现代文明进步的尺度,不公平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等。

2、实现公平需要政府与全体国民的共同努力。就政府而言,实现公平需要公正和公开,实现公平需要法律的保障等;就个人而言,实现公平需要具有一颗宽容之心,需要一种舍小为大的气魄等。

3、公平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我们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公平问题,不能把它绝对化。上天给谁的都不会太多,只有勇于接受生命的历练,不一味怨天尤人,也许你也会成为别人眼中“不公平”的对象。

五、真情

感情是人对现实世界的一种特殊反应形式,有情感的地方就有温暖与感动,有情感的地方就有快乐与温馨。然而,在物欲横流的当今时代,经济大潮的冲击造成了人与人之间感情的淡漠,金钱至上的社会百态对中华民族的美好品德提出了严重地挑战。关注真情,呼唤真情,既是时代的要求,更是高中生在人格上的必修课。

真情是沙漠中的一泓清泉,使濒危的人重新找到生活的希望;真情是一首飘荡在夜空里的歌谣,使孤苦无依的人获得心灵的慰藉;真情是一片冬日的阳光,使饥寒交迫的人感到人间的温暖。面对本主题考生可用化虚为实,点面结合的方法立意:

1、联系现实从社会层面解读,论述当今社会真情缺失的现状。比如道德滑坡、冷漠、自私自利、金钱至上等等。

2、从小事入手,用生活细节打动阅卷老师。比如母亲蹒跚的脚步、老师窗前的灯光、风雪中交警的手势、路人给乞丐撑起的一把雨伞等等,抒发生活中不是没有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坚信人间自有真情在。

3、采取层进式结构,由当前社会真情缺失的现象入笔,并分析其原因,最后提出解决方案。

写作思路:题目可以写《弘扬中华精神》、《中华魂》等等,首先说明文章的中心论点,接着根据自己提出的论点进行举例论证,写作过程中要融入自己的真情实感。

正文:

“中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是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统一。“中国精神”是中华民族的灵魂,博大精深,内涵深刻,意义深远。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中国精神贯穿于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积蕴于近现代中华民族复兴历程,特别是在中国的快速崛起中迸发出来的具有很强的民族集聚、动员与感召效应的精神及其气象,是中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显示。

“中国精神”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内涵,体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魂。

“中国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厚精神资源,以一种具有凝聚力的精神力量。这种凝聚人民、动员人民、激发人民创造力的精神力量,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

中国共产党人就是传承”中国精神”的“火炬手”,中国共产党在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始终有着一个坚定不移的价值追求,就是为“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而奋斗,这就是“中国精神”感召力和凝聚力,使”中国精神”源远流长。“中国精神”是一部发展史,就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不断传承、不断发展、不断弘扬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的见证。

在革命战争年代诞生的“红色精神”的引领和影响下,才有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铁人精神、航天精神、特区精神等“中国精神”的一脉相承、相互辉映。我们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提出“弘扬延安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祖国,体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延安精神的新要求。”

中国共产党人以表率行动,生动诠释了“中国精神”的真谛,谱写了一曲曲“中国精神”的动人乐章,铸就了一座座“中国精神”的不朽丰碑。改革开放为“中国精神”注入时代元素,是一个开放、自信的民族。一个前进的时代,总有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一个发展的民族,总有一种积极进取的意志。

“中国精神”包含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是中国传统文化长期发展的思想基础。文化的基本精神是文化发展过程中的精髓的内在动力,是指导民族文化不断前进的基本思想。广泛流传,推动中国文化传统与民族精神发展的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精神“尊祖宗、重人伦、崇道德、尚礼仪。”中国传统文化还具有发展的观点、自强不息和好学不倦的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给我们民族和国家增添了光辉,“中国精神”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中国精神”是我们心中永远的灯塔,它将照亮我们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中国精神”是勇敢、执著、奉献,传统文化之精华,重申仁爱、谦恭、自强、自省、和谐等观念,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勤劳、善良、热爱、无私奉献精神的象征,是中华民族顶天立地、吃苦耐劳、任劳任怨、自觉自信、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精神的载体。

“中国精神”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必须的自信、自觉、自强、自豪的民族性格,继承、追求、弘扬、创造的一种精神,是我们所需要的一个精神家园。“中国精神”博大精深,它可以涵盖中华民族的智慧、勤劳、勇敢、爱国主义、热爱和平、不屈不挠、自强不息以及自由、平等、博爱。

“中国精神”是中华民族现代的勇敢、坚强、正义、敢于担当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民族精神。是中国当代改革开放的一马当先、敢闯、敢试、敢为人先、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拼搏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中华民族的奋斗精神。

为祖国奉献、为人民服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是“中国精神”的本质;任劳任怨、勤恳实干、勇敢自信、刻苦认真是“中国精神”的特征,爱憎分明、自觉自愿、埋头苦干、无私奉献是“中国精神”的关键。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就是无私付出不求回报,就是任何时候都知道自己责任、知道自己追求、敢于民族担当的自觉自愿的最伟大精神。

中华民族总能焕发出迎难而上、自强不息的英雄气概,它是中国跨越艰难险阻的精神力量,是“中国精神”的精髓。

全国检察研究年会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人体器官犯罪研究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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