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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研究年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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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研究年会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人体器官犯罪研究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范文

国家检察官学院不是本科院校,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的成人高校,是我国培养高层次、高素质检察人才的最高学府。

国家检察官学院高度重视法学理论特别是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通过发布年度课题、举办学术沙龙、编报信息要报、筹备高级检察官论坛、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年会等。

着力推动教学、科研互相促进、协同发展,积极打造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国家法治建设高端智库,不断推动学院智库功能、培训教学功能与检察实务工作的融通融合。

学院创办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检察官》《检察论丛》等学术刊物,在深化检察理论、检察实务和检察改革研究,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理论界、实务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当前,国家检察官学院聚焦世界各主要国家及地区检察文献和检察实务操作,着力打造以各国、各地区检察制度和运行机制比较研究为重点的检察智库平台。

国家检察官学院校训:进德修业,秉鉴持衡。

此院训的完整意思是: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学习研修专业知识和技能;秉承法律监督的宪法责任,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平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检察官学院

历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长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党组副书记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海珠区检察院期间,曾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三等功2次;被省市检察院授予广东省、广州市十佳公诉人;被广州市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广州十大杰出青年”、“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被省委宣传部、省妇联、省文明办联合评为“学习型”家庭;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先进个人”。作为广州市首批主诉检察官,他成功起诉了广东省“期货第一案”。分管刑检工作后,他每年批办各类刑事案件3200多件,无一冤假错案;分管自侦工作以来,侦查部门查办案件数连续位居全省基层检察院前列,其中不乏社会反响强烈的大要案,如省疾控系统罗耀星等人受贿系列案,入选全国反腐败十大典型案例和全国检察机关反贪十大精品案件。反渎部门亦于2008年被评为全国首届“十佳反渎局”。积极开展检察创新活动,如检察引导侦查、庭前证据展示、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不起诉公开审查、刑事调解、量刑建议机制等等,其中检察官主导的庭前证据展示机制被最高检公诉改革论证会采用,作为试点经验进行交流。先后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100多篇次,其中《人民检察》等国家级刊物上30多篇次。曾连续四年撰写文章入选全国检察理论年会,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先进个人”,被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聘任为客座研究员 。当选第九届广州十大杰出青年 。

1.《司法会计学基础》,1991年山东省出版局批准内部发行,独著。该书标志着“二元”司法会计理论模式的创立。2.《司法会计学》,1995年山西经济出版社,独著。济南市政府软科学课题《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研究》成果,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山东省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3.《司法会计学概论》,2001年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于朝、庞兼兵、肖琼,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4.《司法会计学(修订版)》,2004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山东省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5.《司法会计学(第三版)》,2008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考研参考书。6.《反贪查账实务与技巧》, 200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于朝、庞兼兵。参编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司法鉴定学》,霍宪丹主编,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1988年《山东检察》第10期,独著。《司法会计若干问题的研究》,独著,获1992年全国检察系统司法会计工作研讨会学术论文唯一一等奖。《贪污≠所有权转移》,1994年《山东检察》第12期,独著。《经济罪案的立案标准》,1996年《政法论丛》第6期,独著。《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辨义》,1997年警官教育出版社,独著。《关于贪污案件鉴定中如何表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若干问题的探讨》,1998年《检察理论研究》第1期,独著。《利用电算划单方虚列账户发生额1例》,1999年《刑事技术》第1期,独著。《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所有权转移”问题》,2000年《人民检察》第11期,于朝、江一山,该刊物优秀论文奖。《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的定罪问题》,2000年 《当代检察官》第12期,于朝、刘旭东。《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证明力问题》,2001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论公安机关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几个问题》,2002年《公安大学学报》第4期,肖琼、于朝《防治国有资产流失的两个法律问题》2003年《山东法学》增刊,独著。《股票投资损益鉴定的几个问题》,2003年《人民检察》第5期,独著。《检察机关如果应对贪污贿赂洗钱问题》,2003年,独著,济南市首届检察理论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字是谁写的问题”应当由谁判定》,2004年中国工人出版社,独著。《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2005年《中国司法鉴定》增刊,独著。《“法务会计”折射社科学术界浮夸风》,2006年《时代中国》11期。《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2006年《中国司法鉴定》第1期,独著。《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的设计》,2006年首届全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独著。《中国司法会计学的创立与发展》,2009年,第二届证据理论及科学国际研讨会;2010年《新会计》第十一期,独著。《试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拓展——职务犯罪防控机制评估》,2009年,独著,获山东省检察院学术研讨会论文二等奖。《舞弊审计理论与司法会计理论的分野》,2009年《中国司法鉴定》第6期,独著。《关于制定司法会计业务规范的理论探讨》,2009年中国世代经济出版社,独著。《法学专业司法会计课程教学研究》,2009年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独著。《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规则》,2009年中国世代经济出版社,韩斌、于朝、丁杰。《司法会计专业学科建设问题》,2011年4月,第四届全过司法会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独著。《对司法鉴定基本概念的几点思考》,2011年7月,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独著。《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体系之研究》,2012年《会计之友》第一期,独著。

2022年纪检监察论文题目

2022年纪检监察工作思路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20xx年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新晃县商务局20xx年纪检监察工作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服务发展”为主题,认真落实好局纪检组20项监督责任,协助局党组书记落实好25项主体责任,具体完成好20xx年县商务局11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格依规治党新要求,严明党的纪律,严厉惩治腐败,持续保持作风建设新常态。

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继续以“三满意”为检验工作标准,深入推进廉洁新晃建设。

三、主要措施

1、做好班子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召开党组会议,研究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责任分解,“签字背书”落实责任,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主题责任落实情况。

2、抓好廉政教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对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开展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组书记带头上党课,纪检组长上反腐倡廉形势教育课,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

3、继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创建廉洁单位、廉洁股室、廉洁岗位、廉洁工程、廉洁个人等廉政文化传播活动;巩固作风建设成果。继续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将好作风固化为习惯,升华为文化。

4、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学习和贯彻落实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努力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7月前召开一次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班子成员的述责述廉民主评议。

5、抓好权力监督。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做出廉洁自律公开承诺;班子成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到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开展以“宣战慵懒散、提振精气神”为主题的干部作风大整治。

6、抓好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和市委、县委作风建设规定精神执行情况检查;加强对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公务出差等公务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7、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题报告、廉政谈话、约谈、工作评估等制度;督促全局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工作纪律。

8、加强监督检查,探索解决“为官不为”问题。严格落实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制度。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建立和落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状况定期分析机制。

9、坚持刚性执纪。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四风”问题、顶风违纪等问题;从“小节”抓起,注重“细节”,紧盯“四风”,防止反弹,弛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狠抓突出问题整治。

10、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员干部进行追责和问责。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这一重要论断,科学总结了我们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经验,深刻揭示了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基本规律,是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遵循。我们一定要按照这些新要求,把握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规律,着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增强约束力,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性。首先,着力抓好教育制度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约束力。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主要负责同志定期讲廉政党课等制度,建立健全党性定期分析、反腐倡廉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制度,建立基层党员轮训、流动党员教育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等制度,研究制定贯穿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的反腐倡廉教育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化水平。其次,着力抓好监督制度建设,增强反腐倡廉监督的约束力。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认真落实加强对党政正职监督的办法,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委员全体会议、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作用,健全和规范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加强上级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加强巡视监督;拓宽监督渠道,构建“大监督”格局,健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三,着力抓好预防制度建设,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约束力。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抓好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坚持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形成一套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第四,着力抓好惩治制度建设,增强惩治腐败工作的约束力。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建立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建立健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纪律要求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建立健全查办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和剖析分析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与此同时,切实抓好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强执行力,维护反腐倡廉制度的严肃性。一是坚持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和违反制度的惩戒性规定,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制度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每项制度都要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三是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制度规定,发挥模范执行制度的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执行制度上既率先垂范、又敢抓敢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四是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坚决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增强创造力,强化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系统性。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及时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新经验,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目标新任务,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在制度创新中,注意抓好法规制度的系统配套,既重视基本法规制度建设,又重视具体实施细则完善;既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重视程序性制度配套;既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又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既重视中央立法,又重视地方立规,做到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当前,尤其应针对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特点,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来改革创新,在群众最不满、最关切、最盼望的地方加以推进。同时,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理论研究,把握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实现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有机统一,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借鉴国外防治腐败的有益经验,不断推进制度系统创新,从而保证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实现对权力行使过程的有效监督近几年,政策理论研究部门和党政机关在理论方面对“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有效监督”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科学措施并付诸反腐败工作实践。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社会各方面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政治生活中权力腐败依然不容忽视,违法用权发现难、调查难、处理难的“三难”现象困扰着监督机关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权力行使过程的暗箱操作是造成“三难”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是实现对权力行使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的基本前提。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从而真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本质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战略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一、从反腐败角度看建立公开透明行使权力制度的必要性腐败必须借助公共权力而生存,它是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后产生的一个怪胎。腐败行为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腐败机会的形成则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权力垄断,二是暗箱操作。从已调查处理的一些腐败案例来看,对于存有腐败动机的掌权者来说,权力行使过程的暗箱操作可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良后果:可以不受法律法规和制度、纪律的约束,自由地运用权力;由于知情权限制在腐败主体范围之内,监督者无法获取监督所需要的有效信息,腐败行为不容易被发现;由于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腐败行为一旦暴露,腐败主体容易形成“攻守同盟”或制造伪证、假证、销毁罪证,给查处工作带来困难,很多腐败行为因查无实据而不了了之,客观上减轻了对腐败主体应有的惩处力度;可增加腐败者的侥幸心理,而且这种侥幸心理相互影响,使腐败的领域越来越宽、人数越来越多、胆子越来越大;权力运行透明度不够,腐败主体可最大限度地增大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影响甚至堵塞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途径,迫使或诱使他人行贿掌权者,导致腐败行为的不断产生。由此可见,尽管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不一定就是腐败行为,但暗箱操作是产生腐败行为的必要因素之一。没有暗箱操作,腐败行为很难形成;即使形成,其危险系数也会很高。所以说,暗箱操作给存有腐败动机的掌权者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腐败条件。相对而言,监督主体要想有效行使监督权力,就必须对监督对象有知情权。实现知情权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督者公开被监督的事情,二是监督者了解被监督事项的内情。这就要求被监督者的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公开。如果缺乏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透明,即使法律赋予监督主体监督的权力,即使设立多元监督主体,即使监督主体主观上有强烈的监督欲望,最终也会因暗箱操作给监督带来一系列困难,大幅度降低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此,要想从源头上消除腐败,就必须改变目前在某些方面或某些领域存在的权力行使过程暗箱操作的现状,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工程”,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把公共权力的行使纳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掌权者的腐败机会。二、建立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的策略一是提高思想意识,夯实“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思想基础。特权思想是数千年来沉积在国人灵魂深处的封建思想的“硬垢”,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们一定坚持用科学、民主的思想加强政治体制改革,从思想上、政治上逐步消除特权思想的错误观念。对此,必须在社会上普遍进行正确的权力观、监督观教育。《宪法》庄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无一例外地都应受到人民的监督。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人民主权”这一思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主动监督意识和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唯有如此,才会冲破和克服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的束缚,才会对权力的监督形成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领导干部公开行使权力,正是正确的权力观和监督观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二是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是实现“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首先,应该把“公开透明行使权力”这一用权要求法制化,将其纳入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要尽快出台《监督法》。在《监督法》中着重明确“权力行使过程必须公开透明”这一要求,并将其上升为一项普遍原则来执行,任何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行使任何(国家规定保密事项除外,下文同此)公共权力时都必须遵守,不以任何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同时还要加强监督,给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做出具体规定。通过法律手段,一方面促使掌权者自觉规范用权行为,另一方面为公众和监督机构对用权行为的监督提供合法依据。在法制建设的基础上,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紧密结合不同部门、行业的权力运行特点,为不同的部门、行业分别制定关于“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专项制度。制度的制定要坚持以下准则,以把握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①全面性。指所有公共权力和所有用权行为都应该公开透明,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会议内容等都应该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并且提供了解这些信息的便利条件。②全程性。指“公开透明”必须贯穿于公共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对权力公开的内容、范围、透明的程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规范公共权力运作的程序,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严格按程序运行,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公开透明。③时限性。指对权力的行使结果或某些运行环节,要按制度要求的时限按时公开,不能有意拖延或隐瞒。④民主性。即充分体现“人民主权”这一思想,依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普通党员干部职工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⑤重点性。即要抓住权力行使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点、监督盲点、难点等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措施,使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透明化,便于监督主体监督。⑥层级性。即对不同层级的权力机构和掌权者的用权行为提出不同要求,破除权力的神秘感、封闭性,使每个层级在行使权力时都达到公开透明。尤其要抓住高层级权力机构的用权特点,用制度特有的约束力,保证高层级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透明。⑦无效性。即明确规定暗箱操作的用权行为是无效的,不合法的,任何公民都有权对暗箱操作用权行为进行监督。三是采取与内容相一致的公开形式,开辟“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途径。大体有7种公开形式:①面向社会发布党务、政务、司法公报。乡镇级以上党、政机关对一些重大的、社会关注的党政、司法等公务活动要公开,让社会对各级各部门公务活动及其合法性有所了解。公报除上下传递外,还要扩大社会各界人士的知情面。②党政会议公开。除国家规定的保密会议外,党政会议要面向社会开放,让大众及时了解会议内容。③借助新闻媒体公开。保障新闻自由和批评自由,新闻媒体可真实报道各级各部门的用权情况,对违法用权者直接曝光。对于地方、部门和个人封锁新闻采访和打击报复批评性报道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另外,对有关党政方面的重大问题,还应该在新闻媒体上展开探讨,百家争鸣、各抒已见,择优而从之,这样可以避免政策性重大失误的产生。④实行“电子沟通”。利用现代电子手段架起政府与公众相互沟通的桥梁,如电子会议、电子民意调查、电子政务公开等。通过电子手段,提高官方和公民之间沟通的效率和效果。⑤多向沟通。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等环节要与同级商讨、向上级请示报告、向监督机关汇报、向下级通报,使权力的运行不但公开透明,还要正确合理。⑥设立咨询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设立公务咨询机构,专门答复公众的咨询,依法保障公众对权力行使的质疑权和知情权。⑦设立公开栏。主要应用于村务、厂务、校务等单位的公开,机关单位也可利用这种形式。利用公开栏进行公开,一要抓重点,二要注重增大内容容量。四是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制度”的落实。落实“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专项制度,就要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使机制内部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相互驱动,促进工作有效地开展。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各地各部门都要建立领导小组,主抓制度的落实。同时,明确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一把手”为本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如果所辖单位不能落实“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制度,则“一把手”负主要责任。二是实行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把日常工作内容同制度的落实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出明确的制度落实目标。要把目标要求,按类分解后落实到具体责任主体头上,使定性的内容度量化、抽象的内容具体化、笼统的内容精细化,保证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对于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追究责任主体的直接责任。三是实行向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情况制度。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定期向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公务活动情况,对于重大事项则随时汇报,重点环节则重点汇报。经过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验,然后把汇报材料编印成《党务、政务公报》,向社会公开。四是健全监督机制。建立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尤其要充分体现上级、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民众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用权行为的明查暗访,掌握真实情况;同时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倾听群众的呼声,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让群众监督各级各部门的用权行为。五是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通过察看档案资料、自查报告、征求上级意见、群众评议等手段,对各单位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在考核中,注意用事实说话,细化到具体事项,被考评单位一年做了哪些事,每件事的公开透明度怎样。通过对具体事项的分析,最后得出评估结果。评估考核机关要不怕麻烦,在真实、深入上下功夫,真正发挥评估考核结果的作用,促进权力机构和用权行为的“公开透明”,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监督学的小论文如下:

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写小论文的注意事项:

确定题目:论文题目可以从专业知识中来,也可以从时政热点中来,平常多看书、多积累、多思考,便会发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都可以成为论文选题的一个方向。同时,根据自身兴趣加以甄别、优选,然后确定一个合适的论文题目。要精炼论文题目,使得一看题目就很具吸引力。

细列提纲:确定题目后,要全面收集资料,最好是通过中国知网下载一些与所写论文相关的核心期刊文章;要花点时间精读文献,即便是在确定论文题目时,心中已有提纲,也必须再去阅读一些相关文献,这是列好提纲的基础,也是后面撰写论文的必要积累和热身。

纪检监察政研论文题目

认真分析 科学判断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正确认识当前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前进方向,更好的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反腐倡廉建设的现状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呈现出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的总体态势,反腐倡廉建设任务依然艰巨、形势依然严峻。(一)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成效明显,但问题依然突出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反腐倡廉建设总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二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三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四是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五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能力不断提高;六是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进一步增强。但是,反腐倡廉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教育不扎实,效果不明显。一是教育的针对性不强,往往不分层次地搞“一锅煮”、“一刀切”;二是教育内容不丰富,大而空的东西多,联系实际的内容少;三是教育的效果不明显,重过程、重参与、轻效果,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还不浓厚。2、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够好。一是制度的安排和设计本身存在漏洞与缺失,导致规范制约权力的功能大打折扣;二是制度的宣传教育不够,良好的制度环境没有真正形成。三是对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大,一些规避、违反甚至破坏制度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严肃地查处,削弱了制度的权威性。3、监督不到位,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激励机制,不愿监督。不少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问题,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二是缺乏透明机制,不能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逃避监督,公开制度不落实,公开手段不先进,导致群众信息渠道不畅通,无法监督。三是缺乏保障机制,不敢监督。由于缺乏保护举报人的有效措施,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班子成员对班长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都难以实施。(二)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但形势仍然严峻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坚持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推动了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了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三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纠风和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四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以及金融、投资体制和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等各项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领域不断拓宽。但同时,也应看到在一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在资金密集的领域和行业,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一是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窝案串案明显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三是重点领域和环节腐败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改变。突出表现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交易、矿产资源开发、财务管理、选人用人等领域和环节,无论从信访反映、查办案件,还是民意调查的情况看,这些方面的问题都位居前列。四是群众对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反映仍然比较强烈。尽管通过这些年的严肃整治,党员干部的作风有了明显转变,但在一些部门和行业,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了新的变化。(三)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但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以人为本、执纪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一是人民群众由衷拥护反腐败斗争 , 群众忧党忧国之心仍在 , 痛恨腐败之情愈烈。在全国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有 80%以上的线索是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的。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大案要案 , 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人民群众参 与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积极性。二是群众民主意识普遍增强 , 法制意识正在觉醒。以法律武器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人数不断增多 , 群众举报和监督的质量逐步提高。三是人民群众参与反腐防腐的渠道正在拓宽。建立了民主评议、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公开办事等一系列新的制度, 为扩大和推动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同时,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树立反腐败斗争常抓不懈的思想,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1、私有制的存在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产生而产生的,只有私有制被消灭,国家、阶级消失之后才能真正消除腐败现象。2、多发易发的腐败问题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从物质条件来看,我国目前生产力不发达,物质和文化还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资源分配权力过于集中,造成了很多的腐败机会和条件。从人的因素来看,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的思想树得还不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从社会环境来看,受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的影响,一些人把腐败当作“臭豆腐”,崇尚廉洁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3、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政治权力斗争,当前,一些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采取有目的防备的作案,反调查能力越来越强,给查办案件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反腐败者与腐败者处于一种长期的艰苦的较量之中。二、反腐倡廉工作发展趋势探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将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的局面。反腐倡廉工作总的发展趋势是: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更加有效地治理各种不正之风,更加有效地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更加有效地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多角度、广渠道、全方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反腐倡廉工作的系统性将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只有整体联动、综合防治、全面推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1、更加注重提升惩防腐败体系的整体功能。教育、制度、监督三方面的工作将进一步融合,功能将进一步整合,呈现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的态势。进一步加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之间的衔接,从全局出发进行系统谋划和设计:通过坚持不懈的反腐倡廉教育,为制度建设和监督工作强化思想基础;构建严密的制度体系,为教育和监督工作提供法制保证;提高监督工作的成效,增强教育工作和制度建设的刚性,使教育的教化功能、制度的规范功能、监督的制约功能融会贯通。2、更加注重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综合效应。单纯靠打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单纯靠预防也不能完全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策略,做到治中有防、防中有治,惩防结合、相辅相成。一方面,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各种腐败行为,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威慑力,为预防腐败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通过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成果,为最后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奠定基础。3、更加注重增强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反腐倡廉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加充分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协调配合的良好局面。(二)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是我们党的执政核心,是我国政权的根本属性。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必将更加充分地彰显以人为本的特性。1、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坚决纠正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甚至与民争利、以权谋私的行为,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2、更加注重社情民意。在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中,更好地集中群众智慧、听取群众呼声、体现群众要求、实现群众愿望,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尺。3、更加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充分尊重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途径,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范围,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保障机制,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三)反腐倡廉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理念的深入推进与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加快,反腐倡廉工作的法制化程度将越来越高。1、更加注重反腐倡廉立法工作。既健全完善党纪政纪条规制度体系,又不失时机地将党的反腐倡廉政策、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创制为法律,转化为国家意志,使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律建设相协调,反腐倡廉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地方及部门(单位)规章相配套。既加强预防性反腐败立法工作,又加强惩治性反腐败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公务员从政道德、违纪违法惩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解决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不配套、不适应实践需要的问题,构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2、更加注重法规制度的执行。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加强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破坏制度的行为;建立健全惩处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乱纪的行为,维护法纪权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执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得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解决执纪执法偏宽偏软等问题。3、更加注重增强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进一步加强党纪条规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将法纪知识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材,列为党员干部的必修课;作为各单位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对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的法纪教育。进一步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对遵纪守法、勤廉兼优的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力度,对党员干部进行正面引导;有选择性地剖析和曝光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的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告诫。通过进一步加强法纪教育和宣传,增强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四)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要求将进一步提高创新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的主要动力和根本办法。反腐倡廉工作只有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巩固中发展,在继承中创新,才能不断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1、更加注重理论创新。不断总结我们党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并予以提炼升华和丰富发展;吸取国际反腐经验教训,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扬弃和借鉴;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研究防治思路和对策,形成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更好地指导反腐倡廉工作实践。2、更加注重方式方法创新。将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环境中去把握,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考虑,放在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去观察,放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去谋划,注意方法,讲求策略,力求执纪监督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3、更加注重完善体制。在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政府及部门责任,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整合纪检、监察、审计、反贪等职能,形成统一高效、具有更大权威性和独立性的监督力量。4、更加注重拓展空间。工作对象由领导干部向全体党员干部延伸,工作领域由机关向社会延伸,工作范围由惩腐保廉向扶弱安民延伸,工作目标由遏制腐败向遏制与预防并重延伸。(五)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各项改革进程将进一步提速深化改革,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机制弊端和制度漏洞,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虽然近30年的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既是制约发展的严重障碍,也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更加深入有效地推进改革,成为经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1、更加注重围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推进相关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企、政事、政资分开,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加快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办分离,建立公共产品市场竞争机制。继续深化国企改革和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制度,大力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水平。2、更加注重围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相关改革。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建立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国有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造,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加快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市场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3、更加注重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相关改革。加快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健全初次分配的平衡机制,完善二次分配的宏观调节体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筹兼顾,减少因分配不合理而诱发的腐败现象和社会矛盾。加快教育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教育和医疗卫生资源,强化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和医疗卫生的社会服务及公共管理职能。加快就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创业激励机制、劳动培训机制、失业帮扶机制、就业调控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预防用人不正之风。完善干部人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办法、考评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

调研课题有如下几个方面:1、继续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工作。2、加强重_项_执_监察_度。3、严肃处理违规违纪的_为。4、加_机关_部作风效能的监督检查。

监督学的小论文如下:

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写小论文的注意事项:

确定题目:论文题目可以从专业知识中来,也可以从时政热点中来,平常多看书、多积累、多思考,便会发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都可以成为论文选题的一个方向。同时,根据自身兴趣加以甄别、优选,然后确定一个合适的论文题目。要精炼论文题目,使得一看题目就很具吸引力。

细列提纲:确定题目后,要全面收集资料,最好是通过中国知网下载一些与所写论文相关的核心期刊文章;要花点时间精读文献,即便是在确定论文题目时,心中已有提纲,也必须再去阅读一些相关文献,这是列好提纲的基础,也是后面撰写论文的必要积累和热身。

[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是执政党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要善于把握重点,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上下功夫,要把事前预防和事中约束作为重要的监督环节,要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规范教育和建设,要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网络。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维护党的队伍的纯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是执政党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就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进行了调研,并对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进行分析,感到领导干部腐败主要是权力失去监督,规章制度弱化,政治学习虚化,理想信念淡化,个人的私欲恶性膨胀等原因所致。其行为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可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势在必行。然而,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应着力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要善于把握重点,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上下功夫。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领导工作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不仅党的领导和机关要严格遵循,政权机关同样要严格遵循。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实践一再证明,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得好,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就有了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破坏,党内生活不正常,班子就会出问题,个人也会出问题。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是要严格落实十六字方针。在实际工作中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按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而且一经作出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都无权随意更改。二是要严格落实个人分工负责制。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的落实。对那些过于集中又容易滋生腐败的权力要严格规范、合理配置和科学分解,使分解后的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减少或杜绝在执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的可能。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正职对党委和上级负责、副职对正职负责,切实加强班子的内部监督。三是要严格检查、赏罚分明。要加强对贯彻集体决议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完善、纠正偏差。坚持做到奖惩分明。特别是对于那些在执行集体决议过程中,阳奉阴违,我行我素,各行其是,把自己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拒不执行决议者,以及失职渎职者,一定要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组织纪律。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要把事前预防和事中约束作为重要的监督环节。 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强化监督、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从严监督,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事前监督,一是要抓好决策民主化,这是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行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根据上级精神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管理论文《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检察院研究论文

参考文献:① 袁定波:《修正刑法解决对虚假诉讼制裁问题》,《法制日报》2009年5月9日。② 魏新璋等:《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③ 王博:《论虚假诉讼与程序法规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④ 王永亮等:《情节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能否认定为罪》,《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⑤ 范跃红等:《浙江打击“虚假诉讼” 查办虚假诉讼案60件》,《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⑥ 余建华等:《虚假诉讼为还债机关算尽落法网》,《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1日。⑦ 吕霞:《移花接木转嫁债务》,《中国律师报》1999年1月11日。⑧ 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7期。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⑩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典型疑难案件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11}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12} 于改之:《诉讼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探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13} 潘晓甫:《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0日。{14} 徐清宇等:《当今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反省及重塑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15} 刘远等:《诉讼欺诈罪立法构想》,《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16}{17} 柴春元:《诉讼打假:刑法手段不能缺位》,《检察日报》2009年5月17日。{18}{22} 张明楷:《论三角》,《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19}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柯良栋等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20} 《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21} 《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23} 张明楷:《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罪》,《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24} [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17页。{25} 张明楷:《论妨害作证罪》,《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可以使用 NoteFirst 协助写论文,找文献。好使。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智辉教授1972年参军。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后改名西南政法大学),成为该校恢复后的第一届学生。他在大学就读期间就开始了进行理论研究的学术生涯,在《法学研究》1882年第2期上发表了第一篇学术论文《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1982年1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师从高铭暄、王作富教授攻读刑法专业硕士学位。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张智辉教授开始了对刑事责任、犯罪学和国际刑法的系统研究,这三个方面成为张智辉教授从事刑法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向,撰写并发表了多篇很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此外,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张智辉教授还参与翻译了《英国刑法导论》、《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出版)、《新犯罪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出版)、《国际刑法典草案》(西南政法学院《国外法学参考》1984年增刊)等多部译著。1984年12月硕士毕业后,张智辉教授分配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从事出版编辑工作。1986年,张智辉教授以其硕士论文为基础增订出版了第一本专著《我国刑法中的流氓罪》。二十年来,张智辉教授在刑法理论的前沿方面刻苦钻研,笔耕不缀,先后出版了8部学术专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张智辉教授是国内最早在国际刑法学研究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之一,至今仍在中国国际刑法学研究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6年,张智辉教授调入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2004年1月改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又开始了检察学研究工作,先后发表了多篇具有理论指导意义的检察学研究论文;同时,张智辉教授作为检察理论研究所的负责人,带领从事检察学研究的一班人,从中国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为中国检察理论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张智辉教授一直从事刑事法律科学和检察学研究工作,其在刑事法律科学方面的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国际刑法学。学术成果主要有:个人著作8部,主编、参编、参加翻译学术著作54部,发表论文80余篇,获各类科研成果奖16次。其中,独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出版)于1999年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奖项“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图书一等奖第一名;担任第一编主编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科研项目《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获中国图书一等奖;担任主编的《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于 2001年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奖项“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图书一等奖第一名;独著“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于2003年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奖项“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论文一等奖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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