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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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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正确引用参考文献的格式!

1.学术期刊文献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学术著作

[序号]作者.书名[M].版次(首次免注).翻译者.出版地:出版社, 出版年: 起-止页码

3.有ISBN号的论文集

[序号]作者.题名[A].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6.技术标准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7.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报告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9.电子文献

[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文献网址或出处,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引用的参考文献应具备哪些条件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是关于具体的实验的方法;

2、是支持性或者有冲突的证据;

3、是比较有用的类似的文献;

4、是有历史背景的和有意义的文献;

5、引用文献要新: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文章的先进性;

6、引用高质量文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文章学术水平的高低,从总体上体现了该文章的科掌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7、提高自引文献量:作者自引是指作者引用了自己以前发表的文章作参考文献,期刊自引是指该期刊引用了该刊以前发表的文献。

8、引用文献要全:参考文献一定要全面,尽可能全面地引用态伏毁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

9、多引期刊文献,少引书籍文献。

寻找论文参考文献的最佳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使用学术搜索引擎:Google Scholar、PubMed、Web of Science等学术搜索引擎可以帮助你找到相关的论文。你可以输入关键词、作者名、文章标题等信息来搜索相关的文献。

2、查找参考文献:如果你已经找到了一篇相关的文章,你可以查看其中的参考文献列表。这些2、文献可能会指导你找到更多的相关文献。

3、查找书籍:如果你正在撰写一篇研究性论文,你可能需要查找一些书籍作为参考文献。你可以在学术图书馆、在线书店、学术搜索引擎等地方寻找相关的书籍。

4、参考专家意见:如果你对某个特定领域不熟悉,你可以寻求专家的意见。你可以咨询你的导师、同事或其他领域专家,询问他们能否提供相关的文献或建议。

总之,寻找论文参考文献需要广泛查阅各种资源,建立起全面的文献库,并逐渐筛选出适合自己研究的内容。同时,在查阅文献时也需要注意文献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文献的质量等方面。

论文的写作技巧:

写作论文需要具备一定的技巧和方法,以下是一些论文写作的技巧:

1、确定论文的主题和范围:在开始写作之前,确定你要写的论文的主题和范围。这有助于你避免偏离主题或者写作无头绪。

2、选择正确的结构:论文应该有一个清晰的结构,包括引言、文献综述、方法、结果和讨论等部分。根据你的论文主题和范围,选择合适的结构。

3、明确你的目标读者:在写作过程中,始终牢记你的目标读者是谁。这有助于你写作更加清晰、简明,并且能够使读者更容易理解你的论文。

4、确保你的论点清晰:在写作过程中,确保你的论点清晰明了。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例证来支持你的论点。

5、保持逻辑连贯:论文应该有一个清晰的逻辑结构。每个段落应该有一个主题句,并且每个段落应该与下一个段落紧密相连。

6、使用正确的语言和风格:论文应该使用专业术语和正确的语法。同时,选择一个适合你论文主题和范围的风格,如学术风格、科技风格等。

7、引用正确的文献:在论文中引用正确的文献是非常重要的。你应该使用正确的引文格式,并确保引用的文献是可靠的。

8、仔细校对论文:在完成论文后,仔细校对你的论文以检查拼写、语法和标点错误。同时,确保你的论文逻辑连贯、明确,并符合格式要求。

向他人寻求反馈:将你的论文交给他人阅读,以获得他人的反馈和建议。这有助于你发现论文中的问题,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以上这些技巧可以帮助你写作一篇清晰、有条理的论文。

若引用网站上的文章,也就是引用电子文献,方法如下:

一、参考文献的格式: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版或获得地址,发表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二、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

主要有以下几类:

[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M/CD]:光盘图书,[DB/OL]: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

三、举例如下:

[12]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8]万锦.中国大学学报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电子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计算机取证技术论文篇二 计算机取证技术研究 摘要:随着计算机和 网络技术 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犯罪和网络安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也逐渐引起重视。文章对计算机取证的特点、原则和步骤进行了介绍,最后从基于单机和设备、基于网络的两类取证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计算机取证 数据恢复 加密解密 蜜罐网络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和网络在人类的政治、经济、 文化 和国防军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计算机犯罪和网络安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虽然目前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护设备和措施,如硬件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网络隔离等,并通过授权机制、访问控制机制、日志机制以及数据备份等安全防范措施,但仍然无法保证系统的绝对安全。 计算机取证技术是指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遵照事先定义好的程序及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全面检测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查找、存储、保护、分析其与计算机犯罪相关的证据,并能为法庭接受的、有足够可信度的电子证据。计算机取证的目的是找出入侵者,并解释或重现完整入侵过程。 一、计算机取证的特点 和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也必须是可信的、准确的、完整的以及令人信服并符合法律规范的,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有如下特点: 1.数字性。电子证据与传统的物证不同,它是无法通过肉眼直接看见的,必须结合一定的工具。从根本上讲,电子证据的载体都是电子元器件,电子证据本身只是按照特殊顺序组合出来的二进制信息串。 2.脆弱性。计算机数据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改变,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数据是不断被刷新和重写的,特别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水平,对计算机的使用痕迹进行不可还原的、破坏性操作后,现场是很难被重现的。另外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难免会进行打开文件和程序等操作,而这些操作很可能就会对现场造成原生破坏。 3.多态性。电子证据的多态性是指电子证据可以以多种形态表现,它既可以是打印机缓冲区中的数据,也可以是各种计算机存储介质上的声音、视频、图像和文字,还可以是网络交换和传输设备中的历史记录等等,这些不同形态都可能成为被提交的证据类型。法庭在采纳证据时,不仅要考虑该电子证据的生成过程、采集过程是否可靠,还要保证电子证据未被伪造篡改、替换剪辑过。 4.人机交互性。计算机是通过人来操作的,单靠电子证据本身可能无法还原整个犯罪过程,必须结合人的操作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记录,在收集证据、还原现场的过程中,要结合人的 思维方式 、行为习惯来通盘考虑,有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计算机取证的原则和步骤 (一)计算机取证的主要原则 1.及时性原则。必须尽快收集电子证据,保证其没有受到任何破坏,要求证据的获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2.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也称为证据保全,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法庭上出现的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包括证据的移交、保管、拆封、装卸等过程。 3.保全性原则。在允许、可行的情况下,计算机证据最好制作两个以上的拷贝,而原始证据必须专门负责,所存放的位置必须远离强磁、强腐蚀、高温、高压、灰尘、潮湿等恶劣环境,以防止证据被破坏。 4.全程可控原则。整个检查取证的过程都必须受到监督,在证据的移交、保管、拆封和装卸过程中,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每一环节都要保证其真实性和不间断性,防止证据被蓄意破坏。 (二)计算机取证的主要步骤 1.现场勘查 勘查主要是要获取物理证据。首先要保护计算机系统,如果发现目标计算机仍在进行网络连接,应该立即断开网络,避免数据被远程破坏。如果目标计算机仍处在开机状态,切不可立即将其电源断开,保持工作状态反而有利于证据的获取,比如在内存缓冲区中可能残留了部分数据,这些数据往往是犯罪分子最后遗漏的重要证据。如果需要拆卸或移动设备,必须进行拍照存档,以方便日后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 2.获取电子证据 包括静态数据获取和动态数据获取。静态数据包括现存的正常文件、已经删除的文件、隐藏文件以及加密文件等,应最大程度的系统或应用程序使用的临时文件或隐藏文件。动态数据包括计算机寄存器、Cache缓存、路由器表、任务进程、网络连接及其端口等,动态数据的采集必须迅速和谨慎,一不小心就可能被新的操作和文件覆盖替换掉。 3.保护证据完整和原始性 取证过程中应注重采取保护证据的措施,应对提取的各种资料进行复制备份,对提取到的物理设备,如光盘硬盘等存储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打印机等外围设备,在移动和拆卸过程中必须由专人拍照摄像,再进行封存。对于提取到的电子信息,应当采用MD5、SHA等Hash算法对其进行散列等方式进行完整性保护和校验。上述任何操作都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 4.结果分析和提交 这是计算机取证的关键和核心。打印对目标计算机系统的全面分析结果,包括所有的相关文件列表和发现的文件数据,然后给出分析结论,具体包括:系统的整体情况,发现的文件结构、数据、作者的信息以及在调查中发现的其他可疑信息等。在做好各种标记和记录后,以证据的形式并按照合法的程序正式提交给司法机关。 三、计算机取证相关技术 计算机取证涉及到的技术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信息安全的各个领域,从证据的获取来源上讲,计算机取证技术可大致分为基于单机和设备的计算机取证技术、基于网络的计算机取证技术两类。 (一)基于单机和设备的取证技术 1.数据恢复技术 数据恢复技术主要是用于将用户删除或格式化的磁盘擦除的电子证据恢复出来。对于删除操作来说,它只是将文件相应的存放位置做了标记,其文件所占的磁盘空间信息在没有新的文件重新写入时仍然存在,普通用户看起来已经没有了,但实际上通过恢复文件标记可以进行数据恢复。对于格式化操作来讲,它只是将文件系统的各种表进行了初始化,并未对数据本身进行实际操作,通过重建分区表和引导信息,是可以恢复已经删除的数据的。实验表明,技术人员可以借助数据恢复工具,把已经覆盖过7次的数据重新还原出来。 2.加密解密技术 通常犯罪分子会将相关证据进行加密处理,对取证人员来讲,必须把加密过的数据进行解密,才能使原始信息成为有效的电子证据。计算机取证中使用的密码破解技术和方法主要有:密码分析技术、密码破解技术、口令搜索、口令提取及口令恢复技术。 3.数据过滤和数据挖掘技术 计算机取证得到的数据,可能是文本、图片、音频或者视频,这些类型的文件都可能隐藏着犯罪信息,犯罪分子可以用隐写的方法把信息嵌入到这些类型的文件中。若果犯罪分子同时结合加密技术对信息进行处理,然后再嵌入到文件中,那么想要还原出原始信息将变得非常困难,这就需要开发出更优秀的数据挖掘工具,才能正确过滤出所需的电子证据。 (二)基于网络的取证技术 基于网络的取证技术就是利用网络跟踪定位犯罪分子或通过网络通信的数据信息资料获取证据的技术,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技术: 地址和MAC地址获取和识别技术 利用ping命令,向目标主机发送请求并监听ICMP应答,这样可以判断目标主机是否在线,然后再用其他高级命令来继续深入检查。也可以借助IP扫描工具来获取IP,或者利用DNS的逆向查询方法获取IP地址,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支持来获取IP。 MAC地址属于硬件层面,IP地址和MAC的转化是通过查找地址解析协议ARP表来实现的,当然,MAC跟IP地址一样,也可能被修改,如此前一度横行的“ARP欺”木马,就是通过修改IP地址或MAC来达到其目的的。 2.网络IO系统取证技术 也就是网络输入输出系统,使用netstat命令来跟踪嫌疑人,该命令可以获取嫌疑人计算机所在的域名和MAC地址。最具代表性的是入侵检测技术IDS,IDS又分为检测特定事件的和检测模式变化的,它对取证最大帮助是它可以提供日志或记录功能,可以被用来监视和记录犯罪行为。 3.电子邮件取证技术 电子邮件使用简单的应用协议和文本存储转发,头信息包含了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的路径,可以通过分析头路径来获取证据,其关键在于必须了解电子邮件协议中的邮件信息的存储位置。对于POP3协议,我们必须访问工作站才能获取头信息;而基于HTTP协议发送的邮件,一般存储在邮件服务器上;而微软操作系统自带的邮件服务通常采用SMTP协议。对于采用SMTP协议的邮件头信息,黑客往往能轻易在其中插入任何信息,包括伪造的源地址和目标地址。跟踪邮件的主要方法是请求ISP的帮助或使用专用的如NetScanTools之类的工具。 4.蜜罐网络取证技术 蜜罐是指虚假的敏感数据,可以是一个网络、一台计算机或者一项后台服务,也可以虚假口令和数据库等。蜜罐网络则是由若干个能收集和交换信息的蜜罐组成的网络体系,研究人员借助数据控制、数据捕获和数据采集等操作,对诱捕到蜜罐网络中的攻击行为进行控制和分析。蜜罐网络的关键技术包括网络欺、攻击捕获、数据控制、攻击分析与特征提取、预警防御技术。目前应用较多是主动蜜罐系统,它可以根据入侵者的攻击目的提供相应的欺服务,拖延入侵者在蜜罐中的时间,从而获取更多的信息,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卢细英.浅析计算机取证技术[J],福建电脑,2008(3). [2]刘凌.浅谈计算机静态取证与计算机动态取证[J],计算机与现代化,2009(6). 看了“计算机取证技术论文”的人还看: 1. 计算机犯罪及取征技术的研究论文 2. 安卓手机取证技术论文 3. 计算机安全毕业论文 4. 计算机安全论文 5. 计算机安全论文范文

电子证据立法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 [2]霍宪丹。试论司法鉴定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26. [3]刘欣等。电子证据鉴定技术框架研究[J].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2004,(10):1880. [4]张立。电子证据检验锁定被告人真实年龄[N].检察日报,2009-12-20(1)。 [5]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3. [6]胡英。电子证据经司法鉴定才能还原真相[N].计算机世界,2009-09-14(52)。 [7]靳慧云。计算机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93. [8]杨郁娟。从司法鉴定的证据方法属性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J].中国司法鉴定,2009,(6):63-66.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查阅参考论文提纲

证据确实充分论文参考文献

正确引用参考文献的格式!

1.学术期刊文献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学术著作

[序号]作者.书名[M].版次(首次免注).翻译者.出版地:出版社, 出版年: 起-止页码

3.有ISBN号的论文集

[序号]作者.题名[A].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6.技术标准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7.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报告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9.电子文献

[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文献网址或出处,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引用的参考文献应具备哪些条件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是关于具体的实验的方法;

2、是支持性或者有冲突的证据;

3、是比较有用的类似的文献;

4、是有历史背景的和有意义的文献;

5、引用文献要新: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文章的先进性;

6、引用高质量文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文章学术水平的高低,从总体上体现了该文章的科掌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7、提高自引文献量:作者自引是指作者引用了自己以前发表的文章作参考文献,期刊自引是指该期刊引用了该刊以前发表的文献。

8、引用文献要全:参考文献一定要全面,尽可能全面地引用态伏毁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

9、多引期刊文献,少引书籍文献。

尤其是具体的方法,材料的选择,以及实验设计方面。相信我的方法可能不是提问者能用的,毕竟学科不同,性质不同。很多时候并不是要开始写论文了才找文献,而是从一开始就会有文献的积累我就说说我怎么找文献。

我将研究过程中碰到的文献分三种

直接参考:研究学习的过程,不管是自己的原创过程,还是对他人工作的总结,总是需要阅读的吧,否则哪里来的想法和知识?你读的那些东西,不管是书籍,论文,报纸,网页,甚至老师上课有案可循的讲义,都是你的参考文献。

衍生参考:也许你会说读是读了,但是读的不多。不过我目前参考资料做不到一页以内,因为读一篇文章,读不懂的地方,就去找他引用的文章。对数学来说不是问题,如果全是自己算的,参考资料就是很少,完全正常。这样读一篇引出许多篇,最后一般都会接触到许多文章,当然大多只是粗读,知道大概意思。最后不会全部引用,主要是帮自己理解,但不巧就可能支持了你论文中的一段话。

礼节参考:就算你原创的内容,也要查一下别人是什么看法,在论文中提一下,和自己的想法比较一下。这部分如果查不到就不用了,查到了也引一下。

以下论述仅限基础科学的理工科用好Google,找到你研究的那个小方向的几个国际大牛的研究组不用多,5-10篇足够。这都是能够用到的。用合理的逻辑结构将文章串联起来,你的文章立意是什么?也就是要具体解决什么问题。主要看证据链是不是完整,文献的支持是否足够,如果不够的话怎样补强。写稿,修改,投稿,等待。

在我们写论文的过程中,不仅要阐明自己的观点,而且还要论证自己的观点,这就要求我们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参考以有的文献,但是我们怎么才能找到又全又准确的文献呢?

以下是我总结的几个简单的方法:

一 利用网络资源

我们都知道现在网络越来越便捷,它不仅深入我们生活还有学习工作中。更多的人都选择去网络寻找资源,为我们写论文来许多方便和快捷。

大家可以登录维普资讯网,它可以说是目前最大最全的中文科技期刊论文资源门户网站,为我们提供针对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多个数据库的检索及全文浏览, 收录了大概8000多种中文期刊数据资源。目前各类学术论文万多条, 400多种中文报纸及一部分外文期刊数据,其中绝大多数有全文,囊括了理、工、农、医、文史哲的全部专业,。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进行分类,所有文献被分为7个专辑: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学、医药卫生、经济管理、教育科学和图书情报。

二 利用图书馆

在学习研究当中,图书馆这个资源可以说必不可缺的,在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虽然不如在网络便捷,但是在一本书中不仅包括我们所需要的资料,还包括了其他内容,我们可以在查找资料的时候了解下其他的内容,而且我们也可能找到在网络上找不到的资料。

网络和图书馆为我们提供了庞大的信息来源,我们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如果能够合理充分的利用二者,我们的论文一定会很精彩。

总结

无论是网络资源还是图书馆资源都能给我们学习写论文提供了很丰富参考文献,大家不妨用这两种方式试试看。

关于审计证据的论文参考文献

你可以去看下(国际会计前沿)里面别人写的论文里面引用的参考文献呗~看看别人用的文献是什么

新经济时代农村劳动力转移与教育培训

提供一些审计论文的参考文献,供参考。[1] 思丽妮. 关于加强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思考[J]. 凯里学院学报, 2007,(04). [2] 黄辉. 论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重点和方法[J]. 铜业工程, 2007,(02). [3] 张宗亮.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初探[J].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3). [4] 唐振达,梁素萍,易金翠,何劲军. 现代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应用研究[J].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07,(03). [5] 刘春慧.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要点及指标体系[J]. 山西财税, 2007,(01). [6] 孙论,陈晖. 探索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之浅见[J]. 怀化学院学报, 2007,(06). [7] 黄淑玲. 浅谈企业经济效益审计[J].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6,(08). [8] 付淑君.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目标和模式探讨[J]. 现代商业, 2007,(16). [9] 王雪燕.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刍议[J]. 商业经济, 2006,(02).

会计类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紧张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将要谢下帷幕,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要怎么写好毕业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会计类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 李维安.公司治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31-32.

[2] 王雄元,张士成,高祎.审计委员会特征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08(4):87-96.

[3] 何佳,张晓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研究报告[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1 年深圳综字第 0043 号.

[4] 林有志,张雅芬.信息透明度与企业经营绩效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7(9):26-34.

[5] 汪炜,蒋高峰.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资本成本[J].经济研究,2004(7):107-114.

[6] 凌江红.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1-105.

[7] 翟华云.审计委员会和盈余质量--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06(6):50-57.

[8]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系统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3(3):4-13.

[9] 于富生,张敏.信息披露质量与债务成本: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5):93-96.

[10]郑新源,刘国常.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研究--基于盈余管理的视角[J].财会通讯,2008(8):98-118.

[11] Frank M. Guy. Audit Committees:A Guide for Directors,Management and Consultants[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74.

[12]Dhaliwa, Naiker, Navissi. Audit committee financial expertis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accruals quality: an empirical analysis[R].[47]Bebchuck, L., and J. Fried. Pay without performance[M].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

[1] 陈小林,陈作习.论内部控制审计动因、成本与收益[J].财会月刊,2010,(20):77-79.

[2] 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 孙璐.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审计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

[4] 蔡春.审计理论结构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5] 戴维斯·诺思.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6] 于玉林.试论面向新世纪的内部审计制度[J].审计研究,2000,(6):17-21.

[7] 方堃.关于社会责任审计的思考[J].审计研究,2009,(3):38-40.

[8] 余玉苗,黄兵海.我国上市公司战略审计初探[J].财会月刊,2004,(3):37-38.

[9]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商务印书馆,2000.

[10] 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11] 陈青.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述评与实现[J].企业研究,2010,(12):23-25.

[12] 傅黎瑛.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治理型内部审计[J].当代财经,2006,(5):119-122.

[13] 何卫东.论非执行董事对于公司战略的参与[J].南开管理评论,1999,(4):20-22.

[14] 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15] 靳磊.企业战略审计初探[J].淮南工业学院学报,2000,(4):22-25

1、邓春华, 《财务会计风险防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年版。

2、王春峰,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3、王卫东, 《现代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4、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第二版。

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操作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

6、罗飞.《成本会计》.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33—338

7、王立彦,刘志远.《成本管理会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76,367—374

8、龚曼君.《管理会计学》.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350,459—474

9、马海清,朱光林.《决策会计学》.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434

10、Gary .《作业成本管理》.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

11、刘仲文著《人力资源会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2、张文贤主编《人力资源会计制度设计》,立信会计出版社

13、中国会计学会主编《人力资源会计专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4、[美] 弗兰霍尔茨著《人力资源管理会计》,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5、[美] 加里·S·贝克尔著《人力资本》,北京大学出版社

16、[美]查尔斯·亨格瑞著《成本与管理会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加]斯科特著《财务会计理论》, 机械工业出版社

18、[美]马歇尔著《会计信息系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高伟富著《人力资源会计教程》,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刘永泽著《高级财务会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1、李海波著《新编企业会计》, 立信会计出版社

22、赵书和著《会计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

23、顾爱春著《会计法规》, 科学出版社

24、夏恩著《会计与控制理论》,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5、翟文莹著《试论人力资源会计的几个基本问题》,现代财经,

26、徐勇、岳欣等《关于我国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探讨》,对外经贸会计,

27、曹世文著《试探人力资源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财会月刊,

28、徐国君、刘祖明著《人力资源会计研究述评》,财会通讯,

29、张磊、陈伟著《略谈人力资源会计的几个问题》,财会月刊,

30、袁晓勇著《人力资源会计研究的若干问题》,财会通讯,

31、安明硕著《对人力资源会计研究的几点思考》,财会月刊,

32、 牛莉侠. 高等职业教育会计电算化教学的思考[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8,(01)

33、董丽晖. 提高会计电算化实践能力的课堂因素分析[J]. 甘肃农业, 2006,(09)

34、陈兴霞, 曹军, 费淋淇. 浅析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仿真模拟题库建设[J].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04)

35、杜思晓. 高校会计电算化专业建设研究[J]. 农村.农业.农民(A版), 2008,(10)

36、刘秋月. 会计电算化专业实验教学模式的构思与实践[J]. 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8,(Z1)

37、王健. 加快林业企业会计电算化进程的建议[J]. 绿色财会, 2006,(09)

38、包准, 程宝华. 做好林业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几点体会[J]. 绿色财会, 2006,(09)

39、高俊杰, 张东红. 种子企业实行会计电算化之我见[J]. 种子科技, 2008,(02)

40、丁丽娜. 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问题研究[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03)

41、芦杰. 关于中专财会和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科设置的构想[J]. 中国林业教育, 2000,(02)

关于证据推断的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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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于上述两项义务,有的著作认为是“附随义务”,对此,我有不同观点。我认为此两项义务是法条明确规定的,属法定义务或法定程序,而不是附随义务。只要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只是一时性的抗辩权,只是“抗辩”,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不消灭履行义务。但仅仅中止履行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因法定情形出现而产生的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将产生两种效力,即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结合。 (一)、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合法行为,应当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在此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意思,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其目的不在于使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恢复,即法定的四种情形好转,已能满足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提供了担保,如提供了保证人,用财产作了抵押或质押,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是消灭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基础消失。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因先履行方合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应相应顺延,或由双方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没有恢复,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只要有约定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合同法》在此就给予了先履行方解除权。《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方解除权的规定是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中所没有的,这显然是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做法,应该说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四、《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传统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承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的不足加以了改进,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一)、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订立合同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在此之前,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系,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与法、德等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1、成立条件上看,按照传统规定,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二是财产的显著减少可能造成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法》规定了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即(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从此规定上看,成立的条件不仅仅是对财产状况的恶化,而且包括其他条件,要比传统的规定更宽。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尤其是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行能力的标准,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 2、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不需要提出确切证据,允许先履行方较低限度的主观上的判断。而《合同法》规定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 3、传统上只规定了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对于后履行一方不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时,先履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只有抗辩的性质。而《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即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在《合同法》中,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似的是预期违约,即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在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违约行为,但其行为已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意图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实际上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合同法》在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特别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极为相似,有人认为是法律条文的重合。但我个人认为,其二者还是有区别的。预期违约的适用不存在前提条件,即不以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顺序为条件。这就可以保护那些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时,可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待对方实际违约。这样显然可以减少其风险和损失。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为依约为先履行一方,而预期违约制度则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救济权,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法》既规定不安抗辩权又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有拾遗补缺,将一切预期的违约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五、《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不足 (一)、举证责任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有确切证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负举证责任是应该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困难,需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此虽可避免权利被滥用,却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行使成本。证据的“确切”程度也不明确,怎样才算“确切证据”?这将出现你提出证据,对方会反驳证据不确切,造成扯皮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二)、“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但“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没有做出规定,怎样才算“适当”?应以谁的标准为准?在后履行方提供其认为是“适当”的担保后,先履行方可以担保不适当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造成后履行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合理期限”不明确 当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那么多长时间才算“合理期限”?是由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有关规定,由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确定为宜。 综上所述,《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法理论,使现实中许多问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使实践中更易操作,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发展方向。现就《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分析。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公平、有序竞争的立法思想,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实现了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贸易规则的接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如果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将影响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如: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货,履行时,付款方发现供货方根本不可能交货,如果付款方仍必须付款,就可能是不但得不到货,甚至还退不了款。如果付款方不付款,在《合同法》实施前,根据以前的规定,会认为付款一方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于付款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设定一个保护机制来维护先履行一方的权益,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在大陆法系,这一规定就是不安抗辩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继承了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其适用条件、效力等作出了比大陆法系国家更为详尽的规定。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异时履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有先后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一般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是同时履行;而对于租赁、保管、承揽、运输、委托等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一般是异时履行。 (三)、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即财产状况发生恶化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濒临破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遭受经营上或财产上的重大损失,因资金困难而不能支付相互间先期发生的债务,已经严重影响到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均可认为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甲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期房买卖合同,约定甲于3月1日缴款,乙于10月1日交房。正当甲准备付款时,忽然得知因乙方原因,银行已停止向乙方提供建房贷款,乙方又无其他资金来源。甲就可以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由,拒绝按约定时间付款。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也即指财产以显著减少,危及债务履行的情况。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果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还不是后履行一方主观愿望所致,那么如果后履行一方主观上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根本就是为了,先履行一方当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因为此时先履行一方确确实实地感觉到“不安”了。转移财产是指将自有的财产隐匿起来或者无偿及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如果抽逃的资金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上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逃避债务,让自己事实上无法承担任何财产责任,损害先履行方的利益。如果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低价)行为是发生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之后,则先履行方可根据的《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3、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合同主体的信用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可以说是交易的基础。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易对方理所当然地要怀疑其履约能力。如商场多次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所卖商品质量低劣,多次不履行与他人合同,不付款等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发生倒塌、倾斜、致人伤亡、多次发生不按期交工等情况,均可认为丧失了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条件,适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而立法时又无法一一列举的情形,同时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如后履行一方丧失履行能力但不体现为财产减少及经营恶化的情况。例如:特定物的买卖合同,应当先付款的一方在付款时发现该特定物已灭失,不可能交付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又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应先付劳务费的一方发现该提供劳务者因病致残,劳务合同不可能履行,可拒绝先行支付劳务费。 按照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于财产状况恶化应于何时发生有二种不同的态度:一是在合同成立时已有财产恶化的状况;二是在合同成立后发生财产恶化的状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个人认为,财产状况恶化应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因为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如一方因不知道或出于重大误解,则他可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解决,如一方明知对方财产恶化仍与其签订合同,那么其是自愿承担风险,法律则没有必要保护。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的证据。《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参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及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但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及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对于财产状况恶化采用的是主观判断,即主观上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就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与其不同,我国《合同法》使用了“确切证据”标准,即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只有用确切证据来证明发生了法定的四种情形,而不能凭主观猜测。《合同法》之所以采用“确切证据”的标准,是因为立法者担心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践中会被滥用。因此规定: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法》对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定了两项义务,作为合同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其一,及时通知的义务,即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如先履行方不履行该通知义务而中止履行合同,则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交货,但没有通知对方乙。而乙为了接受货物租赁了部分仓库,即使不安抗辩权成立,因其未及时通知对方乙,也应承担因此给乙造成的租赁费损失。至于“及时通知”应理解为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不迟延地通知。在此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通知是否“及时”。实践中通知的方式也应注意,《合同法》无具体规定,但依通常理解,应以对方接到通知为准。对此,先履行方也应举证证明自己已发出通知,并且对方已收到该通知。其二、举证义务。即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举出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有“确切证据”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实质条件,而向对方提出证据却是程序上的要求。不履行通知义务及不履行举证义务同样要承担责任。因为证据是判断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的依据,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需得到对方的认可。如果不举证,对方无法对证据判断,也就不能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如果已举证,则不论后履行方是否认可先履行方提出的证据,只要不安抗辩权成立,后果由后履行方承担。当然,如果双方对证据存有异议,不安抗辩权是否能够成立,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判断,先履行方对该证据是否合格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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