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制度的选择研究 [2009-03-28 06:03] 摘; 要:目前,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国际压力越来越大,一些研究机构、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也纷纷对此发表看法。我们认为,人民币升值问题归根结底是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问题。那么,现有的盯住汇率制度是否适合当前的形势?如何从盯住汇率转向更为合适的汇率制度?怎样决定适合发展、体制改革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从当前对汇率制度选择和世界汇率制度演变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于解决以上问题的途径。 本文首先对盯住汇率制度进行分析,介绍脱离盯住汇率制度的影响因素,之后从总体上讨论决定汇率制度选择的长期因素以及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汇率制度的演变,最后提出当前汇率制度选择的BBC准则以及可供中国选择的几种汇率制度。一、脱离盯住汇率制度从盯住汇率制度的脱离,既可以转向更为灵活的汇率制度也可以在现有制度下进行调节,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外汇压力”而导致的正常脱离,另一种是由经济状况恶化而导致、经济危机,从而被迫脱离盯住汇率制度。具体而言,从盯住汇率制度向更灵活的汇率制度的转变可以分为以下五种:(1)从任何盯住汇率制度转向浮动汇率制度;(2)从硬汇率盯住(hard peg)转向软汇率盯住(soft peg);(3)从固定的盯住汇率转向水平盯住或爬行盯住;(4)从爬行盯住或水平盯住转向爬行带汇率制度;(5)在汇率带制度中扩大浮动带的范围。从盯住汇率制度向不灵活的汇率制度的转变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从软汇率盯住转向硬汇率盯住;(2)从任何汇率带制度转向固定的盯住汇率;(3)从爬行带转向爬行盯住或水平带汇率制度;(4)在汇率带制度中缩小浮动带的范围。对正常脱离而言,伴随着贸易开放和宽松的货币政策与政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更易向灵活的浮动汇率制度转变。这是由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面临资本流动较大的波动性,因此日益增加的贸易开放程度也相应地增加了该国受到贸易条件(TOT)冲击的风险,而采用更灵活的汇率制度可以缓解或吸收这些冲击,抵御外来资本流动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从盯住向更不灵活的汇率制度转变一般是同体系的外汇系统开放和官方的外汇储备有关。银行系统的外债相对其外国资产比重的下降将促使从盯住向更不灵活的汇率制度转变,因为银行系统外债比例的下降预示着其所受到的汇率风险的减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通过汇率浮动的调节来控制汇率风险的依赖;同样,巨额的官方储备也形成了对相对固定汇率制度的支持。但是,这种正常脱离盯住汇率制度的现象通常不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而是在那些长期实行盯住汇率制度的国家发生。对被迫脱离而言,在出现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前经常会出现如下经济迹象:真实汇率表现的货币升值、出口形势恶化、高通货膨胀率、资本流入逆转、国际储备减少、货币供给膨胀、财政巨额赤字、经常项目赤字、银行体系负债增加、利率迅速上升、TOT恶化等。由此将导致外汇市场形成贬值压力,使得一国被迫放弃盯住汇率制度。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的东亚国家就是这种被迫脱离的典型。而因升值压力所导致被迫脱离前的经济迹象正好相反:如出现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出口增长的强劲,紧缩的货币与财政政策,经常项目顺差等等。另外,实行盯住汇率制度的时间长短也是影响汇率制度转变的显著决定因素。时间越长,越会趋于向更不灵活的汇率制度转变,因为时间越长表明这种相对固定的汇率制度对经济影响越有效,所以有继续维持盯住汇率制度的趋向。但由于市场压力也会随时间增加而增加,将有可能导致危机而被迫脱离。二、汇率制度选择的长期决定因素有关汇率制度选择的决定因素已经在理论与实证研究中有了广泛的分析与论述,但不同研究所得到的结论不尽相同,很难达到共识。当前现有的理论研究都不约而同地集中在对汇率制度选择的长期决定因素的分析上,讨论侧重在经济规模、开放程度等不易随时间变化的长期经济变量上。关于汇率制度选择的长期决定因素的理论有很多。上世纪60年代,最优货币区理论认为,经济规模巨大而开放程度低的国家更易采用浮动汇率制度;从70年代开始,经济冲击的本质与影响力开始被认为是决定汇率制度选择的潜在因素。有些学者认为,TOT剧烈的波动可能导致浮动汇率制度的实行,因为这可以帮助缓解真实的外部冲击。到目前为止,对这一观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证上都有争论;今后,针对日益提高的国际资本流动性,有些学者提出要维持盯住汇率所需的政策要求更迫切、苛刻了。由此产生了“汇率体制中空”的假说(hollowingofthemiddlehypothesis),即国际资本流动性的提高将促使一国的汇率制度向汇率体系的两极——硬汇率盯住(如货币联盟或货币局),和完全自由浮动转变。对汇率制度的结果也印证了这一假说。汇率制度的选择同一国的经济体制和因素也有关。制度不规范、不稳定将更难维持盯住汇率,但适合采用货币局体制。一些转轨国家、后危机时代国家或历史上经历了高通货膨胀的国家的经验说明了这一点。大多数相关研究所考虑的变量分为以下四类:最优货币区因素、资本开放因素、宏观经济因素和历史与制度因素。介绍如下:最优货币区因素:贸易开放程度、对外贸易的分散化程度、经济规模、人均GNP,TOT波动率、石油出口等;资本开放因素:资本控制、实际资本流动的开放程度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宏观经济因素:通货膨胀和官方储备;历史与制度因素:1945年以后的独立性、政治局势和转轨经济国家。Juhn和Mauro(2003)利用1999年新的汇率制度分类系统对汇率制度选择的决定因素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经济规模大、对外贸易占GDP比重较低、高通货膨胀、政治稳定、转轨经济的国家更易采用浮动汇率制度;资本控制程度较低的国家更易采用硬汇率盯住的汇率制度;资本开放和资本控制都不是影响一个国家选择浮动或盯住汇率制度的强有利因素,反而决定了对中间汇率制度的选择,资本控制越强的国家更易采用固定汇率制度。三、世界汇率制度的演变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中间汇率制度”(intermediateregime)在大多数的货币危机中成为主要被鞭挞的目标,危机过后,世界各国的汇率体制出现了“两极化”(bipolarview)的趋势,采用中间汇率制度的国家都在向更为灵活或更为固定的汇率制度转变,特别是那些同国际金融市场融合更为紧密的国家。但目前众多实证研究的结果却是复杂的。所谓“两极化”趋势,即采用硬汇率盯住(包括同另一种货币结为货币联盟和货币局体制)和完全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这两种制度已经被广泛认为是唯一的两种适合于当前国际金融市场融合的汇率制度。具有高资本流动的国家正在或者将要摒弃中间汇率制度而选择其中之一。这种观点认为,盯住汇率制度在资本流动下是不可行的,除非一国采取一些必不可少的措施来维持盯住汇率并绝对支持它,而唯一可行的替代政策就是将汇率浮动,促使经济处于连续的市场机制之下。从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官方公布汇率制度的统计来看,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两极化趋势似乎得到了证实:IMF成员国中采取官方盯住汇率制度的国家已经减少了一半,而浮动汇率制度的国家增加了一倍。而且,由于许多国家都开始采取货币局制度、加入货币联盟或美元化,盯住汇率制度的国家中实行硬汇率盯住的国家的比重在过去10年中也增加了。但是,一个国家实际所执行的汇率制度可能不同于其官方所公布的。在过去的10年中,一些宣称采取了浮动汇率制度的国家实际上意图通过政府干预以稳定汇率。 鉴于这种官方公布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从1999年1月开始,IMF依据实际的汇率政策,开始执行一种新的汇率制度分类系统。新的系统区分了各种盯住汇率制度以反映各国货币当局在汇率上的自主性和责任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八种:(1)美元化和货币联盟制度; (2)货币局制度;(3)传统的固定汇率制度(盯住单一货币或一篮子货币);(4)水平盯住汇率带制度;(5)爬行盯住汇率制度;(6)爬行汇率带制度;(7)未事先安排的有的浮动汇率制度;(8)完全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在新的汇率制度分类系统下重新分析世界汇率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到,“两极化”趋势并没有真正出现。各个国家实际上更趋向于选择更为灵活的中间汇率制度,并由此新产生出一些更易被接受的灵活的中间汇率制度,而中间汇率制度也重新成为学者和各国政府关注的对象。四、中间汇率制度的选择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都是某一种中间汇率制度,因为这种选择使得一个国家可以在通常情况下采用固定汇率制度但又保留了在极端情况下(出现基本失衡时)干预汇率的权利。有些学者为了弥补中间汇率制度在日益增加的国际资本流动下存在的本质缺陷(例如,WiUiamson,1965)就开始设计新的中间汇率体制,这样既能体现足够的汇率灵活性以避免产生经济失衡,又能保证政府实施的经济政策不为提供投机机会。以上种种考虑使得在上世纪60年代末出现了爬行盯住和宽带浮动汇率制度,随后又出现了爬行带汇率制度,Dombusch和Park(1999)将其命名为“BBC”准则(basket,bandandcrawl)。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一般而言,对外贸易多样化的国家更愿意采用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由此可以稳定有效汇率而不是仅仅针对单一货币的汇率。这样可以使国家免受贸易竞争力、产出以及由于其它货币汇率反复无常的变动导致的通货膨胀的偏差所造成的冲击。一般所选取的货币为美元、欧元和日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适合实行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在对智利、哥伦比亚和以色列的汇率制度研究中(Williamson, 1996),智利和以色列都选择了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而哥伦比亚选择了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这是由其贸易模式的不同所决定的。因为哥伦比亚的贸易是由美国和其它盯住美元的国家所主导,而智利和以色列是对外贸易多样化的国家。宽带浮动汇率制度:设定汇率在中心平价上下10%甚至15%的带状范围内自由浮动。选择宽带浮动汇率制度可以实现以下四个目的:一是宽带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可以确保政府在无法精确估计均衡汇率时不至于陷入只能维持不均衡汇率的境地;二是允许中心平价可调节,使其可以同经济基本因素相一致,而不必采用不连续的人为汇率调节造成市场不稳定;三是货币政策具有一定的自主空间,当一国面临同世界经济周期不协调时可以起到反周期的作用;四是帮助一国应对暂时突然出现的大量资本流入,只要设定的宽带具有可信性,即使是一定程度上的可信性,对汇率的预期也将发生逆转,投机者就会对本币资产和外币资产的收益进行调整。而且,对贸易品产业的者在进行时,一般趋向于看重汇率的平价而不是其市场水平,所以,所设定的对平价的浮动偏差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投资决策。爬行汇率制度:经常被用来调节通货膨胀的偏差,但如果应用太武断,将带来破坏对外竞争力的风险(如俄罗斯的教训)。发展中国家还可以调节爬行汇率制度以反映出B—S(布拉萨、萨缪尔森)生产力偏差并顺利完成真实升值,由此可以维持经济均衡。最后,政府还可以在正常的平价上做微小变动以调节经济的真实偏差。相对完全固定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而言,中间汇率制度可以控制经济失衡,这是两种极端的汇率体制所不能做到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完全固定汇率制度在高通货膨胀时将导致本币高估,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下由于货币汇率脱离了经济基本因素而通常会导致更明显的经济失衡,比如1981年的英国先令、1985年的美元、1995年的日元和现在的欧元。在经济失衡将导致严重后果的形势下,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将均衡汇率平价维持在一个同经济基本因素相一致的水平是汇率体制选择上的重要一环,而中间汇率制度正是可以实现该目标的最合理选择。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转变的经验和教训对汇率制度的选择提出了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任何新的汇率制度的实行必须事先实行有效的政策措施以避免为将来损害汇率制度可信度负责任;二是有必要在公开汇率制度的选择结果以充分获取中间汇率制度的好处之前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建立该汇率制度的可信度。究竟怎样的中间汇率制度能够提供一种机制最终将汇率预期稳定下来,同时又可以避免金融脆弱性可能导致的?在BBC准则所提到的三种汇率制度中,汇率带制度下的有效汇率可以使得经济免受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反复无常波动产生的影响,而盯住一篮子货币和爬行汇率制度却没有这种作用。所以,更为合适的中间汇率制度的调整是在汇率带制度中对汇率浮动带边缘的调整,有以下三种可行的方法:参考汇率、软汇率带和监测汇率带。参考汇率(referencerateproposal):Ethier和Bloomfield(1975)提出,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国家政府应当承诺不推动其汇率偏离一个协议的均衡汇率水平。该均衡汇率水平被称为参考汇率,同Williamson(1985)提出的“基础均衡汇率”很相似。在这种汇率制度下,政府没有义务维持参考汇率,只需要不进行干预或采取其它政策影响汇率。参考汇率使得政府不会为维持某一个汇率水平而导致金融危机,它只是在浮动汇率制度下约束汇率干预的一种方法,同中间汇率制度并不相同,因为后者需要政府确定出均衡汇率水平并加以公布。软汇率带制度(softbandorsoftmargin):在此制度安排下,政府不承诺绝对维持汇率带的宽度。在强烈投资压力存在的情况下,政府有权利宣布汇率波动超出汇率带的规定,但同时也警告市场将在可能的情况下随时采取政策措施将汇率波动拉回到汇率带限制的范围内。 Bartolini和Prati(1997,1998)正式提出“软汇率目标区”(softtargetzone)的概念,是对软汇率带制度研究的理论贡献。他们提出,一国政府可以采用将过去和现在的汇率制度的移动平均值或者几何平均值维持在一个设定的波动范围内而不是仅仅维持当前的市场汇率水平。这样,汇率的波动可能在短期会脱离汇率波动带,但维持了在长期处于汇率波动带内的稳定。
鉴于全球经济处于疲软时期,我们应继续不动摇地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通过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加快经济增长的步伐。淡出积极的财政政策不可取,应继续完善和加大债券发行的力度,特别是增加企业债券的发行,充分发展和完善债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要继续保持低利率政策,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大商业银行的信贷力度。发展商业票据、银行票据贴现,发展和完善货币市场。正确估价财富效应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遵循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积极稳妥全面全方位地开放金融市场。积极推动区域合作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要重视推动和参与区域性经济合作,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要有具体的步骤和方案。也需重视与欧盟的经济交往与合作。合作的领域与范围,除了经济贸易金融还应扩大到科技、文教等领域。要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性集团合作,也要加强与发达国家区域性集团的合作,当然也应加强双边的合作。(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正确评估外贸作用当前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占GDP的40%,出口额占GDP的24%,前者表明中国对外依存度和开放程度很大,后者表明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有较大的比例。但是,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中国不是出口导向型国家,中国的市场主要在国内。因此,不要被上述统计数字所迷惑或产生误导,在确定对外经济发展战略时,不应过分强调外贸依存度和出口贡献率。2002年10月底中国外汇储备高达2655亿美元,因此迫切需要对外汇储备的职能和作用再作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中国来说究竟多少外汇储备为最佳水平?外汇储备并不是愈多愈好。外汇储备主要由外贸顺差和外资净流入组成,外贸顺差形成的外汇储备是我们用商品和劳务换来的。因此如何发挥外汇储备的有效性是一个紧迫的问题。此外,对外汇储备的各种不同倾向的金融资产摆布、保管存放,也即安全性、保值性、流动性都需结合国内外实际作深入认真的探讨。推动人民币可兑换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发展,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迫切性、紧迫感加大。但是一定要把握循序渐进的战略方针,努力创造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条件。比如,要有较强的国民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要建立和健全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要健全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要有良好的国际收支状况和充裕的外汇储备;要有具备自主竞争力的现代化企业体系;要有合理科学的汇率机制和汇率水平等等。根据国际上开放资本项目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成功经验,可采取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宽入严出的方针。首先是实现资本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在此基础上再实现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兑换。即使实现了完全可兑换,在必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实行必要的资本管制。从总体来看,外汇管制应逐步放开,加强和完善外汇监管,以监管逐步取代管制。当前人民币汇率水平是否合理,机制是否健全和完善,如何逐步实现汇率市场化,真正实现有管理的浮动汇率,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需要指出的是,可兑换倾向与国际倾向不是同一概念。一国倾向可兑换,是指一个国家对居民和非居民的经常交易和资本交易的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允许把本国倾向自由兑换成国际通用的货币,而一国货币实现国际化则是指这种货币具有国际计价、结算、支付的功能,充当国际清算手段和国际储备资产,在世界范围内自由兑换、交易、流通,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一国货币的国际化是该国经济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对外经济、金融国际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从世界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历史和状况看,只有少数经济实力强盛,在国际贸易、金融占有很大份额的国家的倾向才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在国际间流通,成为国际化的货币。虽然近年来人民币在一些周边国家和地区可自由兑换,甚至被储藏和作为计价结算的工具,这是人民币国际地位提高的反映,但不能把这种现象误认为人民币国际化了。今后,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仍然是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可兑换,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人民币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影响日益加大,可以把人民币国际化放在国际货币体制改革这一大环境中进行研究。人民币升值对谁有好处?对读者诸君都好。可是对穷人好吗?人民币升值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工厂定单会跑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去了。从全球经济角度来看,这些不发达的国家共同崛起,将意味着全球60%的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当年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崛起,加起来不过3亿人,而今天有30亿人之多。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化,中国首先启动了改革开放,所以这轮崛起是从中国开始的。但就目前世界经济格局分析,中国处在中间,最上面是发达国家,在中国下面还有拥有20亿人口的不发达国家。这就形成了今天世界经济断层的局面。然而,这个断层不能持续,一定要衔接,斜接一点没有问题,就是不能让它断开。但是,我认为这几年的新劳动合同法,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新规定,反倒是在拉大这个断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有哪些功效?这帮不到最穷的人;新劳动合同法能做些什么?也不能解决最穷阶层的根本问题。国际和本土的经济断层一定要收窄,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我主张中国要做好以下几件事:第一,要照顾好社会的最低层,把最穷困的那些人照顾好了,社会中上层人的生活就没有问题了。但照顾社会最低层的人不是给他们过多的福利,而是一定要提供他们自力更生的机会,例如,要提升他们的教育素养,增加教育基金,这些很重要。而新劳动合同法、社会福利等并不是鼓励他们去自力更生。第二中国人多、资源少这样的条件和环境,目前的资源竞争是好的,并且是有效率的利用。我认为应该充分利用这个特点。如最低工资、新劳动合同法就应该让市场自己去决定。让“县”一级作为地区竞争的主角,县与县之间的竞争,本质上等同于公司和公司之间的竞争。第三,不应迷信西方的经济政策。这并不是说西方的政策一定不适合中国国情,而是人家已经搞得很糟了,我们怎么还要抄过来照学不误?反垄断法是借鉴过来的,最低工资、新劳动合同法也莫不如此。中国的今天是中国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走出来的,中国的经济制度是自己去摸索、尝试出来的。第四,中国教育办得不好。中国聪明人不少,但大师级的人不多,还没能成就一家之言,这说明教育是有问题的。我不反对公立教育,我只是反对为什么不让私人办学校,私人办学校会办得很好。此外,中国目前一直在鼓励扩大内需,这是凯恩斯学派的观点。可是不管怎么鼓励内需,那只是鼓励增加过渡性收入,这种方法并不会奏效。美国现在不管花多少钱,它的效果基本是零。我认为应该增加内供。这种内供,是鼓励私营工业转向为供给国内市场而产出。要鼓励私营企业自己生产产品,其目的是要增加财富,而不是增加过渡性的收入。最后,我不仅反对凯恩斯的财政政策,也反对弗里德曼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假如可以不用,就不要用。央行在制订政策的时候,它的权力很大,任何人都喜欢权力,但是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权力能不用就不用。货币的目的只是稳定物价,货币一定要有个锚,钩住那个锚就可以了,利率便可以交给市场去浮动和调整。中国的困难是,如果人民币什么也不钩,变为无锚货币,操作起来会非常困难。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货币无锚放开汇管很可能会惹来灾难。那么这个锚该怎么下?如果钩住美元,今天就麻烦了;如果钩住一篮子货币,也行不通。这几年我一直认为,人民币要跟一篮子物价指数来挂钩。根据衣食住行几大类,它可以钩住20样物品——钩住的物价指数是可以在市场上直接成交的指数,而不是我们现在统计CPI的物价指数——这样做就不会受物价指数的波动。接下来就是在世界上把人民币放出去。现在国内工厂遇到的问题是,国际贸易首先要用美元结算,用美元结算的原因是人民币没有放出去,在国际上还没有自由流动。假如解除了人民币外汇管制便可以用人民币结算。外国要买中国货,请用人民币结算,这样汇率就可以自由浮动。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可以跟美元走,也可以跟人民币走,自选其便。综上所述,我认为中国只要照顾好最贫穷的人口,国内的断层就不会出现。科斯曾说,中国的奋斗就是全世界的奋斗,而其他国家慢慢跟中国衔接即可。
当前,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有关步骤和措施。 一、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1996年12月1日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从此人民币汇率机制的运行建立在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基础上,但汇率形成机制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强制结售汇制度,即对企业除了规定的可保留的现汇收人外,其他外汇收入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二是中央银行对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周转头寸实行限额管理,也就是说,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过程中,对于超过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时,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抛出;对于不足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时,该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补足。这样频繁进行的“抛”或“补”,便形成了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次日交易货币(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对人民币交易的基础汇率。 上述汇率机制的形成,虽然由市场供求来决定,但是从严格意义来说,它并未形成全面的外汇供求关系。这是因为: 1.强制结售汇制的缺陷。虽然中央银行几次调整了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外汇供求关系,只能是中央银行被动人市进行干预,充当外汇交易最后差额的承担者,失去了外汇调控的主动权。 2. 汇率变化缺乏弹性。1994年以来,除1997年外,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出现双顺差的局面。外汇市场上人民币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不可避免,为此,人民币汇率水平不是纯粹由市场供求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约。从1995年到2001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5%,近几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只是在1美元兑―元人民币之间波动,波动幅度和弹性区间极小,汇率基本上是钉住美元。 3.金融市场的不完善。由于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资金不能自由流动以及金融工具、外汇交易品种和方式的匮乏,都造成我国外汇市场仍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因此,中央银行的干预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对外汇的供求起到很大的调节作用。 二、改革的指导方针 1.要处理把握好市场供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央银行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的调控的重要性,这关系到我国经济稳定安全地运行。因为,汇率机制的改革首先要确保经济运行的稳定。 2.要考虑开放经济的总体要求。在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进一步融人世界经济体系后可能出现的变化,根据开放经济的总体特征及我国经济的自身特色,把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与经济结构的变动联系起来,增大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影响范围和作用力度。 3.保持和实现汇率的稳定和均衡。如何确定一国货币的汇率水平,保持一种“最佳”或“适当”的汇率水平,这涉及所谓均衡汇率问题,也就是说,使汇率的变动,与一个经济内部和外部关系获得一种协调、合理的关系,能促进和达到内外平衡和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充分发挥人民币汇率作为调节整个国民经济的杠杆作用。 4.要充分认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近年来,我国经济地位和贸易总额有很大的提升和发展,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人民币不贬值的坚定政策立场已经奠定了人民币作为亚洲区域主导货币之一的地位。人民币在我国周边地区的影响力有所上升,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相对于美元、日元、欧元等国际货币,人民币仍然属于“边缘”货币,汇率水平的确定及钉住目标的调整受到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深刻影响。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为人民币汇率机制的调整及新的均衡水平的确定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因此,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国际环境的影响,尤其是三种主要货币汇率波动的趋势,因此,未来人民币汇率机制的调整应以国内政策的目标为主,要兼顾人民币国际化的未来前景,适当考虑人民币作为区域主导货币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要充分考虑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汇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始终无法完全摆脱基于贸易平衡的传统思路,贸易差额在人民币汇率决定因素中居主导地位,汇率与外贸换汇成本的偏离程度一度成为衡量汇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外资流入的不断增加,资本流动规模和结构对人民币汇率的影响日渐显著。从发展来看,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资本流动的规模和结构已出现一定的调整。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利用外资提供了新的增长动力,导致我国资本流入规模出现新的突破。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额中,服务业中的投资超过一半。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开放了部分服务领域,尤其是对于金融、保险、证券、商业、中介服务等领域的开放,等于增加了一倍的潜在投资者。其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后,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将更为丰富,在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借款等形式以外,将更多地采用发行境外债券和股票等筹资形式。估计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对比重将有所下降,其他投资相对比重上升,尤其是证券投资资金量将会增加。再次,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具体方式及结构可能出现调整,导致整体流动性的提高。 2001年以来,我国外资流人数额出现持续大幅度的上升,表明市场对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乐观预期开始发挥作用。此外,我国对外投资也将进入快速增长时期。 新的资本双向跨境流动的形势,要求我们在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中,适当增加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权重,汇率政策目标由贸易平衡扩大到国际收支总量及结构的平衡。 6.要适应国际化的原则。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汇率机制改革将在金融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框架下进行,因此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自由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在这种原则下,我国经济要全方位与国际接轨,适应和迎接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挑战。为了实现经济金融与国际接轨,就必须撤除资本国内外自由流动的障碍,这就要求做到国内外资金价格市场化,首先是利率的市场化,进而是汇率的市场化。也就是说,在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开放的条件下,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这是人民币与外币的价值比较和自由兑换形成的市场均衡汇率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把国内外市场价格信号更直接、更迅速、更准确地反映出来,才能使中国经济与实行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原则的国际经济融合,才能使国内价格体系逐步与国际市场价格体系真正接轨,才能使竞争机制在各个层面上反映出来。 三、改革的步骤与措施。 在本着人民币汇率既要均衡、又要相对稳定,有利于稳定通货和保持中长期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我国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增大汇率形成的市场化和灵活性,使汇率保持在相对均衡和相对稳定的水平上,从而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改革的核心是:(1)逐渐增加汇率弹性;(2)逐步使用汇率波动区间,放宽波动范围;(3)在放宽汇率浮动区间的基础上,改钉住美元为钉住一篮子货币。 总体而言,改革的进程应采取渐进的做法。可采取的步骤和措施是: 1.要认真总结以往汇率运行的正反经验。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1996年12月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1998年人民币汇率经历了金融危机的考验,2001年11月我国成功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前,在新形势下,人民币汇率机制应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服务,更好地迎接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挑战。为此,应该对新中国建立以来各个时期、各个阶段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形成、特点、问题,结合当时的经济政治背景以及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交往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只有在深入总结过去的基础上,才能在新形势下更好地进行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 2.积极推动基础理论和实证分析的研究。在确定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的指导原则下,应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人民币汇率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研究。总的来说,有关各个时期人民币汇率的研究,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视下,各有关部门以及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实务工作者、科研工作者与教学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是有相当成绩的。他们的研究成果对各个阶段的人民币忙率改革以及政策制定起到积极的参考作用。现应继续进行深入地研究探讨,比如,国际价值论、购买力平价论、出口换汇成本、理论比价模型、均衡汇率模型、汇率预警模型以及其他有关模型和相关方案,比如,钉住单一货币或者一篮子货币、爬行浮动、管理浮动、单独浮动、中心汇率等都值得研究和探讨。在研究探讨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更适应我国人民币汇率运行机制的有关方案,供决策参考。 3.改革的环境与时机选择。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国内经济学界加大了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的讨论,特别是2003年以来,日本有关方面挑起人民币币值低估的观点,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但是这些讨论,往往囿于汇率升值或贬值的争论,沦为简单的政策解释和说明。在我国已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更深地融人世界经济体系的情况下,汇率的影响将突破传统的涉外经济范围,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更强的影响力。因此,人民币汇率改革必须考虑国内外这样一个大环境,必须慎之又慎,一定要选择一个有利时机,也就是说,在改革时机的选择方面,我们既要根据国内的需要,又要考虑国际环境的变化。它不能过急,也不能不变,汇率机制的改革一定有利于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4.回归到真正的有管理浮动。在1994年进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中,人民币汇率制度被重新定义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在前几年的实际操作中,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幅度控制在很小的区间,保持基本不变。实际上属于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 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最终选择,取决于政策部门对于“独立货币政策――资本自由流动――汇率稳定性”这一著名的“不可能三角”中不同解的偏好及目标权衡。笔者认为,对于日趋呈现内需导向特征的大国经济而言,独立货币政策毫无疑问是我们的首要选择,资本流动的自由程度在未来5年内将有显著上升,那么,其结果必然是人民币汇率波动性的上升。上述变化最终落实到汇率制度调整上,但人民币汇率走向自由浮动必须谨慎从事。可选择的是一个具有充分弹性的有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可在当前汇率水平的基础上,波动幅度扩大到上下1%。 建立内部汇率目标区,目标区上下可定为10―15%。改钉篮子货币应相机而行,从篮子的加权成分看,由于我国与美国以及香港地区的贸易额较大,而港币又与美元挂钩,美元在篮子中仍然占主要比重,欧元与日元以及其他有关货币进入篮子后,将使人民币汇率水平更趋合理。与此同时,应加强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进一步提高外汇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完善市场做市商制度,为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形成奠定基础。 5.建立人民币汇率的监测机制。在人民币汇率机制市场化日益提高的同时,建立人民币汇率的监测机制,目的是监测人民币汇率水平是否合乎实际,符合国家中长期政策目标,以便为国家制定和调整汇率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人民币汇率的监测体系包括宏观监测体系和微观监测体系两个层次。宏观监测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财政收支状况、进出口增长率、资本流动等数据。通过建立宏观监测体系,了解一个时期汇率水平对宏观经济各项指标的影响,预测下一日期外汇供需情况和市场汇率的走向,用以研究调整汇率政策。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出口换汇成本、进出口盈亏状况、实际税负、对外负债和还本付息情况、盈利汇出状况等。观察微观状况的变化,监测汇率水平的合理性,了解企业对汇率的预期并对外汇供需的可能变化进行预测。 通过汇率监测体系取得宏观监测指标及微观监测指标后,可用于编制季度及年度的人民币的名义有效汇率指数(NEER)和实际有效汇率指数(REER)。观察实际有效汇率指数的变化可以准确地了解人民币汇率对我国涉外企业的影响,反映我国贸易部门实际竞争力的变化,对我国出口产业及进口替代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加强完善外汇监管体系的建设。在逐步有序放开资本项目管制的同时,特别要增强对短期流动资金的监管,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国际流动资金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以监管取代管制,这是今后时期我国外汇管理当局工作的核心。即使在实现资本项目下可兑换的状况下,也不能忽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和中央银行的干预调控作用。同时应时刻关注我国周边金融市场的动向,动态测算人民币对周边地区货币相对水平的变化,保持我国出口及利用外资的竞争力。
(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简评 本次汇改实行的是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改变了原来事实上盯住单一美元的偏向于固定的汇率制度,符合汇率制度走向市场化的大趋势。该制度保证了基本汇率水平由市场决定,同时又使货币当局在汇率形成中发挥作用。它有很多优点:汇率风险较小有利于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市场化的外汇价格有利于国际收支自动调节;使国际经贸关系比较协调等。 央行在2005年7月汇改公报中使用了“参考”而非“盯住”一词。既然是“参考”,央行就没有必要披露货币篮子的构成及其如何调整。央行的“货币篮子”是非公开的,即使经过一段时间市场根据数据估算出货币篮子的构成,也很难比较准确预测汇率,因为“参考”而非“盯住”的政策为央行采取各种措施提供很大的操作空间,这样做的优点是央行对人民币汇率享有更大的相机抉择权。在当前刚刚推进汇改,外汇市场有待完善同时央行监管能力亦有待提高的环境下,为政府干预留下较大空间是必要的。但同时使央行稳定汇率政策的可信度,比汇改前的实际盯住美元制度大大降低。尤其当汇率处于基本均衡同时遇到冲击等突发事件时,由于没有央行的信用保证,市场汇率波动可能较大,这会增加央行干预市场的次数和力度,也使央行管理汇率成本和操作失误的可能增加。 (二)外汇市场建设尚需改进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显示政府逐渐将外汇定价权让位于市场,但上述目标在实施中遇到国内金融市场发育滞后的挑战。尽管汇改以来央行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完善外汇市场,但目前为止我国还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外汇市场,这使得“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难以有效运作。本文引用几组数据说明我国外汇市场状况:国际上98%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外汇市场是分散和无形的,而我国还是集中的和有形的,前者对客户更方便并且效率更高;国际上外汇交易中40%以上交易是在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进行,而我国几乎全部是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作为市场主体的客户和外汇经纪人出现缺失;一直以来我国银行是汇市最大的卖方,中央银行是最大的买方,双方交易额占总交易量的60%以上,外汇市场的垄断程度比较高;有学者估计汇改以来央行入市干预的交易日数超过总交易日数的70%,对银行间市场敞口头寸基本全额收购或供应,央行主导了市场汇率的形成,人民币汇率的形成官方色彩仍然比较浓。 汇改迫切需要恢复外汇市场的弹性,矫正被扭曲的外汇供给和需求,让市场化的外汇供给与需求来寻找人民币的均衡汇率。而一直延续外汇短缺时期确立的外汇管理思路和政策框架,如外贸“奖出限入”、资金“宽进严出”和产业“填平补齐”,尤其强制结售汇制,使得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被扭曲,供给被放大而需求被抑制。只有整个外汇供求比较真实的反映市场主体的供求和预期,才会形成更接近均衡的汇率。 国际上外汇市场的交易额中,80%以上不是即期交易,而在我国则几乎全部是即期交易,这就难以形成市场化的远期汇率。为改变此状,2005年8月,央行扩大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开放了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同时,央行发布通知首次提出开办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并将在远期交易中率先引入询价交易方式。此外,还扩大了即期、远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但这些措施效果并不理想,市场反应并不好,获准开展该业务的金融企业并没有大规模开展业务。 交易环节的市场化建设对汇率市场化非常重要,因为汇率是在外汇的交易中形成的。国际上日均外汇交易量早已突破了万亿美元,泰国、印度这些经济总量和开放程度均不如我国的国家其日均外汇交易量也在3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日均交易只有12亿美元。期货、期权等国际上比较流行的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并且高技术含量的期货等金融工具发展很迟缓。所以我国外汇市场上交易量比较小,并且交易品种比较单一。(三)汇率波动区间改革简评 当前汇率制度的波动区间较窄,这使得汇率波动较小进而使外汇市场难以活跃。本文认为央行采取此措施的原因是:国家宏观经济承受汇率波动的能力还相当弱;管理落后的国企外汇风险意识不强,民营中小企业抗击外汇风险能力较弱;货币当局无相应监管经验,监管能力不足。但波动区间较窄同时也带来了:汇率形成市场化程度受到限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挑战,央行干预汇市力度和管理汇率成本增大等不足。 当前人民币兑欧元、日元的波动范围较大而兑美元的波动幅度比较小,这两个汇率之间有时是失衡的,就存在套利空间。这种失衡有可能吸引较多的套利“热钱”, “热钱”的涌入对市场上形成正常的均衡汇率水平会产生干扰。 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的建议 (一)将“参考”一篮子货币改为“盯住”一篮子货币 当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随着汇改的进行及外汇市场微宏观条件的改善,可改“参考”为“盯住”。改为“盯住”后,在央行的信用支撑下,市场预期更稳定,可以利用市场预期的自我实现性来稳定汇率水平。即使当汇率波动大到或汇率走势已经影响经济运行,央行仍可以通过参与汇市上外汇的买卖,进行汇率管理。我国外汇储备已跃居世界第一,使得央行有了相当强的干预汇市能力。当然具体是采取弹性盯住还是爬行盯住或其他盯住方式,可根据经济市场状况再作探讨。 (二)关于外汇市场建设 1.继续增加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以完善已实行的市商制度。市场上供需主体越多,垄断的可能性越小,形成的价格市场化程度越高。尤其是扩大管理水平比较高的股份制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外汇市场,这些企业不同于传统的国有金融企业,各方面顾忌比较少,它们更能活跃外汇市场。有活力的市场才能向市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这样也会反过来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加完善。 2.强化强制结售汇制度的改革以恢复外汇供需的弹性。企业可以通过对持有还是卖出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选择间接参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改革强制结售汇制扩大企业参与市场程度来活跃汇市,使结售汇这个环节弹性更大、市场化程度更高。当前外汇储备充足、企业(含金融企业)市场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强化改革的环境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尝试:扩大允许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企业范围;对现有允许保留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含金融企业)扩大可以保留外汇的限额;延长结汇宽限时间,进一步提高留汇比例,在适当的时候逐步转向意愿结汇制;对于个人用汇,可以继续放宽居民个人因私购汇限额并简化购汇手续。 3.继续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进程,使资本项目下被压抑的用汇需求逐步释放。我国资金的“宽进严出”政策还未明显改善,对经济主体对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管制都比较多,使得用汇需求被压制。央行可配合有关政策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可以考虑: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扩大银行和受益企业的范围;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4.改进和完善央行的干预机制,逐步减少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频率,让市场主导汇率的形成。除非当市场汇率短期汇率波幅大到影响本国对外经济往来,或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形成趋势性的低估或高估,并可能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中央银行才入市干预。当前应着手建立外汇平准基金,以便央行以更公开的方式干预汇市。 (三)进一步扩大汇率浮动区间 较大的汇率浮动区间符合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的大趋势,只有汇率波动增大,经济体才有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金融企业才有可能进行金融创新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这也是汇改以来尽管央行出台一系列外汇市场建设的政策,但效果并不理想的原因。汇率波幅的增大需要摆脱当前较小浮动区间的限制。但当前对的浮动区间还没有用足,汇改以来单日最大波幅是2006年3月汇率上升了100个基点,所以对当前浮动区间可暂时不动。目前要用足这个区间,允许汇率每天可以上下波动一两百个基点,这将向市场传递央行减少干预的信号,有利于市场正视汇率风险以增加外汇市场的活跃度和弹性。待市场逐渐适应汇率波动后,再视状况逐步扩大浮动区间,新的改革出台时应有意识的减小人民币兑美元和非美元汇率之间浮动区间的失衡。 汇率形成机制应该是市场化的,但与之相关的许多环境制度尚需完善,如作为市商制度主体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还不足,而这又与当前正推进的国有银行的改革密切相关。以前外汇市场全由政府主导,货币当局没有对外汇市场的监管经验,货币当局的监管水平尚需提高。与汇改密切相关,并且一般先行于汇改的利率改革也还未深入推进。由此看出,汇率形成机制与市场环境和许多经济改革密切相联系,改革不能过于超前。汇改以来,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总体看央行出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政策基本上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和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简评 本次汇改实行的是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改变了原来事实上盯住单一美元的偏向于固定的汇率制度,符合汇率制度走向市场化的大趋势。该制度保证了基本汇率水平由市场决定,同时又使货币当局在汇率形成中发挥作用。它有很多优点:汇率风险较小有利于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市场化的外汇价格有利于国际收支自动调节;使国际经贸关系比较协调等。 央行在2005年7月汇改公报中使用了“参考”而非“盯住”一词。既然是“参考”,央行就没有必要披露货币篮子的构成及其如何调整。央行的“货币篮子”是非公开的,即使经过一段时间市场根据数据估算出货币篮子的构成,也很难比较准确预测汇率,因为“参考”而非“盯住”的政策为央行采取各种措施提供很大的操作空间,这样做的优点是央行对人民币汇率享有更大的相机抉择权。在当前刚刚推进汇改,外汇市场有待完善同时央行监管能力亦有待提高的环境下,为政府干预留下较大空间是必要的。但同时使央行稳定汇率政策的可信度,比汇改前的实际盯住美元制度大大降低。尤其当汇率处于基本均衡同时遇到冲击等突发事件时,由于没有央行的信用保证,市场汇率波动可能较大,这会增加央行干预市场的次数和力度,也使央行管理汇率成本和操作失误的可能增加。 (二)外汇市场建设尚需改进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显示政府逐渐将外汇定价权让位于市场,但上述目标在实施中遇到国内金融市场发育滞后的挑战。尽管汇改以来央行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完善外汇市场,但目前为止我国还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外汇市场,这使得“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难以有效运作。本文引用几组数据说明我国外汇市场状况:国际上98%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外汇市场是分散和无形的,而我国还是集中的和有形的,前者对客户更方便并且效率更高;国际上外汇交易中40%以上交易是在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进行,而我国几乎全部是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作为市场主体的客户和外汇经纪人出现缺失;一直以来我国银行是汇市最大的卖方,中央银行是最大的买方,双方交易额占总交易量的60%以上,外汇市场的垄断程度比较高;有学者估计汇改以来央行入市干预的交易日数超过总交易日数的70%,对银行间市场敞口头寸基本全额收购或供应,央行主导了市场汇率的形成,人民币汇率的形成官方色彩仍然比较浓。 汇改迫切需要恢复外汇市场的弹性,矫正被扭曲的外汇供给和需求,让市场化的外汇供给与需求来寻找人民币的均衡汇率。而一直延续外汇短缺时期确立的外汇管理思路和政策框架,如外贸“奖出限入”、资金“宽进严出”和产业“填平补齐”,尤其强制结售汇制,使得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被扭曲,供给被放大而需求被抑制。只有整个外汇供求比较真实的反映市场主体的供求和预期,才会形成更接近均衡的汇率。 国际上外汇市场的交易额中,80%以上不是即期交易,而在我国则几乎全部是即期交易,这就难以形成市场化的远期汇率。为改变此状,2005年8月,央行扩大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开放了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同时,央行发布通知首次提出开办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并将在远期交易中率先引入询价交易方式。此外,还扩大了即期、远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但这些措施效果并不理想,市场反应并不好,获准开展该业务的金融企业并没有大规模开展业务。 交易环节的市场化建设对汇率市场化非常重要,因为汇率是在外汇的交易中形成的。国际上日均外汇交易量早已突破了万亿美元,泰国、印度这些经济总量和开放程度均不如我国的国家其日均外汇交易量也在3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日均交易只有12亿美元。期货、期权等国际上比较流行的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并且高技术含量的期货等金融工具发展很迟缓。所以我国外汇市场上交易量比较小,并且交易品种比较单一。(三)汇率波动区间改革简评 当前汇率制度的波动区间较窄,这使得汇率波动较小进而使外汇市场难以活跃。本文认为央行采取此措施的原因是:国家宏观经济承受汇率波动的能力还相当弱;管理落后的国企外汇风险意识不强,民营中小企业抗击外汇风险能力较弱;货币当局无相应监管经验,监管能力不足。但波动区间较窄同时也带来了:汇率形成市场化程度受到限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挑战,央行干预汇市力度和管理汇率成本增大等不足。 当前人民币兑欧元、日元的波动范围较大而兑美元的波动幅度比较小,这两个汇率之间有时是失衡的,就存在套利空间。这种失衡有可能吸引较多的套利“热钱”, “热钱”的涌入对市场上形成正常的均衡汇率水平会产生干扰。 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的建议 (一)将“参考”一篮子货币改为“盯住”一篮子货币 当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随着汇改的进行及外汇市场微宏观条件的改善,可改“参考”为“盯住”。改为“盯住”后,在央行的信用支撑下,市场预期更稳定,可以利用市场预期的自我实现性来稳定汇率水平。即使当汇率波动大到或汇率走势已经影响经济运行,央行仍可以通过参与汇市上外汇的买卖,进行汇率管理。我国外汇储备已跃居世界第一,使得央行有了相当强的干预汇市能力。当然具体是采取弹性盯住还是爬行盯住或其他盯住方式,可根据经济市场状况再作探讨。 (二)关于外汇市场建设 1.继续增加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以完善已实行的市商制度。市场上供需主体越多,垄断的可能性越小,形成的价格市场化程度越高。尤其是扩大管理水平比较高的股份制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外汇市场,这些企业不同于传统的国有金融企业,各方面顾忌比较少,它们更能活跃外汇市场。有活力的市场才能向市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这样也会反过来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加完善。 2.强化强制结售汇制度的改革以恢复外汇供需的弹性。企业可以通过对持有还是卖出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选择间接参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改革强制结售汇制扩大企业参与市场程度来活跃汇市,使结售汇这个环节弹性更大、市场化程度更高。当前外汇储备充足、企业(含金融企业)市场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强化改革的环境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尝试:扩大允许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企业范围;对现有允许保留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含金融企业)扩大可以保留外汇的限额;延长结汇宽限时间,进一步提高留汇比例,在适当的时候逐步转向意愿结汇制;对于个人用汇,可以继续放宽居民个人因私购汇限额并简化购汇手续。 3.继续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进程,使资本项目下被压抑的用汇需求逐步释放。我国资金的“宽进严出”政策还未明显改善,对经济主体对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管制都比较多,使得用汇需求被压制。央行可配合有关政策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可以考虑: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扩大银行和受益企业的范围;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4.改进和完善央行的干预机制,逐步减少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频率,让市场主导汇率的形成。除非当市场汇率短期汇率波幅大到影响本国对外经济往来,或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形成趋势性的低估或高估,并可能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中央银行才入市干预。当前应着手建立外汇平准基金,以便央行以更公开的方式干预汇市。 (三)进一步扩大汇率浮动区间 较大的汇率浮动区间符合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的大趋势,只有汇率波动增大,经济体才有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金融企业才有可能进行金融创新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这也是汇改以来尽管央行出台一系列外汇市场建设的政策,但效果并不理想的原因。汇率波幅的增大需要摆脱当前较小浮动区间的限制。但当前对的浮动区间还没有用足,汇改以来单日最大波幅是2006年3月汇率上升了100个基点,所以对当前浮动区间可暂时不动。目前要用足这个区间,允许汇率每天可以上下波动一两百个基点,这将向市场传递央行减少干预的信号,有利于市场正视汇率风险以增加外汇市场的活跃度和弹性。待市场逐渐适应汇率波动后,再视状况逐步扩大浮动区间,新的改革出台时应有意识的减小人民币兑美元和非美元汇率之间浮动区间的失衡。 汇率形成机制应该是市场化的,但与之相关的许多环境制度尚需完善,如作为市商制度主体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还不足,而这又与当前正推进的国有银行的改革密切相关。以前外汇市场全由政府主导,货币当局没有对外汇市场的监管经验,货币当局的监管水平尚需提高。与汇改密切相关,并且一般先行于汇改的利率改革也还未深入推进。由此看出,汇率形成机制与市场环境和许多经济改革密切相联系,改革不能过于超前。汇改以来,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总体看央行出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政策基本上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和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
当前,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有关步骤和措施。 一、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1996年12月1日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从此人民币汇率机制的运行建立在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基础上,但汇率形成机制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强制结售汇制度,即对企业除了规定的可保留的现汇收人外,其他外汇收入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二是中央银行对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周转头寸实行限额管理,也就是说,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过程中,对于超过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时,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抛出;对于不足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时,该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补足。这样频繁进行的“抛”或“补”,便形成了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次日交易货币(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对人民币交易的基础汇率。 上述汇率机制的形成,虽然由市场供求来决定,但是从严格意义来说,它并未形成全面的外汇供求关系。这是因为: 1.强制结售汇制的缺陷。虽然中央银行几次调整了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外汇供求关系,只能是中央银行被动人市进行干预,充当外汇交易最后差额的承担者,失去了外汇调控的主动权。 2. 汇率变化缺乏弹性。1994年以来,除1997年外,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出现双顺差的局面。外汇市场上人民币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不可避免,为此,人民币汇率水平不是纯粹由市场供求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约。从1995年到2001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5%,近几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只是在1美元兑―元人民币之间波动,波动幅度和弹性区间极小,汇率基本上是钉住美元。 3.金融市场的不完善。由于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资金不能自由流动以及金融工具、外汇交易品种和方式的匮乏,都造成我国外汇市场仍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因此,中央银行的干预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对外汇的供求起到很大的调节作用。 二、改革的指导方针 1.要处理把握好市场供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央银行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的调控的重要性,这关系到我国经济稳定安全地运行。因为,汇率机制的改革首先要确保经济运行的稳定。 2.要考虑开放经济的总体要求。在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进一步融人世界经济体系后可能出现的变化,根据开放经济的总体特征及我国经济的自身特色,把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与经济结构的变动联系起来,增大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影响范围和作用力度。 3.保持和实现汇率的稳定和均衡。如何确定一国货币的汇率水平,保持一种“最佳”或“适当”的汇率水平,这涉及所谓均衡汇率问题,也就是说,使汇率的变动,与一个经济内部和外部关系获得一种协调、合理的关系,能促进和达到内外平衡和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充分发挥人民币汇率作为调节整个国民经济的杠杆作用。 4.要充分认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近年来,我国经济地位和贸易总额有很大的提升和发展,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人民币不贬值的坚定政策立场已经奠定了人民币作为亚洲区域主导货币之一的地位。人民币在我国周边地区的影响力有所上升,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相对于美元、日元、欧元等国际货币,人民币仍然属于“边缘”货币,汇率水平的确定及钉住目标的调整受到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深刻影响。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为人民币汇率机制的调整及新的均衡水平的确定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因此,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国际环境的影响,尤其是三种主要货币汇率波动的趋势,因此,未来人民币汇率机制的调整应以国内政策的目标为主,要兼顾人民币国际化的未来前景,适当考虑人民币作为区域主导货币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要充分考虑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汇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始终无法完全摆脱基于贸易平衡的传统思路,贸易差额在人民币汇率决定因素中居主导地位,汇率与外贸换汇成本的偏离程度一度成为衡量汇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外资流入的不断增加,资本流动规模和结构对人民币汇率的影响日渐显著。从发展来看,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资本流动的规模和结构已出现一定的调整。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利用外资提供了新的增长动力,导致我国资本流入规模出现新的突破。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额中,服务业中的投资超过一半。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开放了部分服务领域,尤其是对于金融、保险、证券、商业、中介服务等领域的开放,等于增加了一倍的潜在投资者。其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后,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将更为丰富,在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借款等形式以外,将更多地采用发行境外债券和股票等筹资形式。估计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对比重将有所下降,其他投资相对比重上升,尤其是证券投资资金量将会增加。再次,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具体方式及结构可能出现调整,导致整体流动性的提高。 2001年以来,我国外资流人数额出现持续大幅度的上升,表明市场对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乐观预期开始发挥作用。此外,我国对外投资也将进入快速增长时期。 新的资本双向跨境流动的形势,要求我们在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中,适当增加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权重,汇率政策目标由贸易平衡扩大到国际收支总量及结构的平衡。 6.要适应国际化的原则。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汇率机制改革将在金融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框架下进行,因此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自由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在这种原则下,我国经济要全方位与国际接轨,适应和迎接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挑战。为了实现经济金融与国际接轨,就必须撤除资本国内外自由流动的障碍,这就要求做到国内外资金价格市场化,首先是利率的市场化,进而是汇率的市场化。也就是说,在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开放的条件下,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这是人民币与外币的价值比较和自由兑换形成的市场均衡汇率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把国内外市场价格信号更直接、更迅速、更准确地反映出来,才能使中国经济与实行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原则的国际经济融合,才能使国内价格体系逐步与国际市场价格体系真正接轨,才能使竞争机制在各个层面上反映出来。 三、改革的步骤与措施。 在本着人民币汇率既要均衡、又要相对稳定,有利于稳定通货和保持中长期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我国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增大汇率形成的市场化和灵活性,使汇率保持在相对均衡和相对稳定的水平上,从而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改革的核心是:(1)逐渐增加汇率弹性;(2)逐步使用汇率波动区间,放宽波动范围;(3)在放宽汇率浮动区间的基础上,改钉住美元为钉住一篮子货币。 总体而言,改革的进程应采取渐进的做法。可采取的步骤和措施是: 1.要认真总结以往汇率运行的正反经验。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1996年12月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1998年人民币汇率经历了金融危机的考验,2001年11月我国成功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前,在新形势下,人民币汇率机制应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服务,更好地迎接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挑战。为此,应该对新中国建立以来各个时期、各个阶段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形成、特点、问题,结合当时的经济政治背景以及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交往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只有在深入总结过去的基础上,才能在新形势下更好地进行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 2.积极推动基础理论和实证分析的研究。在确定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的指导原则下,应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人民币汇率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研究。总的来说,有关各个时期人民币汇率的研究,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视下,各有关部门以及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实务工作者、科研工作者与教学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是有相当成绩的。他们的研究成果对各个阶段的人民币忙率改革以及政策制定起到积极的参考作用。现应继续进行深入地研究探讨,比如,国际价值论、购买力平价论、出口换汇成本、理论比价模型、均衡汇率模型、汇率预警模型以及其他有关模型和相关方案,比如,钉住单一货币或者一篮子货币、爬行浮动、管理浮动、单独浮动、中心汇率等都值得研究和探讨。在研究探讨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更适应我国人民币汇率运行机制的有关方案,供决策参考。 3.改革的环境与时机选择。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国内经济学界加大了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的讨论,特别是2003年以来,日本有关方面挑起人民币币值低估的观点,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但是这些讨论,往往囿于汇率升值或贬值的争论,沦为简单的政策解释和说明。在我国已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更深地融人世界经济体系的情况下,汇率的影响将突破传统的涉外经济范围,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更强的影响力。因此,人民币汇率改革必须考虑国内外这样一个大环境,必须慎之又慎,一定要选择一个有利时机,也就是说,在改革时机的选择方面,我们既要根据国内的需要,又要考虑国际环境的变化。它不能过急,也不能不变,汇率机制的改革一定有利于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4.回归到真正的有管理浮动。在1994年进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中,人民币汇率制度被重新定义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在前几年的实际操作中,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幅度控制在很小的区间,保持基本不变。实际上属于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 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最终选择,取决于政策部门对于“独立货币政策――资本自由流动――汇率稳定性”这一著名的“不可能三角”中不同解的偏好及目标权衡。笔者认为,对于日趋呈现内需导向特征的大国经济而言,独立货币政策毫无疑问是我们的首要选择,资本流动的自由程度在未来5年内将有显著上升,那么,其结果必然是人民币汇率波动性的上升。上述变化最终落实到汇率制度调整上,但人民币汇率走向自由浮动必须谨慎从事。可选择的是一个具有充分弹性的有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可在当前汇率水平的基础上,波动幅度扩大到上下1%。 建立内部汇率目标区,目标区上下可定为10―15%。改钉篮子货币应相机而行,从篮子的加权成分看,由于我国与美国以及香港地区的贸易额较大,而港币又与美元挂钩,美元在篮子中仍然占主要比重,欧元与日元以及其他有关货币进入篮子后,将使人民币汇率水平更趋合理。与此同时,应加强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进一步提高外汇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完善市场做市商制度,为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形成奠定基础。 5.建立人民币汇率的监测机制。在人民币汇率机制市场化日益提高的同时,建立人民币汇率的监测机制,目的是监测人民币汇率水平是否合乎实际,符合国家中长期政策目标,以便为国家制定和调整汇率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人民币汇率的监测体系包括宏观监测体系和微观监测体系两个层次。宏观监测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财政收支状况、进出口增长率、资本流动等数据。通过建立宏观监测体系,了解一个时期汇率水平对宏观经济各项指标的影响,预测下一日期外汇供需情况和市场汇率的走向,用以研究调整汇率政策。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出口换汇成本、进出口盈亏状况、实际税负、对外负债和还本付息情况、盈利汇出状况等。观察微观状况的变化,监测汇率水平的合理性,了解企业对汇率的预期并对外汇供需的可能变化进行预测。 通过汇率监测体系取得宏观监测指标及微观监测指标后,可用于编制季度及年度的人民币的名义有效汇率指数(NEER)和实际有效汇率指数(REER)。观察实际有效汇率指数的变化可以准确地了解人民币汇率对我国涉外企业的影响,反映我国贸易部门实际竞争力的变化,对我国出口产业及进口替代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加强完善外汇监管体系的建设。在逐步有序放开资本项目管制的同时,特别要增强对短期流动资金的监管,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国际流动资金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以监管取代管制,这是今后时期我国外汇管理当局工作的核心。即使在实现资本项目下可兑换的状况下,也不能忽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和中央银行的干预调控作用。同时应时刻关注我国周边金融市场的动向,动态测算人民币对周边地区货币相对水平的变化,保持我国出口及利用外资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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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民币升值的出口企业汇率风险分析[摘 要] 中国加入WTO六年多以来,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自2005年7月的汇率改革开始,人民币汇率仍然一路走高,已经进入“6”时代,出口企业将面临更大汇率风险。本文就三个层次分析了出口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并就如何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提出了出口企业面对汇率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人民币升值 出口企业 汇率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 一、引言 中国加入WTO后,贸易大国的地位不断提升。2008年7月4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一举创出年内第五十一个新高。至此,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较2007年底累计升值近。目前,中国出口企业亦正以积极方式应对汇率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的调查显示,中国企业汇率避险方法较汇率改革之前更加多样,对汇率波动的适应性也有所增强。 二、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经济实体、个人因外汇汇率波动而导致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汇率风险包括:交易风险、折算风险、经济风险。 1.交易风险,运用外币进行计价收付的交易中,经济主体因外汇汇率的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交易风险主要发生在:(1)商品劳务进口和出口交易中的风险。(2)资本输入和输出的风险。(3)外汇银行所持有的外汇头寸的风险。 2.折算风险,又称会计风险,指经济主体对资产负债表的会计处理中,将功能货币转换成记账货币时,因汇率变动而导致账面损失的可能性。这里的功能货币指经济主体与经营活动中流转使用的各种货币,记账货币指在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报告货币,通常是本国货币。 3.经济风险,又称经营风险,指意料之外的汇率变动通过影响企业的生产销售数量、价格、成本,引起企业未来一定期间收益或现金流量减少的一种潜在损失。 三、人民币升值条件下的汇率风险分析 本币升值时,使以出口为主、外币资产高的行业和依靠价格策略竞争的行业面临很大的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正在成为企业的“新成本”。 人民币升值对进口比重高、外债规模大的行业而言是长期利好,但对出口为主、外币资产高的行业冲击较大。丝、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等行业,附加值低,利润本来就薄,最容易受到人民币升值的影响。资料显示,人民币每升值1%,纺织行业销售利润率下降2%~6%。 人民币升值对那些主要依靠价格策略竞争的企业影响是巨大的,如家电行业,但对家电各子行业的影响程度不同,从轻到重依次是空调、照明、手机和彩电子行业;资料显示,家电企业在签订出口订单时普遍采取闭口合同的形式,短期内对各公司的出口盈利情况存在明显的负面影响;长期来看,一方面,家电出口企业同国际家电巨头和经销商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有限,使得每次升值后出口价格的上升幅度达不到人民币的升幅;另一方面,调价行动总是在人民币升值以后;所以出口利润水平将长期受到压制;另外,人民币升值将使得以出口为主要市场的中小家电企业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四、出口企业应对汇率风险的措施 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关键是要选择合理的避险工具和产品。其中包括与交易对手通过协议方式直接锁定汇率风险,或者选用银行的衍生避险工具如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掉期业务,使用贸易融资、衍生交易、定期存款等产品。 1.争取非美元报价和缩短报价有效期锁定交易风险。国外进口商一般多以美元结算,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预期环境下,他们也更乐意使用美元支付。但是我们要让客户体谅我们的难处,用欧元或日元报价,争取实现更多客户接受非美元报价。将以前正常情况下1~3个月报一次价缩短到10天至15天,期满再根据实际汇率调整价格。此外,签订出口合同时,在外贸合同中加注有关条款,规定若遇汇率变动超过一定的幅度,事先约定汇率变动引起损失的分担比例,使得损失风险双方共担。 2.远期结售汇锁定会计风险。针对人民币快速升值的情况,可以运用汇率方面的金融工具管理风险。具体的方法有远期外汇交易、货币期权、汇率期货等金融工具固定成本或收益来规避汇率风险。企业采取远期结售汇的方法,企业可以对未来将要发生的外汇收支提前敲定汇价。结售汇业务不需要支付任何手续费,只需要申请企业提供交易金额3%的保证金。只要结汇价格高于预期的升值幅度,那就可以成功规避人民币升值的风险。
所有权观念对人的影响第一,所有权是私有权。私有,就是“所有”,私有体现的是自我、自身、独立、排他。所有权的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最终都是由私的性质决定的。 第二,所有权是对世权。“所有”相对于“非所有”而言,是与非所有同时产生的概念,而不是从共有(公有)中划分出“所有(私有)”后才产生的概念,但是,“非所有”“共有”却是“所有”“私有”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因此,“所有”这一观念能够成立,是相对于“他人非所有”而言的,而这个他人,不是一个人,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世上一切人,所有人所面临的是一个集合概念,是与所有人对立存在的一个集合体,一个对世的概念。由此可知,所有权关系的特点不是“一对一”的相对关系,而是一个主体对集合体的关系,即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是对世权,不是对人权。 第三,所有权是受制约的权利。当社会中的某一个主体被法律确认为是所有人而对自己的物有完全的支配权时,同时也意味着与其相对的所有其他人对该物的让渡,没有他人对该物的让渡,所有人的支配权无从实现。因此,所有权一成立,这一主体就和社会的所有其他成员产生了相互制约的权利义务关系。 虽然所有权是所有人的资格,所有权与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同属私权,都具有绝对权,排他权的性质,但是所有权与人的主体资格,与人的生存、生命、自由权不同。人的主体资格,人的自由、生命权是每个人具有的独一无二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天赋的权利不能被限制,被剥夺,同时也不能限制自己对该权利的享有。而所有权是在原生的权利上通过人的自由意志依法获得的权利,从法律保护资源的分配和所有权的目的出发,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是被制约的权利,这种制约主要表现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所有权的行使。对所有权的限制与法律规定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设定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引起的人与人之间对物关系的紧张性。所有权的规则最终是为了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此意义上,所有权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个人对社会的义务。 法律规定所有权,既注意到人的自然本性,尊重个人的独立,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又强调在尊重个人利益的同时,还要尊重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立法者将占有的事实变为权利的必然。个体的权利必须在与他人共识的关系中得到保护,如果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社会共识的界限,自然要被抵制和拒绝。因此,对所有权的制约根源于所有权是在市民社会中产生并且存在于市民社会。
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 【摘要】本文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董事的法律地位、忠实义务的体现,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联系与区别,针对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在评价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分析国外相关理论与制度以评价现行立法,提出完善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董事忠实义务的一般界定 (一)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与体现 忠实义务,又称信义义务,指董事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毫无保留地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自导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优先。它源于作为受信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公司由董事控制,是董事决策公司应采取的行动。就关于公司而作出的任何行为而言,董事处在如同受托人一般的信义地位[1]。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对董事在法律或事实上产生信任,有所信赖;董事因接受公司信任而负有诚信、忠实、谨慎与勤勉等义务。公司对董事个人素质与品德等充分信任,董事在此关系中具有极强人身性。从权利义务一致看,法律及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充分权力,董事应基于信任在法律上承担忠实义务。这主要包括:(1)在法律和社会道德允许范围内,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为正当目的诚信行使职权,努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2)尽力避免董事个人利益(含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两者冲突,后者优先。了解忠实义务,须明确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 英美法认为,公司与董事是代理关系、信义关系,董事是公司代理人,所有代理的一般规则都适用于董事与公司,例如董事不得谋取秘密利润[2]。董事如受托人、代理人一般,与公司存在信义关系。此关系包括董事作为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活动,并涵盖公司全部活动。它不同于信托关系:(1)受托人是被托管财产所有人;董事不因信义关系而为公司拥有财产,因公司才是财产所有人。(2)受托人职责常由遗嘱、协议等文件限定;董事职责难以被精确限定。(3)受托人须谨慎管理受托财产并尽量避免风险;董事为公司最大利益的经营行为必然具有风险。此代理关系包括公司与董事的内、外部关系。大陆法认为公司与董事的内部关系实际上是委任关系,外部关系是代表关系,大都承认经营董事有代表公司的权力。英美法在逐渐废除“越权原则”时,实际上承认此点。 我国董事与公司应是委任关系。股东选任董事的行为与作为被选任人的董事的承诺表示(通过公司与董事签订的服务合同)构成公司与董事的委任关系。董事长与一般代理人存在法律人格、行为范围、行为性质[3]等诸多不同,董事长享有权力更多地是基于其特殊职位。我国立法更接近于大陆法,委任说更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两大法系的学说无本质区别,殊途同归,均要求董事基于公司信任而承担义务。市场竞争要求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对内,董事享有业务执行权与经营决策权,领导管理公司;对外,董事享有公司代表权,追求利益最大化,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因此,董事负有以下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滥用公司财产的义务;不得从事动机不纯的公司行为的义务;不得收受贿赂及其他非法收入的义务;禁止泄露公司秘密的义务等。 (二)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辨析 两大法系学说得出的董事所负义务的结论基本相同,即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日本等国对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关系颇有争议,难点在于易将两者混淆。 注意义务,即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主要包括:(1)董事不被要求在执行职责时显示比具有同样知识和经验的人被合理预计的水平更高的技能;(2)董事对仅在判断上的错误免责;(3)董事不被要求对公司事务尽连续不断的注意,或参加全部(董事)会议,尽管在任何他合理地能够参加的场合,他应参加会议;(4)对所有可合适地交由其他职员的职责,董事在无进行怀疑的根据时,相信该职员诚实履行职责。国外明确规定注意义务[4],《公司法》缺乏相应规定。 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区别。两者均属信义义务,其结合利于促使董事为公司利益最大化努力工作,注意义务中豁免董事责任的规定确保董事不过分保守,适当从事风险项目,适应竞争需要。而明确其区别利于把握不同的立法标准和尺度:(1)前者对董事的要求严于后者。这由前者涉及董事及相关人利益的特点所决定。如前者要求董事对任何涉及其自身利益的交易予以充分披露,并经非利害关系股东或董事批准,否则负证明交易公正性的义务。(2)前者的标准往往是一致的;后者是主观的标准,取决于董事的能力与知识。(3)内容上前者要求董事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选择后者;后者要求董事尽到充分的善良管理人义务。(4)前者无豁免董事责任的规定;后者为鼓励董事进行合理风险运作,规定董事对判断上的错误免责。(5)违反前者,可能承担赔偿公司损失或被没收所得的责任;违反后者只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在举证责任、发展趋势[5]、义务指向[6]等方面有所不同。 二、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立法评价 《公司法》第59条规定忠实义务内涵与外延,第63条、第211到215条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如《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仅适用于大陆股票到香港上市的公司,规定较零散,制定机关不一。 (一)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积极性规定 完善忠实义务制度,须同时设置积极性、消极性规定,以“双管齐下”,正面指导与反面督促结合,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利益。我国无明确完善的忠实义务积极性规定,这加大公司、股东监督董事的难度。积极性规定应包括:(1)积极稳妥决策,指导公司,有效监督最高管理层,准确及时向股东通报、解释公司重要行动,公开法定报告及帐目以及执行董事会利于公司最大利益的决策等;(2)对自我交易中董事的利害关系的披露义务、涉及董事利害关系的表决中董事的回避义务、董事向股东公开自我交易等一切涉及董事等高级职员利益的公司经营活动的相关帐目、公开其与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的义务等。 (二)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消极性规定 第一,忠实义务范围窄。如《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自我交易的范围仅限于董事与经理,未包括“相关人”,董事虽不与公司签订合同,但董事配偶等与公司交易亦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又如,未明确规定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合同法》第92条仅原则性地确立了后契约义务。《劳动法》第22条亦是任意性规定,缺乏保护力度,仅有上市公司的规定涉及此义务。 再如,滥用公司财产的规定较粗疏。《公司法》第57条第2款仅列举性规定董事收受非法收入,挪用公司资产等常见形态,对其他滥用公司财产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同时对篡夺公司机会的行为未明确加以规制。 第二,对违反自我交易制度的法律后果缺乏规定。除《公司法》第63条、第123条第2款外,立法未规定违反自我交易制度的合同与交易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尤其如善意第三人持有以公司为付款人的本票,而本票的发票行为未经公司批准,而由利害关系董事所为[7]等棘手情况的发生,极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影响市场运转。 第三,其他缺陷。自我交易制度中,《公司法》第61条规定自我交易“经股东会同意”者有效,其含义模糊,未规定利害关系董事的回避等问题。董事会股东会常被利害关系董事(如大股东)所控制,自我交易既使损害公司利益也可能因控制的存在而被不公正地通过。自我交易的例外规定亦不够科学,《公司法》第61条规定的范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为市场竞争要求公司迅速决策,而股东会并非经常召开,若自我交易均需股东会批准,可能丧失商机,甚至与自我交易制度的目的(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相悖。《公司法》除第11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诉权外,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权。该规定的起诉对象未明确包括公司董事,不利于监督制约董事的职务行为。 三、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问题 为防止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对董事竞业行为大都予以禁止或限制。禁止或限制的范围,有的为其任职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如日本,我国台湾;有的为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如我国,德国[8]。各国禁止或限制董事自营以及董事为“他人”利益从事竞业,不少国家只规定了有条件的竞业禁止。 后契约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9]。1933年Gilford汽车公司诉Home的判例[10]就涉及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双方签署一份董事雇用合同,含有限制交易条款,规定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得“勾引”(solicit)公司客户。任期届满后,该董事组建一公司并向原公司客户发出广告。法院认为:新公司仅是使此董事违反限制交易条款的“外衣”,发出禁令要求此董事及其公司制止进一步违反限制交易条款的行为。 《公司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了绝对竞业禁止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严格适用显然对于兼职董事过于苛刻;而同时又不足以禁止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行为”[11]。这不无道理,但我国市场体制与公司制度远不如日、德等国完善,公司结构也不完全相同,若限制董事从事竞业,兼职董事则同时承担数个忠实义务,其立法调整和司法实践操作均很困难。笔者认为,从保护公司利益与完善公司制度的目的出发,应坚持现有规定。待市场机制及公司制度发育到相应程度时,再调整为限制竞业行为。 我国未规定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董事任职期间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离职后亦应遵守此义务。该义务旨在使董事离职后原任职公司利益免受损害,主要指董事离职后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其从事相关业务。我国应以法律明确规定明该义务并与任职期间不得泄密的规定相结合(《公司法》未规定董事泄密的法律责任)。故《公司法》亟需规定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及离开原任职公司后,不得利用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与原任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义务,不得以其他方式泄漏原任职公司商业秘密;否则,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鼓励董事与公司订立服务合同时对此予以详细规定。 (二)关于自我交易制度问题 自我交易指董事及关联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合同。英美法最初的判例和立法均严格禁止自我交易。随着市场发展,绝对禁止暴露出诸多问题,与市场竞争,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相背。自我交易有时会给公司带来便利与利润,并非总对公司不公平。但因董事地位特殊,交易中其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对立,仍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故各国严格限制自我交易。较有代表性的是1989年美国律师协会《示范公司法》修正中确定的“安全港程序规则”(a safe harbor procedure),它实际上是将“董事利益冲突交易”还原为对等性交易的程序,包括以下要素[12]:(1)确定“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范围;(2)确定在“董事利益冲突交易”中,利害关系董事和与该董事之间关系密切的相关人;(3)规定利害关系董事的披露义务;(4)确定“有资格董事”和“有资格股份”,排除利害关系董事在该交易中占据的优势地位和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5)“董事利益冲突交易”在利害关系董事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只能由“有资格股东”或“有资格董事”来最终决定。“有资格董事”在决定该交易时,对公司负注意义务。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若符合“在交易或合同被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时,该交易或合同对公司是公平的”,该自我交易合法。自我交易制度的相关人范围较广,包括:(1)管理人员;(2)董事或管理人员兼任董事或管理人员的,或与之有经济上利害关系的另一公司、合伙、社团和其他组织等。 第一,应明确规定:“关系人”非经允许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合同。“关系人”的范围,可借鉴《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2款“关系人”的范围来界定,这既使法律相互衔接,又便于法院操作。第二,自我交易的批准一分为二:日常自我交易由董事会批准;涉及重大利益的自我交易由股东会批准,如重大投资、大额买卖等。第三,明确“股东会同意”的含义。吸收“安全港程序规则”,排除利害关系董事与利害关系股东对自我交易的表决权,由非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表决,将“安全港程序规则”及董事的利害关系披露义务由行政规章规定[13]上升到法律规定。这并不影响利害关系董事在其他场合的投票权。《公司法》第61条第2款不妨调整如下:“董事、经理或其关系人,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非利害关系股东、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多数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公司日常自我交易由非利害关系董事批准,公司重大自我交易由非利害关系股东批准。”同时规定:“前款关系人是指(一)董事、经理的近亲属;(二)董事、经理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同时配套董事利害关系披露义务规定以保护公司利益。以上利害关系董事及股东回避的规定亦可适用于忠实义务制度中确定经营者报酬的过程,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害。 未明确规定自我交易的法律后果。法理上看,自我交易系董事未经允许的违法行为,理应一律无效,有学者赞同,认为“对于公司机关拒绝批准承认的董事与公司之交易,应认为无效”[14]。但笔者认为,若涉及无重大过失的善意第三人利益时,自我交易应视为有效,公司有权依法要求董事赔偿损失。若自我交易的标的物系易耗物不能返还或者股东会在合理时间内追认自我交易行为或者董事主动赔偿公司损失,从交易成本与市场稳定的角度看均应视自我交易行为有效。总之,《公司法》应补充规定:“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订立合同或交易无效,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除外:(一)不可能返还标的物的;(二)公司损失已由董事予以赔偿的;(三)股东会在合理时间内予以追认的;(四)无重大过失的善意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会因为自我交易行为无效而受损害的。” (三)关于滥用公司财产问题 滥用公司财产包括为了私利直接使用公司财产和“篡夺公司机会”(usurp corporate opportunities)等。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定指禁止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者管理人员把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而从中取利[15]。该规定要求,董事若未充分向股东会披露,不能使自己的利益与自己的责任冲突。因公司机会事关公司利益,此规定与公司能否取得公司机会带来的利润无关。90年代后,特拉华州等地修正了较绝对的义务规定,转采较务实的标准——考虑各方面情况,在公司完全不可能利用该机会等场合豁免董事的责任[16]。公司机会较难认定,不少国家规定“篡夺公司机会”的批准权只能由股东会行使。 第一,应增加概括性禁止规定:“董事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财产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公司交缴惩罚性赔偿金”。董事滥用公司财产,即犯有违反信义之罪,应归还公司所丧失之所有财产或赔偿公司所受之损失。第二,商业机会、信息等抽象财富对公司越发重要,全面保护公司的要求日益急迫,应增加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的规定。公司机会的认定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加以确定:一是此机会从董事职务行为中获得;二是此机会属公司经营范围内,与公司经营目的相关。可借鉴国外立法,在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前提下尽量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采取较务实的义务标准,规定:“禁止董事个人利用与公司经营目的相关的积极的商业机会,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非利害关系股东多数通过或者公司在经济上不可能利用该机会的除外。”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因为前者具有股东分散的特点,难以完全避免“篡夺公司机会”发生,而后者的股东有更大权利且相互信任,为兼顾市场效率与公司利益,做出例外规定。 (四)关于股东诉权问题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公司有权通过诉讼追究董事责任。许多国家为避免董事间互相庇护,规定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或应诉董事对公司的诉讼,如日本《商法》第275条之四。为保护股东利益,日英美等国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持公司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可向公司有权机关(日本为监事会,美国为董事会)请求提起诉讼追究董事责任,如公司怠于应诉(日本《商法》规定为监事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不提起诉讼者)则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7]。 为更有力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追究违反忠实义务董事的责任,可将《公司法》第63条关于董事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第111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诉权的规定加以合并。我国股东法律意识不强,不应照搬日本商法设置股东诉权前置程序的规定,而应直接赋予监事会、股东诉权,在《公司法》总则中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参考文献】 [1]Paul and John In Journal of Business Law,January,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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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好了再写 首先得心里有谱
英国属于英美法系,是以案例判案的。狭义上英国是没有宪法的,但广义上有。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和发展道路。目前施行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律制度,仍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苏格兰的法律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许多特征,属于混合性质的法律制度,但其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仍为英国议会。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渊源有4:①自13世纪《大宪章》起至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为止长达 600多年间所颁布的包含宪法内容的大量制定法,较重要的便达100多件;②长期积累下来的有关保护公民基本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通法判例;③宪法惯例,诸如政府的集体进退和大臣的个人责任、首相的选定和职权、反对党的重要地位等;④著名学者和法官的著作,例如早期的A.菲茨赫伯特(1470~1538)和布拉克顿,17、18世纪的科克和布莱克斯通,19世纪的W.巴哲特(1826~1877),20世纪初的.戴西(1835~1922),以及晚近的.詹宁斯等人的著作。按照现行宪法原则,英国为君主立宪国,其特点是:①英王为联合王国和某些英联邦国家的名义元首,并无实权,只是作为统治的象征,形式上主持议会开幕和任命首相及其他重要官员等。②议会实行两院制,上议院为贵族院,属于荣誉性质,现有议员1000多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只有少数议员;下议院普选产生,掌握实际立法权。进入20世纪后,一直由两个资产阶级大党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控制。③由掌握下议院多数议席的政党组织政府,从多数党议员中任命约100人组成政府,其中的20人左右为高级大臣,组成内阁负责决定政策,向议会提出法令草案。政府与首相共进退。如议会通过不信任提案,政府即总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首相的职权无明文规定,权力较大。④三权分立原则不严格,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阁员;一身兼具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上议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没有司法部;其检察系统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⑤与某些原属英帝国殖民地、现已独立的国家组成英联邦,作为控制和影响这些国家、维持其传统联系的工具。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较重要的有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家事法和公司法等,学者分类并不一致,统称为私法,并分别被视为独立的部门法。法律上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具有行为能力。胎儿的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财产法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和继承、信托、破产等内容。地产法最受重视,历史上规定十分复杂,1925年制定的一系列财产法令对此作了重大改革。例如,原来的终生地产、限嗣继承地产和一般可继承地产等统一成后者一类;实行地产所有权的统一登记;取消地产权无限制地扩及地上和上空的硬性规定;作出便利土地抵押的新规定。信托关系原属衡平法调整,现归入财产法。它区别于一般的代理关系,受托人一经受托,即享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的权力。关于信托的成立、其内容的限制以及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较详细的规定。契约法迄今仍散见于许多法令和判例。与大陆法系的国家不同,英国契约法不是列举各类契约,分别作出规定,而只就契约关系的一般原则作规定,至于各类契约的具体调整办法则以判例为准。英国在法律上否认无偿赠与契约,而且规定单方契约只对一方有效;重视契约的书面形式;各种有关法令明文规定许多类契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例如海上保险契约、担保契约等。近年,由大公司提出书面“范约”(即定式合同)供顾客签认的办法逐渐流行。非法契约的范围比其他国家为广,某些不符公共政策的契约,例如一方承诺不在英国境内或超过合理距离的区域内从事某项商业的契约,也视为非法。承认所谓“契约失效”(frustration)说,即允许法院应契约一方的请求,以存在该当事人事先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为理由,宣布原契约无效。由于股票、汇票、有价证券等日益成为契约标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数目增加,规定详细。侵权法在英美法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侵权行为受害人可提出侵权之诉,要求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受害人应另提侵权之诉。只要是无正当理由而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权利,均属侵权行为。过失侵权又分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由法院根据情况来确定。受害人有过失者,采取责任分担制。家事法原来的封建色彩很浓。男女不平等的规定到现代才逐步取消。例如,到19世纪末,法律才赋予妻子以订立契约和保有奁产的权利,以及承认其继承、受赠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为独立财产。按照1973年婚姻法的规定,婚龄为16岁,结婚仪式要求较严格。离婚理由大幅度放宽,感情破裂原则已为法律所正式承认。除离婚外,法律还规定有分居制度。公司法19世纪30年代起便出现某些有关公司问题的制定法。1948~1976年陆续颁布过几个综合的公司法,但有的问题仍规定在财产法和契约法中。区分营利公司和非营利社团。营利公司又划分为私公司和公公司,前者股票不得上市,股东不得超过50人,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有限公司;后者股票可上市,股东人数不受限制,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员分两类:股票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具有不同的过问公司业务的权利。不论是法院判决或自愿解散公司,均应指定清算人。刑法大部分内容沿袭自封建专制时期,原来的特点是没有统一法典,主要依据判例;缺乏总则规定,没有统一的罪名与刑罚;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罪名庞杂,刑罚残酷。19世纪以后,逐渐有所变化,但并未作根本改革。100多年来,刑法方面出现了大量制定法,已成为定罪判刑的主要依据;但大多是判例法的汇编,比较枝节零碎,类似于1861年《侵犯人身法》和1968年《盗窃法》那样比较集中地规定某类罪行的单行法,为数不多,而且大都不是单纯的刑事法令,而兼属或主要属于行政管理和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内容也几乎都只限于分则。最近数十年来,有些总则性问题,如犯罪构成、故意罪发展阶段和刑事责任原则等,在理论上已逐渐有所概括,有的已在法令中作了明文规定。犯罪除制定法所规定的罪名外,还有以判例为依据的普通法罪名。罪行的分类除依犯罪客体不同划分为叛逆罪、妨害公共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人身罪等以外,最重要的分类是依罪行的轻重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的不同划分为可诉罪和简易罪。前者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刑事罪,后者大致相当于违警罪。过去所作的叛逆罪、重罪和轻罪的划分已经取消,除小部分轻罪外,一律归入可诉罪。刑罚英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些残酷刑罚,如火刑、肢解、苦役流放、鞭笞等已经先后取消;现行刑罚的特点是:①法定刑多样,有规定绝对确定刑的,有只规定法定最高刑的,也有只规定刑种而不规定幅度的;②刑种繁多,以监禁和罚金为主要的刑罚,特别是明定罚金可以代替监禁;③近年大量适用不剥夺自由的刑罚方式,如缓刑、缓期监禁、附条件释放、社会监督劳动等,把对犯人的惩罚和矫正工作转移给社会。诉讼法不论民事刑事,诉讼程序都比较复杂繁琐,往往成为法官左右诉讼和律师上下其手的工具。至今没有统一的诉讼法典,其规定散见于各种法令和判例。民事诉讼按标的大小和性质不同分别由高等法院和郡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中,召集陪审团的情况已大大减少,目前只限于某些侵权之诉,方得要求陪审,但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决定召集陪审团。大量民事争议不经庭审而以简易程序裁决。庭审程序繁复,当事人如无律师代理,难以进行诉讼。判决大多委托行政机关执行,方式较多,包括强制返还,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资,以及破产清算等。法院还可以发布禁令(如命令不得妨碍一方当事人行使地役权等)或履行令(如命令拆除建筑物等)。刑事诉讼主要特点是: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划分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除简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可诉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诉程序审决外,法律上还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职权决定,某些简易罪可以按起诉程序审决,某些可诉罪可以按简易程序审决;还有一些罪案则两种程序均可适用。凡以起诉程序审决的案件必须经治安法院预审同意,然后移送刑事法院审理,而且必须召集陪审团,所以又称陪审程序。对简易罪,治安法院也可以只定罪,然后移送刑事法院判刑。治安法院判刑有一定限度。刑事法院庭审采辩论制,法官只主持法庭辩论,就法律问题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和根据陪审裁断适用法律,判处刑罚。事实的认定是陪审团的职责。重视口证,双方可对证人进行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并且可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和充分的辩论。上诉方式除一般的上诉外,可以就法律问题以“报核”形式上诉。高等法院王座庭可以人身保护状和各种特权令,如调审令、禁审令和履行职务令等进行审判监督。证据民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留了不少形式主义的规定,特别是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有较严格的要求。民事证据的可靠性只要大于对方证据即可;刑事证据的可靠性则必须达到“不容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方予采纳。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制度长期一仍旧制,保留许多封建传统。律师划分为初级律师(solicitor,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barrister,或译出庭律师)两大类。初级律师直接为当事人承办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或公司组建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他们只能在治安法院或郡法院出庭辩护。高级律师不与当事人接触,只接受初级律师的延请,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高级律师还可申请英王授为皇家大律师,其地位最高,在法庭上享有某些特权。律师组织具有浓厚的中世纪行会气息。高级律师理事会、初级律师协会和伦敦四大律师学院(包括林肯、内殿、中殿、格雷律师学院)基本控制着律师的培养、职称授予和行业纪律。英国法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法律(见资本主义法)。据英国书刊反映,英国的制定法杂乱繁多,判例成卷累牍,为了汇编简化,1965年曾成立法律编纂委员会,拟订了某些法典草案,但均未获通过,工作进展一直很缓慢。司法制度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例如法院体系应否进一步简化,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规模应否扩大,律师制度应否改革,治安法官应否专业化等,一直在争论中,特别是民事争讼日益增加,犯罪率不断上升,暴力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层出不穷,法官和律师供不应求,监狱开支浩繁。如何减少争讼和预防犯罪,是英国多年来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毕业论文,泛指专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等,即需要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毕业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毕业论文在进行编写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开题报告、论文编写、论文上交评定、论文答辩以及论文评分五个过程,其中开题报告是论文进行的最重要的一个过程,也是论文能否进行的一个重要指标。
法律分析:还没有定论。现在还是穿新衣走老路,法警待遇没变,继续待在院里。至于今后如何处理,划归公安应该是主流观点,也是改革所谓专人专事的出发点。时间应该在三五年左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法律分析:减税降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政策掌握难、数据分析难、责任认定难、人才保障难等。
措施:
一是建机制,立清单。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省市县组建了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建“一揽子统筹、一竿子到底”的统一指挥体系,出台贯彻落实减税降费配套文件,制定宣传、培训、服务和督查等具体方案,细化分解245项任务,对标对表,清单推进,有力推动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二是广宣传,全覆盖。减税降费以来,全省税务系统围绕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及增值税降率、社保费降费等优惠政策,制作宣传片、微视频、动漫等,通过“报、网、端、微、视、台”开展全媒体宣传。分三个批次,组织专家团队,利用纳税人学堂,开展大规模、精准化培训辅导,努力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晓流程、会申报。
三是优服务,增便利。把优化服务贯穿减税降费全过程,连续6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功能,实现税收优惠自动提醒、自动计算,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需任何审批流程、任何核查手续、任何证明资料,在纳税申报时即可享受。
四是推包保,压责任。比照“四送一服”做法,推行减税降费包保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包全面、分管领导包分管、内设机构包业务、全体税干包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问需求、保落实,网格化、节点化、颗粒化推进,实现层层包保服务全覆盖。
五是重协作,集中退。针对“六税两费”追溯执行等原因产生的退税,坚持既要应退尽退,又决不给纳税人添负担的原则,在人民银行各级支行的全力支持配合下,简化手续,集中办理退税。
六是强管理,严纪律。开展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专项排查整治,约谈涉税服务单位,核查收费情况,决不允许第三方巧立名目乱收费,决不让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成果。开展督导、走访、抽查、调查,强化监督检查,出台落实减税降费责任追究办法,严禁在减税降费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将减税降费与税制改革结合,普惠性减税降费与结构性减税降费并举,总体上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据统计,新增减税降费总规模累计超过万亿元。“十三五”期间,企业税费负担累计下降,新办涉税市场主体5745万户,较“十二五”时期增长83%。总体来看,减税降费政策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 社会 公平、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着根本性、长期性的作用。
2020年,在经济存在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全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超万亿元。减税降费作为重要的逆周期调节政策,实现了稳预期、减负担、增活力、优结构等多重功效。
减税降费稳定了经济增长预期。 2020年,我国连续出台了7批28项支持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下降约个百分点。其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等针对性措施有效减轻了疫情期间企业负担,为企业复工复产、经济快速恢复提供了有力保障。
减税降费提升了市场主体活力。 2020年正常退税业务办理平均时间比2019年提速20%,全年办理出口退税14549亿元。2020年1月至11月,办理涉税事项的新增市场主体1016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其中第三季度,全国重点税源企业当季实现利润总额同比增长,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激发。
减税降费发挥了税收治理作用。 税收政策是国家综合治理的重要工具,减税降费始终服务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政方针。受益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研发支出同比增长,其中,制造业增长,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长,均保持良好创新发展势头。2020年,通过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延续实施新能源 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等措施稳外贸扩内需,推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2021年,在 “提质增效、更可持续” 的积极财政政策要求下,将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制度性的减税仍将持续,例如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和抵扣链条;加大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度;继续支持制造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等。
面向“十四五”,放眼更长远,我国税收体系将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减税降费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第一,鼓励企业研发尚有提升空间。 以研发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破解当前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的必然选择,其中,企业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为了进一步激发企业研发创新的活力,应当重视以下税收问题:首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 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研发费用按照75%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应当尽快研究并公布下一阶段的加计扣除政策。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9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不能在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时享受,会加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不利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国内外大量实证研究证明,企业现金持有量会显著影响其研发投入,未来可以考虑允许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二,进一步加大对初创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企业年度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美国对企业未使用的研发支出税收抵免,允许向前结转1年,向后结转20年,相比之下,我国处于研发投入阶段尚未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的加计扣除优惠力度较小。同时,《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初创企业研发享受到的优惠政策主要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该政策的优惠对象是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只能起到间接作用,无法直接激励初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总体来说,现有政策对处于研发投入阶段尚未盈利企业的支持力度较小,未来可以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入手,设计针对初创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完善参与全球人才竞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从全球个税负担看,我国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与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相比,个税负担偏重,不利于吸引和留住海内外高端人才;从政策优惠区域看,目前高端人才个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不利于人才流向全国其他地区,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也亟需大量高端人才;从政策享受人群看,全国性的个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院士、享受政府特贴等少部分专家学者,存在门槛高、覆盖面窄等问题。建议一是加大对高端人才、亟需人才、特殊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对标世界上 科技 领先国家,积极参与全球人才竞争;二是强化对高端人才个税优惠政策的协调统筹,尽量在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优惠政策,消减区域性优惠政策不均衡带来的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三是扩大高端人才个税优惠的免征范围,将地方政府或用人单位发放的人才引进奖金、租房购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用等列入专项税前扣除范围。
第四,研究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 新冠疫情使得线下经济受到冲击的同时,也加快了传统行业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步伐。近年来,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的智能化、数字化趋势明显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正在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目前,数字化发展的制造业企业主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系列优惠,服务业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农业新业态缺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随着 科技 兴农、大学生返乡创业等浪潮的兴起,智慧农业、定制农业、互动农业等农业新业态萌芽发展,税收政策应当予以支持,鼓励和保护高附加值新型农业的发展,帮助农民增收。进一步,也可以加大对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作者简介
刘怡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学系主任,牛津大学、哈佛大学访问学者。先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和广东省等多项课题。曾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北京市第十届哲学 社会 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北京大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北京大学教学成果一等奖等教学科研奖励、北京大学教学卓越奖、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等奖项。
责编:禾雨
法律分析:减税目标直指实体经济和民生改善,聚焦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措施实,确定的减税措施非常明确具体,操作性很强。这些改革举措的落地,对全面提升税收治理水平必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一系列减税措施,不但直接减轻了相关行业企业的税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