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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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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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任何时间都可以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后,即使论文中已经记载了专利申请的内容,写成专利时只需要明确一个时间点,这样就不会影响专利授权了。
不行的 ,已经公开就不行了
不清楚你说的“专利论文”是什么,是不是只专利申请文件。大学的毕业论文,是学术文章。专利申请文件,是法律文件。如果要学习,建议至少要看一下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你所说的实用专利,应该是指实用新型,它是专利的一种,它保护的是产品的结构特征。你所说的外观专利,应该是指外观设计,它也是专利的一种,它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如果第一次写,可以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载几篇由比较大的专利事务所代理的专利授权文件看一下。
实用新型的话写得比外观设计复杂点,它需要些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等等 外观设计只需提供六面视图,以及简单的说明就可以了!
可以的,先提交专利申请,因为你文章还没写作发表,所以查新不会查到你自己的文章,然后你再写论文即可,不过一般毕业论文收入到知网都要1、2年,即使你先写再发表也没什么问题。
毕业论文引用的参考文献属于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即使你将参考文献中的技术方案撰写为专利进行申请,那么这样的专利申请会因为已经参考文献公开而不具有新颖性,而不能被授权。但是如果你在参考文献的基础上做出了较大的改进,将改进后的技术方案进行申请,还是有可能授权的。
可以。但是申请最好先于论文发表,以免丧失新颖性
1、已发表的论文,属于在先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如果上网了的话,这里面的内容就不能用来再申请专利了,属于丧失新颖性了,这里的关键就是,你的博士论文是否公开了,是否上网了2、你的博士研究内容,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属于你个人,是值得商榷的,也就是谁能把你的内容申请专利,是你个人,还是你们学校;一般来说,这个属于职务发明的范畴,你的研究是受到学校资金、设施、设备的资助的,你并不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你的论文只要没有公开上网,你就能拿来申请专利,当然最好是你作为发明人,申请人是学校,这样能确保没有纠纷
发明专利最好在论文发表之前来申请,论文发表后,申请专利基本上就没法授权了,你的论文作为你申请专利的对比文件,导致你的专利基本上没法授权。而你申请完(提交申请)后,怎么在论文中写和引用都可以,都不会影响你的专利授权。祝你好运。
、博士学位申请答辩论文要求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达到学校博士学位申请答辩的最低要求。2、至少2篇论文是学院认定的T类论文,且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或者至少1篇论文是学院认定的T类论文并且至少2篇论文是学院认定的A类论文,且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3、至少1篇论文是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推荐的期刊或会议论文,且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二、硕士学位申请答辩学术成果要求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必须是计算机与软件学科方向(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还要求有工程应用背景),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申请发明专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1篇学院认定的T类或A类论文,且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2、至少1篇学院认定的B类或C类论文,且为第一作者。3、至少1件授权发明专利,且为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导师须为第一发明人)。4、至少1件申请发明专利(须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且为第二发明人(导师须为第一发明人),同时还需要有学院认定的T类或A类论文(每篇论文只认定硕士研究生中排在第一和第二位的作者)。三、说明1、答辩要求中的成果必须是计算机类且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或成果,以及要求华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2、答辩要求中的期刊论文是发表(正式发表或在线发表)或录用的论文(如是录用的论文,需提供录用证明并且导师签字),会议论文必须是正式发表的论文。3、答辩要求中的论文(或专利),如果我院老师是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研究生是第二作者(或第二发明人),并且导师是共同作者(或发明人),则认定导师是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研究生是第二作者(或第二发明人)。4、如有不符合上述答辩要求之外的其它成果(例如著作、项目、获奖成果等),可由学生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组织同行评议并经过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和同意。本规定从201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计算机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般学校都会给出20多个大方向的题目才对啊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32、《知识产权侵权取证的方法探讨》;33、《论陷阱取证》34、《商标反向侵权有关问题的探讨》产权法的论文最关键的是案例分析部分,其他的都好说,如果论文里有调查分析,案例描述,结果分析,就比较完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