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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造假导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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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造假导师责任

学术造假并不是违法的行为,学术造假更多是给予道德上谴责,但比较难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学术造假者的导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这样一句古话师徒如父子。也就是说,学生与导师的关系有些类似于孩子与家长。那么,在现在的科研环境下,当“孩子”出问题时,“家长”应该受罚吗?   不久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似乎回答了这个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正是这一“学生犯错,导师"连坐"的规定,引来了一片议论之声。   疑问一:合理吗?   据了解,关于学生犯错后,如何“处置”导师的政策,国内久已有之。   例如,早在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2012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学生论文造假指导教师要负连带责任。   在学校层面,2010年初,华中科技大学修订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规定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导师相应的学术处分;中国农业大学也于同年宣布,如果研究生论文抄袭剽窃,指导教师也将连带受罚……事实上,作出类似规定的高校远不止以上两家,似乎学生犯错,导师“连坐”已是一种自然。   自然的东西就一定合理吗?   顾莹是北京某重点高校外语学院的一名博士生导师。在了解到此次三部委意见的相关内容后,他向记者倒了一番“苦水”。   顾莹表示,三部委的意见初衷无疑是希望导师加大对研究生科研诚信的教育,但在指导思想上却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做法的本质是把研究生出现的问题追加在导师身上,强调导师对研究生能力的影响。”他说。然而教育部当年规定研究生培养目标时,要求培养硕士研究生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能力,博士生则要有独立的研究能力。从这个角度讲。研究生需要的是独立,为什么导师反倒成为“第一负责人”了?   事实上,早在2012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就有人曾提出质疑,表示学生论文有抄袭,导师确有失察之责,但更应强调学生自身责任,否则学生的一切都要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将导致学生根本毫无责任感。所以,“连坐”不如更强调对论文第一创作者的重罚。   “中国传统思路认为,研究生抄袭而没有察觉,说明导师没有水准。而在西方,学生抄袭跟导师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导师审查学生论文的一个前提,就是假定论文是原创的,检查论文是否抄袭从来都不是导师的职责范围。”顾莹说,如果导师发现学生有抄袭现象,当然应该举报和制止,但如果没有发现,导师也不应该被追究什么过错。   疑问二:可行吗?   虽然在制度和理性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近年来,导师因为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而受牵连事例并不少见。比如在2007年底,复旦大学官方网站通报了该校信息学院的一起学生论文涉嫌抄袭事件。在事件的处理结果中,造假学生的导师因为“失职”,被免去了两年内的招收研究生资格。   纵观各校对于学术不端的规定,对相关导师的处理手段多为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而这样的制度在实际实行中,却存在着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   “研究生抄袭,导师不能完全免责,毕竟学生是在导师指导之下完成论文的。但导师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却是一个很难说得清的问题。”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北京工业大学教授薛素铎坦言,因为导师并不能将学生论文涉及的所有相关文章全部看过,而且“理论的东西相对还容易看,但一些文字性的内容相对而言要更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顾莹是一位人文学科的导师,目前也在从事着带研究生的工作。对于自己手下的学生,他从一开始就要求其严守学术规范,也在平时不断对学生灌输相关的理念。“这就有一个问题,”他说,“我自认为在学术诚信教育方面,已经尽到了导师的责任。而且在人文学科,学生的研究课题很可能并不是导师所熟悉的领域。比如,学生研究的某些作家并不一定是我所关注的。那么此时,如果我的一个学生依然我行我素,出现问题后,我究竟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在国外高校已实行多年的“导师组”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内高校所采用。“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篇论文是由导师组共同指导的,一旦论文出现问题,导师之间所谓的"责任划定"也就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操作。”顾莹说。   质疑三:重要吗?   李亮是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在读研究生。这段时间,他正在为自己的论文忙着作调研。其间,李亮的导师也没少跟他“唠叨”关于科研诚信的话题,但李亮对于这些话却并不太在意。   “关于学术诚信的道理其实谁都明白,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当然也不会作假,但有时候一些制度逼得你明知不对,也不得不"冒点险",这不是导师的唠叨能解决的,更不是出了错把导师"折腾"一通所能改变的。”李亮说。   李亮的看法其实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记者的采访中,某位重点高校的院长坦言,一些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其本意,造成他们抄袭造假的原因或是对规则的不理解,或是受现行制度所迫。“比如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要求在校博士生一定要在重点期刊发表若干篇论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该院长表示,我国的很多老一辈教育家都不主张学生短时间内发表论文。比如历任北京大学代理校长、台湾大学校长的傅斯年就曾为青年学者定下“三年内不许发表文章”的规矩,并长期坚持。“按照治学规律,在校仅三年时间的博士生远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境界,要求他发表文章,否则就不予毕业,这样的制度其实是在"逼"学生们犯错误。”   事实上,在两年前的一次会议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济大学教授郑时龄就曾指出,目前一些高校对研究生发表论文制定了不合理的硬指标。“以建筑学为例,全国的专业期刊并不多,而列为一级刊物的更是只有两本,但是一些高校却规定博士生在读期间必须发表至少三篇论文。就算把这些杂志全部用来刊登博士生论文,也登不下。”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成绩",即使明白抄袭的行为不道德,也不得不采取一些手段。换句话说,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实是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其追责的对象应该是制度的制定者,至于对于导师的责任追究,反倒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该院长说。

毕业论文造假导师有责任没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研究生考核与淘汰力度,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意见》指出,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毕业论文作假将被撤销学位   《意见》确定,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考核与淘汰力度将加大。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同时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导师资格评定考虑师德表现   在改革评定制度上,《意见》指出,将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反馈计入质量评价   《意见》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此外,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终于出“重典”整治学位论文造假:一旦查实3年内可能将不得再申请学位,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受到相应处罚。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论文作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除造假学生受处罚外,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一个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学位论文或连续出现作假情形的,要受到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名额等处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受到问责。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研究生论文重复率高导师的责任

高校对本科论文是有标准的,不同的学校一般是不一样的,即使一样也是巧合。一般来说,硕士毕业论文要严格一旦,所以相比之下,硕士毕业论文比本科毕业论文的查重率要求要高出许多。对于论文的重复率要求,很多学校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比较宽松重复率是在20%-30%左右,超过的需要导师签字;有的则要求论文的重复率控制在5%-10%以内。具体不同的学历或者不同的学校对论文检测重复率的要求都是不同的: 本科论文重复率<30%可申请答辩;<15%可申请院优秀论文;<10%可申请校级优秀论文;>25%有一次不超过5天的修改机会,修改后检测不通过延期答辩。 硕士研究生论文重复率<20%可直接申请答辩;<40%有一次不超过2天的修改机会,修改后检测不通过延期答辩;>40%直接延期半年。 博士研究生论文重复率<10%可申请答辩;>20%直接延期半年至一年答辩。在同学们撰写硕士论文的时候,就不能像本科论文了,我们需要对研究领域做很深的研究,需要先阅读大量的参考文献,但是又不能借鉴太多的参考文献,不然论文自己的阐述观点就变少了,失去了撰写论文的价值。所以有必要先知道自己论文的查重率,我们只是站在巨人肩膀上来研究自己的东西和创新,能大幅度的减轻论文后面的降重过程。当我们直接写一篇论文、引用或复制他人作品时,再检查报告将直接标记剽窃。这些内容将直接显示为红色,表示您的这段重复率过高,需要全部修改的,修改方式还是和本科论文降重的方式差不多,只是一些投机取巧的方法就不要使用了,要严谨一点,具体的方法可以看我以前写过的关于本科论文降重的方法。我们只要了解了论文的大概框架,切记不要修改框架,然后针对论文的查重报告中飘红的内容进行分析,需要修改或重写红色部分,但在我们重新编辑文章的时候,不改变我们的初衷。如果以这种方式进行修改,则原文应与原文本平滑一致,只是降了重,不要改变意思。

我们都知道,高校一般都会指定论文的重复率,如果论文的重复率超标,论文就会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异议就需要返稿进行修改,如果对学校的处理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发起申诉,走申诉流程,按照申诉流程提交相关资料就可以了,会有专家对你的论文查重结果进行审核。

对二次查重结果还有异议的论文,如果这篇论文是学位论文,则需要学校的委员会综合院委会的意见再做决定。其实,你的论文抄没抄,抄了多少,自己心里应该都有数,如果确实是抄了,就没必要这样去折腾了,老老实实修改吧。

如果申诉之后还是被判定为不合格,需要修改合格后才能参加论文答辩,如果修改之后还是不合格,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答辩延期、取消答辩资格、受学校的处分、开除学籍,如果情况严重,导师将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如果还不是很清楚,咱们来举个例子,假如某高校规定研究生论文重复率在10%以内才合格,那么高于40%将会受到答辩延迟半年的处罚。

1、重复率在11%-20%之间,这种属于情况比较轻微的,由导师检查论文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就可以了,然后给出详细的处理意见,如果导师认为属于正常情况就不需要进行修改,签字确认一下即可。如果导师要你修改,那么就需要在修改过后由导师复查。

2、如果你的论文重复率在21%-40%之间,就必须进行修改,二次修改后再复查,如果重复率还是在21%-40%这个范围,那就需要推迟半年才能进行答辩。

3、重复率大于等于41%的,直接取消本次学位申请,半年后才能再次申请,研究生的论文需要认真修改,再由导师进行严苛的审核,半年后再重新提交修改合格的论文,查重通过才能送审或参加答辩。

4、如果论文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论文也会被判定为不合格,无法授予学位。

参考资料:《毕业论文查重没过会怎样》

不论是本科毕业还是研究生,都必须提前准备好毕业论文,要是没有毕业论文,则没法检验在念书期内学得的专业知识,同时也没有办法顺利毕业。毕业论文针对喜爱创作的大学生而言会有某些艰难,对创作不喜欢的学生就更难了。实际上,很多同学对于写毕业设计论文没办法,同时也觉得非常困惑,尤其毕业论文查重的一部分,因为毕业论文的反复率太高,没法通过学校的规定,要是没法通过,就必须延迟毕业时间。毕业论文初稿必须论文查重吗?因而,在毕业论文递交给大学以前,同学们会事前寻找某些论文查重软件,以检验毕业论文的查重率。通常情况下,提议在初稿时应用高品质、便宜的论文查重软件。比如paperfree论文查重系统的评价是很好的,是可以信赖,检验出的查重率也较为严苛,依据报告改动重复部分,随后开展检验,一面改动一面检验是很便捷的。在最终修改稿时,您能够挑选中国知网,那样能够节约很多多余的花费,而且人们能够迅速地帮助确认毕业论文的创作和方位,通过学校的检测。要是同学们递交了及格的毕业论文,她们就能够进行毕业答辩。如今,在对毕业论文开展检测以后,老师将对同学们进行审批,巨大地抵制了剽窃问题,但也使大学毕业生更无法通过大学的规定。如果在中国知网就被鉴别为剽窃,同学们就必需再次创作修改,也要应对延迟时间大学毕业。因为不同的大学生对同一主题风格有相同的看法,或者他们对同一主题风格有相似的看法,所以他们都会应用相似的叙述。因此,在提交校报进行论文复审时,将被称为剽窃。即使你的毕业论文的内容可能是原创的,也不可避免地会有抄袭。此时,人们必须应用论文查重软件来帮助人们防止这种事情。这里的人强烈推荐一个论文查重服务平台来查重毕业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的要求相当于本科生。与本科毕业论文相比,硕士毕业论文的内容和理论观点更加丰富,硕士论文主要来自实践,可以显著表达硕士研究的独特性,其研究目的与研究背景相结合,难以预测。 下面我们来谈谈硕士论文查重率超过要求时该怎么办,解决方案paperfree小编整理如下: 1.最好选择未发表的纸质书籍作为参考来源,因为论文查重系统的对比数据来源一般都是已发表的文献,所以参考未发表的纸质文献被查重的概率极低。 2.可以改变被系统标记为红色且意义不大的字段,不能删除,对降低论文重复率有显著影响。 3.一般硕士生用来查重的系统限制在学校内部查重系统查重,可以根据查重系统设置的阀值引用文献,既能达到预期效果,又不会被系统检测到。 4.目前的查重系统暂时不支持图片内容检测,可以用截图代替被系统标记为红色且意义不大的字段。但是由于图片内容无法识别,论文字数会减少,所以使用这种方法需要适当。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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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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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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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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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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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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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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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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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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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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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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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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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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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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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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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刑法论文提纲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扩大对它的探究和普及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选题意义:

毕业论文的选题是:《诉讼欺诈问题的探索》。本文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提出的,如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意图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以借助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实现其占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即诉讼欺诈,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更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1、理论意义:使我们明确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此外,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使我们能够用比较法的视角,去审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别;通过对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及其承当形式。

2、实践意义: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时间的研究和探讨,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诉讼欺诈这一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相信还会对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构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产生积极作用,使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权利,惩罚违法犯罪分子。

研究内容: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欺诈概述;

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诉讼欺诈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诉讼欺诈的行为模式展开研究;

2、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分析对比了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即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研究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控制诉讼欺诈行为,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诉讼欺诈责任制度研究

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应该如果追究诉讼欺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分别从刑事责任、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角度展开。

完成情况:

本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完成三稿,并在指导老师的指点下完成了论文的修改工作。在文章写作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不少困难,但是在老师的指点下都克服了。目前在最后的阅读、纠错阶段,等到最后的定稿以及答辩。本课题研究完成得比较好,基本符合学校规定的要求。本文得以完成,离不开老师的辅导,在此对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英语翻译情况: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的英语翻译都是本人亲手进行的,单词、语法的校对也是我亲自进行的。所完成的英语翻译符合英语语法规范。英文翻译和原文的匹配性良好,文句通顺,可读性强。

自我评价:

本人在完成本论文的过程中表现良好,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肯定,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很多资料,学到了很多知识,获益匪浅。总体自我评价优秀。

真实性承诺: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已经发表过或者撰写的研究成果。本人对因本论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第一章 刑事禁止令概述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

一、刑事禁止令不是刑罚

二、刑事禁止令不能完全体现保安处分4

三、刑事禁止令与缓刑指示存在异同

四、刑事禁止令是独立性、依附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第三节 刑事禁止令的作用定位

一、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教育挽救作用

二、从行刑个别化出发体现特殊预防作用

三、从行刑社会化出发体现公共利益维护作用

第二章 刑事禁止令的.域外立法及其评析

第一节 域外禁止令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优势

一、适用范围和内容更具体化

二、衔接机制和执行队伍更体系化

三、监督体系和制裁措施更严格化

四、执行方式和监控手段更科学化

第二节 域外禁止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第三章 我国刑事禁止令立法司法现状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现状

一、以比较法看立法现状

二、以实证分析看司法现状

第二节 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量刑不均衡

二、裁量指引缺失导致适用质量不高

三、监督评估机制缺位导致执行不到位

四、专业及科技力量投入不足导致适用积极性低

第四章 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完善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完善

一、细化刑事禁止令适用规则

二、制定刑事禁止令配套程序

三、明确刑事禁止令救济途径

第二节 刑事禁止令的执行完善

一、健全刑事禁止令责任主体衔接机制

二、建立专业、多元、社会化参与的执行模式

三、采用信息化、技术化的执行方式

结 语

本文结论

综上所述,当刑事禁止令进入我国刑法典的那一刻,我国行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就开启了新的篇章。从现有立法来看,刑事禁止令为我国的管制和缓刑制度补强了内容与抓手,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制度源头来看,刑事禁止令是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犯罪人提供了行为约束、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侵犯对象降低了再次遭受侵害的可能,为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支撑。从古今中外对比来看,域外刑事禁止令制度比我国领先,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体系建设上均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从我国刑事禁止令抽样调查来看,仍存在这一些问题。但是一项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的魅力就在不断严密完善。无论是刑事禁止令内容上的丰富、程序性设计的构建、监督执行体系的构建,都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实践,勇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探索中寻找答案,使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完善,发挥犯罪教育挽救、特殊预防、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对会计性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等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具有独创性。本研究方向在会计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的历史积淀深厚,我院老一辈全国著名的会计审计学家裘宗舜、成圣树教授一直致力于本领域的研究,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本学科点与厦门大学一道率先提出了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的观点,成为国内影响最大的学术流派之一,并奠定了会计信息学派的主导地位。阐述该观点的代表作——《会计信息论》荣获国家教委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也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出版了专著《财务会计概念体系研究》,该专著荣获2002年江西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对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的研究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专著《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研究》已由江西社会科学研究文库资助出版。本研究方向对“龙门账”的研究被认为是我国最具权威的解释以及会计史研究的重大突破(杨纪琬);所编写的《会计审计大辞典》被译成英文、日文、法文等多国文字并在海外发行,倍受海内外赞誉。2、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本研究方向把会计学与法学这两大学科有机融合起来,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如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虚假陈述的界定,财务预测信息的民事责任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曾先后在《会计研究》上发表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责任研究”(该文获2004年中国会计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陈述研究”等论文,同时还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统计分析研究》、财政部2003年重点会计科研课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并出版专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填补了国内在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秦荣生,2004)。从而使本研究方向对财务报告披露民事责任的研究处于学术前沿,受到同行的较高评价。3、对保值会计进行了创新性研究。本研究方向从保值的角度对会计系统进行了再认识,论证了真正实现资产保值和资本保值是贯穿会计理论体系的两条主线;全面分析了保值会计的各种方法和作用;分析了政府在企业保值中的作用。在《会计研究》等期刊上发表了“论保值在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试论保值会计的产生与发展”等论文,出版了专著《保值会计论》,先后主持并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资本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资产计价理论与方法问题研究》,从而使本研究方向对保值会计的研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此外,本研究方向还就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养老金会计问题、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并以校友王文京创办的用友企业集团为实践基地,开展有关财务软件及管理软件方面的开发研究,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并成为本研究方向主要特色之一。 1、率先开展了诉讼会计问题的研究。本研究方向就诉讼会计的有关内容,包括各种舞弊和欺诈的甄别、诉讼的委托以及诉讼会计的操作程序和方法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率先在国内提出了“诉讼会计”的概念,在审计理论界产生了重大反响。曾在《会计研究》、《当代财经》等杂志上发表了“法务会计的新领域: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诉讼会计:一个值得研究的新会计领域”、“加强诉讼会计研究,拓展会计研究新领域”等论文;出版了专著《舞弊甄别与诉讼会计》,该专著于2001年获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这些研究成果使本研究方向对诉讼会计问题的研究处于全国领先水平。2、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本研究方向紧密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就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问题,如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建立与完善、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免责、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展开了系统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先后在《审计研究》、《会计研究》上发表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及其抗辩”、“论审计报告的‘虚假’与‘真实’”、“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等论文。目前正在从事基于《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研究,从而使本研究方向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研究处于学术前沿。3、对审计史进行了系统和广泛的研究。本研究方向长期以来一直重视对审计史的研究,在《审计研究》等期刊发表了“论中国古代的审计”、“论比部”、“论中国审计史研究中的两种偏差”等系列论文;出版了专著《五代审计》、《中国近代审计史》、《宋代财经监督研究》(本书2003年获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由国家审计署组织编写、本研究方向学术骨干负责总纂的大型史书《中国审计史》,成为研究审计史的重要文献之一。

硕士论文答辩导师责任

和指导老师没有什么关系,是学生自己不争气

1、他让你交你就交了,这就是证明他有权。2、作为你们课题的引导人,他是有一定权力使用你们的研究成果的。3、你们可以向他理论,但是没有好结果的。4、他的研究成果,他导师肯定也用过。相互利用,传宗接代而已。

查的。

以中国药科大学为例,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须到所在学院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根据《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办法》规定,文字复制比大于30%的学位论文,须推迟答辩,且修改论文时间不少于3个月。

导师因论文保密等原因可提出免予检测,但需填写《不使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申请表》并签字确认。若日后免检论文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将负主要责任。院部在检测合格或提出免检的《研究生学位申请书》第10页“院部意见栏”盖章确认。

扩展资料:

研究生论文答辩的相关要求:

1、研究生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导师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科学学位硕士生需聘请副教授或相应职称以上的评阅人2名。

2、专业学位硕士生需聘请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评阅人2名,其中本校专家不少于1名;博士生聘请教授或相应职称的评阅人5~7名,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名。学生本人的校内外导师不能参加该生的论文评阅。

3、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本学期研究生督导组将抽查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检查内容包括答辩现场的秩序、答辩组成员、海报的规范性等,各院部要积极配合督导组做好各项工作,根据督导组的意见及时整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医科大学-关于2019届毕业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的通知

导师要负责对研究生进行科研指导,按学校规定发表文章,提供研究条件特别是研究经费,发放一定的生活费。负责让研究生基本答辩合格,拿到毕业证书,拿到学位证书。研究生要学完学分,按导师要求做好科研,发表文章,做应用的尽量要产业化,写好学位论文,进行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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