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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中,我们一起学习了“大挑”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的撰写方法,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大挑”哲社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的写法。自然科学类和哲社类虽然同为学术论文,但在评选上各有各的侧重点,大家不可掉以轻心哦!01 赛点解析“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哲社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支持围绕发展成就、文明文化、美丽中国、民生福祉、中国之治和战疫行动6个组别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也可以按照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6个学科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相关选题参考附件)。侧重考核与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结合程度和前瞻意义,组别 方向发展成就组 着眼于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市场主体改革创新、对外开放等文明文化组 着眼于社会文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等美丽中国组 着眼于环境质量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践行等民生福祉组 着眼于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教育就业民生发展保障等中国之治组 着眼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战疫行动组 着眼于疫情防控、疫后重振等02 论文选题原则选题是报告的核心。大挑项目的立意在评分中占有不少比重,而一份调查报告的立意、撰写难度、质量好坏往往与选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选题应具有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空间,紧扣学科理论热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下面我们讲一下选题五大原则:1.现实性原则:选题要贴近社会生活,关注社会热点;2.普遍性原则:涉及面越广的问题,越带有社会普遍性的问题,就越有价值;3.针对性原则:调查报告是为了解决工作中急需解决的某些问题而撰写的,因此,应及时反映情况,揭露存在的问题,提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回答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4.创新性原则:选题原则及撰写技巧应用写作的选题要讲究科学性,要有创新意识。调查者要善于从生活实际出发,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具有独到性和先进性的方案;5.可行性原则:调查报告中的措施和方案应在实际生活中行得通,做得到,具有可操作性。03 正文部分撰写要点1.前言简要地叙述为什么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以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经过及采用的研究方法;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历史背景以及调查后的结论等。调查报告开头的方法很多,有的引起读者注意,有的采用设问手法,有的开门见山,有的承上启下,有的画龙点睛,没有固定形式。但一般要求紧扣主旨,为主体部分做展开准备。文字要简练,概括性要强。2.正文主要写明事实的真相、收获、经验和教训,即介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会是这样的。主体部分要包括大量的材料——人物、事件、问题、具体做法、困难障碍等,内容较多,所以要精心安排调查报告的层次,安排好结构,有步骤、有次序地表现主题。3.结尾结尾是调查报告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的结尾有以下四种:(1)对调查报告归纳说明,总结主要观点,深化主题,以提高人们的认识;(2)对事物发展做出展望,提出努力的方向,启发人们进一步去探索;(3)写出尚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说明有待今后研究解决;(4)补充交代正文没有涉及而又值得重视的情况或问题。04 常见研究方法常见的研究方法有四种,分别为:文献综述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实地观察法。下面我们来一一介绍。1.文献综述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方法,它是一种间接的非介入式的市场调查方法。文献调查法需要建立严密的调查计划,并对将要利用的文献进行真实性、可用性的检查,这样才能保证调查的系统性和可靠性。2.问卷调查法问卷法是国内外社会调查中较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研究者用控制式的测量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度量,从而搜集到可靠的资料的一种方法。问卷法大多用邮寄、个别分送、集体分发、线上问卷等多种方式发送问卷。现如今线上问卷被采用地较多,诸如问卷星、问卷网、调研家等都是常用的问卷网站。3.访谈法又称晤谈法,是指通过访员和受访人面对面地交谈来了解受访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心理学基本研究方法。因研究问题的性质、目的或对象的不同,访谈法具有不同的形式,能够简单地以叙述的形式收集多方面的工作分析资料,因而深受人们的青睐。4.实地观察法调查者根据调查目的、运用自己的感觉器官或借助科学观察工具,有计划地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社会现象进行直接感知的方法。05 调查报告注意事项1.注重排版千万不要出现格式错误:字号、字体切记不能混乱使用,统一的段落对齐、缩进,图片和表格的编号不要重复。2.注意措辞撰写调查报告时,应尽量使用概念成熟的专业用语,如果要用到非专业用语,应力求通俗易懂和准确,不可盲目追求新颖或者复杂化的表达。还有一点要注意,千万不要穿线错别字和语病。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小伙伴们学会了吗?明天同一时间,我们来聊一聊科技发明制作类的说明书该如何撰写,不见不散哦!另附各学科参考选题:01 哲学类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2.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推进发展改革的典型调查3.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践和经验典型调查4.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调查5.建构哲学的中国话语体系研究6.中国哲学的创造性转化研究7.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研究8.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和经验典型调查9.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践与经验调查研究10.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践和路径创新调查研究11.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典型调查02 经济类1.农村“精准扶贫”典型与经验调查研究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丰富实践的典型调查研究3.推进五大发展理念成功案例调查研究4.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调查5.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典型调查6.智慧城市建设多种模式的典型调查7.农村社会保障与公共事务治理典型与经验调查研究8.我国粮食和农产品安全的调查研究9.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调查研究10.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兴产业的典型调查11.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需求的实践和经验调查研究12.发挥区位优势、推动老少边贫地区发展的调查研究13.互联网推动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调查研究14.互联网金融风险典型调查研究15.“一带一路”战略与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16.我国物联网服务业的崛起、发展与创新调查研究17.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实践和经验的调查研究18.各地推动“双创”、提振经济、扩大就业的典型调查19.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居民收入的案例调查研究20.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路径开拓和模式创新的典型调查21.活跃和完善中国式劳动力和人才市场调查研究22.普惠金融发展案例的典型调查23.各类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调查24.产业转型升级与创新驱动问题调查研究25.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典型调查世纪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典型调查27.推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的典型调查28.各地生态环境产业发展与创新调查分析29.资源节约型企业典型调查30.工业化后期企业管理创新典型调查研究03 社会学类1.各地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典型调查研究2.各地加强和完善社区建设和服务的实践和经验调查研究3.改善促进民生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典型调查研究4.农民工社会融入的新举措新经验调查研究5.社会诚信、商务诚信、政务诚信建设实践和经验调查研究6.生活方式的改变与生活满意度的调查分析7.我国当代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单项调查8.就业方式和就业观念转变的调查研究9.人口结构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调查研究10.各地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调查研究11.社会安全感现状和原因调查分析12.社会转型中妇女地位变化调查研究13.社会变迁与消费转型的调查研究14.我国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的改革创新调查研究15.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和组织建设的调查研究16.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体制和状况调查研究17.我国志愿者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影响调查研究18.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典型调查研究19.社会办医,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与改革调查研究20.城市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改革和创新典型调查21.大众传媒中表达的价值观对受众的影响调查22.时尚的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研究23.网络发展及其对青少年影响的调查24.公众的环境生态意识及其测评研究25.当前社会心态变化趋势研究26.农村土地流转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04 法律类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研究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宪法的实践和经验研究4.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实践与经验调查研究5.物权法实施问题研究6.知识产权法问题研究7.刑事法律问题调查研究8.我国民事立法完善问题研究9.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调查研究10.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实践调查研究11.社会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研究12.公益诉讼问题研究13.我国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问题调查研究1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和建设实践与经验调查研究15.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典型调查研究16.网络空间法治问题研究17.电子商务立法研究18.网络安全立法研究19.基本法框架下的一国两制与国家统一问题研究20.反腐败国家立法与监察体制改革问题研究21.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2.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关系研究05 教育类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我国教育的发展与改革2.创新型国家建设与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调查研究3.新时期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创新的调查研究4.新世纪我国大学教育教学发展、创新和改革的典型调查研究5.各地解决中小学应试教育现象的举措和经验调查研究6.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本领和实践能力教学改革的典型调查7.学校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质的改革与创新调查研究8.当代大学生价值取向和心理素质的调查分析9.中小学加强和创新社会主义价值观培育的典型调查10.各类学校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和经验调查研究11.各类学校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实践和经验调查研究12.各地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教育资源差距的举措和经验调查研究13.国家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举措和成就调查研究14.中外学校间学生交流活动的调查研究15.建设学习型社会、完善终身教育实践的调查研究16.大学生自主创业案例研究17.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教学应用的调查研究18.校园文化、学生社团的调查研究19.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及思政课创新实践的经验调查研究06 管理类1.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政府转型、行政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典型调查2.电子政务建设现状和问题的调查分析3.电子商务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发展创新的典型调查研究4.新型科技企业管理和服务创新的调查研究5.社区物业管理体制和模式的典型调查6.大型零售企业物流系统发展调查7.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的调查研究8.我国企业家队伍成长发展的调查分析9.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和管理体制问题调查研究10.企业在创新转型升级中崛起和发展的典型调查11.中国特色企业管理模式创新调查研究12.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与状况的调查研究13.医疗与药品的监管体制、机制和现状的调查14.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状况调查研究15.新世纪我国商会(企业和企业家协会)建设新进展、新作用调查研究16.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典型调查研究17.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与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典型调查研究18.便民快捷健全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的调查研究19.各地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实践和经验的调查研究20.基层政府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调查研究21.各地落实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的实践和经验调查研究22.在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中基层政府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调查研究23.基层腐败治理问题的典型调查24.县乡政府管理成本降低状况及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25.非政府组织管理有效性问题的典型调查
英美物权法之大陆法解读论文提纲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下面是我整理的英美物权法之大陆法解读论文提纲,欢迎大家分享。
论文摘要:
英美法系的成文法中不存在物权、债权这些概念,但是存在着大陆法系物权、债权概念所指向的对象,正如我国《民法(略)有物权这一概念,但即使在《物权法》通过之前也无人怀疑我国民法中存在物权一样。 英美法中不存在以“物权法”作为名称的制定法,但是客观地存在着物权法这一法律部门,正如我国《物权法》颁行之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着物权法这(略)样。 正是基于这些事实,从大陆法系物权法的视角对英美法系的物权法进行解读成为了可能。 解读首先从“物”与“property”这两个术语的关系开始。通过对英美法系的pro(略)类体系的考察发现,“property”与“物”并不(略)。在英美法中,property包括了所有的财产种类,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了债权。当然,在英美法系的著述中,property也在另一层含义、即与contract相对的含义上被使用。(略)property这个术语强调的是财产的对世性(in rem nature),以区别于合同债权的对人性(in personam nature)。但无论是在上述何种语境下使用property,其范围都……
Although the German conc(omitted)henrechte and Forderungsrechte does not exist in common l(omitted)es, it has the counterpart in their laws。 Similarly, there is no statute law titled Law of Real Right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but the lega(omitted)imilar to the law of real right in civil law countries do exists thereof。 Upon these facts, it is feasible to make (omitted)n real right law in common law from an angle of civil law。 This paper st(omitted)review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term“S。。。
目录:
摘要 第4—7页
Abstract 第7—9页
导论 第14—25页
·问题的提出 第14—15页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15—17页
·文献的使用 第17—18页
·研究框架及基本观点 第18—25页
第1章 物权法与财产法:名实之辩 第25—72页
第1节 “物”与“财产(property)” 第25—50页
·“Real property”与“不动产” 第27—30页
·“Personal property”与“动产” 第30—41页
·财产分类结构的区别及思考 第41—48页
·小结 第48—50页
第2节 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 第50—59页
·英国1925 年《财产法》 第51—56页
·《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之“财产法”编 第56—58页
·美国其它州的《财产法》 第58—59页
·小结 第59页
第3节 财产法与物权法:一个位阶问题 第59—64页
·问题的提出 第59—60页
·英美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第60—62页
·作为法律名称的财产法和作为法律部门的财产法 第62—64页
·关于财产法中的通则性内容 第64页
第4节 财产概念的必要性 第64—72页
·有利于新类型财产的保护 第65—68页
·财产的垄断性 第68—69页
·余论:关于财产法总则 第69—72页
第2章 英美法的物权结构 第72—112页
第1节 问题的提出 第72—76页
·英美法中有没有所有权? 第72—73页
·英美法中是否存在一物一权原则? 第73—75页
·英美法中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如何? 第75—76页
·小结 第76页
第2节 保有体制:从不动产的所有到持有 第76—79页
第3节 地产权:持有人所拥有的对象 第79—82页
第4节 Fee simple:英美法所有权的回归 第82—92页
·不限嗣继承地产权(fee simple)发展简史 第83—84页
·Fee simple:术语释义 第84—88页
·Fee simple 之内容及限制 第88—90页
·从所有权的视角考察fee simple 第90—92页
第5节 “Ownership”在英美不动产法中的真实含义 第92—97页
第6节 如何理解英美法中的“双重所有权” 第97—101页
第7节 英美法的物权结构 第101—112页
·物一权原则在英美法中的体现 第101—102页
·英美法的物权结构图 第102—103页
·终生地产权 第103—104页
·租赁地产权 第104—106页
·地役权、获益权和限制性约据:非占有性用益物权 第106—109页
·英美法中的担保物权:以mortgage 为核心的考察 第109—112页
第3章 英美法中的物权债权之分 第112—161页
第1节 考察的标准及问题的确定 第112—114页
第2节 从租赁合同到租赁地产权 第114—116页
第3节 信托中受益人权利性质的转化 第116—123页
·用益的产生及受益人的权利 第116—120页
·受益人权利的对抗力的提升 第120—121页
·衡平地产权对抗效力的后续发展 第121—123页
·小结 第123页
第4节 限制性约据的物权化 第123—133页
·限制性约据的功能 第124—125页
·普通法对限制性约据对抗效力的提升 第125—129页
·衡平法对限制性约据对抗效力的进一步提升 第129—133页
第5节 英美法债权物权之区分带来的启示 第133—141页
·物权债权之区分是一种客观需要 第133—135页
·何种权利适合成为物权? 第135—138页
·对抗力并不能完全揭示物权的特性 第138—140页
·完整地认识权利 第140—141页
第6节 英美法中的物权行为:契据交付 第141—161页
·问题的明确及术语的界定 第142—143页
·从采邑授予到契据交付:英美法“物权行为”的前世今生 第143—147页
·契据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同质性:以合意为标准 第147—153页
·关于无因性:形似还是神似? 第153—156页
·两个启示 第156—161页
第4章 英美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第161—207页
第1节 物权法定原则之基础 第162—169页
·通说及争议 第162—166页
·看不见的手: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践基础 第166—169页
第2节 Fee tail 和settlement:物权法定的英美法注释 第169—184页
·Fee tail 的产生及内容 第169—172页
·Settlement:fee tail 的高级形态 第172—175页
·Fee tail 及settlement 的制度缺陷 第175—176页
·土地流动性的解放:对fee tail 和settlement 的限制 第176—181页
·物权法定:一个轮回中的规律性事实 第181—184页
第3节 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代英美法中的体现 第184—192页
·从物权的种类考察 第184—187页
·从物权的内容考察 第187—192页
第4节 一个大陆法系特色的问题:如何认识信托中的权利 第192—205页
·从信托的起源进行考察 第195—196页
·从定序授予中终生地产权人的地位考察 第196—199页
·从英国1925 年立法目的的实现途径考察 第199—203页
·结论 第203—205页
第5节 余论:物权体系的封闭性和开放性 第205—207页
第5章 英美法中的公信原则 第207—247页
第1节 公信原则之核心要素 第207—210页
·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 第207—209页
·公信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 第209—210页
·小结 第210页
第2节 英国的产权登记:绝对公信力 第210—220页
·英国不动产登记的双轨体系:以产权登记为中心 第210—212页
·产权登记制度下的产权及负担 第212—215页
·绝对的公信力 第215—218页
·优先利益的存在是否构成对公信力的侵蚀 第218—220页
第3节 美国契据登记制度之公信力 第220—242页
·美国契据登记制度之运作机理 第221—228页
·契据登记之公信力来源 第228—238页
·美国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例外及其说明 第238—240页
·小结 第240—242页
第4节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第242—247页
·问题的相似性 第242—243页
·可无效产权 第243—244页
·占有人的无权处分 第244—245页
·结论 第245—247页
第6章 结论:比较法价值的时代性 第247—250页
参考文献 第250—269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第269—270页
后记 第270—272页
工程风险论文发表论文范文
摘 要:
工程合同风险指在工程合同的签定和施行中也许发作的不确定性事情给当事人带来的丢失或利益。公司怎么承当和化解工程合同中的风险,变成公司有必要注重的疑问。阐述了现在工程合同存在的几个首要疑问,然后就存在的疑问有对于性提出了应对风险的战略。
关键字:
工程 工程合同 风险 操控和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3-157-02
工程合同风险指在工程合同的签定和施行中也许发作的不确定性事情给当事人带来的.丢失或利益。公司怎么承当和化解工程合同中的风险,变成公司有必要注重的疑问。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合同是修建公司承揽工程的首要环节,也是确保指工程项目顺畅施行和有效管理的首要手法,是合同两边在工程施工进程中的最高做法准则。因为修建工程具有规划大、工期长等特色,合同的风险也是不容忽略的,为了最大极限地削减风险的发作,下降风险发作时发作的本钱,确保工程合同两边和利益,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也是贯穿悉数施工进程必不可少的内容。
为了极好地做到对工程合同风险进行操控,就要对工程合同存在的疑问进行科学的剖析,然后才干有对于性地作出应对战略。
1 工程合同管理存在首要疑问
缺少满足的法令知识,合同签定不标准
合同签定的不标准首要包含合同的不谨慎和存在缝隙。因为修建工程的特殊性,客观上请求合同条款详尽紧密,尽也许做到面面俱到。在实践作业中,合同两边因为法令意识淡漠或缺少合同管理的经历,订立的合同束缚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景象常常发作。比方有些建造项目为了逃避也许承当的职责,不选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选用一些克己的、不标准的文本进行签约,避实就虚,转嫁工程风险。加上在合同编写进程中运用含糊言语,以至于呈现了解偏差的状况,呈现疑问的时分,两边势必会相互推卸职责,致使工程胶葛,严峻的还会致使合同终究难于施行。而有些合同条款存在缝隙或缺点。比方在合同的违约职责条款,合同一方为了下降违约职责或是怕伤及感情,往往对违约职责不多作规定,这么一旦违约事情发作,就没有有关的合同条文作依据追查违约方的违约职责。
忽略合同的严肃性,违反合同的公平性的准则
签定合同的两边,经济法令地位是对等的,没有主从关系。自觉施行合同条款,悉数施行合同职责,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应尽的职责。但在实践作业中,一些合同当事人忽略合同的严肃性,违反合同的等价有偿准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合同两边这些自私做法,晦气于合同的正常施行,终究致使工程经济胶葛的发作,严峻的还会危害消费者的终究利益。
违反法令法规签定合同
有些合同两边为了寻求本身利益最大化,法令意识淡漠,不吝违反法令法规签署一份象征性的合同,其实这么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两边的权力和利益是不受到法令的维护,合同的施行与否也不受法令的束缚和维护。这么的合同风险是显而易见。
缺少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
一些建造项目不注重合同管理体系的建造,以为签合同仅仅走过场,合同仅仅形式和铺排,签定合同之前对合同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评价,也没有严厉的签定合同的程序。有些则是在合同施行进程中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工程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公司为了寻求本身利益最大化,无视合同的存在,随意施工,终究致使工程质量的不尽善尽美,违反了签定合同的初衷。别的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能性请求很高的作业,需求有高素质、有专业知识,能掌控大局的人来担任。有些施工单位则是随意指定人员来担任这项作业,这是对这项工程的极不负职责的。
合同签定后在也许面临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通常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各种物资报价改变致使的风险,比方通货膨胀,物料物价上涨或降价等。若合同没有拟定应对办法,必然会形成合同两边中的一方经济丢失;还有因为合同两边对物价的估量方法不同,对报价调整的应对办法有别;合同一方的诺言或经济状况等也许形成合同施行艰难,致使合同风险;政治风险比方国家制止开垦山林、制止破坏农田等等也许会致使合同的终止、建造场所的破坏、工程延期等带来工程合同风险,往往使得承包商这一方遭受丢失。
2 工程合同风险的应对办法
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对添加收益、削减丢失非常首要。假如可以经过对风险的辨认、猜测与剖析来判别风险的来历和因素,就能最大极限防止合同风险的发作或下降风险发作时给公司带来的丢失,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临工程合同风险进行操控和管理。
严把合同签定关,合同签定要标准化、谨慎化
在合同签定前要进行严厉的检查。首要包含:施工项目是不是合法,业主的批阅手续是不是齐备健全;合同是不是契合法令法规,是不是完好无误。合同是不是采纳了国家标准文本;合同两边职责和权益是不是有失偏颇,两边怎么制约;合同完不成时的法令职责以及补救办法。
摘 要:合同条款的了解尽量共同,防止发作岐义。签定工程合一起,应挑选恰当的发包方法,合同文本应尽也许选用由国家颁布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由合同两边依据拟建工程的具体特色来起草。合同文本有必要是两边志愿的实在表达
关键词:工程风险论文
合同条款的了解尽量共同,防止发作岐义。签定工程合一起,应挑选恰当的发包方法,合同文本应尽也许选用由国家颁布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由合同两边依据拟建工程的具体特色来起草。合同文本有必要是两边志愿的实在表达,做到文字表达谨慎,不运用不置可否、含糊不清词语。
对合同施行动态管理,严厉依照合同条款施行
在工程合同施行进程中,严厉依照合同条款进行施工非常首要,只要按合同施工才干最大极限下降合同风险。合同依法签定后,树立合同施行的确保体系,确保合同施行进程中的平时作业有序地进行,对合同的施行进行动态管理,使工程项目的悉数合同事情处于受控状态,以确保合同的顺畅实现。建造单位严厉依照合同条款,分化合同事情,对各个标的做好事前、事中、过后操控。了解合同条款,找出合同施行中也许呈现的薄弱环节,提早拟定预防办法,下降风险的发作,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活跃交流,争夺对合同风险化解时机
合同中的风险条款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制约条件。在合同施行中,假如两边都能认实在行合同、施行自个的职责,合同施行得比较顺畅和满足,合同两边可利用这种友好的氛围,对合同中的一些隐性风险进行协商和解说,并作为合同的抵偿文本保留下来,使合同得以顺畅施行。这么就能使一些正本对自个晦气的条款得到化解,将也许呈现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
加强合同改变和索赔管理
因为工程合同的施行周期长,耗资大,所以在合同的施行进程中,不可防止地依据实践状况进行合同改变,在合同改变中,改变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改变,因而工程改变在合同索赔中所占的比例也最大,合同改变就意味着索赔的时机,用索赔和反索赔来抵偿或削减丢失,是施工单位选用的风险对策之一。这就请求合同管理人员仔细剖析合同,清晰两边职责,对合同两边的来往文件、材料、图纸、帐目等进行搜集整理,密切注意合同施行中每一事情的具体进程,以作为工程改变、工程索赔的根本依据,寻觅索赔时机,经过索赔和反索赔到达下降风险、抵偿丢失的目的。
决断采纳经济办法
从经济观念上说,采纳经济办法发作的费用比承当风险实践丢失要合算得多。对工程风险较大的某一有些作业,为防止违约承当风险,可选用添加经济投入的方法削减风险。比方大幅度添加人员,添加了机械设备,添加班次,添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薪酬、奖金或加班费用等。虽然在经济上添加了开销,但确保了施工进度,确保了公司诺言,防止了风险的发作。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一经签定,即变成合同两边的最高做法准则,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和两边的切身利益有关。因而,了解和把握与工程合同有关的法令法规,是要操控和防备工程合同风险的首要条件。其次,深入研究合同条款,签定完善的施工合同是操控合同风险的首要确保。在施行合同的进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和对工程风险进行剖析和操控,在作业实践中,既要坚持按合同条款施行,又可以依据实践状况和合同两边的实在志愿灵敏变通,才干实现合同两边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尹贻林.工程项目管理学[M].天津:天津科学技能出版社,1997.
[2] 雷胜强.世界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M].我国修建工业出版社,2002.
[3] 我国建造监理协会.工程建造合同管理[M].我国修建工业出版社,2003.
[4] 朱建国.关于建造工程合同管理的讨论[J].山西修建,2006,32(5).
[5] 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
以下物权法论文题目供同学们参考学习——论生态化理念对物权法的影响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改进与不足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体系下海域物权制度研究论《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论船舶担保物权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论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物权法视野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物权法》实施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研究物权法权利质权制度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效力及其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物权法体系下的水权理论研究《物权法》中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物权法模式下城市房屋征收之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障—《物权法》推进制度研究从公共利益出发,浅析《物权法》背景下的合理拆迁模式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应用切实践行物权法—努力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论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占有改定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论我国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物权法下的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探索《物权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物权法中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基于《物权法》的城市旧集合住宅区再生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协调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钉子户”现象的物权法分析高房价的物权法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学审视《物权法》第181条之评析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现实中,青少年吸毒已成为一个触目惊心的严重问题。来自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数字表明,我国最近几年青少年吸毒的比例始终在吸毒人口中占80%左右。据不完全统计,16岁以下的少年吸毒人数有所增加,青少年已成 现实中,青少年吸毒已成为一个触目惊心的严重问题。来自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数字表明,我国最近几年青少年吸毒的比例始终在吸毒人口中占80%左右。据不完全统计,16岁以下的少年吸毒人数有所增加,青少年已成为最易受到毒品侵害的“高危人群”。 目前,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怕学生知道毒品。认为禁毒教育会引发学生的好奇心,促使他们冒险尝试;二是认为禁毒教育是公安部门的事,与学校无关。这些认识误区的一个前提,就是目前在校学生吸毒者罕见。事实上,毒品蔓延的速度相当快,若等到毒品在校园时再来教育,则为时已晚。由此可见加强禁毒教育,做好超前预防工作,是解决青少年吸毒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出路。 自1997年国家教委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并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以来,六年来我校通过“家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青春期专题讲座”、“青年志愿者宣传队”、赴禁毒教育基地参观等多条渠道对家长、学生、社区居民广泛开展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让毒品进我家”等宣传教育活动,还组织教师面向市、区专家开了一节“美丽的罂粟花”心理健康教育公开课。学校对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有效性得到家长、社区及区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 学校优良的校风带动着周边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对所在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升具有明显推动作用。学校2001、2002年连续两次评为“石泉社区教育先进学校”、2002年被授予“创精神文明特殊贡献奖”。 至于如何搞好学校禁毒教育,还有待于大家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但有一点必须肯定,目前毒品虽尚未在学校出现,但“防患于未然”总比“亡羊补牢”为好。加强毒品预防教育仍然是学校德育工作一个方面,今后学校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禁毒工作的实践探索: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开展预防毒品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把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工作计划中,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结合起来;与学校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与培养青少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结合起来,要做到教育工作常抓不懈。 二.领导到位,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多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 1、成立毒品预防教育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政工教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年级组长、家长委员会代表、青保教师、校长助理等成员组成。 2、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领导小组指导学生开展禁毒知识宣传、自护教育、志愿帮教等工作,并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三.加强教育,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能力。 1、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禁毒氛围。 (1)多层面、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可以充分利用广播、校园网、宣传栏、开展“远离毒品”为主题的手抄报比赛、主题班队会、演讲、征文等形式宣传毒品的种类、性能、危害以及远离毒品的方法和知识,使100%的中小学生都能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自觉抵制、远离毒品,从而使广大青少年自觉增强防毒的意识和决心。 抓好“国际禁毒日”宣传。每年的“国际禁毒日”,学校可以通过升旗仪式,校班会课,及主题黑板报、电脑小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组织学生观看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剧目,开展禁毒教育知识竞赛,禁毒教育有奖征文,阅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禁毒卡通连环画口袋书,参观禁毒教育图片展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禁毒宣传预防教育工作。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学校的法制教育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从生活知识、生活规则、生活礼节这样一些初级生活准则的教育入手,来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基础。这也是青少年自我防范的最重要的第一步。青少年吸毒犯罪,并非都是有意要藐视法律,而主要是缺乏生活准则的修养,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乎生活准则的判断。第二层次,是加强青少年生活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修养的教育。这是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关键,也是青少年自我防范的一道最直接的屏障。许多青少年在这方面的修养,大大低于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如果我们的学生不懂得和不遵守社会生活准则,没有和缺乏社会的公德修养,就会在客观行为现实中,青少年吸毒已成为一个触目惊心的严重问题。来自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数字表明,我国最近几年青少年吸毒的比例始终在吸毒人口中占80%左右。据不完全统计,16岁以下的少年吸毒人数有所增加,青少年已成上出现偏差。 学校将通过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制教育、法律知识竞赛、通过请区公安分局负责禁毒教育的警官到学校做报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等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自我互动教育、体验教育、亲子双向教育、集中授课等形式,帮助青少年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在体验中增强法制观念。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建立法律服务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为青少年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2、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不同特点,开展有所侧重、分层次的禁毒教育活动,使中小学了解毒品的危害、预防毒品的基本知识及禁毒政策与法律法规,掌握拒绝毒品的方法与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坚持从小抓,重在防,确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意识。 在普遍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同时,把初中二年级学生作为毒品预防主题教育的重点。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探索适合于初二学生特点的教育方式和方法。以典型带动全局,并运用解剖麻雀的方法,不断探求规律特点,推动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不但能帮助少数学生解决心理问题,而且能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培养学生的健康人格。 学校心理辅导老师、卫生老师结合“青春期专题讲座”等形式,分析吸毒对青少年的身心影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例如可以介绍“什么是毒品?”、“日益严重的毒品问题”、“吸毒的危害”等从医学角度,生理学角度使学生们认识到与“吸毒、贩毒”这一触犯刑律的错误行为作斗争是我们每一个青少年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4、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用积极健康的文化熏陶青少年,丰富青少年的精神生活,使青少年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精心选择、积极推荐一批适合青少年的优秀文化读物、影视作品、歌曲等,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食粮。开展“读一本好书”、“写一篇心得”、“讲一个好故事”、“看一部好电影”、“唱一首好歌曲”等活动,有计划、有主题地组织青少年开展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开展“青少年暑期禁毒自护教育”活动,向青少年普及拒毒、防毒知识,教育他们自觉远离毒品,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青少年对毒品的免疫力。培养青少年健康的业余爱好,通过广泛的禁毒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与社会压力,以营造一个有利于禁毒的社会文化氛围。尤其在每年6月26日的“国际禁毒日”,要充分运用校刊、广播网、宣传栏等来宣传禁毒法律法规知识,揭露毒品的危害,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学校、家庭、社区联手,共同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为真正体现学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地位,中小学不仅要把自身防毒拒毒教育工作抓紧抓实,确保学校一方净土,还要把禁毒教育工作视为自己的责任,不失时机地参加校外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好社区内及驻社区单位现有的文化活动阵地和设施,使其成为传播文明、活跃文化的主阵地,为学校、家庭、社会营造声势浩大的社会氛围。 对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必须做到学生、家庭、社会三者的结合。学校将坚持通过优质资源的辐射来促进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设立社会实践点,每年的“6�6�126”国际禁毒日,利用学生自主管理办公室组织学生到各社会实践点开展志愿者服务行动,以社区板报、禁毒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创设毒品预防宣传氛围。 我们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宗旨是让二千多个学生带动6000多个家庭(一个学生带动三个家庭)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学校将通过家长学校的形式,邀请一位法官或民警对家长进行禁毒法规教育,同时让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收集整理资料以“给家长的一封信”的形式,向全体家长发出倡议自觉抵御毒品,为孩子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通过学校广泛深入的宣传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使社区居民认识到毒品离自己很近,同时也认识到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二是青少年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内化了学校的品德教育,完成了对自我的教育。 五、加强师资培训,鼓励教师带着课题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目前,大多数教育者对于毒品知识的了解并不比学生多,这很容易导致具体操作中的简单化。如硬性规定“不准吸毒”或“吸毒要死人”一类,效果往往不佳,甚至会适得其反,它容易引发学生不良的好奇心。所以禁毒教育的第一步是教育者先受教育,可以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 现实中,青少年吸毒已成为一个触目惊心的严重问题。来自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数字表明,我国最近几年青少年吸毒的比例始终在吸毒人口中占80%左右。据不完全统计,16岁以下的少年吸毒人数有所增加,青少年已成,使教育者弄清和掌握毒品方面的知识以及禁毒教育的方法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邀请专家来指导,可以从吸毒对青少年的智力、生理、心理的影响方面来考虑,借助科学的手段,使得科研更科学、更有力。 禁毒的关键在于唤醒民众,我国政府把提高全民禁毒意识作为一项治本之策和战略任务,在全国国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毒品预防教育。而青少年的认识水平不高,还没有形成健全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往往容易受环境影响,被居心不良者误导,所以研究青少年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将变得非常重要。
我认为我们应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是指导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对于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禁毒法》是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在全面总结禁毒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颁布,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戒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禁毒法》的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还应该了禁毒法》的内容和精髓《禁毒法》共7章71条,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其中有五大亮点,是我们学习领会《禁毒法》的重点、贯彻落实《禁毒法》的关键。第一大亮点: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第二大亮点: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第三大亮点: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第四大亮点: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三、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推动全市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向纵深发展一要在加强学习培训上下功夫,推动《禁毒法》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结合“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大力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禁毒法》的内容,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工作,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禁毒法》的热潮。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基层工作者、易涉毒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毒人员,认真学习《禁毒法》,为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从事禁毒服务工作,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参与禁毒工作,戒毒人员接受治疗康复等,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保障和思想基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司法、卫生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相关警种,把《禁毒法》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培训计划,确保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禁毒法》,切实把《禁毒法》的具体规定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二要在加强禁毒执法上下功夫,推动禁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贯彻《禁毒法》最根本的是要落实到禁毒工作成效上,体现在推进各项禁毒工作,提升禁毒工作能力和水平上。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依法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依法改革和加强禁吸戒毒工作,依法加强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依法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依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全面完善和加强各项戒毒康复工作,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多部门、多警种参与的缉毒侦查工作机制,切实形成“禁毒人民战争人民打”的良好局面。三要在加强机制建设上下功夫,确保《禁毒法》贯彻实施的顺利进行。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禁毒法》的有利契机,推动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禁毒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一是依法明确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协调各成员单位结合禁毒工作的新要求、新情况,依法调整、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禁毒职责,进一步发挥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的职能作用。二是依法加强禁毒机构经费保障。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经费保障。三是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督导考评。进一步完善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禁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和考评评估机制,切实把禁毒工作成效纳入考核领导干部任职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推进禁毒工作责任制的严格落实。 不能知法犯法。阻止生活中这种事发生!
禁毒教育的价值在于通过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引导主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与社会主流相一致。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禁毒教育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巩固禁毒成果的长效机制构建
【摘要】边境民族地区的禁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要将其巩固进而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的危害,则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应在近年来禁毒斗争取得的成就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禁毒的思路及对策措施,使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并更加富有成效。
【关键词】边境民族地区 禁毒 和谐社会
云南边境民族地区历来是毒品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也是禁毒斗争的前沿阵地和全国乃至全世界禁毒战争的主战场。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以来,禁毒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但由于地缘的特殊性,要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的危害,尚任重道远。
毒品对边境民族地区的危害
云南边境民族地区是世界最大毒品产地之一“金三角”毒品贩运的黄金通道和集散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际和国内的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把这里作为他们贩运毒品的首选之地。我国的对外开放,给跨国贩毒以可乘之机。毒品的危害不仅影响了边境民族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影响了民族的生存发展。
严重摧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由于吸毒成瘾,许多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丧失或减弱,甚至死亡,导致劳动力大量损失,土地荒芜,无人耕种。云南德宏州陇川县,是毒品问题最严重的地方。该县的吸毒人群中少数民族就占了75%。“由于吸毒,德宏有近万名青壮年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①有的吸毒者长期好吃懒做,偷鸡摸狗,甚至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环境。
破坏家庭幸福,影响边境各民族自身发展。在毒品的危害下,一些原本和谐宁静的少数民族山寨,出现家庭变故或酿成悲剧。一是许多未婚女子不愿嫁在本地而外出打工或远嫁他乡;二是一些已婚妇女由于丈夫吸毒而导致家庭破裂或者丈夫因吸毒死亡后自身生活无依无靠,只得抛家弃子,远走他乡另谋出路;三是有的吸毒者为了筹集毒资而变卖家当、甚至卖儿卖女;而95%以上的女性吸毒者为了换取毒资,不惜出卖肉体,成为艾滋病及其它传染病的感染者与传播者,严重伤害了民族自尊,影响了边境各民族的自身发展。
毒品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毒品问题是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之一。据《春城晚报》2009年6月27日报道,2005年云南全省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7079件,占刑事一审收案数的,毒品犯罪案件数和比例均位居刑事案件各类犯罪之首。②
高危人群中艾滋病或肝病病毒快速传播,引发公共卫生危机。部分吸毒人员因吸毒致残、致死;因注射毒品或共用注射器吸食海洛因而感染肝炎、艾滋病等多种疾病,并迅速传播和蔓延。2009年11月28日《春城晚报》报道,2009年1~10月,云南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10271例,死亡1432例,其中注射吸毒人员感染率为。这些人员已成为高危人群,并引发公共卫生危机,对边境各民族的身心健康、生存以及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危及少数民族生存问题。在德宏州,截至2006年底,少数民族吸毒人员占全州吸毒人员总数的。因吸毒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急剧增加,加之妇女大批出走等因素,导致少数民族人口严重减员和人口素质下降。如陇川县的景颇族村寨朋生二队已经连续多年人口出现负增长。
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成效
2004年10月,胡锦涛对云南毒品及艾滋病问题作出重要批示:“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云南真正打一场禁毒防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确保取得成效。”③为此云南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人民战争。经过第一个3年人民战争(2005~2007年)和正在进行的第二个3年人民战争(2008~2010年),云南禁毒斗争取得了一个接一个的阶段性成果。
毒源减少,贩毒、吸毒人数下降。通过第一个3年人民战争,境外罂粟种植面积已逐渐下降。为了消除毒源,国家下拨专项资金亿,云南省财政拨款9000万,帮助邻国边境地区实施罂粟替代种植,在“堵源截流”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由于贩毒活动的逐步减少,境内吸毒人员也逐渐减少。在云南德宏原“全州有吸毒人员万人,仅陇川县就有557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全县645个村寨涉毒村达542个,自然村吸毒覆盖率高达。”④经过禁毒战争,现已下降为。2007年统计的云南省吸毒人数比2004年下降了25%。
保护劳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由于禁毒防艾工作深入开展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们逐渐摆脱了毒品的危害,改变了精神面貌和懒散落后的状况,恢复了劳动者创造财富的能力,激发了边境各族群众摆脱贫困,走劳动致富之路的斗志,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和经济发展,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活,使百姓直接受惠于禁毒斗争成果。
社会治安日趋稳定。禁毒人民战争使因贩毒、吸毒而违法犯罪的势头有所遏制。据《春城晚报》2009年6月27日的报道,从2006年开始,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了明显减少,收案数从5685件持续下降到2008年的4830件,2009年1~5月减少为2243件。由于不断加强禁吸戒毒的基础工作,使吸毒人员大量减少,社会治安状况逐步好转,为边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创造了有利条件。
群众禁毒防艾意识不断增强,参与度大大提高。各级政府派出了驻村工作队,组织和建立基层禁防工作领导机构,维护巩固创建“无毒村、民主法制示范村”优秀成果,制定和完善乡规民约,巩固禁毒防艾成果。据《春城晚报》2009年6月26日的报道,1999年云南省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以来,到2009年全省已创建27个“无毒县”,73个“无毒乡镇工作先进县”,754个“无毒乡(镇)”。
国际合作初见成效,禁种除源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通过加强与“金三角”周边国家边境地区的联合禁毒执法工作和实施罂粟替代种植,提高了当地老百姓的收入。据初步统计,2006年至2009年,我国替代企业累计投资16亿元人民币。现有100多家企业在缅甸、老挝北部开展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实施替代种植项目200多个,种植面积达300多万亩。
对持续巩固禁毒成果的建议
进一步提高禁毒工作的认识。禁毒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在边境民族地区要持续巩固这一成果的难度很大。对禁毒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要有清醒的认识。
加大投入,巩固、提高禁毒成效。持续巩固禁毒成果,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禁毒工作的经费投入,主要用于:提高禁毒的仪器设备,提高毒品查禁的工作效率并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进一步提高基层组织、禁毒参与者的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设立禁毒专项基金。加大对在禁毒斗争中受伤、牺牲人员的补偿力度;对禁毒的专业人员和参与的群众进行培训,帮助他们准确地掌握禁毒的先进技术和自我防范的技能,尽可能避免工作失误和减少不必要的牺牲。
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强毒品抵御能力。经济收入的微薄以及生活条件的限制导致当地一些贫困农民易受毒贩子的引诱,把贩运毒品当作脱贫致富的捷径,并逐渐发展成以家族、民族、乡亲为纽带的贩毒团伙。因此,要使禁毒斗争成果持续巩固,更重要的是提高边境民族的自身抵御力,而增强这种能力的关键是发展经济。当经济发展了,群众生活富裕了,老百姓才会自觉地提高对毒情的严峻性和毒品危害性的认识,自觉地杜绝毒品的危害。
加快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提升民族素质。禁毒斗争不是靠几年或一段时间就能完成的,而是要靠一代、两代人甚至更长的时间。为此,需要通过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文化建设等各种方式,提高少数民族同胞的素质,以此提高抵御毒品的能力。一是在中小学的教育中,增加毒品危害及防范的教育内容;二是加大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及少数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发掘与弘扬,以此促进他们进一步提高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和归属感,提高抵御毒品的自觉性;三是加快发展卫生医疗事业,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深化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因看病难、看病贵而依赖毒品的现象,增强体质,坚定杜绝毒品的意志力。
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加强禁毒合作。禁毒不只是毒源地及重灾区要加大力度,而是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的吸食和贩卖行为。我国通过近10年的国际合作,在打击跨国贩毒集团及遏制毒源产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要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的危害,还需要进行长期而深入的合作。一是进一步扩大合作面,使更多的国家参与国际合作组织并密切配合,联动打击毒犯,铲除毒源,遏制毒品扩散;二是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替代种植,继续在缅甸、老挝北部开展以粮食、橡胶、甘蔗、茶叶、水果等多种农经作物罂粟替代种植工作。
注释
①④傅是杰:“破解禁毒工作难点的思考”,《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
②茶莹:“打击成效显著,形势依然严峻”,
③梁晋云:“云南禁毒工作现状分析”,《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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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背景下对强制拆迁的研究文章来源:易水寒论文目 录摘 要 . 引言 .11我国强制拆迁的现状及研究意义 我国强制拆迁的现状.研究强制拆迁的重大意义 .22分析强制拆迁产生问题的现实原因.政府担任角色的混乱.地方政府滥用职权.安置补偿得不到保障.公众参与机制缺席.拆迁程序过程不透明.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混合.53分析强制拆迁产生问题的法律原因..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从拆迁条例的角度分析.从新征收条例的角度分析...84.针对新征收条例完善强制执行的建议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从立法的角度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完善司法强制执行机制...完善拆迁中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好政府角色定位.完善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与救济..12结论13致 谢14注 释15参考文献16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浅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物权法》的制作是我国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其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以及相关物权的定义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其意义在于她从法律层面界定了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三个权利,即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这为建立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物权法出台后。《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将根据物权法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一、《物权法》在物业管理方面引发变化的几点主要内容从总体上看,《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基本上延续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有一些内容发生重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明确规定了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及议案通过的双多数原则《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具有投票权,但对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投票权的确定方式由业主制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为了保证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召开,各地方人大及常和会在其制定的地方法规中都对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权进行了规定,一般为按户或套进行计算并与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并且还限制了单一业主的投票权上限。对此问题,《物权法》并没有采取《物业管理条例》放权的方案,而是统一规定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为建筑面积与人数相结合,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得到双多数通过,既得到占建筑 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又得到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业主的同意。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普通议案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且经过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特别议案才必须经一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样从理论上说,普通的议案权需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而《物权法》规定了双多数原则,普通议案的通过需要得到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特别议案的通过需要得到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议的双多数原则是为了平衡大业主与小业主的利益,避免大业主独霸业主大会,但同时这也将使业主大会通过决议更加困难。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停车管理在物业管理中矛盾日益突出,《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无相关条款可以成为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而《物业法》则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滞不前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滞不前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明确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为相关法规在停车管理方面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方向。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户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行政法规对房屋用途有严格限制,居住用房改为非居住用房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但即使“居改非”通过了行政部门的审批,《物权法》仍试图从民法角度对此作出第二层限制,要求“居改非”必须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更多了一层保护,有利于避免因行政失误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4、业主大会取得诉讼主体资格《物业管理条例》受制于立法权限,没有提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加以确认的。而对于业主大会及业主个人的诉讼主体问题,现在法学界普遍认为,业主大会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似乎也还没有法院允许业主大会进行诉讼的案例。而《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样赋予了业主大会诉讼主体的资格。二、《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实际影响1、物业管理意识行为方面的影响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物权法》中对相关物权要领的法律解释使其行政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作为及执法过程中理顺相关主体之间关系、摆正自身的立场、明确自身职责,可以克服其现今在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所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缺失以及过度干预等一些弊病。《物权法》对其物权进行了清楚地界定,使其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好的引导和支持,有助于业主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并依法处理其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鉴于《物权法》的法律地位,其正式颁布后将从根本上改变现今物业管理业主之间的诸多关系和矛盾。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物权法》如上文所述对物业管理法规的几点重大改变将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调整具体经营行为,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更为重要的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理念产意识上改变,这种改变源于对《物权法》相关内容及其带给物业管理市场变化的深入研究和判断,对企业的市场定位、营乐战略以及服务产品定位都会有一定的影响。2、物业管理法规方面的影响现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将根据《物权法》进行大规模地修订和更新。《物权法》作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其正式颁布之后,现有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规必然要进行清理,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和更新,将与其相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将新的制度纳入法规,完善相关的具体内容,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例如首次业主大会如何召开,车库是否可以小区业主之外的其他人出售等问题可能都将通过配套法规的修订与更新加以解决,最终形成一个协调统一、完整呼应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3、物业管理业态方面的影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模式仍将是物业管理业态的主流。《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的模式,其一为业主自行管理,其二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其三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其中新增的两种模式的具体形式还需要配套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从可行性方面来说,“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很可能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直接聘请专业服务公司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专项服务,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模式中的“其他管理人”则很可能是指有从业资格的注册物业管理师。此两种新模式的出现对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其并不能真正成为业态的主流,前一种模式存在专业知识缺乏的监管机制先天不足等弊病,而后一种模式中管理人的讥风险能力更成为最大的软肋。当然物业管理企业虽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有足够的能力控制和监督专项服务公司,并具有足够抵御风险和赔偿能力,但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楼盘,由于物业收费标准的限制和规模效益的不足,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去做必然会亏损,而通过第一种模式或第三种模式却可节省一定的费用,并且监管也较为容易,比较适合采用此两种模式进行管理。《物权法》颁布后,为应对物业管理市场业态的变化、各类专业机构介入以及业主诉讼维权的增加,物业管理人应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以优质的服务为基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面对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新矛盾、新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变化的影响及处理建议【【摘要】【摘要】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除了将散见于原准则、引用指南、讲解、解释中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其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将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变化致使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法 权益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此次CAS2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该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及计量产生了影响并由此导致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一、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原CAS2指出,在取得权益性投资时,能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除了投资企业能够实现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三种情况外(即持股比例偏高),还包括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持股比例偏低),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第四类权益性投资”)。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将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CAS 22)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修订结果非常合理。(一)修订的实务依据与准则协同原CAS2中将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其一,即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偏低,但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有公允价值,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可以据此合理推断,投资企业的持股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差价,而是为了长期持有进而追加投资形成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其二,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能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使将该类投资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其不存在公允价值,也无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上述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是: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的持有期间内,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应当转变其分类以及计量模式,但由于无相关准则、规范的指导,实务中会计处理差别很大,进而导致报表信息质量受到影响。对于该类权益性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第46段第(3)条规定,“……(3)对没有活跃市场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由此,修订后的CAS2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合理推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不再需要将此类权益性投资进行后续转换,一方面简化了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转换时信息质量受损,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致。(二)修订的后续问题及处理建议1. 原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该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中的哪一类。根据CAS22的具体规定,由于该投资属于权益性的,故既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务性),也不能划分为贷款与应收款项。只能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者中进行选择,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备公允价值,则可以合理推定其应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第四类权益性投资持有过程中如果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问题。当然修订后的CAS2将持股比例偏低的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公允价值均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只修改本准则即可实现的,初始确认的调整还涉及后续问题,例如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由于CAS22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则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后续应如何处理?现有准则并无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前文中的IAS39第46段规定可以解决后续计量中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问题,即以成本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该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了,可以依据IAS39第55段的规定,“因不属于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按照下述规定确认:……(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除减值损失以及汇兑利得或损失外,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由此,CAS22也应做出相应修订,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包括两类,一类具有公允价值,另一类则为持股比例偏低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而且对于后者,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果其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取得,则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二、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一)修订后产生的影响1.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权益法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类。修订前CAS2的其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有两种: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第二,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由于第二种情况已经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范围以外,所以修订后CAS2的成本法的适用仅余“控制”这一种情况。CAS2修订前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为两种:第一,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第二,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范围缩小。由于修订后的CAS2导致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导致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基本情况与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仅剩下处置投资一种情况。(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转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同上,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仅剩下追加投资一种情况。(二)修订后的CAS2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及处理建议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持股比例偏低(非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因进一步追加投资导致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问题,修订后的CAS2并未做相应解释。故此笔者尝试对此种情况下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1. 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否因追加投资达到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而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CAS22第十九条规定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CAS22第四条也规定由CAS2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CAS2。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处于不同准则的规范。而且,如果将金融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如果企业追加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说明企业管理者对该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已经发生变化。综上所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例1: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500万元。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在重分类的同时,笔者认为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将追加投资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因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的目的是为了将持有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处置损益,由于该权益性投资并未处置,故此重分类当日不需对其进行结转,待处置该项权益性投资时再将与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2.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例2: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根据原CAS2的规定该权益性投资原持有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此重分类当日不需结转,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3.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无市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例3:A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CAS2)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公司股权无市价,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修订后的CAS2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9月1日,A公司又斥资2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无公允价值,CAS22目前无针对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依据前文IAS39第46段的规定,即无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以成本计量即可。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70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银行存款250 000 000。由于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故此不需要考虑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4.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因处置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原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根据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情况,故此笔者尝试对原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降低至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进行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1)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例4:A公司2014年1月对B公司投资,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B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至2014年8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损益调整为100万元。2014年9月2日,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一半,转让后,无法再对B公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转让时,取得21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A公司处置资产当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首先,确认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2 1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投资收益100 000。其次,将剩余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只能转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0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 。(2)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同上,关键在于剩余的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转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还是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根据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持有目的与意图进行判断,但为避免利润操纵起见,笔者建议限定只能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新旧CAS2准则的衔接问题由于修订准则导致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属于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的变更,导致的结果是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会计原则的变更,所以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有追溯调整法与未来使用法,具体处理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第六条规定,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根据修订后的CAS2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所以,当原有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按准则规定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当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当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采用未来使用法。【注】本文系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42400410915)的阶段性成果。主要参考文献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2014-03-13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上市公司中这样的企业多的是啊,到网上看这些公司的报表,哪家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比较大的,拿出来参考写呗
你可以在 的首页输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得到六千多条相关文献记录,下面是几个例子,你自己再去搜索,应该不会让你失望的: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 被引次数:59次 彭希哲 宋韬 文献来自:人口学刊 2002年 第05期 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 ,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 ,我国政府从 80年代中期开始 ,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 ,农村 ... 2.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分析 被引次数:46次 卢海元 文献来自:经济学家 2003年 第05期 一、中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比较许多人认为,在中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时过早,风险太大,缺乏可行性。而且,家庭和土地等传统保障方式还很有效,缺乏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统一上述不同认识,首先必须回答一个关键问题 ... 3.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 被引次数:87次 王国军 文献来自:学术季刊 2000年 第01期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始逐步由民政部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转移,在工作转换过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乃至整个制度体系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从1986年开始试点、目前已有14年历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此走 ... 4. 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分析 被引次数:33次 乔晓春 文献来自:人口研究 1998年 第03期 这是我国今后15年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方针。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村稳定和巩 ... 5. 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分析 被引次数:32次 田凯 文献来自:社会科学辑刊 2000年 第06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由政府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带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的普及过程 ,但该制度的运行绩效还取决于制度牵涉的利益各方——农民与政府的目标函数是否一致的问题。也就是说 ,在制度供给——制度需求分 ... 6.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与退 被引次数:32次 何文炯 金皓 尹海鹏 文献来自: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年 第03期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走过了十多年探索的历程 ,进入了一个需要再认识、再思考的阶段。事实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丰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值得总结的经验和教训 ,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与政策环境发生变化 ,也要求 ...
养老保险的含义及我国人口老龄化概况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二.养老保险的类型浅析三.国民众的参保意识四.广泛关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五.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总体覆盖面窄。2、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主要表现为地区间、行业间的制度不统一以及缴费率与支付标准的不统一。3、企业对参保养老保险态度不明确,依法缴费意识差。4、国家财政收支困难为养老保险的实施带来难度。
2]凌文豪.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体系的挑战及对策[J].求索.2009(10)[3]李衡,周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1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5]王亚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及趋势[J].学术界.2008(03)[6]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7]孙祁祥,朱俊生.人口转变、老龄化及其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J].财贸经济.2008(04)[8]张文学.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16)[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3]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4]孟庆平.人口老龄化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03)[5]郝向东.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3(01)[6]史维良.人口老龄化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证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3(08)[7]成海霞.走出人口老龄化的困境——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劳动保障.2013(08)[8]朱卫东,姚建平.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其对策[J].经纪人学报.2013(02)[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李晓霞,郝国喜.上海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偿还[J].中国集体经济.2010(06)[3]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5]刘雄英,黄纯波.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2)[6]班茂盛,朱连忠.城市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6)[7]马斌,程贯平,刘文军.广东省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保险对策[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8]王金安.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3(07)[9]宋科凡.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筹款模式选择[J].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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