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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螺旋”概念最早见于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1974 年发表的一篇论文《沉默的螺旋:一种舆论学理论》,1980 年她在出版的《沉默的螺旋》一书中又对这个理论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总结。 简言之,所谓沉默螺旋就是当人们在面对形成气候的他人的意见与自己的相左时,会出于本能的迫于群体压力而害怕自己会因为意见与他人不合而被孤立,所以采取沉默或者改变自己意见的方式来寻求与他人的统一,在这个过程中意见的公开表达和沉默的扩散渐渐形成螺旋。从心理学和社会学切入,“沉默的螺旋”理论则详细地说明了舆论演变的另一种机制。 (一)天然的群体属性——个人的趋同选择 诺依曼从社会心理领域考察了社会舆论的演变。她指出,人具有群体性。无论是非洲部落里的原始居民,还是现代社会里的政治选民,作为群体中的一员,人人渴望拥有群体的归属感,渴望能被群体接纳,被群体认同,害怕被孤立,被边缘化。诺依曼指出,“被孤立、从而失去与群集的联系,这对个体立刻意味着生存威胁”。 意见的表达是个人能否融入集体的关键环节。面对一个公共事件,舆论会天然地分为“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个体在表达观点时会不自觉地感受“意见气候”。诺依曼认为“意见气候”恰当地形容了舆论环境的偏向。 若自己处于“多数”意见或“优势”意见的一方,则会自信胆大,敢于有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若自己处于“少数”意见或“劣势”意见一方,由于惧怕被孤立,个体则会变得小心翼翼,迫于群体意见的压力而沉默或符合。舆论的演变是一个优势意见越扩散越增势,反对的声音越来越沉默的螺旋式过程。 诺依曼将李普曼的“刻板成见”理论引入自己的观察中。她认为,“刻板成见”是“意见气候”中的积雨云,大众传播重构的虚拟世界在人们头脑中形成固定印象,左右人们对“意见气候”的感知。由于社会成员对观点的分布处于“多元无知”的状态,媒体传播的观点意见越多,社会成员的“刻板成见”就越深,对“意见气候”的把握让后者倾向于对主流意见采取趋同行为。因而,沉默的螺旋假说认为,舆论的演变是大众传播建构虚拟世界——刻板成见影响意见气候——社会成员体察意见气候并作出趋同行为——沉默的舆论“螺旋”由此产生的过程。(二)舆论的稳定意义——个人与社会的皮肤 社会舆论具有社会控制功能,在双重意义上发挥着维护着个人生存与社会稳定的效力。诺依曼认为,公共舆论是人们“敏感的社会皮肤”,人性的弱点使人们依赖于自身对外界环境的判断,个人通过公共舆论感知“意见气候”的变化,调整自己的公共态度以求得到集体的承认。从这一层面讲,公共舆论是个体寻求自我保护的皮肤。 同时,舆论也是社会的“皮肤”,起到了维持社会稳定和团结的作用。诺依曼指出,舆论是道德伦理的守护人,是团体的守护者。统治是以舆论为基础的,它对统治者产生压力,使其统治顺应民意,因为如果没有民意的支持,统治者会被孤立,并在某个时候被颠覆。统治者通过公共舆论感知沉默的螺旋的偏向,从这一层面说,舆论是社会稳定的“皮肤”,它能防止由于意见过度分裂而引发社会解体。 在读这本书的时候,我不断在思考一个问题,即为什么人会保持沉默?读完书后,结合我自己的体验来看,其中一个原因是是人们对自己的观点的不确信,从而没有自信去在公众场合发表自己的观点,而现代社会的碎片化使得人们更加随着媒体上下飘摇,失去了自己的思考和想法,不得不说,从这一点来看,沉默的螺旋情况在今天以及可见的未来只会是越来越发展,那些屏幕后不经思考的无需负责的言论在这一角度下是没有思考意义的。另一个原因,我们又无法不正视人类的天性——社会皮肤的存在,这是即使我们变得理性后在某些情境下仍无法规避的客观现实。作者整本书也在去分析这种现象的形成原因,并积极地探寻解决方法。论述逻辑清晰有依据,环环相扣,社会上的许多方面都被涉及。在精密的论证之后往往跟着一个令人称绝的比喻,像是在人们的心中掷了一颗石子,泛起层层涟漪。 虽然没有人能一直确信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使自己对自己的观点保持确信的方法就是,永远追求理性,不为社会的浮华所迷乱,在学习中不断形成稳固的、理性的自己,不被浪潮所裹挟,不被螺旋所眩晕。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那也是一件很值得自我骄傲的事情了。
“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最早见于诺埃勒-诺依曼(Noelle-Neumann)1974年在《传播学刊》上发表的一篇论文,1980年以德文出版的《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The Spiral of Silence:Public Opinion-Our Social Skin)》一书, 对这个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概括。 沉默的螺旋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1965年德国阿兰斯拔(Allensbach)研究所对即将到来的德国大选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两个政党在竞选中总是处于并驾齐驱的状况,第一次估计的结果出来,两党均有获胜的机会。然而6个月后,既在大选前的2个月,基督教民主党与另一个党获胜的可能性是4:1,对基督教民主党在政治上的胜利期望升高有很大的帮助。在大选前的最后两周,基督教民主党赢得了4%的选票,社会民主党失去了5%的选票。在1965年的大选中,基督教民主党以领先9%的优势赢得了大选。这一年大选带来的困惑和对它的解释逐渐发展成为沉默的螺旋的概念。
沉默的螺旋,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1943年所著的论文《论说话的多少》中所提出的理论,他认为人类天生喜欢交际,倾向于多说话以表达自身的思想、情感与态度,因此根据马斯洛的理论,沉默的螺旋会导致孤立,并进而导致自我价值的降低。
意见气候的主要来源是所处环境中的群体意见,所处环境中的群体意见,以及大众传播。它是一个传播学上的概念,是指自己所处的环境中的意见分布情况,包括现有意见和未来可能出现的意见。德国女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在“意见气候”和“多数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沉默的螺旋”假说。 沉默的螺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舆情参与者根据意见气候决选自身立场, 该行为假设前提为意见气候单一, 舆情参与者对意见气候进行认可、支持与否的二维选择。人们在观察自身所处的环境时,会仔细揣摩周围的人的想法,以及大多数的人对某一件事的意见,也就是舆论趋势的方向,1971年1月,民意调查机构阿伦斯巴赫使用了问卷调查开始尝试捕捉沉默的螺旋这一现象,问卷问题现实询问居民某一事件其他群众的看法,这样问卷有个潜在的困难——居民在做问卷调查的时候,没办法知道其他人的想法,以及无法预测未来发展的变化,但是好在,这次的调查中,还是有80%-90%的人对周围人的意见进行了估计。 从阿伦斯巴赫以及其他类似的调查中意外地发现,公众能够感知选举医院总体上所出现微弱的增加和减少。也就是说,公众具有对意见气候的感知能力。阿伦斯巴赫使用了“坐火车测试”来测试人们在沉默的螺旋这一过程的反应。被访问的家庭主妇将和一同坐火车旅行的女士对质,受访的妇女持有与对方相反的观点,最后都会被问到相同的一个问题——您是否愿意和这位女士聊天,以使你们的立场相近,或者您认为有没有必要这样的做。 这样的测试被检验的假设是,在争辩中,不同的阵营对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有不同的意愿,表现出更愿意表达自己观点的一方往往更为强势,并且以此来影响他人,使他人追随更强势的或不断壮大的大部队。 在通过多年“坐火车测试的分析”的研究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对某个话题持不同观点者究竟是乐于交谈还是趋于沉默是可以预测的。愿意谈论的那一方更有优势,民意调查显示——无论讨论的是什么题目,无论讨论的是什么主张,总是会有持有不同意见的人陷入沉默,这所有的人群中都适用。人们会为了和时代精神保持一致,而默不作声。这种现象意味着,比起站到胜利一方,人们更倾向于努力使自己不被所属群体孤立。大众舆论的最终结论与价值取向判定并非舆论参与者的理性成果叠加, 而是持少数派意见者依赖自身的准感官统计, 根据对自身所处意见气候同时追随个体避免陷入孤立境状的人类社会天性。放弃自身观点而选择从众表意之后的意见选择统合。 “害怕孤立”的这一心理现象,从心理学原理上来解释的话,指向的是这一条原理:引发人类社会行为的最强烈的动力之一就是“不被孤立”,个人会因为害怕孤立而改变自己的行动。 沉默的螺旋理论被认可后,也被人指出了一些问题,比如说,该理论过分强调“害怕孤立”这一社会心理因素,忽略了其它导致社会行为的动力因素。 即使感到孤立,人也很有可能在思考后采取一些行动,不一定完全地保持沉默;有的人甚至不仅不沉默,还可能有攻击性的语言或行为。甚至在一些时间发生时,唤醒“沉默的螺旋”更有利于唤醒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比如在发生事关公共安全的问题时,有更多的人站出来,才能为社会安全带来更多正能量。
1973年,在德国大选及一系列舆论调查之后,伊莉莎白�6�1内尔—纽曼发表了《重归大众传媒的强力观》一文,宣称大众传播在影响大众意见方面仍能产生强大的效果。 纽曼发现,大多数人在用自己的态度做出选择时会有一种趋同心态,当个人的意见与其所属群体或周围环境的观念发生背离时,个人会产生孤独和恐惧感。于是,便会放弃自己的看法,逐渐变得沉默,最后转变支持方向,与优势群体、优势意见一致。这个过程不断把一种优势意见强化抬高、确立为一种主要意见,形成一种螺旋式的过程。这一理论把大多数的传播学者从对大众传播媒介的“有限效果模式”的热衷带到了对“强大效果论”的坚信的时代。基于此,纽曼又提出了关于“沉默的螺旋”的五个假定。 (1)社会使背离社会的个人产生孤独感; (2)个人经常恐惧孤独; (3)对孤独的恐惧使得个人不断地估计社会接受的观点是什么; (4)估计的结果影响个人在公开场合的行为,特别是公开表达观点呢还是隐藏起自已的观点; (5)这个假定与上述四个假定均有联系。综合起来考虑,上述四个假定形成、巩固和改变公众观念。 在这五个假定的基础上,纽曼又发展起了一整套以“沉默的螺旋”假设为核心的关于舆论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个人意见的表达是一个社会心理的过程; 第二,意见的表明和“沉默”的扩散是一个螺旋式的社会传播过程; 第三,大众传播通过营造“意见环境”来影响和制约舆论。
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就会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
沉默螺旋是少数派相对于主流精神环境的自发理论。沉默螺旋是当人们自幼与同伴沟通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语言大多不被同伴采纳,发现不断的日积月累的冷场,价值观遭到大多数人的排斥而产生的沉默效应。所以,沉默螺旋就是指:当你发现你结合曾经的所有经历,在开口之前就觉得自己的话题和言辞不会符合别人的期待,那么你就会不断的沉默下去。你的语言遇到的冷场和排斥,嘲笑,误解,受到的打击,责问越多。沉默螺旋效应就越重。
煤矿开采技术的进步和完善是采矿学发展的主题。下面我给大家分享煤矿开采技术论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浅议煤矿开采技术
[摘 要]我国煤炭资源储量丰富,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煤炭总储量在9000亿吨以上,含煤面积55万多平方千米,而且煤种齐全,我国一次性能量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以上。从煤中可以提取二百多种产品,因此煤炭工业发展的快慢,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煤矿开采技术的进步和完善是采矿学发展的主题。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采煤工艺,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煤矿 采煤工艺 控制技术 开采
中图分类号:X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130-01
1 简述矿井开采
矿井开拓通常以井筒的形式分为竖井开拓,斜井开拓,平硐开拓和综合开拓。采用合理的采矿方法是搞好矿井生产的关键。
竖井是一种从地面开掘以提供到达某一煤层或某几个煤层通道的垂直井。从一个煤层下掘到另一个煤层的竖井称盲井。在井下,开采出的煤倒入竖井旁侧位于煤层水平以下的煤仓中,再装入竖井箕斗从井下提升上来;斜井是用来开采非水平煤层或是从地面到达某一煤层或多煤层之间的一种倾斜巷道。斜井中装有用来运煤的带式输送机,人员和材料用轨道车辆运输;平硐是一种水平或接近水平的隧道,开掘于水平或倾斜煤层在地表露出处,常随着煤层开掘,它允许采用任何常规方法将煤从工作面连续运输到地面。
煤层在形成时,一般都是水平或者近水平的,在一定范围内是连续完整的。但是,伴随着地壳的运动,煤层的空间形态发生了变化,形成了单斜构造、褶皱构造和断裂构造等地质构造。采煤需要注意煤层的走向、倾向和倾角。
矿井开拓的主井和运输巷道等都需要长期支护,可以采用砌碹支护,架拱支护,架蓬支护,锚杆支护,锚喷支护,锚网喷支护,锚索支护,金属拱形支架支护,料石支护,钢筋混凝土支护或者几种支护形式并存形成联合支护。采掘工作面需要临时支护,通常采用的方式有打点柱、液压支柱支护、木支柱支护等。采煤一般都采用后退式采煤,边采边加强支护。
2 采煤方法
开发煤矿高效集约化生产技术手段,建设高产高效矿井。研究开发各种环境条件下的高效、可靠的采煤装备和工艺;简单、高效、可靠的生产系统和开采布局;生产过程监控与有效管理等相互适应的成套开采技术,以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和机械化程度。
开发“埋深浅、硬顶板、硬煤层现代开采技术”
硬顶板控制技术。研究埋深浅、地压小的硬厚顶板控制技术,主要通过岩层定向水力压裂、倾斜深孔爆破等顶板处理技术,直接顶能随采随冒,提高顶煤回收利用率,基本顶能按照合理�距垮落,有利于顶煤破碎,保障工作面推进安全、顺利地进行。
硬厚顶煤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埋深浅、支撑压力小的硬厚顶煤的迅速处理技术,包含高压注水压裂技术和顶煤深孔预爆破处理技术,以提高顶煤回收利用率。顶煤冒放性差、块度大的综合开采成套设备技术,有利于顶煤破碎和顶板控制,同时有利于液压支架的放置,为布置输送机提供便利。
两硬条件下放顶煤开采快速推进技术,采用合理的综放开采回采工艺、优化工序、缩减放煤时间,提高工作面的推进度,实现高效高产。
宽煤巷锚杆支护技术,有利于综采配套设备的大功率和重型化,有助于连续采煤机的使用,从而有效提高工作面产能。
缓倾斜薄煤层的长壁开采
主要研究开发:体积小、功率大、高可靠性的薄煤层采煤机、刨煤机;研制适合刨煤机综采的液压支架;研究开发薄煤层工作面的总体配套技术和高效开采术。
缓倾斜厚煤层一次采全厚大采高长壁采
应进一步加强完善支架结构及强度,加强防倒、防滑、防止顶梁焊缝开裂和四连杆变、防止严重损坏千斤顶措施等的研究,提高可靠性,缩小其与中厚煤层(采高3m左右)产高效指标的差距。
各种综采高产高效综采设备保障体系
要实现高产高效,就要提高开机率,对“支架―围岩”系统、采掘运设备进行监控。进一步完善液压信息、支架位态、顶板状态、支护质量信息的自动采集系统;乳化液泵站及液压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测诊断;采煤机在线与离线相结合的 “油-磨屑”监测和温度、电信号的监测;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全面状态监控。
3 深矿井开采技术
深矿井开采的关键技术是:煤层开采的矿压控制、冲击地压防治、瓦斯和热害治理及深井通风、井巷布置等;主要任务:深井围岩状态和应力场及分布状态的特征;深井作业场所工作环境的变化;深井巷道快速掘进与支护技术与装备;深井冲击地压防治技术与监测监控技术;深矿井高产高效开采有关配套技术;深矿井开采热害治理技术与装备。
4 “三下”采煤技术
提高数值模拟计算和相似材料模拟等,深入研究开采上覆岩层运动和地表沉陷规律,研究满足地表、建筑物、地下水资源保护需要的合理开采系统和优化参数,发展沉降控制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各种充填技术和组合充填技术;研究近水体开采的开采设计、工艺参数优化和装备等关键技术。
5 优化巷道布置,降低矸石排放
改进、完善现有采煤方法和开采布置,以实现开采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研究开发煤矿地质条件开采巷道布置及工艺技术评价体系,从而实现开采方法、开采布置与煤层地质条件的最佳匹配。
6 采场围岩控制技术
进一步完善采场围岩控制理论
用科学合理、优化高效的岩层控制技术来确保开采的安全、高效、低成本为目标,要通过总结经验,深入研究各种煤层地质及开采条件来实现。
研究坚硬顶板与破碎顶板条件下应用高技术低成本岩层控制技术
目前,主要应用的是高压注水、深孔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和应用化学加固技术, 由于这些技术工艺复杂、成本高,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来解决这一问题。
放顶煤开采岩层和支架――围岩相互作用机理
研究放顶煤开采力学模型、围岩应力、顶煤破碎机理、支架――顶煤――直接顶――基本顶相互作用关系;运用离散元等方法研究顶煤放落规律,提出放顶煤优化准则和提高顶煤回收率的路径。
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技术
在总结缓倾斜中厚长壁工作面开展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方面,需要进一步在坚硬顶板、破碎顶板、急倾斜的放顶煤工作面开展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同时应不断完善现有的监测技术,发展智能化监测系统,改进监测仪表,使监测仪表向直观、轻便、小型化方向发展。
冲击地压的预测和防治
通过计算机模拟研究冲击性矿压显现发生的机理,进一步完善冲击性矿压显现监测系统,发展遥控测量和预报技术。
研究开发新型的支护设备
研究硬煤层、硬顶板放顶煤液压支架,完善液压支架性能和快速移架系统。
7 小煤矿技术改造和机械化开采技术
对小煤矿进行合并重组,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提高平均单井规模和技术水平,开发小型煤矿机械化、半机械化开采技术和装备,改进小煤矿的采煤方法和开采工艺,提高采煤工作面的单产和工效。
总结,提高煤矿资源开采水平,充分利用资源,选择合理的采煤开拓方法,保障安全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参考文献
[1] 郭靖.煤矿开采技术[M].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
[2] 戴绍诚.高产高效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与装备[M].煤炭工业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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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是一个包括教和学的很复杂的一个过程。要想达到比较好的教学教学,不仅需要教师认真做好教学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同时,也离不开学生的积极配合。而评价课堂教学质量的一个标准,就是课堂气氛是否活跃,学生是否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因此,当课堂中出现长时间的沉默现象时,教师必须引起注意,找到学生沉默的原因,扭转课堂气氛,使教学过程顺利进行下去。本文将主要分析造成沉默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以实现课堂教学的有序进行。一、沉默现象原因解析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发现当学生遇到下面几种情形时,很容易表现出沉默现象,处于很被动的境况。1.语言功底不足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发现,课堂教学过程中出现沉默现象的原因之一,不是因为学生不积极,或者他们不配合教学活动,而是由于他们英语基础较差,无法理解教师所教授的内容,因此在课堂教学中表现的比较沉默。其中有些学生,当回答问题时,用英语无法表达,却能用汉语很流利地回答。由此,英语教学必须让学生扎实语言知识。2.语言表达能力差有些学生虽然掌握了较为坚实的英语基础知识,但由于不注重口语表达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导致其英语表达能力比较薄弱。当学生缺乏语言表达技能时,即使他们能够听懂老师所提出的问题,但无法用语言表达出来,因此,可能会出现支支吾吾,表述不清晰的情况。或者在碰到暂时的语言障碍时,往往表现得不知所措,最后只好陷入沉默和慌乱之中。3.缺乏学习兴趣教学时老师教授知识,和学生接受知识的一个双向过程。如果想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单凭教师的努力是不行的,必须有学生的积极配合。所以,当学生对课堂教学活动不感兴趣时,就很容易精力不集中,听不进老师所讲的内容。或者老师一个人在前面讲,学生则是一片沉寂。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丰富课堂教学活动,尽量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克服沉默现象。
沉默法(the silent way ) 是美国教育家 Caleb Gattegno设计的一种外语教学法,即要求外语教师在课堂上应该尽量沉默,而让学生尽量多开口的一种外语教学方法。
沉默法的要点是使用彩图表和奎西奈彩色棒 (Cuisenaire rods).主要的学习理论假设:
1、通过发现或创造,而不是通过记忆和重复学习效果更好;
2、通过相应的物体学习有助于学习效果;
3、通过解决与学习材料有关的问题有助于学习效果。Gattegno 对语言理论在外语教学法中的作用公开持怀疑态度。
20世纪70年代,美国数学家和心理学家加特诺(CalebGattegno)提出了默示教学(TheSilentWay)。默示法吸取了已有的其他教学法的特点,大量运用声色表、字词表和个奎茨奈色棒作为记忆辅助工具,并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尽量保持沉默。
在实际教学中,默示法既有其优点,又有其自身不可避免或克服的局限和缺点。本文将从默示法的创始人,基本理论,并综合中外教学实际和评价做出默示法的发展预测,以期增进对外语教学的认识,促进自身的发展。
扩展资料
其他外语教学法:
1、交际法:是根据意念项目和交际功能发展学生交际能力的系统教法。其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能够运用言语进行交流,重要的是使学生能够考虑到进行相互交流的人们的作用和地位,考虑到所涉及的题目和情景,从而能恰如其分地运用语言。
2、 游戏教学法:用游戏形式复习单词、句型,练习新语言点,使学生寓学于乐,在活泼、轻忪、愉快的气氛中自然而然地获得英语知识与技能。游戏要求简短易行,有趣味,而且要与本课教学内容紧密相关。
3、情景教学法:情景是教师创设或模拟的生活场景,应具有真实、生动、实用的特点,便于学生将所学语言材料进行综合、创造性地进行表达交流。这种练习方法,有接近生活的交际功能,而且能变单调、机械的句型操练为活泼、生动的交际性练习。
4、合作学习法:让学生通过参加Pair work和group work活动,给学生练习语言并互相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5.、功能意念法:这种方法是教师集中提供给学生在某次会话时或某种情境中可能运用的有关语言,让他们感知其功能,在交际中运用。
沉默法(the silent way ) 是美国教育家 Caleb Gattegno) 设计的一种外语教学法。该教学法认为,外语教师在课堂上应该尽量沉默,而让学生尽量多开口。沉默法的要点是使用彩图表和奎西奈彩色棒 (Cuisenaire rods).主要的学习理论假设:(1)通过发现或创造,而不是通过记忆和重复学习效果更好;(2)通过相应的物体学习有助于学习效果;(3)通过解决与学习材料有关的问题有助于学习效果。Gattegno 对语言理论在外语教学法中的作用公开持怀疑态度。他认为,语言是经历的一种替代物,因而正是经历赋予语言以意义。沉默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语言的基本要素的训练培养初学者听和说方面的能力。Gattegno 把语言学习看作是一种通过自我意识和自我挑战的个人成长过程。学习者起先经历一种对某一特定方面活动无序或几乎无序的感觉,随后慢慢获得越来越多的知识。然后开始一种系统的分析,最初通过不断的试验,而后通过对已获得的其它技能进行系统直接的试验,直到完全掌握。学习者必须培养自我独立意识、自主能力和责任心。学习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很大,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影响所教的语言内容。在沉默法中,学生的角色是多种多样的。有时他作为一个独立的学习者,有时作为小组活动的一个成员。学习者有时还要扮演教师、陪练、解决问题者和自我评估者等角色。学生必须自行决定什么时候该扮演什么角色。在沉默法中,教师的沉默是其主要特色。因此,教师必须学会自我控制,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作为样板,随时向学生提供帮助、有求必应的角色心理。Gattegno指出,在沉默法中,学生的学比教师的教更重要。Stevick 提出,沉默法中,教师的作用有三个,(1)教;(2)测试;(3)不妨碍学生。总的说来,沉默法中,教师的作用就给学生创造一个鼓励冒险、提高学习效率的环境。教师本人作为一个中立的观察者,对学生的成功与失误不轻易表露自己的情绪。学生把教师看作一个不偏不倚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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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