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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届全国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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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届全国学术论文

1、Interaction of molybdenum Phosphorus and potassium on yield in Vicia faba,Journal of Agricultural Science,(Combridge),1991年,117(2),署名第一。2、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gar—nitrogen ratio and reproductive organs abscission in faba bean(Vicia faba L),Journal of Agronomy and Crop Science, (Berlin),1993年,170(4),独著。3、Effects of faba bean leaves in different positions on the yield and photosynthetic compensation after defoliation,Journal of Agronomy and Crop Science, (Berlin),1993年,171(2),独著。4、Effects of soil drought during the generative development phase of faba bean on photosynthetic characters and biomass production,Journal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Combridge),1994年,122(2),独著。5、Effect of shading on nodule growth and sugar distribution in faba bean(Vicia Faba L),Journal of Agronomy and Crop Science, (Berlin),1995年,174(2),独著。6、Effect of shading on nodule growth and seed yield in faba been (Vicia Faba L),. (Trinidad),1995年,72(3),独著。7、Soybean utilization in Sichuan,China,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 soybean Prcessing and Utilization Conference,1996年,独著。8、Moisture content and deterioration of soybeans in storage,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 soybean Prcessing and Utilization Conference,1996年,独著。9、The technical regulation mechanism and technical selection Principle of multistorey Planting in Hilly area,Pap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Mountain and Hill Areas,1996年,独著。10、Crop Productive Potentilalities along the Anning River Valley and Measures to esploit them,Pap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Mountain and Hill Areas,1996年,独著。11、Effect of drought during the generative development Phase on seed yield and nutrient uptake of faba bean(Vicia ),年,48(3),独著。12、Effect of flower removal on senescence and metabolism of faba bean(Vicia faba L). J. Xichang. ,1999年,13(1),独著。13、Effects of acclerated aging in storage on soybean quality and seedling growth,The Third International Soybean Processing and Utilization Conference (Ispuc-III),2000年,独著。14、微量元素对蚕豆的生理效应及产量的影响,植物生理学通讯,1984年,20(6),署名第一。15、微肥对蚕豆产量的影响,四川农业科技,1984(4),署名第一。16、蚕豆的生育特点及相应的高产栽培措施,四川农业科技,1985(4),署名第一。17、蚕豆高产生长规律及其栽培技术的研究,四川作物,1985(2),署名第一。18、钼磷钾协同提高蚕豆产量的生理学基础初探,植物生理学通讯,1985年,21(5),署名第一。19、改变源—库比率对蚕豆花荚脱落的影响,植物生理学通讯,1986年,21(1),独著。20、蚕豆净同化率(NAR)与种植密度的关系,耕作与栽培,1986(3),署名第一。21、硬粒小麦种子萌发生理初报,种子,1986(4),独著。22、高产蚕豆主要生理指标与产量的关系,四川农业学报,1987年,2(4),独著。23、蚕豆象对蚕豆种子萌发、 幼苗抗寒及其产量的影响,种子,1987(1),独著。24、蚕豆不同层次叶片对产量的贡献和去叶后的光合补偿作用,植物生理学通讯,1987年,23(1),独著。25、不同光强对蚕豆固氮和糖分布的影响,植物生理学通讯,1987年,23(3),独著。26、高产蚕豆的生长特征及其栽培技术的经济评价,耕作与栽培,1987(6),独著。27、源—库比率对蚕豆营养生长和衰老的影响,植物生理学通讯,1988年,24(2),独著。28、不同蚕豆品种对光照时间的反应,种子,1988(2),独著。29、蚕豆种植密度和种植方式的初步研究,耕作与栽培,1988(6),署名第一。30、遮光对蚕豆花荚形成和脱落的影响,植物生态学与地植物学学报,1988年,13(2),独著。31、高产蚕豆营养特性和群体结构与光能的分布,四川省农作物青年科技优秀论文汇编,1988年,独著。32、不同光照强度下大豆产量和产量结构分析,大豆科学,19887(2),独著。33、蚕豆的生产和科研现状,世界农业,1989(11),独著。34、模拟酸雨对烟草细胞透性和化学成分及产量的影响,农业环境保护,1989年,8(1),独著。35、安宁河中下游农田种植模式与资源利用分析,资源开发与保护,1989年,5(4),独著。36、浅谈作物的最大生产力和实际生产力,植物生理学通讯,1989年,25(6),独著。37、世界蚕豆生产和研究概述,国外农学-杂粮作物,1990(2),独著。38、水分亏缺对蚕豆光合特性影响的初步研究,植物生态学与地植物学学报,1990年,14(3),独著。39、开花、结荚期水份协迫对蚕豆的生理效应,植物生理学通讯,1990年,26(1),独著。40、赤霉素和其他生长剂对蚕豆产量的协同效应,植物生理学通讯,1990年,26(4),独著。41、蚕豆病害研究简介,国外农学- 杂粮作物,1990(3),独著。42、德昌粮菜四熟模式效益和能量分析,资源开发与保护,1990年,6(2),独著。43、间作大豆的竞争性分析,大豆科学,1990年,9(1),独著。44、安宁河中下游区蔗田间作经济和生态效益初步研究,四川甘蔗,1990(1),独著。45、土壤水份胁迫对蚕豆养分吸收的影响,土壤肥料,1991(1),独著。46、模糊隶属法在蚕豆生理生态抗旱鉴定中的作用,干旱地区农业研究,1991(2),独著。47、安宁河流域的光温水资源及其生产力潜力分析,资源开发与保护,1991年,7(1),独著。48、高原梗稻光合生理生态的梯度变化,植物生态学与地植物学学报,1996年,15(1),独著。49、高原梗稻光合特性的初步研究,植物生理学通讯,1991年,27(3),独著。50、安宁河中下游甘蔗叶面积与光能分布动态,四川甘蔗,1991(2),独著。51、蚕豆的遗传变异与育种,中国科协第二届青年学术年会四川卫星会议论文集,1995年,独著。52、环境因素变化对蚕豆籽粒充实特性的影响,西南农业学报,1994年,7(2),独著。53、论提高蚕豆产量的生态生理基础,第一届全国青年作物栽培、作物生理学术论文集,1993年,独著。54、蚕豆碳氮含量变化与幼蕾、 花荚脱落的关系,植物生理学通讯,1993年,28(2),独著。55、秋作的资源及效益分析,资源开发与保护,1993年,8(4),独著。656、蚕豆育种目标和育种方法的选择,作物育种探索论文集,1992年,独著。57、蚕豆茎杆和荚果对籽粒产量的贡献,植物生理学通讯,1992年,29(11),独著。58、高原梗稻温光生态特性的梯度变化,云南农业大学学报,1993年,8(4),独著。59、作物高产高效种植的功能目标技术调整,资源开发与保护,1993年,9(2),独著。60、安宁河流域稻田高产高效种植模式及资源利用,资源开发与保护,1993年,9(2),独著。61、不同部位花朵对蚕豆花脱落和产量的影响,植物生理学通讯,1994年,30(3),独著。62、植物激素在蚕豆上的研究与应用,国外农学- 杂粮作物,1994(3),独著。63、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农业发展的关键,全国第二届青年农学学术年会论文集,1995年,独著。64、攀西地区农业资源优势及开发对策,1995国际资源环境与经济增长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5年,独著。65、安宁河区作物生产潜力及其挖掘措施,四川省山地丘陵立体农业发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5年,独著。66、中低产地玉米专用肥增产增收效益分析,耕作与栽培,1995(6),独著。6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必须实行保护和支持,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年,10(1),独著。68、山地立体农业的种植技术调控机制与技术选择,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年,10(2),独著。69、确立三层次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年,10(3),独著。70、遮阴对蚕豆产量及根瘤生长的影响,西南农业学报,1997年,10(1),独著。71、间作大豆高产栽培农艺措施数学模型初探,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年,11(4),独著。72、作物逆境和抗逆性与应用,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年,12(1),独著。73、攀西地区野生番石榴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开发与利用,1999年,15(5),署名第二。74、攀西野生番石榴自然繁殖特性研究,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13(1),署名第二。75、激光辐射洋葱种子的生物学效应初探,激光生物学报,1999年,8(1),署名第四。76、洋葱性状的回归分析,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13(3),署名第二。77、蚕豆新品种凉胡5号选育研究,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13(2),独著。78、作物逆境和抗逆性,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12(1),独著。79、玉米亩产超1000kg配套栽培技术研究,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13(4),署名第二。80、贮藏期间加速老化对大豆品质和个体发育的影响,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14(1),独著。81、高梁高产配套技术试验研究,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14(2),署名第三。82、蚕豆新品种“凉胡6号”的选育及配套技术研究,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14(3),独著。83、环境因素对蚕豆花荚形成和脱落的影响,四川农业大学学报,2001年,19(4),独著。84、少数民族地区高校面向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高等农业教育,2002(12),署名第一。85、应对入世挑战寻求对策措施,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16(2),独著。86、中国大豆食疗的历史发展和疗效特点,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17(1),独著。87、民族地区高等农业专科学校实施学分制方案初探,高等农业教育,2003(8),署名第一。88、攀西黄皮洋葱品种的筛选初报,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17(3),署名第二。89、葛藤的繁殖方法及栽培技术,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17(4),署名第二。90、中国葛藤种质资源及在园林绿化中的应用,林业科技,2004年,29(4),署名第二。91、攀西野生葛藤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国林副特产,2004(6),署名第二。92、葛藤的饲用价值及其在攀西地区畜牧业中的应用,资源开发与市场,2004年,21(1),署名第二。93、更新观念,明确任务,真抓实干,把西昌学院建成知名的本科院校,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7(1),独著。94、人类活动与生存环境,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年,19(1),独著。95、蚕豆抗营养因子研究,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年,19(2),独著。96、抓住机遇,求真务实,迎接本科教学水平合格评估,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7(2),独著。97、Co-v射线辐照剂量对蚕豆诱变效应的研究,四川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23(4),署名第二。98、漆树的生物学特性及繁殖栽培要点,中国林副产品,2005(5),署名第二。99、番石榴的综合利用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林副产品,2005(6),署名第二。100、美国和加拿大大学管理特点、挑战及启示,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年,19(3),独著。101、番石榴变异类型在攀西地区的发现及其意义,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年,19(3),署名第二。102、不同生态区蚕豆品种的光合特性研究,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4),署名第一。103、西昌学院“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的背景和特色,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年,20(1),独著。104、光照、温度和水分对野生荞麦光合速率的影响,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年,20(2),署名第一。105、试论立体农业的能量利用和物质循环,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年,20(4),独著。106、小豆新品系“XH995”多点试验产量稳定性分析,杂粮作物,2006年,26(3),署名第三。107、四川省凉山州野生荞麦资源的特征和地理分布研究,作物杂志,2006年,(5),署名第二。108、芸豆花荚期不同层次叶片对产量的贡献,西北农业学报,2006年,15(5),署名第二。109、正确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18(4),独著。110、试论立体生态农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1(1),独著。111、审时度势,把握机遇,确保本科教学质量,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2),独著。112、管理无小事,细节是成功,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1(2),独著。113、中国四川荞麦属(蓼科)新种—花叶野荞麦,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1(2),署名第一。114、关键在于抓落实,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1(3),独著。115、不同生态区蚕豆品种的光合特性研究,《攀西地区增粮增收关键技术研究》,2007,署名第一。116、凉山野生荞麦资源的特性与地理分布研究,成都大学学报,2007,27(2),署名第二。117、四川凉山地区野生荞麦资源的原生境和主要分布中心研究,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7(2),署名第二。118、Morp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Habitats of There New Species of the Fagopyrum (Polygonaceae) in Panxi Area of . Advances in Buckwheat Research,Proceedings of the 10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Buckwheat. Northwest A & F University(NWAFU),2007,署名第二。119、Varietal Differences among the Buckwheat Cultivars in Canada and Japan in the Long-day Condition before Flowering Followed by the Short-day Condition, Proceedings of the 10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Buckwheat. Northwest A & F University(NWAFU),2007,署名第三。120、攀枝花市野生荞麦种质资源考察研究,现代农业科技,2007,(9),署名第二。

20141. 郭清龙,吴明霞,张筱筱. 8周团体辅导对儿童建立性别平等概念的效果.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4,28(3):. 欧阳益, 张大均, 吴明霞. 大学生网络使用自我控制量表的编制.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2013,27(1):54-5820123. 张沛超,迟新丽,吴明霞, 王莎莎, 王健. 大学生同性恋、双性恋及跨性别者认知调查. 中国公共卫生. 2012 , 28(7): 921-9234. 张沛超,迟新丽,吴明霞.中国大学生性健康知识、性态度及性相关行为特点及关系研究.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2,20(6):849-8532011 5. 刘会驰、吴明霞。大学生宽恕、人际关系满意感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研究。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1,19(4):531-5336. 杜晓琳、董慧中、樊晓阳、吴明霞。团体辅导提高大学生自我分化水平的有效性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24(7):66-697. 王钢, 张大均, 吴明霞. 中学生自尊与主观幸福感:学业自我的中介作用. 心理与行为研究, 2011,9(4):20108. 易雯静, 吴明霞. 留守儿童社会适应研究. 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 31(1):129-1319. 秦波,吴明霞。中小学教师工作-家庭冲突与社会支持的相关研究。教育导刊,2010(3);10. 王鑫强、杨洪卫、吴明霞。抱负与志向关系的初步探讨及其对幸福感的影响差异研究。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8(3);11. 王晶、吴明霞、廖礼惠、吴梅宝。国外工作家庭平衡的研究现状述评。心理科学进展,2010,18(8)。12. 张佳佳、吴明霞。我国高校团体心理咨询的研究现状。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6):233-23713. 吴明霞 张大均 余林 郭成、陈旭。中小学教师工作-家庭冲突的特征分析及建议。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120-124200914. 吴明霞、张大均、陈旭、余林、郭成。中小学教师工作-家庭冲突的测量。心理发展与教育。2009,25(1);15. 中小学教师工作-家庭冲突的测量. 吴明霞、张大均、陈旭、余林、郭成. 教育科学文摘,2009,28(1);16. 大学生自我复杂性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 欧阳益、吴明霞、张大均、胡姗姗、朱毅. 心理发展与教育,2009(2);17. 瞿雪峰、余林、吴明霞。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心理健康水平与人格特点分析。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9,17(2);18. 刘利敏、吴明霞。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及其心理干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1);19. 迟新丽,张大均,吴明霞.网络交往动机的研究进展,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2);20. 迟新丽,吴明霞,张大均.大学生网络交往动机研究进展,山西青年干部学院学院,2009(1);21. 迟新丽、易雯静、 吴明霞、张大均。中小学教师成功恐惧与工作家庭冲突关系研究,上海教育科研,2009(8);22. 吴梅宝,吴明霞,汤万杰。沙盘游戏的发展以及理论分析。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28(9);23. 中小学教师成就动机与成功恐惧关系的研究,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2009(9);24. 易雯静 吴明霞 郭成。有关学业拖延概念与测量的研究综述。山峡大学学报 2009,31(6);25. 汤万杰 王钢 吴明霞。师范院校进修教师自我和谐与主观幸福感关系。中国公共卫生 2009,25(9);26. 吴梅宝,吴明霞,张大均。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有问题以及体系建构。中学课程资源。2009,总第28-31期;200827. 迟新丽、吴明霞、田静. 浅析大学生学习的个性差异. 教育探索,2008, (6);28. 迟新丽、吴明霞. 浅谈中学生宿舍人际关系特点及应对策略. 中小学心理健康导航. 2008,(7-8);29. 王金良、张大均、吴明霞. 团体训练对提高大学生职业决策自我效能的有效性研究. 高等教育研究, 2008,29(9);30. 邓自鑫、吴明霞、郭成。心理测验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应用。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4);31. 秦波,胡姗姗,李娜,吴明霞. 重庆市中学教师社会支持的现状分析. 重庆教育学院学报. 2008,21(3);32. 胡姗姗,吴明霞,张大均等. 中学教师工作绩效、社会支持与心理幸福感的关系。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21(10);200733. 王金良、吴明霞、余林. 物质成瘾Stroop 效应研究进展.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6);34. 迟新丽, 吴明霞. 成人“玩”的研究概况, 社会心理研究,2007.(2);200635. 焦虑敏感问卷中文版的信度和效度,李茜茜; 郭兰婷; 冯正直; 张大均; 吴明霞; 舒建民;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2006,20(10);36. 吴明霞。中小学教师工作-家庭冲突的结构及关系研究。西南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200537. 齐晓栋,吴明霞,杨静,郭芳,罗琴,陈丽,大学生强迫症状问卷的编制及信效度分析,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5,13(1);38. 吴明霞,齐晓栋,刘衍玲 罗琴 陈丽. 大学一年级新生699名强迫症状现状及相关因素分析. 中国学校卫生,2005,(8);39. 吴明霞、张大均、汤万文. 两种世界观影响下的生涯咨询评估. 心理科学. 2005(3);40. 吴明霞.中小学教师工作家庭冲突现状及相关研究. 第十届全国心理学学术大会论文摘要集.2005;200441. 吴明霞,张大均,郭成.教师职业角色组合及角色压力调适,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9(3);42. 张大均,吴明霞.我国社会变革时期青少年心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0(2);43. 吴明霞,罗琴,李红梅,齐晓栋,欧居湖.大一新生网络心理问题调查研究,心理科学,2004,27(4);44. 李茜茜,冯正直、张大均、吴明霞,焦虑敏感研究的现状,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4,13(6);200345. 吴明霞,张大均,张进辅.教师职业气质的理论构建及量表编制,社会心理研究,2003,53(1);46. 徐晓军,吴明霞,李雪梅.国内学习适应性研究综述,国际中华心身医学杂志,2003(2);47. 吴明霞,张进辅,张大均.教师与高师生职业气质特点的比较研究,心理科学,2003,26(4);200248. 冯正直,张大均,吴明霞. 论学校心理素质教育衔接. 中国教育学刊. 2002(3);49. 冯正直,张大均,吴明霞.论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的衔接.现代教育研究(香港)2002(4);50. 王力新,吴明霞. 高师生与教师职业气质的比较研究.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8(6);200151. 吴明霞,张大均,张进辅. 高师生职业气质研究的思考.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2);52. 吴明霞,郑涌,汤万文.心理治疗效果研究的进展. 心理学动态. 2001(2);200053. 吴明霞. 催眠理论探新. 心理科学. 2000(3);54. 吴明霞. 三十年来西方关于主观幸福感的理论概述. 心理学动态. 2000(4);55. 李红梅,吴明霞. 青少年自杀行为的家庭危险因素探讨. 国外医学. 2000(4);199956. 吴明霞,人口统计项目与主观幸福感(SWB)概述,四川心理科学,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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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届全国法院学术论文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第28届学术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浅谈法律与自由

[摘 要]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基本构成因素,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最高价值之一。文章主要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框架下自由的分类,法律的自由价值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作用三方面来探讨。

[关键词]自由;法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人带着哭声来到这个世界的那一刻,他便进入受支配的世俗生活,自然而然地获得统治者所赋予的生命权、发展权、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连权利主体都难以尽晓的权利大厦,却以赫然醒目的自由、平等二物作为其矗立人间的基石和支柱。

一、自由和法律的对立统一关系

自由和法律,是一对复杂的矛盾关系,两者表现为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关系。自由作为内容,必然要通过一定形式的法律表现出来。没有法律形式,自由便不复存在。而没有自由内容的法律,便不再是真正的法律。黑格尔的名著《法哲学原理》,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法律自由说,他深刻指出,自由就是法律的本质。他从哲学的高度给法律下了一个定义:“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他认为,离开法律的自由和离开自由的法律都是不可思议的。实际上,在笔者看来,法律与自由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关系。

第一种关系,良法保障了人们的自由。自由是人类社会的范畴,是有意识的人按照客观规律的行为。这有点和自然界运动相似,或许可以把自然界的存在比作一种自由,这样的自由就是物质按照客观规律运动,譬如地球绕着太阳转。否则,运动不要规律,需要绝对的自由,那么我们就很难想像物质世界怎么还能存在下去。所以,反映了客观规律的法律,其实就是赋予了人们的自由。按照法律作为和不作为,人类社会才能存在和发展。而缺失了这样的法律,人们的自由就没有了保障,就如同自然界打乱了运动规律一样,没有自由的社会必将陷入万劫不复之中。关于这样的思想,哲学家和法学家们都有过精辟的论述。柏拉图说过:“人类必须有法律和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讲得更透彻:“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与扩大自由。”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对自由的本质也进行了深刻地揭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而马克思所憧憬的自由王国,也就是认识并遵循了客观规律的世界,这当然也包括法律现象,这些观点,都充分论证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第二种关系,恶法剥夺了人们的自由。保障了自由的法律,是反映了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的法律。惟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确保人们的自由得到实现。反之,法律如果违背了历史发展的方向,无视社会运动的本质,剥夺了人们为社会理想而奋斗的权利,任意侵入私人生活的空间,就不再是自由的保护神了,而是扼杀自由的魔鬼。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样的法律不再是人类所追求的法律,而是少部分人或者没落阶级的自私本性的外部表现。清朝末年,政府内外交困、腐朽不堪,社会矛盾重重、积贫积弱,迂腐的统治者。为了应付改革的强烈的、一致的呼声,清政府假惺惺地推出了宪政改革,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该法竭力维护皇帝权力的不可侵犯性和至高无上性,确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久尊戴”的合法性,强调“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部宪法大纲塑造了君主立宪制条件下的封建权力架构,设定了君主总揽立法、行政、司法诸事务大权的权力运作体制。议院没有实质性权力,而臣民的权利也置于王权之下。很显然,这种保障君权的宪法大纲是逆历史潮流的。在这样的宪法之下,人民的政治自由必然被彻底剥夺了。

可见,自由是不能没有法律的,没有法律的自由是从来都不可能存在的。但法律也必须包含人民的自由,这样它才是良善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因此,在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在制定和修正法律时,一定要牢记人民的崇高利益,使人民的自由在法律中得到充分地体现。

二、思想自由和行为自由、个性自由和主流自由、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

思想自由的权利和理论来源于思想自由权,除特殊情况外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国民不可剥夺限制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固有的自然权利。它是个人和团体所具有的对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各方面进行的独立思考和探索所形成的多元的理论学说、看法和评论。思想自由在宪法中的表现如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法律应予以确认和保障。它不仅是法律所赋予且是人类之自然权利,也是民主共和政体的精髓和灵魂之所在。行为自由是人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按其欲望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追求利益的自由,它是权利主体通过一定的行为获得和放弃由自我占有或支配的利益。只要其不对己身之外的人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不仅不准干涉而且应该予以确认和保护。但是否能获得真正的行为自由,现实证明我们不可能完全达到或实现目标、只可能无限地接近它。

个性自由是作为个体其独特属性在与他人、社会的自由,是一种被宽容的自由,而不是见疾于世。笔者认为任何人只要不存在侵害他人的可能,他便有权利按照自我的意思去规划生活。独特的个性往往能引导一个崭新的潮流或时代。它是未来的前奏和风向标,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宽容个性、鼓励创新是一个社会文明理性的表现和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主流自由是整个社会和国家所尊崇和要求国民一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伦理价值取向等一整套的系统。主流应该是代表绝大多数的主流,一个开放、宽容、自信的主流自由。

形式自由是指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和社会中所约定俗成的人们所具有的自由,又称法定自由。它是人们实现权利的本源。实质自由是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对于人们而言,这是所期望可见可视的自由。法律权利便是在法律下自由行为之自由,它的疆界便是他人的权利。但人们基予各种考虑和自身在社会中掌握资源的不同,实质上的自由也有所差异。自由总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它否定了随心所欲的可能。实质自由的实现程度在于人们把握社会资源的多寡和社会风气对法律是否至为推崇。自由需要自治,自治需要法治。 在哈耶克自由主义中,“自由”,并非意味着我们可以为所欲为,而是意味着我们可以免于受到来自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通俗地说,即“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而是想不做什么就能不做什么”。哈耶克也认为“法律是自由的科学”,法律保护我们不受到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即我们拥有自由权利,法律也限制我们不能以自己的专断意志去强制他人以侵害他人正当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即法律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自由权利。并认为在法律下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要求个人互相尊重个人自由权利,也要求国家立法者等权力部门充分尊重个人自由权利。笔者更希望自由能成为我们的信仰,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意识,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等法制运转的各个环节都发挥重要作用。

“法治国”是与“专制国家”、“警察国家”相对立的治理国家的方式。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即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要以法律约束统治者。但对权力的限制可以出现各种不同的目的,例如有出于对天道的敬畏,亦可出自对权力自身稳固的考虑,这些都不能称作“法治”。继霍布斯之后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讲的“法治”是有目的、有价值观念的,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这就是“法治国”最根本的价值观念。

自由价值对法律的第一项重要要求是,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不仅要具备一切法的形式要件,而且必须含有尊重个人自由的目的意志。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真实反映了这种个人自由的价值观,从此开创了一套人类历史上空前辉煌的文明制度。自由价值对法律的另一重要要求是,从整个法律制度上对自由进行充分保障。民主政治并不必然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自由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能存在,要保障和实现个人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达到这一目标,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权制。洛克首先提出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包括司法)分立的原则,孟德斯鸠将它发展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理论。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就是人们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活动的权利。人们在不断追求自由的过程中,总是难以脱离与法律的关系,正确认识自由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从根本上决定了法的直接价值指向,并影响到广大民众自由的实现程度,进而对推动整个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也将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1).

[2]吕世伦.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3-3,(1).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2.

[5]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版.

[作者简介]杨家俊(1987—),女,甘肃白银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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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届全国法院学术论文

你好,我在论文天堂网上看到说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上的获奖论文还可以在刊物上发表的,请放心。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第七届全国bim学术会议论文集

发布的第十七期,第七届全国BIM学术会议由中国图学学会指导,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支持,中国图学学会建筑信息模型(BIM)专业委员会主办,两江新区企业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和同炎数智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承办,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协办。据介绍,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是对建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目前BIM应用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并不断向纵深发展。从2019年开始,重庆以推广应用BIM技术为主要着力点,改变传统建造方式,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建筑业深度融合,提升的建筑智能化应用水平。今年5月,为加快推进重庆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重庆市住建委在重庆市范围内,在勘察、设计、施工、运维等阶段(单个或多个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开展了2021年度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工作。

第六届全国肿瘤学术大会论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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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会议纪要模板

医学会经常需要召开会议开展医学学术交流,下面我跟大家分享几篇医学会会议纪要模板,以供参考!

由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主办,皖南医学院、皖南医学院附属池州市人民医院和池州市心理学会承办的中华医学会第十次全国行为医学学术会议于20XX年11月8日至10日在安徽省池州市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100余名专家学者云集池州,进行行为医学理论与应用的学术研讨和交流。参会代表具有高级职称达80%,有许多博导和海归博士,还有大学和医学院校院长、人民解放军军级资深专家和综合性医院院长等参加研讨。

大会开幕式由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张锡明教授主持。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主任委员,济宁医学院副院长杨志寅教授致开幕词,他精辟总结了近年来行为医学分会所取得的重大成绩。首先,国家级“十一五”规划教材《行为医学》在20XX年顺利出版,填补了我国行为医学国家级教材的空白,是行为医学发展的标志性成果;其次,近年来《中国行为医学科学》杂志办刊质量与影响力进一步得到提升;再次,我国行为医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取得一系列成果。他还提出了行为医学分会今后的努力方向、目标和任务。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奠基人之一、名誉主委杨菊贤教授简要介绍了行为医学分会创建和发展的重要历史,阐述了行为医学的范畴,说明了行为医学与心身医学、心理学、精神医学的区别和联系,并指出行为医学的发展在推动人类健康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对行为医学专业人员提出了新的期望。

大会共安排了六位教授作了专题报告,杨志寅教授作了“行为医学的应用前景”的报告,他从行为医学的对象、任务和范围,对行为医学在各行业中,尤其是医学与健康领域中的应用作了内容深刻的阐述,展望了行为医学未来发展;杨菊贤教授作了“综合性医院中心理障碍的特点及其治疗”学术报告;北京医星医院张锡明教授作了“糖尿病行为干预与综合防治”报告;浙江大学王伟教授作了“认知、人格与行为-方法学的探讨”报告;皖南医学院刘新民教授作了“躯体形式障碍现状与进展”报告;广西药科学校王翔南教授作了“同性恋及相关问题”报告。大会的精彩报告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

会议安排中山大学赵虎教授、常州第一人民医院曹建新主任医师、皖南医学院汪萌芽教授等15位专家学者就各自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大会交流。与会代表认为,本次大会的学术水平之高,交流内容范围之广,学术氛围之浓都是前所未有的。此次会议反映了我国行为医学科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理论研究和临床应用的成果,充分说明近年来我国行为医学在理论与实践领域的迅速普及与发展,并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大会期间,还召开了《中国行为医学科学》杂志第四届编辑委员会换届筹备会议。安徽省医学会还利用此次机会成立了安徽省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筹委会。很多专家学者利用这次大会的空余时间进行广泛的会下交流,形成了今后的研究和临床工作协作的意向。

与会的专家学者对此次大会反响热烈并予以很高的评价,认为本次会议是全国行为医学科学发展史上的一次高峰论坛。大家坚信通过此次大会,必将对我国的行为医学的普及和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与会代表对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中国行为医学科学杂志编辑部和济宁医学院的组织工作予以很高的评价。同时,对承办单位皖南医学院、皖南医学院附属池州市人民医院和池州市心理学会的努力工作也予以充分地肯定。

一、会议概况

中华医学会第十一次全国医学信息学术会议于20XX年11月1日至5日在安徽省屯溪召开。来自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系统及澳门特区的163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开幕式由分会常委兼秘书王铁成主持,分会主任委员王汝宽教授代表医学信息学分会致欢迎词。

二、会议论文及交流情况

会议共收录论文105篇,编辑出版了《中华医学会第十一次全国医学信息学术会议论文汇编》。其中经分会常委会讨论、确定大会专题报告5篇(后增加一篇),审稿确定大会发言论文21篇(实际报告17篇),青年论坛交流论文23篇(实际报告20篇)。

大会组织的6篇专题报告(实际报告5篇)分别是:

1、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王汝宽的“生命科学研究理念和方法学革命及其影响”。王汝宽教授在报告中回顾了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历程,介绍了研究理念和研方法学革命,阐述了该革命所产生的影响,展望了未来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并提出技术会聚、技术分化和功能技术是未来生物技术的三大主要趋势。

2、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所长代涛的“我国主要医疗卫生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该报告介绍了医疗卫生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用翔实的数据和图表全面分析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提出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相应的发展战略,及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六项政策建议。

3、复旦大学医科图书馆徐一新的“医学信息学的发展与对策”。徐一新教授介绍了医学信息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回顾了国内医学信息学研究和教育的概况,提出应重视高层次医学信息学人才培养、支持医学信息学课题研究、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进一步发挥医学信息学分会指导作用等对策。

4、四川大学李秉严的“循证医学与信息研究”。李秉严教授结合流行病学教学和循征医学与信息的研究,介绍了循征医学的概念、研究内容和作用,阐述了循征医学证据资源的类型,分析了数据库及其索引的缺陷。叙述了图书馆在循征医学决策的定位和作用。还提出了循征医学的评估标准等。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许培扬的“如何做好医学科技查新”。许培扬研究员介绍了科技查新的基本概念、程序和方法、基本原则、科技查新咨询与一般文献检索的区别。从科研立项、科技成果、专利申报查新方面详细介绍了医学科技查新的类型和特点,从而得出医学科技项目的查新要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做出重点评价。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专题报告内容新颖、前瞻、信息量大,拓展了知识面,同时又能结合本职工作,既提高学术水平又增强了实际工作能力。

在收录的大会发言和青年论坛论文中,内容涉及:

医学信息所发挥优势开创服务和研究新局面、医学信息学教育探讨、网络信息资源服务研究的热点、循征医学证据应用研究、电子病案的应用、信息类教育与考核模式研究等。医药信息服务在企业用户咨询中的探讨、医院图书馆读者服务探讨、医院服务中的竞争情报探讨、信息资源深加工在医院的应用研究、信息资源个性化服务中推拉的技术、门户网站建设探讨、资源整合系统研究、情报研究所网络利用的发展研究、情报学研究方法探讨等

本次会议从大会交流到青年论坛交流论文均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它较全面的检阅了我国医学信息事业一年来的学术成就与进展,使与会代表更加深入了解当前我国医学信息学的研究热点和动向,对参会代表更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有很大的帮助。

三、优秀论文评审结果

会议最后,由医学信息学分会常委组成的优秀论文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七篇大会交流优秀论文,分别为:刘亚民等的“发挥优势开创医学科技信息事业新局面”;王伟的“新世纪我国信息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张政宝的“PUBMED的个性化服务初探”;莫梅琦等的“最大限度利用好数字图书馆资源”;崔雷等的“在MEDLINE数据库中进行文本挖掘的研究”;张士靖等的.“中美医学信息学教育比较及其启示”,阮学平的“以用户为核心的数字资源创建与组织管理-中国协和医学大学图书馆住家数字资源库建设初探”。四篇青年论坛交流优秀论文,分别是:田玲等的“影响高层次临床医师成长因素调查分析”;白海燕等的“基于WEBPAC的馆藏数字资源整合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张晗等的“运用SWANSON的情报学方法挖掘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方向”;刘岩等的“另类医学期刊的管理学与法学思考”。

会议由中华医学会主任委员王汝宽教授主持闭幕式,并宣布获得本次会议优秀大会交流论文和青年论坛作者的名单。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由参会的常委向获奖者颁发了获奖证书和奖金,对获奖者表示祝贺与鼓励。徐一新副主委做了学术总结,他分析了本次会议的学术特点,提出了明年年会的主题内容,号召大家积极准备参加明年的年会交流。

四、本次会议的主要特点

1、会议代表数量大

参加会议的代表共163位,是近年来参加会议代表数量最多的一次。参会代表平均年龄38岁,其中45岁以下代表84人,占总体参会人数的近52%.

2、学术报告突出时代特点和学术前沿

会议以多种方式向广大代表传播了国内外许多相关的重要信息。会议的专题报告宏观,综合,前沿并紧密结合国内、外医学科技界发展的现状和需要,特别是报告了生命科学研究理念和方法学革命及其影响,给参会代表在生命科学方面以全面系统的认识。

3、重视医学科技信息事业改革与发展

山东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研究所的交流论文“发挥优势开创医学科技信息事业新局面”。他们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发挥传统项目优势、特别是人才培养方面提出加快科技信息事业发展。为其他医学信息所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4、数字资源整合系统得到高度重视

图书馆的信息资源整合一直是图书馆事业研究的重点课题,特别是数字资源的整合更加迫切。所以,建立统一的数字图书馆门户软件和异构平台数据库跨库检索软件是最大限度提高数字图书馆资源利用率并增大社会效益的关键。

5、医学信息学的学科建设得到更深入的研究、医学信息学人才的培养得到高度重视

医学信息学是近几年来研究的热点。在本次学术会议上,医学信息学的学科建设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经教育部批准备案设立医药信息专业的高校已达近30所的规模,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王伟教授提出医药信息专业教育应从“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向“医学信息学”转化。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张士靖副教授认为:发挥中华医学会医学信息学分会的指导作用,编制我国医学信息学发展规划,制定符合医学信息学专业特点的课程体系和制订学科标准是当务之急。

6、情报调研和情报分析研究更加深入

在科技、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形势下,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日益多样化,高层次化,医学情报调研分析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家、部门、行业、企业、地区、科研机构、大学以及社会的决策咨询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并从水平动态分析、专业情报研究向高层次化、综合性的决策研究,发展战略研究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在国家、部门和地区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十一五”规划战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前年、去年到本次的年会征文和报告中反映了这一情况。

7、医学信息学中的热点名词和术语不断涌现

在本次学术会议上,出现了频次非常多的热点名词和术语。如:SNOMED(人类与兽类医学系统术语)、BMKI(生物医学知识整合论)、OpenAccess(开放信息获取)、IPP(信息推拉技术)、WebPAC(利用Web技术的馆藏电子目录)、KDD(数据挖掘)、文本挖掘(texualmining)、RSS(丰富站点设计)、swanson(非相关文献间的情报分析研究方法)。这表明医学信息学正在向着更深技术方面发展。

8、医学期刊方面的研究成为本次会议的交流热点之一

会议论文中涉及科技期刊的现代服务理念、英文版医学期刊发展、电子文献数据库收录期刊的质量瑕疵及对策、科技期刊编辑的信息素养等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山东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研究所的论文“另类医学期刊的管理学与法学思考”,在论文交流中使用了大量翔实的数据揭示另类医学期刊现象引起的管理学和法学方面的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对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9、青年论坛异彩纷呈年轻学者不断涌现

会议青年论坛的交流范围涉及面广,多媒体投影制作精良,交流报告的水平不断提高,展示了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学术造诣。一批有着较高学术水平和医学信息素养的年轻学者不断涌现,如中国医科大学的崔雷教授,他们正在成为医学信息事业的中坚力量和学术带头人,是医学信息事业兴旺发展的希望。

五、委员会、常委会会议情况

会议期间召开了中华医学会医学信息学分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议。

1、医学信息学分会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

(1)听取医学信息分会常委兼秘书王铁城同志汇报第十一次学术会议的筹备情况;

(2)听取并热烈讨论了主任委员王汝宽教授做的20XX-20XX年度分会工作报告和20XX年学术工作计划;

(3)主任委员王汝宽教授在全委会议上宣布了增补代涛、王伟和董建成为医学信息学分会委员以及正在申办成立医学信息教育学学组;

(4)会议广泛听取了委员的建议。就学科建设方面,委员们建议成立相关学组,以促进学科的发展,学组既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又能增强医学信息事业的凝聚力;

(5)建议学会设立科研项目,制订指导性科研课题,为快速培养年轻一代做出学会的贡献。

2、医学信息学分会常委会的主要内容:

(1)学科建设方面,拟成立医院信息系统学组,具体事项由董建成负责,与医学科学院信息所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商议分别成立情报学组和图书馆学组,文献检索学组等有关事宜;

(2)加入国际医学信息组织方面,请副主委徐一新教授联系申请加入国际医学信息学会相关事宜;

(3)讨论并基本确定明年年会的基本内容和交流形式。

年会基本内容:医学信息资源的整合和统一检索平台的建设以及知识挖掘、知识发现和知识的整理;医学信息的个性化服务与虚拟参考咨询;医学情报分析研究;医学信息学教育;循证医学、数字图书馆统一门户软件以及统一检索平台建设方面的内容年会交流形式:在肯定近几年的办会形式后就明年会议的交流形式,常委们建议增加发言后的讨论时间,常委会议一致认为大会发言时间定为12分钟,讨论3分钟,青年论坛发言时间8分钟,讨论2分钟。会议地点初步定在西北地区。并尽可能在2月底之前发出第一轮年会会议征文预备通知。

(一)篇数要求:

1.申报正高职称者,须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

2.申报副高职称者,市级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须以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县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须以第一作者撰写论文2篇,其中1篇须是公开发表的论文,另1篇可为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也可是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应用分析文章。

(二)刊物要求:

1.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国内外医药卫生类或相关专业正式期刊上的论文。国内正式期刊指《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参评论文正式期刊目录》(见湘卫职改办〔2010〕3号文件,以下简称《目录》)收录、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到、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目录》以外的国内期刊不予认可。国外刊物是否为正式期刊,由评审专家组鉴定。自2017年度起,发表在《湖南省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发表认可期刊目录》(见湘卫人发〔2015〕24号文件)以外的国内期刊不予认可。

2.增刊、特刊、专刊及电子网络版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综述、个案报道(指3例及以下报道)和译文不予认可;在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中发表的文章不予认可,清样不予认可。

3.宣读论文是指在省级以上学术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刊出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等相关材料。

4.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是指申报者本人的'科研成果或运用、推广他人科研成果的报告,并在单位宣读。年度业务工作总结不视为同类文章。

5.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

(三)字数要求:

1.公开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上(不含摘要、关键词)。

2.宣读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

3.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字数在3000字以上。

(四)其他要求:

1.论文内容应与所申报的专业相近。

2.论文必须是取得现任职称资格后发表。

3.论文署名单位必须与本人工作经历相符。

四、下基层服务要求

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计生单位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中医、口腔类别专业医务人员,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前必须到县或乡镇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服务6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

年龄在50岁以上或以往曾在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可免下基层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报人员下基层服务暂不作要求。企业和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申报人员下基层服务暂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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